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之間資金拆借法律規定
關於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若干
一、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可見,我國嚴格實行信貸規模控制,除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借貸之外,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為法律所禁止[25]。
二、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中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中,就作出了規制: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四、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2. 除了金融機構還有什麼行業可以拆借資金,是合法的
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短期融資的專有名詞
沒有那個條款規定非金融機構企業間不能拆借資金
只是有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能從事金融業務(存貸款)
3. 為什麼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
法律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只是有條件,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3)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
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
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范,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4. 金融業的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專空屬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借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的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參與同業拆借活動。
5. 銀行可以向金融機構拆借資金嗎,利率是按著上海同業拆借利率算嗎
可以,這就是銀行之間資金同業拆借市場。如果是拆借資金是人民幣則按照上海同業拆借利率加一定的點數比如SHIBOR+200點,如果拆借資金時外幣則一般參照倫敦同業拆借利率如LIBOR+200點。
6.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拆借資金
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
第六條 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內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同容業拆借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七)信託公司;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賃公司;
(十)汽車金融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十四)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7. 企業間能進行資金拆借嗎,怎樣使資金拆借合法化
一、企業間能進行資金拆借嗎
從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如下規定: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借貸問題的答復》(下簡稱《答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在答復中,人民銀行還對禁止企業借貸之間借貸的目的作了進一步解釋:「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二、怎樣使資金拆借合法化
通過上述分析,企業間借貸,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之間借貸的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僅供參考。
1、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雖然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會增加交易成本,但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2、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貸款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
以上即是企業間能進行資金拆借嗎,以及怎樣使資金拆借合法化的問題,在實踐中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而對於怎麼使這個行為合法化,除了上述的方法,您可以先存後貸,存貸結合,具體如何操作建議您咨詢律師。
8. 什麼是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
同業拆來借是指商業銀行向自往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短期資金的活動。
它是金融機構之間的臨時性借款,主要用於彌補頭寸的暫時不足。
當商業銀行進行資金結算時,有的銀行會出現頭寸盈餘,有的銀行則會出現頭寸不足。
頭寸不足的銀行需要從頭寸盈餘的銀行臨時拆入資金,以達到資金平衡。
而多頭寸的銀行也願意將暫時盈餘的資金借出,以獲得利息收入。
同行業拆借的借款數量一般比較大,單期限很短,通常是隔日償還,最多一周左右,所以也叫隔日借款或隔夜借款。
同業拆借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銀行借款靈活,手續也比較簡便。
9. 企業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嗎,自然人借貸與企業借貸區別
企業間資金拆借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一企業將自己暫時閑置的資金按照一定的價格讓渡給其它企業使用的行為。企業資金拆借是企業短期融資的一種常見方式,但是企業資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來說,企業資金拆借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某些情況下,在一些特殊行業中企業的資金拆借有效,具體分析如下: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關於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就企業借貸為題的答復,該答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
區別:
一、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據此,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對於企業之間借貸合同何時生效,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生效日期應當根據合同法總則相關予以判斷。也就是說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除外,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由此產生的後果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締約過失責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則可以追究出借人的違約責任。
二、關於利息計算規則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如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支付利息沒有明確約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從企業設立的初衷看就是為了營利,企業營利的目的決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必須支付利息。而且合同法對借款合同定義,也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據此也可以得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不支付利息的只是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認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也確定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企業與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未約定的利息的,也應當支付利息。
10. 企業之間可以互相拆借資金嗎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拆借資金。
相關法律犯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有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客觀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10)金融公司能拆借擴展閱讀:
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就是貸款人對借款用途的檢查、監督權。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相較自然人之間借貸,還是略顯復雜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而在這方面其實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畢竟一家企業的資金被借走了之後,勢必就會影響到該企業自身的生產發展,此時資金就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