①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會承擔責任嗎》
業務員無責或輕責,若有責任也是從犯,具體分析:
1、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作為主犯,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
3、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4、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從犯責任。
(1)投資外國金融機構被詐騙擴展閱讀:
公司詐騙,以共犯論處,以公司犯罪為主要考慮,或者主從分離: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② 金融機構詐騙罪怎麼判刑
《刑法》復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制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③ 有人投資7千抄基金,現在一天進帳180左右.可能嗎
看看下面的文章,你自己分析一下吧!(一天180元,一個月就翻翻了,你信嗎?有這樣的好事能輪到我們嗎?)
警惕境外投資基金騙局
投資理財是百姓越來越關心的事,日前,煙台破獲山東省首起利用外國基金進行詐騙的案件向人們警示,選擇投資方式一定選擇正規合法的金融銷售機構,比如基金公司或者銀行等代銷機構。
一種號稱來自美國的「地下基金」——「money」基金,以高額紅利為誘餌,通過網路銷售吸引投資人。該基金號稱「投資2000元每天都會有5美元回報,投資1萬元的日回報率3%;2.8萬元日回報率5%」。僅2個多月,就在山東煙台市發展40餘人加入,騙取現金15萬余元。5月16日,芝罘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這起網路基金傳銷案的涉案人李念依法批准逮捕。
據審理該案的芝罘區檢察院偵監科副科長孫立傑說:「『money』基金實際上是一個由中國人在美國注冊的網站。犯罪嫌疑人以用美元炒黃金的名義進行非法傳銷。」
孫立傑介紹說,這種騙局的基本模式就是一次性投資,多次分配,用後來者的錢給大家分紅。早期,為拉更多人下水,投資者能掙到錢。當組織者騙錢騙到一定程度後,這場游戲也就結束了。他們往往借口「中國經濟模式不適合此基金運作」關閉網站,讓投資者不僅拿不到回報,而且血本無歸。
這種網址,一開始登記是非常容易的,這種網上投資外國基金,投資者不是把錢交給網站,而是交給自己的「上線」,由「上線」按1:8的比例把購買者投資的人民幣兌換成美元,然後第二天把5美元的回報由「上線」打入「下線」的賬戶,其餘的錢,「上線」留下自己的高額回報後,再剩下的錢交給自己的「上線」。第二天,當投資人上網打開自己的賬戶查看時,一旦看到賬戶里真的有錢,也就深信不疑了。
中國銀行煙台分行理財中心一位負責人介紹,中國銀行是中國首批批准代理境外理財產品的銀行,但代銷的境外基金也是通過國外的投資銀行來理財,普通老百姓無法直接接觸到境外基金。
近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協會發出風險警示稱,證監會從沒有批准過任何境外基金在中國銷售,今年3月27日,國家外資局也曾發布消息,提醒廣大投資者,提高對境外投資基金等各類騙局的警惕性。(克新、傑立、曉娟)
④ 美國有P2P詐騙案嗎
有還是有的,但是美國P2P的發展還是比我國P2P發展得更加成熟。因此出現問題的幾率內就會比較低。
美國P2P網貸平台最初對貸款人沒有太多限制,因此賴賬者不少。而且貸款期要求至少三年,放貸人認為期限太長,不如股票市場那樣靈活,因此多有保留。很快P2P網貸平台就發現,他們可以和傳統的金融機構那樣使用信用分數作為衡量貸款人的標准。美國凡是有借貸歷史的人都有信用分數,許多金融機構都可以查閱,簡單、直接、准確率和透明度高。
2008年,美國證券交易所要求P2P網貸平台將他們的貸款債券化,達到交易的靈活性。在這一過程中,貸款轉成證券的復雜登記過程迫使一些小公司完全退出市場。債券化後,美國貸款過程更加安全透明:投資人和貸款人在使用這些平台前都需要登記,投資人可以了解每項貸款申請的細節後再決定是否貸款,同時又並不涉及貸款人隱私。
如今,美國的容P2P發展被業界視為典範,一是其證券化模式;二是成長過程中,監管機構重視並及早介入,為行業立下規范。正因為這兩點,美國P2P借貸行業保持很高的活躍度卻沒有出現亂象叢生的狀況。
御 泰金融告訴你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希望題主收到回答能夠採納一下唄,十分感謝您。
⑤ 嘉漢林業國際有限公司的欺詐事件
2011年5月22日,加拿大最大的證券監管機構——安大略證券委員會(OSC)表示,在加拿大上市的中國公司嘉漢林業國際有限公司及其公司5位高管涉嫌「復雜欺詐騙局」,並以此蒙蔽了投資者有關其擁有的在中國林業資產和收入。OSC的調查還將延伸至金融中介機構。
被指虛假賬目和內幕交易
加拿大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2011年5月22日發布聲明稱,該委員會指控嘉漢林業及其前董事長兼首席執行長陳德源?Allen Chan等幾位高管在木材采銷問題上存在欺騙和不誠實行為。
該委員會表示,嘉漢林業及其前管理人員「從事了大量欺騙性和不誠實的」行為,以便「用誤導性方式誇大」公司的營業收入和資產規模。
委員會稱,嘉漢林業隱瞞了被稱為「授權中間商」的供應商和客戶實際受其控制的情況。該委員會表示,該公司隨後使用「欺騙性的文檔編制辦法」來對外顯示「其所謂的購買、擁有和出售活立木的情況」。
OSC還指控陳德源沒有披露他在嘉漢林業收購綠森集團有限公司控股股權的交易中存在重大利益,因而存在欺詐行為。
2010年,嘉漢林業斥資1.2億美元收購了綠森集團。委員會表示,陳德源「暗地裡控制一些公司,而這些公司從上述收購中獲得了逾2200萬美元的收益」。
OSC還指控嘉漢林業前首席財務長David Horsley違反安大略證券法,「授權、批准、並且默許」的這些誤導性的聲明,致使公眾利益受損。
根據OSC指控聲明中提供的數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間,嘉漢林業通過發行債券和股票籌集資金約30億美元。
OSC此次對嘉漢林業提出正式指控,距離該公司首次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已經過去了一年時間。也正是在嘉漢林業出現欺詐質疑之後,海外上市中概公司的治理問題才引起市場的普遍關注。
2011年6月,以空頭報告著稱的渾水公司?Muddy Waters首次指稱該林業集團誇大自身資產和收入規模,並對其業務模式中主要未具名客戶的角色提出質疑,致使其在多倫多證交所上市的股票價格大跌80%。
自那以後,市值曾一度超過80億美元的嘉漢林業,2011年8月被安大略省監管部門停牌。2011年4月6日,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宣布,把嘉漢林業的普通股摘牌,原因是該公司未能滿足持續上市要求,且未能及時提交財務報告。
海外掀中概企業審查風暴
在5月22日發表的申明中,OSC還表示,正繼續調查這一事件中「看門人所扮演的角色」。此舉表明,當局的調查范圍已由以陳德源為首的公司高管,擴大到了金融中介機構。
2011年年4月10日,渾水公司曾經在官網上公布了一篇署名為約翰·凱恩斯(John Caines)揭秘中概股「金融詐騙學校」內幕的文章。文中稱,中國內地存在所謂「金融詐騙學校」幫助民企粉飾財務數據,以便順利在海外上市。
這些機構的性質其實就是中介,國內一些小型的投資銀行和金融顧問公司,利用其在海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關系網路進行專業分工,聯合運作,把一些「垃圾」企業包裝成快速成長和巨大盈利的超級巨星,以騙取外國投資者的青睞,進行私募融資,然後在海外市場上市。
該文章點名了包括傅氏科普威、大連綠諾和綠潤食品在內的4家企業曾接受過該「金融詐騙學校」培訓,這些中概企業都先後傳出財務數據造假等一系列問題。
據了解,就在嘉漢林業被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摘牌的前一天,2011年4月5日,擔任嘉漢林業審計工作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辭去該公司的審計職務。 指控增加OSC勒令離職陳德源兩日內主動辭職
2011年6月2日做空機構渾水公司質疑嘉漢林業旗下資產和財務狀況。第二天其子公司綠森集團停牌,聲稱等嘉漢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指控調查。8月8日綠森公告稱,其虧損1184.9萬元;8月15日嘉漢林業二季度業績報告稱,純利增長1.25倍。8月26日嘉漢被OSC勒令停牌,陳德源當即申請辭職並在28日獲批。8月29日綠森也被香港證監會勒令停牌。
事實上,嘉漢持有綠森超過63%的權益,陳德源、馬世民均出任嘉漢和綠森的董事。
事件越演越烈。8月26日OSC下令嘉漢林業股票暫停交易,並要求首席執行官陳德源和其他幾名高管辭職,但隨後不久,OSC撤銷了高管辭職指令,並表示有待進行聽證。嘉漢林業對此表示,根據加拿大相關法律,只有在經過嚴格的聽證程序並且確信相關高管確實有違反法律和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時,OSC才有權作出要求相關高管離職的命令,否則證券委員會這種粗暴干涉上市公司行政事務的行為本身也是嚴重違法的行為。盡管如此,8月26日在停牌消息前,陳德源便主動提交辭職,8月28日嘉漢林業批准了其離職消息,並表示已經將三名雇員行政離職,其原因是獨立委員會發現的「某些信息」。
2011年8月29日,非執行董事兼主席陳德源辭任綠森集團非執行董事兼主席職務。
嘉漢林業2011年8月28日公告稱,已成立獨立委員會,將針對渾水公司所提的某些財務欺詐指控進行審查,結果會在年底公布。「嘉漢林業當前最重要的三項任務是完成獨立委員會的工作、與安大略證券委員會配合以及保全股東價值。」
據悉,任免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是影響公司的重大決定。作為一家成熟的證監會機構,能做出這樣的決定,證明在某些程度上,證監會對詐騙問題的關注。
四大高管拋售8300萬美元公司股票股東三個月虧損34億美元
嘉漢林業在8月28日公告稱,「嘉漢林業當前最重要的三項任務是完成獨立委員會的工作、與安大略證券委員會配合以及保全股東價值。」
然而嘉漢林業高管減持套現昨日也遭曝光。自2006年底以來,多名高管已拋售了價值8100萬加元(約8300萬美元)的公司股票。
前首席行政官陳德源、公司另一名創始人Kai Kit Poon、首席財務官David Horsley 、董事馬世民等停牌前分別賣出300萬加元,3000萬元、1120萬元、1080萬美元價值的股票。
而在8月24日,億萬富翁理查德·錢德勒再度增持,在8月24日購入120萬股。
據了解,從6月至今,嘉漢林業已經跌了67%。股東虧損了33億加元(34億美元)。
前嘉漢林業最大股東對沖基金保爾森公司(Hedge- fund firm Paulson & Co ),在六月份已經售罄了所有的股權,損失了46200萬元投資。
針對高管減持情況,嘉漢林業在紐約的對外發言人Stan Neve 拒絕評論。而錢德勒的發言人也拒絕評論。
OSC早前指出表示,香港和安大略省的管理人員和董事可能與「相關交易」有關,並「已經知道或本該知道」該詐騙。
標普穆迪調低評級嘉漢債務或出現違約
在高管辭職、調查情況未明的狀況下,市場顯然對嘉漢林業並不看好。標普S&P/TSX指數委員會昨日認定嘉漢林業不再滿足入選S&P/TSX綜合指數的要求,將於9月16日盤後將嘉漢林業正式剔除。
評級機構更是紛紛調低其評級。8月23日,標准普爾就將嘉漢林業長期債信評級從「B+」下調至「B」,29日進一步調低至「CCC-」。
同一天,穆迪將嘉漢林業公司及其高級無抵押債券評級從「B1」下調至「Caa1」,並表示將繼續對嘉漢林業的評級進行評估,並可能會進一步下調。
隨著評級機構落井下石後,部分海外債券投資者預期嘉漢林業總額達13億美元的債務可能出現違約。
在美國和加拿大,投資者仍可買賣其債券。其2014年7月到期債券,已經在上周五跌價了50%。有分析人士稱,其違約的機會率高達100%。據多倫多 Marret Asset Management總裁 Barry Allan指出,有關債券價格反映,若公司破產,只能夠以0.4美元回收,這樣幾乎肯定債券違約機會高達100%。
而嘉漢林業公司則稱「本公司認為這一系列事件並未造成其擔保優先債券或可轉換優先債券違約。嘉漢林業將繼續審閱其所有債務和其他合約安排的條款。」
綠森受牽連跌7成市場稱港證監會調查其賬目問題
自渾水研究公司質疑嘉漢林業做假賬及誇大資產,嘉漢林業跌了67%,而香港上市的子公司綠森集團也受到牽連,在過去三個月跌了七成。8月29日綠森被香港證監會勒令其停牌。
有意思的是,綠森最先指出,停牌是涉股價敏感消息,不久又再表示是應證監會要求。有消息稱,綠森是被證監會勒令停牌,為證監會今年以來首次。
據了解,證監會是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章指令綠森停牌。有關條文稱,如證監會覺得公司招股章程、通告及文件有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便可指令公司停牌,其他情況包括維持一個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場,及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起見等。
有消息指出,綠森的停牌與洪良集團相類似,都依據同樣法律章節,而洪良集團停牌後至今為復牌。 香港方面消息稱,證監會調查范圍與綠森帳目有關,與嘉漢林業被叫停沒有直接關系。
另據了解,綠森持有的林業資產分別位於蘇利南及紐西蘭,於今年年初從嘉漢林業以 2.88億元購入位於紐西蘭林木資產。據悉,這筆交易或被納入香港證監會的審查范圍。
標准普爾日前表示,在指控增加以及管理層辭職後,嘉漢林業的經營環境將急速惡化,公司在流動資金方面的壓力也會增加。嘉漢在 6月底的資產凈值達 59.02億美元,手持現金 8.61億美元,較年底減少 30%;而綠森的資金壓力也加大,中期業績顯示,毛利大升逾 6323.8萬元,但分銷成本及行政開支也上升,虧損達1184.9萬元;綠森的資產凈值為 14.07億元,手持現金 4.91億元,較去年底減少 20%。其市值只有 6.94億元。
⑥ 說我涉嫌金融機構詐騙,多少才算
涉嫌詐騙罪,應當按照詐騙罪的標准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版最高人民檢察院權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⑦ 介紹他人投資被騙構成詐騙罪嗎
詐騙罪的構成是捏造事實、虛構事實,妄圖騙取他人錢財。介紹投資,是否構成犯罪,也應當從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方面認定,是否存在虛假陳述、是否惡意騙取錢財等。
⑧ 中國警方可查被詐騙到外國存款嗎
您好!中國警方能夠查出轉入國外金融機構的詐騙款項是從哪家銀行轉出去的,但是已經轉入國外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中國警方無權查詢,需要該金融機構所在國的警方協作才能查詢。謝謝閱讀!
⑨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⑩ 我在中融長三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的錢沒有收回來,我是不是被網落詐騙份子詐騙了,
並不是投資沒抄有回報就是詐騙
首先襲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
其次你們當初是否有簽訂合同?
在哪裡簽訂的合同
最後,還需給你普及一下詐騙罪的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