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引
美國富國集團北京代表處打著美國富國牌集團的名義,是十足的」李鬼「騙子公司,請大家切勿上當。
美國富國集團北京代表處位於北京朝陽區東大橋路8號尚都中心806室。這里幾年換了幾家公司,無一例外都是外資代表處,長期行騙。我的幾個朋友都上過他們的圈套,我給大家講來聽聽,以便借鑒。
首先他們在各種媒體 發布信息。你打過去電話,他們會較冷淡,要求准備各種資料,相當齊全。很快傳真來了,項目通過,融資之旅開始了。
進入公司,哇!熙熙攘攘的人,比中國的國有銀行還紅火。可看到簡單的裝修,員工粗糙的舉止(有人還穿運動鞋)心裡不免有些疑惑。談談吧。當時就告訴你,你的項目非常好,我們非常看好,符合國家的產業規劃(你心裡不免一陣狂喜,覺得自己有這么好的項目,但艱辛只要自己知道)。但需要考察,費用融資方出。你心裡會打鼓。他馬上會告訴你,不 去什麼可能都沒有。來都來了,去吧。
考察還是老一套,吃吃喝喝 ,風景名勝。非常認真告訴你,五星以下不住,兩人一人一間。帶機票住宿,一萬多沒了。回去後很快來傳真,很簡單,項目通過來北京。到公司後很正規一份紅戳文件,總部通過項目文件(你的心中一陣狂喜,冷水馬上到)。但要完善一個手續,老外看不懂咱中國人的東西,需要到我們指定地方做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你會心存極大僥幸,以為很少錢。馬上跟一句多少錢。對方告訴你,我們不參與,會給你爭取最優惠。怎麼辦,硬頭皮上啊。
打款,指定人來考察,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做了,啥事沒干,8—12萬又出去了。心裡那個堵啊,流動資金又少了一塊(來融資的人都非常非常缺錢)。
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以比你想像的快點多的速度出開了。傳真隨即又到,還的去北京。
在北京的飛機上 ,你會無比懊惱,銀子去的太快,未來不確定性太多。但轉瞬你有認真安慰自己。釣魚也得整點餌吧。
又見尚都,親切啊,等著簽字拿錢。這次熱情太多了,像老朋友一樣接待你。告知一切障礙都掃平了 ,還的完善一個手續,得搞清你的資產狀況,律師要介入,所有的費用還得你出,在船上的你有選擇嗎?
又接待像民工模樣的律師,吃喝,玩,想人家東西給咱寫的好一點。走的時候調查意見表要填。一切都很正規,只有給你的承諾很不正規。法律意見書耗資 10—15萬元。全款
接下來漫長的等待,很像北極的冬天。生意緩慢下來,銀子被抽走了不少,心情被抽空不少。沒消息,還是沒消息。打電話過去,兩個朋友兩個版本(很巧,偶然碰在一起的,早碰到不會有兩次)。一個說你的資產被銀行抵押了,或者解除抵押,或者讓銀行給你出具擔保,我們就放款。暈啊,中國的銀行什麼時候會給民營企業出擔保,要擔保它自己不會放款。第二個理由是我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去了,真巧,花完錢就去外地了。結果是一樣的,再去無數電話,永遠會賴下去。
請融資的朋友一定注意:北京所有的投融資公司99%都是騙人的。尤其是外資公司,他們的處境水深火熱,還有錢到中國來。純屬騙子,只有中國在收購他們。他們昧良心取得利益渠道有三條。第一和投資管理公司騙取你【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分錢。第二和不法律師事務所騙取你【法律意見書】分錢。第三和不法財務擔保公司騙取你【擔保函】前期費用分錢。
在中國現有體制下,民營企業生存太困難,請擦亮眼睛,珍惜我們來的太不容易的每一分錢。
⑵ 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農村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商業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農村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發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第三條農村商業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組建縣(市)以上農村商業銀行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農村商業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所持股份為限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村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農村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農村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農村商業銀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三)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四)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五)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農村商業銀行以發起方式設立,實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發起人認購農村商業銀行發行的全部股份。
農村商業銀行的發起人以原農村信用社的社員為基礎,並吸收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參加。
第十條籌建農村商業銀行應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區(市、州)分局提出申請,由地區(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局逐級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受理並審核轄區內以省、地級城市為單位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在接到籌建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籌建農村商業銀行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籌建之日起滿6個月,仍不具備申請開業條件的,自動取消籌建資格,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第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籌建結束,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材料;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開業申請的審批程序同第十條。
第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轄內設立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分支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資本總額的60%。
第十五條農村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市、州)分局受理並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審批。
經批准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市、州)分局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農村商業銀行股東應當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條件。
第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應當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5%。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及時報送持有銀行股份前十名股東的名單。
第十九條除原農村信用社社員可將其清產核資、評估量化後的股金按照自願原則和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結構的規定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股本金外,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股本,並一次募足。
第二十條農村商業銀行應向認繳股份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入股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二十一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農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農村商業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以本行股份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事先告知並徵得董事會同意。農村商業銀行董事、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等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規劃,決定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六)審議、批准農村商業銀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股東按持有股份的數額行使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農村商業銀行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對農村商業銀行修改章程、合並、分立或解散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應當報送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其成員為7至19人。其中本行職工擔任董事的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4,但不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除本行職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東擔任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1/4。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農村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農村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虧損彌補方案;
(五)制訂農村商業銀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農村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七)制訂農村商業銀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農村商業銀行行長,根據行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
(九)擬訂農村商業銀行的合並、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4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參加兩次董事會會議。
違反上款規定的,經股東大會通過,可取消其董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應當建立規范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
第三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簽字,並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致使農村商業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且未表示異議的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作出書面說明。未經行長提名,董事會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設行長1人,可設副行長2至3人,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在農村商業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銀行監管機構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農村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人選由董事提名,董事會聘任。副行長由行長提名,董事會聘任。行長、副行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第三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行長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農村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農村商業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行長、副行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設監事會,人數為5到9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其中,職工擔任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1/3。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行長、副行長、財務及信貸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二)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農村商業銀行利益的行為;
(三)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四)檢查監督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活動;
(五)對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指導農村商業銀行內部稽核工作;
(六)對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
(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農村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一條對監事會提出的糾正措施、整改建議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的,監事會應當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報告並報告股東大會。
第四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比照城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定執行。農村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農村商業銀行可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四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執行。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與農村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應與其關聯企業的貸款合並計算。
第四十五條農村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等各項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與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要將一定比例的貸款用於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具體比例由股東大會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狀況確定,並報當地省級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銀行監管機構應定期對農村商業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評價,並可將評價結果作為審批農村商業銀行網點增設、新業務開辦等申請的參考。
第四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不得向股東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第四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農村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農村商業銀行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農村商業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五十一條農村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對向股東及關系人發放貸款情況進行披露。股東或關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時應與其關聯企業借款合並計算。
第五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由監事會聘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由監事會通過,經股東大會年會審議後,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三條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的20日前置備於該行,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六)修改章程;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視情況批准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監局批准以上變更事項。
第五十五條農村商業銀行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因解散、撤銷和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繳回金融許可證,並持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五十七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商業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變更第五十四條所列變更事項的,給予警告,並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擅自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超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農村商業銀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與管理過程中,有侵佔、挪用、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農村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處罰。
第六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⑶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⑷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⑸ 銀監會2015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工作要點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專 2.對發生風險的屬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
⑹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基本監管指標有哪些
以前聽說過,但是不記得了。不過你可以參考《巴塞爾協議3》的規定。它是世界通行的管理標准。
另外可以留意銀監會、財政部的文件。
⑺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⑻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電子文本啊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