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了解多少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聚起來,通過結構化的調整和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金池」,然後將這個「資金池」銷售給專業操作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為保障,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後,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並將日後收到的現金流支付給投資者,從而實現發起人籌集到資金、投資者取得回報的目的。
我國尚未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立法,實務操作中依據《合同法》、《擔保法》、《信託法》、《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而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牽涉到諸多法律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租賃債權證券化的基本流程是:金融租賃公司將其擁有的租賃債權「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SPV按照一定的特質對租賃債權進行重新組合,構成「資金池」,經過信用增級後,由評級機構進行證券評級,委託證券承銷商發行租賃債權支持證券,購買證券的是個人投資和機構投資者。SPV用證券發行收入償還購買租賃債權的款項,並以租賃債券的收益歸還證券本息。在這一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組人)、原始債務人(承租人)、SPV、證券投資者、商業銀行、券商、信用增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而其中SPV處於這些法律關系的核心地位。SPV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出租人)以及與原始債務人(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法律關系,比較典型地反映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法律特徵。
Ⅱ 融資租賃公司怎樣與P2P合作
01 融資租賃與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融資多通過債權轉讓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即網貸平台的資產端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和權益,平台轉讓的債權和權益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相應債權和權益等。 P2P平台和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資產包轉讓模式
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行為,典型模式是融資租賃公司做為發起人,將自身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批量打包成一個資產包整體,然後通過P2P平台進行這批債權/收益權轉讓,發布標的募資。發起人往往通過承諾到期回購、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等方式進行增信;(或者平台通過這些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再在平台上發布募資),投資者購買的是產品份額。其特點為:多個債權(或應收賬款)、批量打包、一個資產包整體;
在推薦合作模式中同時開展網貸和融資租賃業務,關鍵問題是線下的如何做好風控措施。以汽車融資租賃與網貸平台業務結合為例,在網貸平台上發生的借貸行為,借款人的用途為購車。其購車通過一系列的合同設計,完全可以在線下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結合,從而實現融資租賃公司合法地通過網貸平台開展業務。如通過線下簽訂《車輛轉讓合同》,使融資租賃公司成為車輛的所有權人,並有權將車輛租賃給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為分期支付購車款,該設置使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後,再將購車款支付到出賣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因該銀行賬戶同時為借款人(承租人)的還款賬戶,因此實現償還線上投資者的投資款之目的。而線下的《融資租賃合同》獨立於線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戶(借款人)到期不清償借款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仍能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權利。
Ⅲ 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的稅收怎麼操作
1、融資租賃資產轉讓概述
1)「轉租賃」
融資租賃的「轉租賃」,是指發生在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租賃資產轉讓業務。租賃資產轉讓,在法律意義上是「債權+物權」,即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下的物權和債權全部轉讓。轉租賃的基礎資產一般為售後回租資產,在售後回租合同下,租賃物從法律意義上是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可以以該資產重新做一次售後回租。
2)收益權轉讓或應收賬款轉讓
租賃收益權轉讓法律意義上是「現金流轉讓」,應收賬款轉讓法律意義上是「保理」,這兩種方式只涉及債權,不牽扯物權。收益權轉讓或應收賬款轉讓的基礎資產可以是售後回租,也可以是直接租賃。
3)租賃資產證券化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由融資租賃公司將未來的穩定的現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然後將這個資產池銷售給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增信措施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
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具有天然的優勢:一方面,基礎資產即應收租金債權的權屬清晰、現金流穩定;另一方面,基礎資產的原始收益率大都超過資產證券化優先順序收益率,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將資產包出售,從而直接將兩者之間息差收益變現。資產證券化實際上提供了融資租賃公司一種擴充融資渠道、加快租金回收、提升業務周轉率的新型工具。
2、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的稅收問題
租賃資產轉讓業務的稅收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租賃資產轉讓之後的開票問題,二是租賃資產轉讓作為一種融資方式的利息抵扣問題,三是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1)資產轉讓後的開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四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並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90號公告雖然只提到了債權轉讓,但業內普遍理解是適用於所有融資租賃資產轉讓業務,即轉讓後不改變原租賃合同的開票關系,仍由原出租人給承租人開具發票。
2)作為融資方式的利息抵扣問題
融資租賃業務實行的是差額征稅政策,即融資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承擔的成本之後的金額為銷售額來征稅。租賃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賃物直接相關的成本,如租賃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也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
融資租賃資產轉讓業務對出讓方來講是一種融資行為,那資產轉讓承擔的融資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呢?根據2016年頒布的財稅[2016]36號文關於差額征稅政策可抵扣范圍的描述,明確可抵扣的融資成本仍然限定為借款利息和發債利息。但36號文是一個將金融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文件,本身對貸款的定義是非常寬泛的。
根據36號文相關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具體包括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租賃公司的借款對應的就是金融機構的貸款,貸款的范圍非常寬泛。從這個角度講,融資租賃業務實踐中普遍發生的保理融資、資產證券化、轉租賃、收益權轉讓等融資成本均可視同貸款利息納入差額征稅抵扣范圍。
同時,作為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的受讓方,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納稅的,如果不允許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業務支付的利息納入差額征稅范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也不符合稅法的精神。
3)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稅務上沒有專門的規範文件,財稅[2016]140號文發布之前,業內一般套用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但財稅[2006]5號文並未嚴格執行。
隨著我國對資產管理業務稅收問題的規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12月發布140號文,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12月30日的解釋,本條政策主要界定了運營資管產品的納稅主體,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並照章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
140號文明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人,在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資產管理人一般為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作為通道方不可能承擔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稅費,相關稅費勢必轉移給原始權益人即租賃公司,或者投資人。換言之,140號文實施之後,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會增加。
因此,如果不能將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承擔的利息納入差額征稅范圍,也存在重復征稅又不能抵扣的問題。
Ⅳ 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我國開展回顧
我國自1990年代中後期進行了包括中遠集團、珠海高速在內的多個離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之後,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的推動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帶有「准資產證券化」性質的132.5億元資產處置信託項目推出,為推進資產證券化的本土化進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目前,相關銀行正在按照標準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相關的方案設計和結構安排。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作為一種融資機制、投資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中國金融市場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創新。離岸產品和運作
1996 年8 月 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 億美元)。
1997 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COSCO)與Banc Boston 合作將北美分公司的航運收入進行證券化,私募發行了3 億美元的浮息票據。
2002 年1 月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COSCO)啟動6 億美元的ABS 融資項目,由工商銀行為中遠集團安排外匯融資,用於置換其美國商業票據和北美地區資產證券化項目,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擔保證券。這是首例國內銀行進行的境外資產證券化業務。
2000 年3 月中集集團的應收款出售給荷蘭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TAPCO),通過建立SPV 發行ABCP。在岸產品和運作
1992 年三亞丹洲小區800 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的收益來源,發行2 億元的地產投資券。
2000 年9、10月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准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
2002 年初 中國人民銀行選擇中國建設銀行的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2002 年3 月國際金融公司、荷蘭發展金融公司和香港惠澤服務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共同投資成立惠澤中國控股有限公司,這是第一家為國內銀行提供住房抵押貸款的發起、借款人信用評估等服務的專業公司。為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作準備。
2002 年3 月澳大利亞麥格理銀行(Macquarie Bank)在上海成立了麥格理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是中國首家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結算前服務和產權登記的外國獨資公司,為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作準備。
2002 年9 月新華信託購買深圳商業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債權,設立信託計劃,將住房按揭貸款債權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給投資者(信託受益人)。
2002 年12 月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宣布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利用信託的方式處置國家開發銀行的不良資產。
2003 年1 月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資產證券化合作協議,處理不良資產。
2003 年1 月伊斯蘭信託與人福科技的信託業務合作,人福科技將其子公司南湖當代學生公寓物業有限公司與伊斯蘭信託開展信託業務合作,就南湖當代所有的當代學生公寓房產和其他相關權利設立信託,向社會融資。
2003 年6 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中信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將132.5億元債權資產組成一個資產包,作為信託財產,中信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設立財產信託,信託期限3 年。信託設立後,華融取得全部信託受益權,其中優先順序受益權可轉讓給投資者。
2005年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實施,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准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
Ⅳ 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資料包
Ⅵ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應該注意什麼
資金困境。融資抄租賃公司現有的絕大部分資金來源是銀行的短期貸款
資本困境。商務部管轄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資本杠桿為10倍;銀監會監管的金融類資租賃公司,其資本杠桿為12.5倍。
資產管理困境。不斷增加規模,對融資租賃公司造成很大的資產管理壓力
反周期困境。短期資金支持長期業務形成了資產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這已成為租賃公司發展中最大的流動性風險隱患。
以上是匯融天下融資租賃為您總結的幾個應注意的困局,希望能夠幫到您。
Ⅶ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前景怎樣
預測租賃資產證券化能夠發展壯大,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國的租賃滲透率較版低,租賃行業面權臨著較大的發展空間,租賃行業的發展壯大,為證券化提供了巨量的基礎資產。我國租賃行業現有資本金750億元,可承載的資產規模可達9000億元。如果租賃滲透率從目前7%提高到20%,這意味著市場可在現有基礎上擴大三倍。以此計算,屆時租賃行業資本金可達2000億元,可承載規模為30000億。
其次,我國金融體系效率低下,導致租賃公司融資受限,產生了對資產證券化的強烈需求。租賃公司目前嚴重依賴於銀行貸款進行融資,這使得租賃公司在與銀行進行競爭時處於劣勢,只能在銀行的夾縫中求生存。一旦資產證券化發展到能夠解決租賃公司的融資問題,那麼租賃公司就能夠充分發揮其中介治理的比較優勢,與銀行展開正面競爭。可以預見,在目前中國金融行業由於高度壟斷從而存在較高利潤的情況下,那些想要進入銀行業卻無法進入的資本,一旦證券化解決了融資問題,將會大規模進入信貸業。、
再次,租賃本身的特性也使得其具備了較好的證券化基礎。
租賃資產證券化,具備了規模性、可標准化、信息不對稱較輕等特徵,使得其具備了良好的證券化潛質。
Ⅷ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是指什麼
由於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因此可預期的現金流回是進行證券化的先決條件。答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組,將符合租賃資產證券化現金流要求的資產從金融租賃公司的全部資產中"剝離"出來,形成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以上是匯融天下融資租賃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您。
Ⅸ 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產品設計的幾種模式
一.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內保內貸、內保直貸融資
二.信託融租
(一)信託貸款模式/融資租賃集合信託計劃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發行融資租賃集合資金信託募集資金,然後把資金貸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用該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公司以出租該資產所產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託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實現投資者信託收益。
(二)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附帶回購條件模式
融租公司將一個或多個租賃項目未來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個租賃資產收益權,然後進行轉讓,信託公司針對該轉讓收益權項目,發行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集合信託計劃,用信託資金「買」該租賃資產的收益權,信託期滿後,租賃公司溢價回購收益權。具體分為如下兩類:
1. 以信託資金購買租賃收益權模式
2.以收益權募集資金模式
(三)通道模式——銀行理財+單一信託計劃+受讓租賃資產收益權
此模式的整個交易過程由銀行方面主導,提供項目和資金來源,租賃公司也多為銀行方面指定,信託扮演的角色相對被動,資金來源為商業銀行發行的相關理財產品。由銀行發行融資租賃理財產品,將募集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用以向融資租賃公司受讓租賃資產收益權。
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以租賃應收款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公司(發起人)將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租賃債權集合起來,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信用評級、信用増級等),將其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融資過程。租賃資產證券化本質上就是一個以租金收益權為支撐發行證券、融通資金的多主體、多環節的運作過程。
四.外債融資
(一)向境外關聯公司或母公司舉借外債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專門在境內成立租賃公司辦理直租業務,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將富餘資金直接借給境內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2.適用類型:在境外有實體經濟背景,且境外境內均有從事製造業的實體公司。
(二)境外融資並借貸模式
1.操作方式: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經營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過發債籌集資金後再貸給境內融資租賃公司,利用外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為中資企業辦理售後回租等業務。
2.適用類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常為大型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其在境外設立殼公司後,再返程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三)「擔保+外債」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內銀行對中資企業的授信為外資融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提供人民幣或外幣的對外擔保。外資租賃公司使用人民幣外債或外幣外債結匯支付給境內中資機構,購買其已使用的資產。
2.適用類型:租賃公司為中資企業、醫療機構、學校等無外債指標的內資機構辦理的售後回租業務。
此類人民幣對外擔保不納入擔保余額指標控制,加上存在對境內企業的授信,境內銀行開出此類保函並無顧忌。有些銀行還辦理交叉貨幣的對外擔保,即境內銀行出具人民幣對外擔保,境外機構提供外幣外債,銀行也未將此類擔保納入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管理。
(四)購買租賃資產再次借入外債模式
1.操作方式:購買境內其他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再次借入外債模式,是指國內具有租賃資源,但融資條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過出售租賃資產的方式獲得另一傢具有較好的融資渠道公司的融資資金,再去開展新的租賃業務。
2.適用類型:經營范圍中具有購買租賃資產的業務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五)以辦理試點保理業務的名義舉借外債
在上海試點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保理業務,允許租賃公司通過購買應收賬款,為生產製造類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即可借辦理保理業務的名義借入外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