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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金融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02-11 00:26:50

㈠ 什麼是股票的三三原則

炒股還堅持三三制原則,即三分之一資金用做長線,三分之一資金用做短線,三分之一資金做中,永遠不要滿倉,要留出三成資金做後備力量

㈡ 金融產品開發有哪些原則

1.適應市場需求,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趨勢看,金融機構的產品范圍會越來越大。但金融產品不同於其他產品,它基本上是虛擬的,必須對客戶的資金量、偏好、習慣等因素進行分析,把具有相同意向的客戶進行歸並,從而設計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品種。可見,金融行業產品設計的重心在於了解客戶需求。只有清楚客戶需求,才能設計出被市場廣泛接受的產品。

美國金融機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即已意識到:未來的成功者將是把客戶關系同信息技術結合,針對客戶需要及時地構造金融新產品的企業。因此,金融機構要整合客戶產品、關系等信息,按照人口統計、文化、社會階層、盈利貢獻等要素對客戶細分,定位合適的目標市場,有針對性地設計差別化、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特別是優質客戶需求的新產品,通過交叉銷售、低成本渠道轉移、合理定價策略等方法,以推動客戶的購買力和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水平。

2.量力而行,明確開發方向:各種金融機構層次不同,規模不一,任何機構都不可能對市場上所有有需求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開發,只有那些既具有市場需求又是本企業擅長的項目,才是新產品的開發方向。

3.加強調研,密切關注金融業的發展動向:金融業的發展突飛猛進,全球化、一體化、自由化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經濟新常態、供給側改革和互聯網金融的沖擊下,如何突破現有的制度框架是我國金融機構必須思考的嚴峻問題。只有加強調研,認真分析並明確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得先機,立於金融產品創新的潮頭。

㈢ 簡述現代公司三原則

法人所有權是隨著近現代公司法人的成熟而形成的。從事經濟活動的單個個人無論在財力、智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均具有極大的局限性,因而需要聯合起來從事較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公司法人應運而生。近現代公司制度的確立以近現代公司三原則合為一體為標志,即法人人格自由取得原則(freely obtainable corporate personality)、 合股原則(the joint stockprinciple )和有限責任原則( limitedliability)應市場經濟要求而必然地、密不可分地結合成一體,塑造了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為典型形態的現代公司。建立在三原則之上的近現代公司孕育了法人所有權制度,這種公司法人所有權是對包括合夥共有在內的自然人所有權的飛躍。這種飛躍是在19世紀後半期逐漸完成的。
公司所有權顯然是個人所有權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即當個人所有權在市場經濟發達的情況下有著風險和經營規模等局限性的時候,公司所有權方作為強化個人所有權的一種工具而發展起來,因而個人所有權與法人所有權必然有著極不相同的社會經濟意義。個人所有權是一種終極意義上的所有權。自法權產生以後所有權的保護倍受重視,以及由排他性、一物一權等內涵所構成的所有權制度自羅馬法到現代民法一直被奉為所有權的根本內容,這顯然是由個人所有權的價值和功能所決定的理智選擇,而不是一時好惡的隨心所欲的結果。個人所有權具有定分止爭、明確人己之財產界限之類的一般功能外,尤其是其促使資源優化配置、鼓勵財富積累的功能極為迎合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當財產歸個人獨立支配時,出於獲益最大化的偏好和本能,個人會殫精竭慮地將自己的財產運作到最恰如其分的地方,並在有利可圖時隨時通過轉讓獲取收益,資源由此流向使用效率最高者那裡,因而個人所有權的終極性能夠使資源的效用得到充分發揮,達到物盡其用。同時,明確財產歸屬於個人並由法律保障其不受侵害時,所有人就有動力發奮努力,去創造和積累財富,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經濟繁榮。正如政治經濟學家薩伊所說,「就政治經濟學說,它只把財產所有權看作鼓勵財富積累的最有力的因素。」
公司法人所有權顯然不是終極意義上的所有權。它是克服個人所有權局限性的產物和工具,但又源於個人所有權;它對個人所有權具有排斥性,但這種排斥非但不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和否定,反而是個人所有權的延長和擴張。公司不過是股東獲利最大化的一種工具和制度設計,個人出資設立公司是為更好地實現自己的資產增值,公司所有權也不過是調和股東獲利最大化與維護交易安全的產物。首先,肯定公司所有權可以把分散的出資財產歸於統一的法人支配之下,實現法人經營的靈活和效率,通過其規模經營、有限責任等為股東帶來最大的利益。其次,將公司財產歸屬於股東所有,並排斥股東的直接支配,可使公司擁有穩固的財產作為對外交往的擔保,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實現上意味著本該由股東承擔的經營風險轉移給了社會(債權人)承擔。為平衡利益關系,法律遂讓股東付出讓與出資財產所有權的代價,使債權人具有公司財產擔保的預期。但是,公司畢竟以股東利益為終極關懷,在肯定公司享有所有權的同時,又賦予股東股權即股東按其出資額所享有的分取紅利、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尤其是股東通過股權享受各種扣除後的收益。因此,公司所有權只具有中介意義,即是股東獲利最大化的中介。
公司法人所有權是為更好地實現個人所有權而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的實施形式,公司的資產增值並不當然來自公司享有所有權本身,而來自於股東對公司資產增值和經濟效益的關心。正是由於獲取公司盈餘的刺激,股東才會對公司運營極度關心,才會積極選任優秀的經營管理者和罷免不稱職的經營管理者,確保公司高效運轉。包括所有權制度在內的整個公司制度都不過是適於傳達股東資產增值沖動並最終更好地實現股東個人所有權的工具。而且,公司並不因享有所有權而當然地具有內在的資產積累沖動,其資產積累仍取決於股東意志,並服從於股東獲利最大化的需要。因此,承認公司(企業法人)所有權不但不會削弱和否定個人(或者作為出資者的國家)的所有權,而且最終只能強化股東(出資者)的所有權。
(二)正確評價法人所有權對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意義
我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最終歸宿是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這種法人所有權同樣不是終極意義上的所有權,而是中介意義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以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的利益為終極關懷,出資者則通過股權的享有實現終極利益。法人所有權是出資者所有權的擴張和延長,承認法人所有權決不會削弱或否定出資者的利益,而只能強化出資者的利益。那種認為承認企業所有權就會損害或否定國家所有權並最終導向私有化的主張顯然是危言聳聽,不合實際。但是,也不能把法人所有權的作用神聖化,承認法人所有權是建立現代企業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和靈丹妙葯。現代企業的高效運作固然借重於法人所有權、分權制衡的組織機構等科學結構,但更取決於這些結構背後的內在機制,尤其是股東對公司營運的關心及股權約束激勵機制。我們必須正確認識法人所有權的意義。
在我國,肯定法人所有權的法律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能夠實現法律關系明晰化。所有權既是交易的前提, 又是交易的後果,肯定法人所有權後,法人之間的財產讓渡成為所有權的讓渡,法人同時享有作為交易結果的受讓而來的財產所有權,法人轉讓和持有財產中的產權關系因而明確,企業處分財產的行為不再受種種不透明的和不必要的約束,也消除了經營權讓渡上的種種模糊性。
2. 使出資者(股東)的有限責任和法人的獨立人格立於堅實的財產基礎之上。出資者的有限責任是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而換取的,法人的獨立人格也因享有所有權而具有徹底性。承認法人所有權能夠使法人財產固定化,既能阻隔出資者以所有人身份進行支配,又為企業的債權人提供一般擔保,是在有限責任與維護交易安全之間謀求公平的財產支點。
3.使企業財產權的性質名實相符,名至實歸, 使法律概念和制度科學化。法律概念都是以其高度的精確性反映客觀事物,將具備所有權實質的財產權有意地迴避所有權之名,無異於指鹿為馬,徒增概念上的混亂模糊,因而我們必須還法人所有權的本來面目。
4.使用法人所有權一詞表述法人財產權制度可收舉重以明輕之效,在立法技術上是一種節約。企業作為獨立的人格化的法律主體,既可以享有所有權,又可以享有債權、知識產權,甚至人身權(如名稱權)。法律規定這些權利時不必面面俱到,只要抓住最具有典型意義的權利進行定性,其他權利就不言自明了。財產所有權無疑最具典型意義,即所有權既是債權的前提,又是債權的結果,企業發生債權是為了更好地取得或利用所有權,享有所有權就當然能夠享有債權;既然企業可以作為所有權主體,那麼當然也可以作為他物權、知識產權乃至人身權的權利主體。法律不必試圖以寬泛的法人財產權涵蓋所有財產權,只要明確享有所有權,對其民事權利的享有也就不言自明了,此即舉重以明輕的立法技術和法律解釋技術。

㈣ '一個規定,兩個辦法'確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三項原則是什麼.

1、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3、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4)3公司金融的原則擴展閱讀:

「一個規定,兩個辦法」指的是《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如下:

1.《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

(1)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

(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

(3)郵政儲匯機構;

(4)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

(5)外資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2.《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目前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和郵政儲匯機構。其中商業銀行除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外,還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3.《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

(1)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

(2)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中包括符合上述相關類別的外資金融機構。

(3)郵政儲匯機構。

㈤ 解釋現金流的作用,以及增量現金流量原則公司金融簡答題,急求詳細解答。謝謝!!!

現金流分析具有以下作用:
1、對獲取現金的能力作出評價;
2、對回償債能力作出評價;答
3、對收益的質量作出評價;
4、對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作出評價。

一個項目的相關現金流量是什麼?基本原則非常簡單:一個項目的相關現金流量就是由於決定接受該項目,所直接導致公司整體未來現金流量的改變數。因為相關現金流量被界定為公司現有現金流量的改變數或增加量,所以它們就被稱為項目的增量現金流量(incremental cash flow)。

我們以一個一般性的定義來表述:項目評估中的增量現金流量包括所有因為接受該項目而直接導致的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變動。

這個增量現金流量的定義隱含著一個顯而易見的推論:任何現金流量,如果不管項目是否接受它都存在,那麼它就是不相關的。

㈥ 商業銀行經營三原則是什麼三者關系又是什麼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簡稱「三性原則專」。
(1) 盈利屬性。作為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原則之一是指追求盈利最大化,這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目的。
(2) 流動性。遵循流動性原則是由銀行這種特殊金融企業的性質所決定的。
(3) 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中要避免經營風險,保證資金的安全。

商業銀行經營的三個原則既是相互統一的,又有一定的矛盾。如果沒有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也就不能最後實現;流動性越強,風險越小,安全性也越高。

但流動性、安全性與盈利性存在一定的矛盾。一般而言,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資產其盈利性則較低,而盈利性較強的資產,則流動性較弱,風險較大,安全性較差。由於三個原則之間的矛盾,使商業銀行在經營中必須統籌考慮三者關系,綜合權衡利弊,不能偏廢其一。

一般應在保持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盈利的最大化。

㈦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依法原則

依法監管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監管的主體、監管的職責許可權、監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監管法規法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監管活動均應依法進行。

2、公開、公正原則

監管活動應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時,監管當局應公正執法、平等對待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3、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應當提高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不得壓制金融創新與金融競爭。同時,金融監管當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以降低成本,減少社會支出,從而節約社會公共資源。

4、獨立性原則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5、協調性原則

監管主體之間職責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這樣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的效率。

(7)3公司金融的原則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的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㈧ 公司資本三原則的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

又稱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定,並須由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法定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且已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後,要增加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的資本數額,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就股款繳納而言,認股人在認購股份以後,應負責繳納股款,但在具體操作時,又有兩種立法主義:一為全額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必須全額一次繳清,不得分期繳納。如法國、台灣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即是。二是分期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可分兩期以上繳納,不必一次全額繳清,但通常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全部應繳納股款的法定比例,其餘部分則由公司另行通知認股人分次繳納,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認股人即應按期如數繳納股款,如義大利、丹麥公司法規定即是。
這種做法的優點:由於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全部注冊資本落實到人,因此可以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以及有效地保障債權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於:1.因為該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是募足全部資本,勢必給公司設立造成困難,從而降低設立效率,阻礙公司制度的發展。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營業規模較小,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量有限,故可能導致籌集的資本的閑置和浪費。3.若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資本數額較少,則其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增加資本來擴張規模時又必須履行繁的法律程序。因此,德國、日本及我國台灣公司法已不再嚴守此項原則,而是對其加以改造和放鬆限制,使其更能適應公司靈活經營的需要。 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中亦應記載於章程,但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只認定並繳付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定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因為未認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記載的資本總額之內,所以再行募集時,無須變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資程序。
授權資本制的出現,使公司資本內容趨於復雜化,並呈現出五種不同的具體形態。
1.注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稱名義資本(Nominal Capital)、核定資本或核准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由章程載明的,經過公司登記和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有權籌集的全部資本,它包括公司已發行的資本和法律允許公司分期發行的資本,但是,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丹麥、瑞士和挪威等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所有核准資本都必須全部認購和發行。因此,不論股東是一次繳足還是分期繳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時間為公司所實際擁有,注冊資本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公司資本。
2.發行資本(Issued Capital),也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認購下來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注冊資本,也可能小於注冊資本。在授權資本制下,一般不要求注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注冊資本,而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資發行新股時亦須如此。因此,其發行資本一般等於注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定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
3.實繳資本(Paid-up Capital),又稱實收資本或已收資本,是指公司發行股份,並經股東出資而實際已經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繳清全部出資,也可能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分批繳清出資。因此,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發行資本,簡言之,注冊資本、發行資本和實繳資本的關系便是:注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
4.催繳資本(un-paid Capital)是指發行資本中應當繳清而尚未繳清,需由公司催繳的部分,這是授權資本制下與實繳資本相對應的一種公司資本的特殊形態。
5.授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授權可以籌集的全部資本,授權資本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時認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後根據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在授權資本的數額之內發行新股,不必由股東會批准。由於授權資本非由股東全部認定,有學者認為它本身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資本。「它僅僅表明全體股東授權董事會還可以分期發行股票的一種許可權,或者說預示著公司目前和今後可能達到的規模。」日本學者認為,授權資本「是通過章程授與董事會的股份發行許可權及其范圍。准確地說應叫授權股份數,它與法律上的資本無直接關系。」
上面是對相關資本概念的辨析。在實際中,為英美公司法所創立的授權資本制,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公司注冊資本,甚至只認定注冊資本總額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於公司迅速成立的優點。公司增資時,可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變更登記程序,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實收資本可能很少,注冊資本的相當部分未能落實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詐行為利用,減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對這兩種公司資本制度的取捨,取決於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及不同的司法制度。
1.法定資本制度重在對公司債權人及社會交易安全的保護,更多體現了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授權資本制則側重於對投資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條件,較多地體現了個人本位的立法原則。
2.從兩大法系不同的司法制度來考察,採用法定資本制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使命在於適用既定的成文法律,因而公司立法力求詳盡,公司資本力求確定,防患於未然,使公司依法運作,避免因公司資本不實給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紊亂。採用授權資本制的國家,法官司法判決可以創設法律,成文法上的漏洞可以通過判例來彌補,英美司法判例所確認的「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都是對授權資本制的補充和完善。 折衷授權資本制,由於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為便於吸收英美國家的投資,德國於1937年頒布《股份法》規定了一種近似於授權資本制的「認許資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也於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權資本制」。折衷授權資本制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對授權發行資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權資本制度下,董事會雖然也可直接依據授權在法定范圍內發行股份,但其權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這是它與純粹的授權資本制的不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定資本制的增資困難,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02條規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會最長為期5年的全權。在公司進行登記之後通過發行以投資為條件的新股票,把基本資本增加到被批準的資本。」
其二,對授權發行資本的數額予以限定。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地區)公司法都規定授權發行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和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均規定,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的3/4.盧森堡公司法規定較為特別,即在公司設立時,全部資本必須予以發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後增加資本時,允許有在已經授權而尚未發行的資本。這實質上是在公司設立時和成立後的兩個階段,分別採取兩種不同的資本制度。
折衷授權資本制是在總結長期的公司資本法經驗,充分吸收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優點,克服其弊端的基礎上誕生的一種新型資本制度。它有以下優點:1.減少了公司設立的難度,避免了因公司資本閑置造成的浪費,提高了公司運作效率。2.由於對公司首次發行股份的數額和公司資本總額的最後籌集期限作了明確限制,又使公司資本相對地穩定和確定,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資本是公司對外交往的一般擔保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公司擁有足夠的現實財產,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股東有限責任給債權人帶來的交易風險。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時,公司資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實有財產,但這一財產並非恆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續過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經營的盈餘、虧損或財產本身的無表損耗而在價值量上發生變動,當公司實有財產的價值高於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資本的價值時,其償債能力增強,對社會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其實有財產價值大大低於公司資本價值時,必須使公司無法按照其所標示的價值承擔責任。從而對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構成威脅,同時,由於股東往往對盈餘分配有著無限擴張的偏好,如果法律對盈餘分配沒有一定的限制,股東在短期求利動機的驅動下,就可能蠶食公司資本。
在各國公司法中資本維持原則有下面這些內容:
1.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退股,不得抽回其出資,我國公司法第34條、35條、143條有規定。
2.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總和就是公司資本,為維持公司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一般各國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折價發行股份。日本商法、德國股份公司法、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我國公司法都有這方面規定。
3.公司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可視為資本儲備,主要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增加公司資本,各國公司法大都對法定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作了明確規定。日本商法稱「盈餘公積金」,該法第288條規定了盈餘公積金的提取方法,289條規定盈餘公積金「除充作資本虧損的填補場合外,不得使用」,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也有類似規定。
4.虧損或無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須先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紅利。而且,公司在雖無虧損卻無利潤的情況下,也不得分配股息和紅利,日本商法第290條規定,當公司違法分配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讓其返還。
5.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或將其收為質物,德國股份公司法第56條,日本商法第210條,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167條以及我國公司法第149條作了規定。
6.債務不得抵銷,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公司與股東在法律關繫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因此,公司的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公司股東個人債權,主張與其所欠公司的債務相抵銷,即使是無限公司的債務人,亦受這一規則的限制。而且股東在繳納股款時,也不利以其對公司的債權實行抵銷,日本商法第200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能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抵作股款。」
7.股東和發起人的連帶認繳出資責任,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未繳足出資,致使公司實收資本低於法定最低資本額和應收股本時,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應負連帶認繳責任,而且當實物,無形財產估價過高時,股東或發起人也應承擔連帶補償責任。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資本不變原則只具有相對意義,並非指資本絕對不能改變,而是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便不得隨意變更。事實上,在公司成立後,有很多原因可以導致公司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如經營規模的擴大或縮小,股東人數的增加或減少。在公司法上,資本不變原則主要體現在公司增減資本所應具備的條件和應遵循的嚴格法律程序上。日本商法認為,公司增資對債權人無害,所以對增資條件不作嚴格限制,德國股份公司法對增加資本作了嚴格限制,該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有條件增加資本應限於以下目的:1.用於保證可兌換債券的債權人的兌換權和新股票認購權。2.用以准備多個企業的合並。3.用於保證公司職工以支付現金為條件認購新股票的認購權,這些支付現金的要求涉及所有從公司獲得分離盈利的職工。各國公司法對減少資本的條件無一例外地加以嚴格限制,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甚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減少資本總額。
五,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我國從1983年開始著手公司立法,但由於意識形態上的爭論和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模糊待定,導致法制建設的長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處於時斷時續的狀態。直至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後,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雖然《公司法》制定歷時十年,但是嚴格地說,實際制定《公司法》的時候還不到一年,由於立法時間過於倉促,立法界和理論界對公司資本制度的最新演變趨勢缺乏研究,結果在公司資本制度的設計上存在問題也是在所難免。下由談談公司資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本人的一點立法建議。
(一)建議將法定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我國公司法奉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資本額(公司法第23條、第78條)、有限責任的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第22條第(三)項、第(六)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載明公司的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第79條第(四)項)、注冊資本均應在公司設立時繳足(第25條、經82條、第91條)。需要說明一點,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有一個例外,即在合營企業中採用授權資本制。《中外合資企業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國家工商局《中外合資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公司成立後分期繳付,有些地位的股份合作企業規定也採納了折衷授權資本制。如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注冊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企業注冊資金為股東認繳的股本總額,股東認繳的出資可以分期出資,但第一次必須注入認繳股份的百分之五十,最後一次必須在營業執照鑒發之日起一年內注入」。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定資本制的弊端外,法定資本制給我國股份公司的設立及發行新股造成的障礙以及所帶來的低效率和負作用已是客觀的事實,由於公司法將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定為在5000萬元的高位,使得相當一批業績好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無法滿足組建上市公司的條件,因而在上市包裝中為了湊夠法定資本而進行低效益的購並重組。這樣,規模上去了,資產質量和每股盈利下來了,不少上市公司為了依法一次性募足巨額的社會資金,只能挖空心思編項目,政府主管部門則忙於草擬項目批文,而這些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則存在巨大的疑問。面對一次性募足的龐大資本,在無項目可投的情況下,不少上市公司只好用作去炒股票、買債券、開發房地產或委託放貸,發起設立公司增資擴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發、均陷入了繁瑣的召開會議,修改章程,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之中,反復奔波,若不堪言,所有這些事實說明法定資本制已經不適用公司的發展。因此,建議在公司法修改時,把法定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與折衷授權資本制存在許多相同之處,兩者之間差別不大,考慮到從法定資本制轉換成授權資本制,落差太大。因此是否以折衷授權資本製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我們認為也不失為一種穩妥的方法,不管立法者最終採用哪種制度,都是出於一種良好的願意,至於這種制度的實施效果如何,就不單單是一個法律問題,英美法系國家採用授權資本制之所以成功,與這些國家司法制度及配套設施完善,人們的交易習慣有很大關系。英美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無疑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有很大幫助,美國建立了一些記錄公司資產和信譽的專門資料庫如「D&B(Dun & Bradstreet),任何人只要有電腦和一根電話線跟資料庫聯網就可以查詢,一次僅需幾十美元,查詢時只要在鍵盤上輸入對方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點,與公司有關的資料即出現在屏幕上,並可以列印出來,其內容包括公司的財務情況、員工人數、營業額、債務額、償還利息和本金的記錄、有無拖欠、有無懸而未決的經濟和法律糾紛等,通過這些材料,與公司打交道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評估風險的大小,然後決定是否與對方公司交易。我認為這種方法可值得借鑒。
(二)關於公司轉投資的規定,《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的利潤轉增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從該條法律規定分析,我國《公司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作了限制性規定:1.在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方面,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未對公司向公司制企業以外的投資對象進行投資作出明確規定。2.在公司對外投資的金額方面規定了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此約束。3.在公司對外投資的法律責任方面,規定公司以對外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限制公司對外投資有下列積極作用:
1.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有利於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和避免不良債權的形式,就公司最典型的債權人-銀行而言,其信貸原則是講求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在銀行-公司這一借貸關系中,銀行投入的是安全性、流動性俱佳,而盈利性不足的現金,通過貸款公司有效的經營運轉,實現信貸資金的盈利。在貸款公司運用信貸資金對外投資的情況下,雖然債的主體雙方並沒有發生變化,但是由於這部分信貸資金在貸款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形成的是長期投資性質的股權性資產,它的盈利狀況必須取得於被投資對象的盈利與否和盈利大小,從客觀上使銀行不得不面臨貸款公司和被投資對象的雙重經營風險,在貸款利率相同的條件下,運用信貸資金對外投資大大降低了銀行資金的安全性。同時從流動性方面考察,由於信貸資金的使用權掌握在與銀行無直接信貸關系的被投資對象手中,最終形成的是被投資對象的實物資產,而在貸款公司則只體現為財務會計上的股權性資產,一旦貸款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甚至進入破產清算狀態,要資本市場性的約束,很難保證貸款公司股權資產的及時變現和銀行貸款的快速回收,因此通過法律形式對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進行合理的限制,為提高銀行貸款及公司其他債權的安全性,流動性提供了保障。
2.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有利於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防止社會資本的過度虛增。應該說,公司之間適度的投資行為是有利於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公司戰略,促進公司間良性競爭,推動經濟發展的,但是如果法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加限制,則會導致一系列問題,不僅將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而且會破壞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首先無限制的轉投資將造成社會資本的過度虛增,助長經濟運行中的泡沫成分,使宏觀經濟信息嚴重失真,最終必將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其次,公司不加限制地對外投資,將促使壟斷的產生,妨礙競爭,壟斷資本追求壟斷利潤的本質屬性,將極大地損害社會公平,阻撓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第三,無限制的轉投資會加大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難度,抬高管理成本。
限制公司對外投資行為的消極影響如下:
1.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是對公司行為能力的限制,將減少公司資產的盈利選擇,公司作為法人組織,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相應的各種權利,公司的這種法人性質決定了它的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然而,如果法律對公司行為能力限製得過於嚴格,一方面是對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司行為空間變得過於狹窄,就投資行為的限制而言,會導致公司資產的大量沉澱,嚴重影響公司目標的實現。
2.過分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將限制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公司運用其資產對外投資的過程,也是技術資金等各種生產要素不斷優化組織的過程。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大長處就是能夠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達到各種資源的最優配置,除了國家投資外,公司的對外投資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手段,世界經濟近百年來的發展歷史,可以稱得上是一部公司兼並,收購的歷史。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等現代企業的發展壯大,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公司的對外投資,我國自90年代以來興起的公司重組浪潮,不僅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起了促進作用,而且也為相應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機,過分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將導致公司的投資沖動減弱,投資需要萎縮,難以形成經濟增長的有效支撐,從而造成整個社會經濟的衰退。
基於以上的種種原因和分析,我們可以進行有效的變革,在立法上可以作的就是:
1.就投資對象而言,《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這樣規定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倡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政策取向,但同我國企業組織形式的現狀和未來較長時期內非公司制企業仍將大量存在這一事實相比,缺乏務實精神,建議依照《民法通則》的原則將公司投資對象擴大為企業法人。
2.就投資金額而言,《公司法》規定以凈資產的50%作為對外投資的上限,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促進合理的競爭,建議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作出規定,如可規定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同時,由國務院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范投資公司,控股公司的行政法規,作為對《公司法》的補充。
3.就公司對投資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言,應借鑒國外先進成功的立法經驗,在堅持有限責任的一般原則前提下,針對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現象作適當的突破。如可規定為,除公司對所投資公司存在實際控制的情況外,公司以其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至於何為實際控制,則可能通過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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