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安機關凍結銀行卡明顯多於涉案金額並影響企業經營怎麼辦
,銀監會今天來聯合最高人民檢自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依據《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查詢的信息僅限於涉案財產信息,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誌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② 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案組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具備什麼要素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2)發生涉案金額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需要注意問題:
准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
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③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模式重構
一、問題的提出及文獻綜述
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對呆滯賬的控制,年我國四大國有銀行的壞賬佔全部貸款的比例已經超過20%,連同逾期、展期的呆滯貸款總額占貸款總額的比例超過了70%,1991年末四大國有銀行的壞賬超過其自有資本,產生資不抵債。1992年美國COSO委員會頒布五要素的內部控制框架(簡稱COSO報告),引發了全球性內部控制高潮,也給我國商業銀行提出了建設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我國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不但不償還貸款,甚至連貸款利息也不支付,致使全國銀行業在1994年和1995年出現了全行業虧損,分析其產生虧損原因,主要是由於商業銀行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趙文傑,1996),產生了過多的呆滯賬以及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為控制全球普遍存在的壞賬損失及其金融風險,1998年9月巴塞爾銀行業委員會發布了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我國商業銀行也開始了全面內部控制建設,雖然對降低運營成本以及控制金融風險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並沒有改變我國銀行業呆滯賬過多的現象,1999年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總額超過1萬億元,2003年6月全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總額達到3.2萬億元,這就不得不使我們反思商業銀行實施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還存在的許多難以克服的弊端。
為解決我國商業銀行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低效的問題,理論界和實踐中都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陳元燮(1998)使用系統觀點分析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結構,指出控制信息不暢以及控制的手段和方法失效是產生內部控制低效的主要原因;王順(1999)從COSO報告的要求出發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指出監管不利以及約束失效降低了內部控制制度的作用;秦輝(2000)從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實施內部控制的實踐出發,分析了商業銀行建立要素式內部控制模式的必要性;董青(2001)從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實施內控制度的實踐出發,在分析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商業銀行建立有效內部控制體系的要求;張明魁,任福堂(2002)在分析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目標管理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實施審計的要求;楊軍、陳朝豹(2003)重點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進行了分析,提出了構建要素式內部控制系統的初步設想;李明輝、王學軍(2004)重點研究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指出對商業銀行特別是上市銀行,加強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是提高內部控制效果的有效措施;周正兵(2005)通過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標准》編寫組組長王健豪先生的采訪,介紹了相關的標准並分析了制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標準的重要性;余奇才、曾北川(2006)分析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強調了商業銀行實施內部控制時進行評價的重要性。經過幾年來理論與實踐界的研究,已經明確了我國商業銀行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方向是要根據COSO報告以及ERM框架的要求建立要素式的內部控制模式,並且要打破傳統的平面式結構,構建多維內部控制框架。雖然許多專家、學者已經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但應如何構建這一模式到目前為止尚沒有一致的意見,需要進一步地探究。
構建適合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的有效運營模式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經過幾年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剝離以及上市治理,不良貸款數額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但仍不容樂觀。2006年第一季度境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額仍有1.3125萬億元,據新聞報道我國1-9月份新增不良貸款金額近9000億元,這種現象除了制度方面的原因外,在很大程度上還是由於內部控制低效。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低效,在增加其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操作風險的產生(孫濤,2006)。從2000年到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共發生涉案金額在百萬元以上的操作風險案件75起,其中人民銀行6起,農業銀行15起,建設銀行17起,中國銀行18起,其他金融機構10起,除涉案金額不詳的13起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高達24.15億元。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任務仍很艱巨。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在走向市場化的過程中開始實施內部控制,但隨著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實施,金融風險不但沒有下降反而越控制越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內部控制模式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內部控制的思路和方式與金融風險的控制方向相背離,致使內部控制低效。在這種情況下,結合我國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金融風險防範的先進經驗,採用創新的手段和方法重構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模式,並深入探索採用內部控制方式防範和控制商業銀行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有效途徑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低效的主要原因
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內部控制由於受目標管理的影響,普遍採用了內容控制的方式,過度地強調目標的實現與控制,忽視了規范化建設,結果造成了短期有效之後的長期失效或低效,並因內部控制機構的設置、控制活動的實施以及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分析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低效的原因,是提高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礎,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實際情況,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部控制的條件尚不夠成熟
內部控制是一定的組織發展到一定程度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自然要求,它有許多基本條件的限制,主要包括:技術狀況、管理水平、人員素質、組織文化、經營規模以及運營效率等,它們必須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會有效。我國商業銀行由於受傳統管理方式的影響,以及長期的國家統管或干涉,致使資本運營效率十分低下。目前我國銀行業正在商業化改造過程中,市場營銷的觀念尚不夠成熟,特別是嚴重的富餘人員、臃腫的組織機構以及低下的工作效率,使得內部控制的效果大大低於這些問題所產生的費用超支,而使得內部控制必然產生低效。因此,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應隨著控制環境的改善和條件成熟而逐步完善。
(二)忽視內部控制模式建設
內部控制是規范組織整體行為,提高整體管理效率和水平的一種管理方式,它的核心是構建一個有效的控制模式來規范和指導人們的控制行為和結果。商業銀行傳統的內部控制多採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打補丁控制方式,缺乏整體的控制思想和控制框架,主要採用目標控制的方法,以控制具體管理活動的內容為目的,過多地強調結果,不能夠注重內部控制的環境建設和過程建設,不能把內部控制要素與內容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構建有效的內部控制模式來實現有效的控制,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管理者的控制觀念,致使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活動長期在非規范的環境下低效運行。
(三)傳統的目標管理與COSO報告的要素控制框架產生矛盾降低了內部控制效果
從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現狀來看,產生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來約束管理者和業務人員的行為。商業銀行在實施內部控制活動的過程中,由於受傳統目標管理的影響,過度重視內部控制目標的分解以及控制結果的考核與獎懲,這就促進了內部控制人員舞弊的動機與行為。當內部控制目標實現與要素控制的要求產生沖突時,由於利益驅動的原因會使得管理者和業務人員為實現預期內部控制目標而不擇手段,從而嚴重破壞內部控制的規范化建設,使控制活動常常失效,導致內部控制風險的產生。
(四)內容控制的模式必然導致內部控制的失效或低效
我國傳統的內部控制制度,把具體的經濟業務作為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把實現與控制預期目標作為內部控制的核心,控制過程中將控制目標分解到各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通過定期的考核與評價檢查內部控制的效果,這種以內容控制為核心的內部控制方式與COSO報告的要素式控制方式存在著根本的不同。要素式內部控制模式把環境和過程的規范化建設作為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把構建內部控制模式作為內部控制的核心,注重的是長期控制目標的實現。相比之下可以看出,內容控制為核心的內部控制方式雖有利於短期控制目標的實現,卻忽視了內部控制環境和過程的規范化建設,失去了內部控制長期有效的動因。因此,最終必然會導致長期控制目標的失效。
(五)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標准和規范的控製程序
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活動與西方國家相比起步比較晚,再加上多年來實施內容式控制模式,忽視要素式內部控制模式建設,存在著嚴重缺乏業務執行標准和綜合評價標準的現象,管理標准也多以規章制度為主,缺乏控制標准,而且內部控製程序也因缺乏要素控制的要求表現出明顯的不規范。根據COSO報告的要求,內部控制是以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標准為基礎的規范化管理方式,以檢查與評價管理者以及業務人員執行控制標准、修正與完善內部控制標准為重點,通過控制標準的制定、執行、修正與完善來規范人們的控制行為,通過人們行為的規范來實現控制目標。我國傳統的內部控制方式因控制標準的不完善和控製程序的不規范,使內部控制不可能實現程序化的優化運行,也就必然會導致內部控制的失效和低效。
(六)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系統不完備
按照內部控制的要求,商業銀行必須要及時進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測試、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以及綜合評價,根據測試的結果採取相應的策略,以提高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由於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內部控制採用內容控制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忽視或缺乏內部控制的測試評價系統的現象,使得商業銀行現有的內部控制系統低效或流於形式。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的控制目標考核評價系統,以完成預期目標為中心,主要考核和評價控制目標的完成程度,屬於剛性控制,長期的剛性目標控制必然會導致控制活動的失效,這就是目標控制的短期行為。
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模式的重構
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需要根據COSO報告的要求重新構建,新的內部控制框架應該能夠克服原有內部控制制度所存在的種種弊端,並體現合理有效的原則在重構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過程中,除充分考慮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內部控制的先進經驗,最大限度地克服現有制度的弊端之外,還要考慮2004年6月COSO委員會頒布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要求,在內部控制五要素的基礎上增加目標設置、事件確定和風險應對。綜合以上分析,應構建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內部控制的動態系統(見下圖)。
(一)環境建設子系統是內部控制模式有效運行的基礎
內部控制環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內部控制的實施效果,其建設目的是要塑造商業銀行的文化並影響其員工的內部控制思想。根據COSO報告的要求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實際情況,確定內部控制環境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誠信機制與道德價值觀、員工能力的培養、領導機制與風格、經營方式與組織機構、責任與授權等。通過以上幾方面的建設,形成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良性內部控制環境,並利用環境本身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迫使內部控制事件及控制人員按照規范的行為和程序進行有效的工作,從而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環境建設還比較薄弱,環境建設位於內部控制模式的外圍,它的完善程度對內部控制效果產生著重大影響。因此,環境建設是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也是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需要長期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目標管理子系統是內部控制模式的起點並決定著內部控制模式的方向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管理子系統是一個動態循環的過程,包括目標確定、目標的檢查與核對、目標的考核與評價以及目標改進等內容。目標確定是內部控制系統的起點,確定合理的控制目標是內部控制系統有效的基礎;目標的檢查與核對是根據內部控制實施效果進行的動態管理,用於調整內部控制環境適應控制目標以及檢查內部控制目標的實施情況;控制目標的考核與評價是對控制過程效果的綜合評價,主要用於檢查控制目標的實施情況;目標改進是一個反饋系統,主要是把考核與評價的結果反饋到下期的目標制定過程中去,用於修正下期控制目標。
(三)風險評估子系統是連接內部控制目標與控制過程的橋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和收益是一對矛盾,只有降低風險與提高效益同步進行,才能提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以風險控制為先導,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減少內部控制的實施效果與預期目標之間的差距。這一子系統在內部控制模式中起著評估風險、修正標准和應對風險三方面的重要作用,評估風險是根據對控制目標和控制活動的比較分析進行的,通過選擇合理的程序和有效的方法,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風險的評估,確定風險的大小;完成風險評估以後,首先根據所評估風險的大小,通過風險評估的標准修正內部控制過程的標准,以保證控制活動的有效性;與此同時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和控制目標的要求,將風險應對策略應用於內部控制過程,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內部控制風險。
(四)過程管理子系統是內部控制模式的核心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過程管理子系統包括:控制標準的制定、設置控制系統、執行控制系統以及必要的結果檢查等。控制過程是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也是降低商業銀行風險的關鍵,根據COSO報告的要求,有效的內部控制是以要素控制為主體的控制系統,在這個控制系統中以環境建設為起點,以控制過程為核心。因此,內部控制的過程管理在控制系統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這個子系統中制定標准和檢查標准具有特殊的意義,子系統的設計及執行必須要充分考慮控制標準的特點及性質,並以風險評估的結果為依據考慮內部控制測試與評價的要求,以保證控制系統的有效性。
(五)信息與溝通子系統是保證內部控制模式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
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加強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有利於提高內部控制的效果。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信息與溝通子系統,把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內部信息與外部信息聯系在一起,通過信息的傳遞、接收、整理與使用協調控制過程的各種矛盾,減少內部控制中的各種摩擦,通過信息渠道還可以及時傳遞各種內部控制信息,實現有效的溝通,以減少因缺乏溝通而產生的風險。以上構建的內部控制框架採用雙向的信息傳遞通道,利用信息通道把內部控制的諸要素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便於內部控制部門及人員之間的溝通,同時又能夠把每一個要素或過程的實施效果信息反饋到前一個要素或過程,以提高內部控制模式運行的有效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中信息與溝通的作用越來越大,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模式中的信息與溝通子系統建設,對提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減少商業銀行風險損失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六)監督子系統是內部控制模式有效運營的重要保障
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監督是指對實施內部控制人員的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作的過程,按照預期目標或控制標准所進行的監視及督察。監督活動一般由持續監督和個別評估所構成,持續監督是對內部控制活動的過程實施的不間斷的監督,屬於過程監督。個別評價是對內部控制的特定事件或結果進行的控制性評價,屬於重點監督。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監督子系統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對內部控制的整個過程和全部內容實施控制,並不斷地把監督的信息反饋到內部控制的有關環節,以進行有效的商業銀行風險控制。因此,它是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
(七)測試與評價子系統是內部控制有效運行的有效措施
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測試與評價子系統包括健全性測試、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和綜合評價。常規的內部控制測試與評價不進行實質性測試,當商業銀行的健全性測試或符合性測試不能通過時,才需要實施實質性測試。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是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促進其有效運營的一個有效措施。為提高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就必須要加強內部控制測試與評價的規范性。
四、主要研究結論
商業銀行實施內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范人們的行為,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根據COSO報告和ERM的要求,提高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關鍵是要首先建立一個有效性的內部控制模式,利用控制模式的約束來規范人們的行為,達到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的目的。通過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模式構建進行了深入探討,本文主要得出以下幾方面的結論:
1.形成內部控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採用以目標控制為導向的內容式控制模式是內部控制最終失效或低效的主要原因,解決的主要方法就是要構建要素式的內部控制模式框架。
2.我國內部控制的有效模式應該是目標管理與要素式控制的結合。目標管理是我國商業銀行長期實施內部控制的經驗,雖有缺點但不能拋棄。COSO報告的五要素框架與ERM的八要素框架雖然在國外比較成功,但有一些內容不適合我國國情,也不能照搬,合理的作法是謀求二者的統一和融合,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型內部控制模式。
3.把商業銀行的內部條件與外部環境結合起來,構建層次化的內部控制模式。提高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效果,首先要通過對內部條件的優化組合完善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環境,利用規范的控制行為保證控制目標的實現;其次把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結合起來,根據外部環境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標准,逐步提高內部控制效果;第三個層次是要根據動態控制的要求,通過內部控制模式的有效運行,追求內部控制效率的最大化。
4.把COSO報告的五要素框架與ERM的八要素框架結合起來,構建階段化的內部控制模式。COSO委員會的ERM框架是在COSO報告五要素基礎上增加了目標設置、事件確定和風險應對三個要素形成的,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COSO是內部控制的基本框架;ERM只是企業風險框架。本文把二者結合構建了包含目標的制定、風險的評估、控制活動的實施、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以及內部控制目的考核與評價五個發展階段的內部控制動態框架。
5.內部控制動態模式的構建只是提高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效果的起點,不是終點。本文構建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動態模式只是一個基本框架,還有許多內容需要進一步地深入研究。這一模式的運行具有多種方式,同一種方式在不同的環境下運行的效果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而且控制模式本身還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廣大同行更密切地關注這一問題,共同對這一問題進行更深入地研究,以徹底解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低效問題。
④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三章 案件信息報送流程
第十一條案件風險信息經調查確認為案件的,或者銀監版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未經報送案件風險信息直接確認為案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附件二)。案件信息報送的時點為案件確認後24小時之內。
案件的確認標准為: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並立案的;銀監局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並立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及案情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涉案金額及風險情況;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本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案件涉及金額以立案時公安、司法機關確認的金額為准。
⑤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⑥ 銀行案防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是指什麼
銀行案防工作重點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005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活動,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當前銀行業案件形勢仍然嚴峻,為有效遏制銀行業案件多發、高發態勢,進一步鞏固案件專項治理成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對票據審驗等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實行上崗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核,切實查堵操作漏洞。對新發現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實施誡勉談話,由其所屬省級機構一把手到總行匯報發案原因及擬採取的措施,由總行進行告誡,並在系統內通報;對連續發現兩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要上收相關業務審批許可權;對風險管控不力、存在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切實整改後方可恢復辦理。
三、強化內部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制度執行能力,構築防範操作風險,尤其是防範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一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尤其是創新業務風險控制和防範的制度建設,並對現行的內控制度包括各種處罰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後評價,與現行法規相悖的要立即廢止,有漏洞的要及時修訂完善,使各項制度全面制約各類決策程序、各項業務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二要強化制度執行力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堅決杜絕以信任、習慣代替制度規定和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行為。三要推動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增加內部審計的頻率和覆蓋面,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嚴肅性。
四、加大檢查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回頭看」檢查工作,檢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實,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對易發案薄弱環節、要害部位、重點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隱患排查,特別要檢查重要空白憑證、印鑒密押、授權卡或櫃員卡、票據審驗、查詢查復、對賬、槍支管理、金庫尾箱等薄弱環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系統內組織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等業務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尤其要防範內外勾結、偽造和克隆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等重大風險。銀監會將選取重點地區和機構進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抽查,各銀監局也要對所轄地區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情況進行抽查。
五、嚴肅責任追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一是實行差別化處理。要鼓勵自查自糾、自首、舉報,對提供線索、業已查實的舉報人員要給予獎勵;對檢查發現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雙線問責」,嚴格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業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失職責任;對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要上追兩級領導責任。二是引入引咎辭職制度。發生大額和性質嚴重案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視案件結果再行處理。三是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調離、降級使用或免職。四是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和落實案件報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調查研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總結加強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剖析各類案件發生原因,總結案件檢查、堵截經驗,舉一反三,揭示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從政策和工作兩個層面提出應對措施,增強案件風險防範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也要選擇典型地區和典型機構開展案件風險防範的研究分析。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調查研究情況及時報告銀監會。
七、加強宣傳教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口徑、頻率、方式等,積極引導輿論進行正面宣傳。要宣傳案件專項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說明案件排查是銀行業加強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陳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強內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以爭取各方面對銀行業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典型案件,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和防範風險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法制意識、道德意識和自律意識,規范員工行為,促進員工隊伍建設,夯實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矗
八、提升案防合力。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發揮好協調配合與監管服務功能,強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責任制,將案件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落實案件防範和查處的監管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案件報告、跟蹤、督辦、處理等流程,密切關注案件進展,負責案件責任追究處理的落實工作。要完善案件專項治理的內部聯動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和分工協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與司法、公安、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促進案件形勢的根本好轉。
九、嚴格行政處罰。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法行政,嚴肅查處金融違法違規行為。一是責令停業整頓。對轄區內管理不力、違規嚴重、屢查屢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告,視整改情況恢復相關業務的經營資格。二是吊銷金融許可證。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額損失、影響極其惡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予以吊銷金融許可證。三是取消任職資格。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四是給予年度綜合評級降分或降級。對轄區內管理混亂、違規嚴重、案件頻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下調其年度綜合評分,問題嚴重的要直接降級。
十、完善案件通報。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案件情況通報會,通報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近期發現的主要案件及辦結處理情況,解剖案發原因,吸取教訓,交流案件查處經驗,研究切實有效的案件綜合治理措施。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東、股權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報;對大要案屢次發生、高發多發勢頭得不到扭轉的大型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向國務院及中組部作出專報。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大要案,必須在系統內通報案件情況和責任人處理情況,深刻吸取教訓。
十一、加強監管問責。銀監會將加大對案件查處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銀監局的監管問責力度。對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的,缺乏切實可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未及時提示案件風險隱患的,瞞報、漏報、遲報案件的,轄內案件發生率長期居高不下或同類案件反復發生的和大要案查處不力的銀監局,銀監會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責任。
⑦ 銀行發生案件後哪個部門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⑧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二章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流程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⑨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四章 案件(風險)信息台賬
第十四條銀監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風險)信息報告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告,並建立台賬登記有關內容;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在接到銀監局報告後也應當建立台賬。第十五條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分為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和案件信息台賬。
案件信息台賬應當包括:
(一)案件信息: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案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二)案件調查情況:案件性質、涉案金額、風險金額、案件調查報告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情況等。
(三)案件審結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方案、責任人追究意見及審核意見,採取的監管措施,案件審結報告等。
(四)後續整改情況:後續整改報告、責任追究及後續評價情況等。
第十六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確認為案件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和銀監局應當將原案件風險信息台賬轉登記為案件信息台賬。
第十七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撤銷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及銀監局應當立即在台賬中登記撤銷。
第十八條台賬登記原則上應當在各環節工作結束後及時完成,登記內容應當要素完整,且與向上級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報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九條台賬是案件處置工作檔案的起始部分,應當與此後案件處置各環節形成的記錄、紀要、報告和分析資料等,作為案件處置工作檔案材料,統一存檔。
⑩ 涉案17.88億,華融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如何被抓的
根據有關媒體的報道,我們國家的相關部門已經對原華融公司的董事長賴小民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賴小民直接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方式向他人非法索取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7億元人民幣,其中還沒有完成收受的還有一億多元。
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將其非法佔有的十七億元全部追繳到位,剩餘的涉案款項和其他的相關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審查和追繳之中。有關人員表示這件事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手段都是十分觸目驚心的。要加強相關制度的執行力度,盡最大的努力阻止貪污腐敗等現象的再次發生,要查清楚事實,及時的進行查缺補漏,進行防控維護我們國家先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目前有關部門已經扣下了大量的現金,金銀珠寶等,並且對其名下的多套房產進行查封,還對其多張銀行卡進行凍結。這些都是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和證據。有關部門追回財物的這一舉動反映了我們國家對於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零容忍的態度,這件事情更加暴露了我們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不力或者是有關的制度的薄弱,這也警示了我們國家的有關部門一定要對相關的制度進行完善並且加大施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