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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檢察建議

發布時間:2021-02-10 14:54:14

『壹』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貳』 我國反洗錢的監管組織

您好!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反腐倡廉、打擊經濟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政治、經濟、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郵政局、外匯局、解放軍總參謀部等23個部門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辦公室主任由反洗錢局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國務院確定的反洗錢工作機制框架內開展工作。
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人民銀行:承辦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的具體工作;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金融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資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研究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調和管理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部署非金融高風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審判,針對審理中遇到的有關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立案監督,注意發現和查處隱藏在洗錢犯罪背後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針對檢察工作中遇到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外交部:研究反洗錢國際合作有關政策,研究並協助開展我國加入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等事項。
公安部:組織、協調、指揮地方公安機關做好洗錢犯罪的防範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的調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參與洗錢犯罪的情報搜集與處理,研究相應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調查方案;通過國際合作等渠道,對涉外可疑洗錢活動按管轄配合進行調查核實。
監察部:調查處理洗錢活動所涉及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加強體制、機制和制度建設,注重從源頭上遏制洗錢活動;研究建立打擊利用洗錢進行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信息共享與合作調查機制。
司法部:在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領域加強反洗錢制度建設;研究反洗錢司法協助,並根據有關條約和公約,協調開展反洗錢領域的司法協助,特別是協調追討流至境外的資金。
財政部:落實應由政府承擔的反洗錢工作所需經費。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資金與賬戶的管理。研究、強化對金融類國有資產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管。研究建立洗錢所涉資金的追繳入庫制度。研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以及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等執業人員協助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機制。利用國際雙邊、多邊合作以及相關的國際論壇,開展反洗錢工作。
建設部: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研究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務部:參與加強對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和區域的管理;研究對三資企業進行反洗錢監管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管,防止境內外不法分子勾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
海關總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現場打擊跨境洗錢行為的監管和查處體系,加強對進出口貿易過程中的貨幣、存摺、有價證券以及金銀製品的進出境監管、查驗,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活動;密切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測工作。
稅務總局:參與研究打擊和防範涉及洗錢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政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相應的信息傳遞和執法合作機制。
工商總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分類監管,建立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安全、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反洗錢信息溝通、通報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對非金融行業的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實施反洗錢監管。
廣電總局:參與反洗錢工作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錢意識。
法制辦:參與起草反洗錢法律、法規,參與反洗錢專門法律法規立法調研。
銀監會:協助人民銀行研究銀行業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協助人民銀行研究制定銀行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協助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
證監會:配合人民銀行研究證券期貨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規章制度及監管指引,負責對證券期貨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保監會:在人民銀行的組織協調下,負責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制定保險業的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對保險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保險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郵政局:協助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研究對郵政儲蓄業務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對郵政匯款體系執行反洗錢規定情況實施監管。
外匯局: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監測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匯總、篩選和分析金融機構報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對涉嫌外匯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的執法部門和司法處理;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打擊「地下錢庄」等非法外匯資金交易活動及外匯領域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管理和指導金融機構做好與外匯業務相關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本外幣統一的可疑資金交易報告標准。
解放軍總參謀部:搜集、提供洗錢犯罪情報信息;協助追輯外逃犯罪分子;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加強打擊邊境地區的洗錢活動。
四、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是:掌握全國各地區和各部門反洗錢工作情況,加強對洗錢活動手法、規律、特點的研究,就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聯席會議提出建議和方案;負責籌備聯席會議的召開,督促落實聯席會議做出的各項決定,及時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統一協調各行業、各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逐步實現有關工作信息共享;具體組織協調反洗錢國際合作,負責與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事項,以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
組織做好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根據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會議議題,經召集人批准或全體聯絡員會議研究同意後組織召開。每次全體會議後,應就會議主要內容形成文字紀要,分送會議各成員單位,並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五、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聯席會議的議題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反洗錢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需要溝通的政策規定及有關重點工作;交流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就有關工作進行協商,並提出落實意見。對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問題,經聯席會議研究後,報國務院審定。
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落實。
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謝謝閱讀!

『叄』 關於金融調控監督體系的一切

金融監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實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夠保持其獨立性,那麼在各級政府機構的干預下就很難保證在監管過程中取得真實信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25條「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第一條原則強調:「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並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資源」。這是國際上有關監管機構獨立性的權威表述。

依照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其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須「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杜絕各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的干涉,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銀行監管時享有必要的獨立性或擺脫政治方面的壓力,中國人民銀行已改變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狀況,在全國設立了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監管。

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來,中央銀行一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級銀行的報表的真實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

因為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很復雜的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就很難有效地承擔和進行這種工作。

因為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如果監管機構沒有獨立性,其監管過程和目標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那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因為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它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及其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上的干預和壓力而單純化,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也很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監察機制就是這樣,除了紀律檢查委員會之外,還要有反貪局、檢察院等多種監督管理機構。單一的監管機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個監管體系很容易出現信息渠道堵塞的問題。當前,貪污腐敗風氣甚壞,一旦負責監管的官員無能或者受賄,就很難取得准確的信息。不法奸商、貪官污吏們塞幾個紅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監管多元化才能夠防範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行賄、受賄,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我們必須建立強制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應當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哪些信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報告,從而保證金融監管當局和民眾的知情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竭力避免單一的金融監管渠道。美國金融監管系統內屬於聯邦政府一級的機構有四家: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理室。柯林頓政府為了精簡機構,在1993年計劃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銀行委員會」以取代四家監管機構的功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儲備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堅決反對這一合並,他的理由並不復雜,「單一機構的設立將使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出現官僚主義失誤。」直到今天,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然是多頭分立,互相監督。由此可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也不能只依靠單一途徑。由此可見,多元化監管是取得准確信息、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另外,還有篇論文
http://www.5ivb.net/LW/10/daima8437/論wto與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和改革

可以參考下~~

『肆』 反洗錢的監管機構具體有哪些它們分別起什麼作用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反腐倡廉、打擊經濟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政治、經濟、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郵政局、外匯局、解放軍總參謀部等23個部門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辦公室主任由反洗錢局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國務院確定的反洗錢工作機制框架內開展工作。
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人民銀行:承辦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的具體工作;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金融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資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研究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調和管理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部署非金融高風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審判,針對審理中遇到的有關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立案監督,注意發現和查處隱藏在洗錢犯罪背後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針對檢察工作中遇到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外交部:研究反洗錢國際合作有關政策,研究並協助開展我國加入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等事項。
公安部:組織、協調、指揮地方公安機關做好洗錢犯罪的防範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的調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參與洗錢犯罪的情報搜集與處理,研究相應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調查方案;通過國際合作等渠道,對涉外可疑洗錢活動按管轄配合進行調查核實。
監察部:調查處理洗錢活動所涉及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加強體制、機制和制度建設,注重從源頭上遏制洗錢活動;研究建立打擊利用洗錢進行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信息共享與合作調查機制。
司法部:在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領域加強反洗錢制度建設;研究反洗錢司法協助,並根據有關條約和公約,協調開展反洗錢領域的司法協助,特別是協調追討流至境外的資金。
財政部:落實應由政府承擔的反洗錢工作所需經費。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資金與賬戶的管理。研究、強化對金融類國有資產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管。研究建立洗錢所涉資金的追繳入庫制度。研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以及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等執業人員協助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機制。利用國際雙邊、多邊合作以及相關的國際論壇,開展反洗錢工作。
建設部: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研究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務部:參與加強對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和區域的管理;研究對三資企業進行反洗錢監管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管,防止境內外不法分子勾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
海關總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現場打擊跨境洗錢行為的監管和查處體系,加強對進出口貿易過程中的貨幣、存摺、有價證券以及金銀製品的進出境監管、查驗,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活動;密切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測工作。
稅務總局:參與研究打擊和防範涉及洗錢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政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相應的信息傳遞和執法合作機制。
工商總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分類監管,建立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安全、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反洗錢信息溝通、通報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對非金融行業的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實施反洗錢監管。
廣電總局:參與反洗錢工作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錢意識。
法制辦:參與起草反洗錢法律、法規,參與反洗錢專門法律法規立法調研。
銀監會:協助人民銀行研究銀行業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協助人民銀行研究制定銀行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協助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
證監會:配合人民銀行研究證券期貨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規章制度及監管指引,負責對證券期貨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保監會:在人民銀行的組織協調下,負責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制定保險業的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對保險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保險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郵政局:協助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研究對郵政儲蓄業務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對郵政匯款體系執行反洗錢規定情況實施監管。
外匯局: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監測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匯總、篩選和分析金融機構報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對涉嫌外匯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的執法部門和司法處理;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打擊「地下錢庄」等非法外匯資金交易活動及外匯領域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管理和指導金融機構做好與外匯業務相關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本外幣統一的可疑資金交易報告標准。
解放軍總參謀部:搜集、提供洗錢犯罪情報信息;協助追輯外逃犯罪分子;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加強打擊邊境地區的洗錢活動。
四、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是:掌握全國各地區和各部門反洗錢工作情況,加強對洗錢活動手法、規律、特點的研究,就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聯席會議提出建議和方案;負責籌備聯席會議的召開,督促落實聯席會議做出的各項決定,及時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統一協調各行業、各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逐步實現有關工作信息共享;具體組織協調反洗錢國際合作,負責與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事項,以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
組織做好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根據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會議議題,經召集人批准或全體聯絡員會議研究同意後組織召開。每次全體會議後,應就會議主要內容形成文字紀要,分送會議各成員單位,並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五、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聯席會議的議題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反洗錢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需要溝通的政策規定及有關重點工作;交流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就有關工作進行協商,並提出落實意見。對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問題,經聯席會議研究後,報國務院審定。
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落實。
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

『伍』 最高檢將如何嚴查互聯網等領域金融犯罪案件

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今日稱,要加大金融案件辦案力度,嚴肅查辦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金融犯罪案件,加強對新型疑難案件、跨區域涉眾型案件的研究和指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四是加強對金融案件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有針對性地運用典型案例,指導各地正確適用法律,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防控金融風險的檢察建議,教育引導群眾正確認識和有效防範投資風險。

『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六條調查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登記封存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立案前核查或者現場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證據,但應當在調查報告中載明上述情況。
立案前核查或者現場檢查過程中取得的證據材料,違反取證程序或者不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的,不得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證據。
第二十八條調查人員在調查或者現場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銀監會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的工作證件和執法文書。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異地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
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協助、配合行為發生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需要銀監會派出機構協助調查的,調查機構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協助機構應當在收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需要延期的,協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調查機構,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延期後仍不能完成的,報請共同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部門發現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不屬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處理。
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經銀監會或省級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現場檢查或者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責任一並進行調查認定。
前款規定有關人員違法、違規責任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9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的,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可以延長調查期限。
第三十四條調查終結後,監督檢查部門認為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必須製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案件來源;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三)調查取證過程;
(四)機構違法、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
(五)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相關證據以及責任認定情況;
(六)行政處罰時效情況;
(七)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和採納情況;
(八)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風險、損失以及違法所得情況;
(九)是否具有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
(十)行政處罰建議、理由及依據。

『柒』 求 2017 年最完整的反洗錢試題題庫及答案

一、判斷題
1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預防、監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
2.在我國,上游犯罪主體不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主體。(錯)
3.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告。(對)
4.完善、有效的內控控制制度能夠為金融機構提供絕對的保障。(錯)
5.在我國,單位不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主體。
6.客戶身份識別的完整流程包括了解、核對、留存三個環節。(錯))
7.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禁止義務主體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並不得為匿名或假名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對)
8.金融機構應當不定期對反洗錢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回顧與評估。(錯)
9.所有洗錢行為都有放置、離析、融合三個階段,並且需要嚴格遵循三個階段的遞進順序。(對)
10.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對)
11.按照《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現涉恐資金交易應只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錯)
11洗錢的主要預防措施只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是洗錢的預防措施。(錯)
122003年6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擴展、充實並強化了有關反洗錢措施,出台了2003年版《四十項建議》,將稅務犯罪列為洗錢的上游犯罪。(錯)
13反洗錢的核心問題和基礎工作是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建設。(錯)
14金融機構僅管理層對反洗錢內部控制負有責任。(錯)
15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防範非法集資義務,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風險,按《「紅、黃、藍」牌處罰制度(2017版)》屬於黃牌事項。(對)
16原則上保險公司將車險核損、核賠權授予修理單位等非本公司系統內的機構或人員是合規的。(對)

二、單選題
1.銀行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本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賬戶,至少每(B)進行一次審核。
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兩年
2.建立完善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不包括(D)
A.符合依法經營內在需要
B.符合接受外部監管要求
C.是金融業安全的保障基礎
D.是參與國際競爭的唯一要求
3.(C)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金融業《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方法指引:高級原則和程序》,將風險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錢工作。
A.2003年
B.2007年
C.2012年
D.2013年
4.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C)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A.人民幣1萬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
B.人民幣2萬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
C.人民幣5萬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0美元
D.人民幣20萬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0美元
5《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針對情節嚴重的,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有管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B )給予紀律處分
A.反洗錢領導小組組長
B.反洗錢專干
C.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D.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6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管理目標不包括(B)。
A.全面、真實、動態地掌握本機構客戶洗錢風險程度
B.對所有客戶採取不變的識別程序
C.提前預防和及時發現可疑線索,有效控制洗錢風險
D.為本機構對洗錢風險進行全面管理提供依據
7.以下屬於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制度的是(B)
A.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B.反洗錢績效考核制度
C.反洗錢內部評估制度
D.反洗錢監督檢查、調查和保密制度
8.(C)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金融業《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方法指引:高級原則和程序》,將風險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錢工作
A.2003年
B.2007年
C.2012年
D.2013年
9.金融機構在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時要貫徹的基本原則是(D)
A.實事求是
B.規范管理
C.嚴進寬出
D.了解你的客戶
10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代理機構辦理保險業務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A)方面的反洗錢職責
A.可疑交易報告
B.宣傳培訓
C.交易資料保存
D.客戶身份識別
11反洗錢三大預防措施中處於基礎地位的是(B)
A.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報送
B.客戶身份識別
C.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D.反洗錢監督檢查
12洗錢的上游犯罪范圍日益擴大,基本遵循了(C)的發展脈絡
A.毒品犯罪——特定犯罪——最廣泛的上游犯罪
B.黑社會性質犯罪——特定犯罪——最廣泛的上游犯罪
C.恐怖活動犯罪——特定犯罪——最廣泛的上游犯罪
D.貪污賄賂犯罪——特定犯罪——最廣泛的上游犯罪
13金融機構在評估客戶反洗錢風險時,以下風險因素中哪項不是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定風險要素。(A)
A.信用
B.地域
C.業務
D.行業
14金融機構有以下哪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B)
A.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B.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C.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D.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
55.保險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A)或可追溯性。
A.可稽核性
B.可復核性
C.可行性
D.可驗證性
15利用客戶自身特點所隱含的風險因素,風險大小通過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來衡量屬於(D)。
A.客戶身份風險因素
B.客戶地域風險因素
C.客戶行業風險因素
D.客戶交易風險因素
88.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作用不包括(B)
16.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的參考指標不包括(D)
A. 國家或地區因素
B. 行業因素
C. 業務因素
D. 客戶性別因素
17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發布首份關於反洗錢的《四十項建議》是在(B)
A. 1989-10-1
B. 1990-2-1
C. 1996-6-1
D. 1996-2-1
18.《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由(A)發布。
A. 聯合國
B. 亞太反洗錢組織
C. FATF
D. 歐亞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組織
三、多選題
19以下關於洗錢基本內涵的說法中,正確的是(ABC)
A. 洗錢是在已經實施犯罪行為並獲得贓款的前提下所從事的不法行為
B. 洗錢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贓款而清洗,「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可能知道是犯罪所得贓款
C. 通過金融機構或其他方式轉移或轉化犯罪所得贓款
D. 企圖掩蓋犯罪行為並使得犯罪所得贓款貌似合法
20某保險法人機構反洗錢領導小組的牽頭部門設在綜合部,綜合部是一個二級部門,而反洗錢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均為一級部門。對於這種設置的分析正確的有(ABD)
A. 二級部門在組織、協調其他成員單位時會遇到很大困難
B. 職級上的不對等不便於牽頭部門看展反洗錢工作
C. 要滿足反洗錢工作需要,反洗錢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也應為二級部門
D. 要滿足反洗錢工作需要,最好由一級部門來做牽頭部門
21對於一家保險公司來說,下列關於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方面的做法正確的有(AC)
A.在高風險情形下,金融機構應採取強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風險
B.在低風險情形下,允許採取簡化措施
C.如果金融機構合理懷疑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情況,則不允許採取簡化措施
D.如果金融機構合理懷疑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情況,但風險較低,則允許採取簡化措施
A.有效防範、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22.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罰款(AC)
A.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B.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C.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D.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23人身保險新契約業務中,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時需要留存的證件包括(ABC)
A.投保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B.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C.法定繼承人以外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復印件
D.業務員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24關於《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表述,正確的是(ABCD)
A.金融機構如果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B.未按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C.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D.金融機構如果未按規定建立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25一個典型、完整的洗錢過程包括(ABC)
A.放置階段
B.離析階段
C.融合階段
D.匯總階段
26下列關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有(ABC)
A.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B.應當規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在內部發現、分析、審核及上報的工作流程
C.應當規定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形與流程
D.應當規定涉嫌洗錢案件線索的分析、監測與報告流程
27客戶身份識別完整性原則主要包括(BCD)
A.完整了解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
B.完整核對客戶的身份證件,如核實單位客戶的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以及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
C.完整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D.完整留存各類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
28與洗錢行為不同,洗錢犯罪在以下哪些方面有明確的界定(ABCD)
A.行為主體
B.行為方式
C.主觀要件
D.上游犯罪
29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發現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威脅,懲處犯罪分子並剝奪其相關資產和非法收益方面進行有效性評估時,不包括以下哪些內容(CD)
A.通過國際合作傳遞有用信息、金融情報證據,推動打擊犯罪及犯罪資產的行動
B.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行業和職業充分運用與其風險相匹配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預防措施,並上報可疑交易報告
C.主管部門適當運用金融情報和其他所有相關信息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調查
D.調查洗錢犯罪活動,起訴犯罪分子,並採取有效、適當和勸誡性處罰措施
30全面性原則要求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要達到(ABD)
A.覆蓋范圍全面
B.覆蓋人員全面
C.制度形式全面
D.制度內容全面
31《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四十項建議》規定的常規客戶身份盡職調查措施有(ABCD)
A.確立客戶身份並利用可靠的,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信息來驗證客戶身份
B.確立受益權人身份,並運用合理的手段進行驗證,以使該金融機構明了受益權人的身份狀況,對於法人和實體,金融機構應採用合理的措施了解該客戶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
C.獲得有關該項業務的目的和意圖屬性的信息
D.對業務關系以及在這種業務關系的整個過程中進行的交易進行持續的盡職調查,以確保交易的進行符合該金融機構對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認識
32保險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客戶風險。客戶風險子項包括(ABCD)
A.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
B.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
C.自然人客戶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年齡
D.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存續時間
33下列關於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有(BC)
A.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之一
B.金融機構應當將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滲透到各項業務和各個操作環節中去
C.為有效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金融機構還應當逐步建立重點關注的客戶名單庫和高風險客戶識別系統
D.金融機構應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盡量保持客戶的風險等級不變
34保險業金融機構對可疑類客戶應採取哪些風險控制措施(ABD)
A.與可疑類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應當採取標准型盡職調查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並按照本機構特定的業務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B.在可疑客戶的業務關系續存期間,應當全面了解客戶的信息,加強監控其日常各項交易情況和錯作行為
C.對於可疑類客戶,應當對其身份信息及資金狀況進行審核,審核頻率應高於關注類客戶,並根據結果調整客戶洗錢分類等級
D.可疑類客戶及其金融交易活動如在風險等級評定周期內再次出現可疑交易,應持續進行報告

『捌』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1、工作目標

落實《指導意見》要求,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規范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發揮互聯網金融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

2、工作原則

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明確各項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持,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積極穩妥,有序化解。工作穩扎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好風險評估,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同時堅持公平公正開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開展整治,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形成制度規則,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二、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

1、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

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2、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3、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4、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

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准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嚴格准入管理

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採取整治措施。

2、強化資金監測

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3、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

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台舉報規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台,鼓勵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

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於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並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5、加強內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領域、分地區整治中,應對由其監管的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6、用好技術手段

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採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台安全防護服務。

四、加強組織協調,落實主體責任

1、部門統籌

成立由人民銀行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匯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派員參與辦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工商總局根據各自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領域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相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明確對各項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准,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劃分界限作為整治依據,督促各地區按照全國統一部署做好各項工作。

2、屬地組織

各省級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稱地方領導小組),組織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向領導小組報備。各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區、市)金融辦(局)或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條塊結合

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工商總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總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路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中央宣傳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公安部負責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信訪人相關信訪訴求事項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維穩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

4、共同負責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掌握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金融管理部門省級派駐機構與省(區、市)金融辦(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對於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

整治過程中相關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賬戶查詢便利。

五、穩步推進各項整治工作

1、開展摸底排查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備。同時,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對於跨區域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注冊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金融管理部門予以積極支持。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台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相關部門。

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摸底排查情況完善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

此項工作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實施清理整頓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

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並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

此項工作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評估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地方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於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找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機制。

此項工作同步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驗收和總結

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地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報國務院,此項工作於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組織保障,建設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保障,以整治工作為契機,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抓緊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整治工作始終。

1、完善規章制度

加快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工作,對於互聯網金融各類創新業務,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要求和監管規則。立足實踐,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領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體制不適應等問題,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抓緊明確跨界、交叉型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穿透式」監管規則。

2、加強風險監測

建立互聯網金融產品集中登記制度,研究互聯網金融平台資金賬戶的統一設立和集中監測,依靠對賬戶的嚴格管理和對資金的集中監測,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監測和有效監管。

加快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徵信機構的監管,使徵信為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擴展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提高安全監控能力。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建立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3、完善行業自律

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用,制定行業標准和數據統計、信息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4、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案件進展,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玖』 請問誰有《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文本容或者請問誰知道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什麼

核心思想就是加大了政府的權力,新的法案忒厚了,估計美國人自己看著都頭疼。
奧巴馬帶領著美國走向大政府的這條不歸路。

『拾』 關於犯罪嫌疑人凍結存款,嫌疑人死亡,存款怎麼處理的問題。

對於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銷案件後凍結、扣押的款物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門規定」),僅對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銷案件後凍結款項的處理作出了規定,但沒有涉及扣押的款物的處理。因而審前階段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銷案件後的凍結、扣押款物的處理已成為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後凍結款項、扣押物品處理的相關規定 (一)凍結款項處理的規定 對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銷案件後凍結款項的處理,「六部門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在此規定精神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均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凍結款項的處理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等的金融機構,將該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經過閱卷、審查有關證據材料後作出裁定。 (二)扣押物品處理的規定 對於犯罪嫌疑人死亡後被扣押物品的處理,只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三十九條有所規定,即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 二、進一步規范凍結款項的處理程序 從上述規定來看,對於凍結款項的處理目前雖有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上尚需進一步完善。亟須解決以下問題: 1.關於有管轄權法院的確定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尚處在偵查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按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不完全受地域管轄的限制。一是刑事訴訟法對立案偵查沒有明確的地域管轄的規定;二是從這兩個機關的上下級關系來看,均是領導關系,因而上級公安機關、檢察院對下級公安機關、檢察院分別具有領導權,對於職能管轄范圍內的刑事案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與偵查工作的需要,指定有關機關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針對的是審判管轄。因而公安機關或是檢察機關按照上級指定管轄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偵查終結後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機關因指定管轄而提起的公訴案件,受審判管轄的地域管轄所限定,只能向犯罪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移送。綜上,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不一定對應審判中的地域管轄,因而在處理凍結款項程序中,應明確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筆者建議應由與偵查機關同級的法院審查撤銷案件後凍結款項處理。 2.有關期間的規定 為了提高效率,嚴格程序,保證法律正確統一的實施,法律一般都規定有期間。期間是有關機關、當事人進行法律活動需遵守的時間期限。盡管法院依申請作出裁定的過程不表現為訴訟形式,但其依然是法院適用裁判權的過程,需要一定的程序規范,這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期間的規定。但無論是「六部門規定」還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未規定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應在多長時間內向法院申請裁定,最高法解釋也沒有規定法院自收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後多長時間作出裁定。筆者認為凍結的款項的處理關乎當事人的財產權,理應明確相關工作的期限。 三、進一步規范扣押物品處理程序 1.關於檢察意見與檢察建議 關於扣押物品的處理,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關於不起訴案件中扣押物品的處理用的是「檢察意見」,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因嫌疑人死亡撤銷案件中扣押物品的處理用的是「檢察建議」。關於檢察意見和檢察建議,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一書中,其指出檢察意見書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製作。檢察建議為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對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為建章立制,加強管理,以及認為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的,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檢察建議時使用。筆者認為同為扣押物品的處理,卻因處理物品的原因不同出具不同的法律文書有不妥之處。而且從檢察建議本身來看,其也無法包含處理扣押物品的內容。 2.有關主管機關的確定 無論是不起訴決定還是撤銷案件,對扣押物品的處理均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筆者認為對扣押物品的處理是否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值得商榷。首先從扣押的物品的分類來看,大致有以下幾類:一是扣押物品系被害人或其他自然人、單位合法所有的,應當由偵查機關及時發還。在這里不涉及主管機關的問題。二是扣押物品系犯罪證據,包括在犯罪嫌疑人辦公室或居住地搜查後扣押的犯罪所得,如受賄的金錢、手錶、字畫等或者犯罪工具,如刀、電腦等,這類物品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這里也不涉及主管機關。三是扣押物品系違禁品的,由有關機關銷毀。這涉及主管機關,如毒品、淫穢物品、非法出版物等,這類主管機關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四是扣押物品屬性不明,筆者認為這種情形更不適合由主管機關處理。關於主管機關,《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第二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主管機關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具有管理、處罰許可權的機關或者其他單位。據此,顯然金錢、手錶、字畫等扣押的物品沒有這樣的主管機關,即便是房屋、車輛等有主管機關的物品,有關機關也無權處理。如本文提到的尚未支付全款的房屋,房屋的主管機關是明確的,但是其職能限於權屬管理,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其無權將扣押的房屋進行進一步的管理、處罰的處理。至於貸款的銀行其有權將房屋收回,變賣後支付房屋所有人與銀行之間的欠款,但是該房屋系用犯罪所得購買,已支付部分屬於犯罪證據,應予以沒收,所欠房款屬於銀行的債權,應歸還銀行。對於這樣的復雜過程,主管機關或銀行是無法擔當的。其次,扣押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行為之一,對扣押物品的處理理應由訴訟程序中的有權機關處理。再次,根據「六部門規定」第四十八條,對於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綜上,筆者認為扣押物品的處理除了違禁品外,應由與偵查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閱卷後作出處理裁定,而不是有關主管機關。 (作者單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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