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金融是否安全
最近互聯網理財產品火得發燙,以至於銀行第一次感到了危機,銀行也跟進了,據說銀監會什麼的要給互聯網金融身份證了,呵呵,銀行危機了,這是活該!因為現在的銀行就靠壟斷活著了。但老百姓的錢都去了互聯網理財,是好事嗎?
金融投資講究三個要素:收益、風險和流動性。但是現在互聯網給你的吸引力在於收益,遠高於銀行活期的收益,而同時又具備活期的流動性,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風險了,好吧,互聯網最容易給人造成風險的感覺是安全,譬如手機被盜丟失導致資金被盜取,網上信息被盜導致資金損失,等等,這些都是技術上存在的風險的可能,本來就是一個客觀的存在,但是現在互聯網理財產品賣家告訴你,如果因為這些安全因素導致你自己損失了,他賠給你,而且已經有實現的賠付案例,妙哉,風險問題也解決了,一切OK。
可是我怎麼看著這像是非法集資的承諾?!那些非法集資也許偌高的收益率,並且很多也是隨時可以取回,准時兌付利息,最後的結果是什麼?
金融產品本身就是收益-風險的對稱性,你一味強調了收益,就一定忽視了風險;你一味看中了風險,就不要在意收益多少。這就是投資者的風險定位,所以,不要指望互聯網金融沒有風險,多麼安全,你需要高收益,就要有承擔風險的意識。
作為整體金融設計,如果說是頂層設計,最缺的是各種收益-風險-流動性匹配的金融產品,現在產品單一,所以一旦出台一個互聯網理財產品,大家就誤以為這時老百姓最好的產品了,老百姓是有差別的!
2. 銀行業和互聯網金融哪個更重視信息安全
都重視信息安全,這兩個不是對立面,你是想問銀行和P2P吧。
銀行自身也在發展互聯網金融,也非常重視信息安全。
如果您的問題得到解決,請給予採納,謝謝!
3. 互聯網金融公司為何頻頻被查
對於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來說,富貴與凶險可謂一步之遙。
當然,對於p2p平台來說,不形成資金池,就需要把資金託管出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託管」,而不是「存管」。
依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託管有著非常明確的信託法律關系,其中的管理人,託管人,持有人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受託金融機構需要監督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違反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同時,對於受託的金融機構來說,如果對方違反資金用途,那麼可以拒絕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都有託管資質,只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銀監會頒發的託管資質,因此,p2p企業需要找到那些有託管資質的機構才能辦理託管。
不過,由於p2p平台託管的金額普遍偏低,單筆交易金額不大,交易頻繁且駁雜,託管成本高,責任重,所以銀行一般不願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資金「託管」都給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們與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託管關系仍然存疑。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名義上是託管,實際上的法律關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負責對資金的投向和用途進行監管,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正式的託管協議。當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備託管資質。」
不過,伴隨p2p平台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債權眾籌的實質需要,目前很多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已經開始了布局這一領域的業務,比如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都在開發專門針對p2p平台進行託管的系統。
法律雙刃劍
盡管隱患重重,但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依然「鋌而走險」,原因可能就在於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規范一直在「鼓勵創新」和「風險防範」之間進行探索,遲遲未能出台,導致一些機構要麼魚目混珠,趁機撈一把,要麼由於缺少對於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在創新的路徑上缺少了對風險的防範。
實際上,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其從事的業務規范散見於各種現存的法律條文之中,如果不熟知這些對應的「規則」,則有可能踩中監管的地雷。
有律師就指出:「一些股權眾籌平台上的參與者認為我國當前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缺乏監管的辦法和制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私募基金融資管理辦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諸多司法解釋,其中都有很多規定可以適用。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則不過是既有法規的進一步清晰化地闡釋和完善。」
舉例來說,當前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就是非法集資,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與此同時,對於融資項目及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直接關繫到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如果說在公開發行中在保薦人和承銷人的責任認定上,保薦人承擔的還僅僅是過錯連帶責任,那麼,根據《私募融資管理辦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集資,平台無論有無過失,都是共犯。
該司法解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互聯網金融業務面臨四大風險有哪些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是商業銀行正常存在的一種風險類型,銀行的流動性來自於銀行存款和貸款,一旦銀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貸款所需,就產生了流動性的不足,這種流動性不足根源於銀行償還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數量的難以預期。銀行流動性直接關乎銀行的經營能力和信用,流動性不足將導致銀行貨幣流通的緩慢甚至停滯,嚴重時有可能導致銀行的倒閉。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於網路金融立法相對落後和模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互聯網是一個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跨國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於各個國家、地區經濟制度和法律規定的差異,互聯網交易雙方對於互聯網金融的規則很難達到完全一致,這就加劇了一些互聯網金融的違規違法幾率,從而誘發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剛剛起步,相關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在採用bis後,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訂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使交易者面臨關於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嚴重威脅到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縱深發展。面對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風險,我們要做好完全的風險防範措施。
5. 分析互聯網金融能否對商業銀行構成較大威脅
兩者並不會產生很大的沖突,因為他們所服務的目標人群並不非常一致專。
銀行類的金融主屬要針對徵信較好的人群,如:老師、公務員、事業單位、信用很好的人群、有一定規模並且財務良好的企業等,這些人群是銀行首要服務的金融對象。銀行機構特點審核周期較慢,貸款周期長,體系更加嚴格,需要保證徵信,但是利率是最低的。
互聯網金融與銀行直接形成互補優勢,無法得到銀行金融服務的客戶可以得到對應的服務。雖然利息高,但是放款速度快,對於短期內急需用錢的客戶來講是可以選擇的。
所以兩者各有優勢,針對需要不一樣金融服務的人群,所以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是把未得到銀行金融服務的人群進行了整合。
6. 為什麼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有影響
主要影響有三方面:
1、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影響。
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形成挑戰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有以余額寶為代表的新基金銷售模式和p2p信貸服務,尤其是余額寶模式不僅具有傳統存款的特點,並且具有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動性,獲得了廣大用戶的青睞,直接降低了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競爭力,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對於商業銀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開展其他業務活動的基礎,余額寶和p2p信貸服務的出現,不僅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產生了影響,並且因為存款受到影響,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和其他業務活動的開展也產生了負面影響。
2、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產生的影響主要來自p2p貸款和眾籌模式。p2p貸款和眾籌模式的出現,為潛在的貸款需求企業和個人在融資的過程中有了更多的選擇,而與商業銀行復雜的貸款手續不同的是,使用p2p貸款和眾籌的方式進行貸款不僅手續簡單,而且貸款的流程也大為簡化,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3、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影響。
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提供的傳統服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我國政策允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發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業務不僅使用方便而且費用較低,而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業務,手續復雜,不同的商業銀行間辦理支付業務時還面臨較多的困難,而互聯網金融服務有效的克服了商業銀行支付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7. 互聯網金融時代商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
1.信心公開化導致受眾更廣泛,產品瑕疵更容易被消費者發覺並擴大化。因此,產品版設權計需更加謹慎,注重流程規范性,服務便捷性,程序合規性。
2.消費類等大眾化程度較高的也許如消費貸和信用卡分期等更容易印發消費者投訴,消費者維權意識近年來也越來越高。
8. 互聯網金融帶給商業銀行的機會與威脅
威脅:1、對商業銀行的支付業務帶來威脅。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出現了第三方支付模版式,對商業銀權行的支付業務帶來了嚴重的威脅。2、弱化了商業銀行的融資地位。傳統社會,商業銀行的融資中介地位極為明顯。3、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面臨巨大危機。互聯網金融的產生,一定程度上瓜分了商業銀行的盈利來源,縮小了商業銀行的利潤空間。機會:1、與時俱進的運營理念,是立足之本。2、簡化的業務運作模式,是時代機遇。3、集約型的盈利模式,是互聯網一大利好。
9.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有餘額寶的出現,是不是可以破除銀行對我們這些普通民眾的嘚「存款」方面嘚壟斷意
1、不要抄把支付寶的余額襲寶業務與銀行的存款業務進行對比,兩者不是同一緯度的東西;
2、余額寶實際是通過支付寶購買T+0的貨幣基金,購買貨幣基金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僅僅是銀行渠道,當然這會對銀行產生一定的影響;
3、從銀行的存款業務來說,並不會收太大影響,畢竟在國內,該存款的用戶還是會去存款,有存款的用戶也不會把存款轉到支付寶的賬戶里來;
4、因支付寶本身的背景,用戶也不會把大額的資金存放在支付寶賬戶里;
5、支付寶目前尚未直接連接到大額的理財產品購買,這塊業務恰恰是銀行的重點,5W起,到百萬的理財產品,支付寶目前尚無法或沒能力介入;
綜上所述,余額寶業務並不會和銀行的存款業務有沖突,最多也就是對銀行購買基金業務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