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❷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有哪些補貼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的補貼政策:
1、支小再貸款: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開辦支小再貸款支持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類別下創設支小再貸款,專門用於支持金融機構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同時下達全國支小再貸款額度共500億元。
2、所得稅優惠:財政部、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部、商務部、工信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專項資金的宗旨是,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公平競爭,激發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促進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專項資金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股權投資、業務補助或獎勵、代償補償、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採取市場化手段,引入競爭性分配辦法,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支持中小企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4、支持小微文化企業:財政部、文化部、工信部發布《關於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對於小微文化企業的新的支持政策,將涉及市場准入、減輕稅賦、信貸支持等方面。其中,針對小微企業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成本較高的問題,意見明確將商業用價變為工業用價,相關花費將由此降低30%左右。
5、小微企業貸款:銀監會出台《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在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倒貸(藉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續借貸款)問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同時,證監會也提出了資本市場扶持小微企業的十條意見,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場」和「擴大公司債券范圍」備受市場矚目。
6、緩解融資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具體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縮短企業融資鏈條、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服務收費、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積極發揮保險和擔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2)鄉鎮金融機構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❸ 最近金融行業頒布了什麼政策
一、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貨幣信貸總量
統籌兼顧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合理保持貨幣總量。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增加「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金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二、引導、推動重點領域與行業轉型和調整
堅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壓原則,增強資金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信息消費、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等領域的資金支持力度。保證重點在建續建工程和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按照「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政策。對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合理向境外轉移產能的企業,要通過內保外貸、外匯及人民幣貸款、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方式,積極支持增強跨境投資經營能力;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要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定向開展並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業兼並重組;對屬於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要通過保全資產和不良貸款轉讓、貸款損失核銷等方式支持壓產退市。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咨詢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適度放開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擴大小微企業境內融資來源。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加強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規范。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幫助小微企業增信融資,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面。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優化「三農」金融服務,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推動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創新服務方式,努力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和農產品(000061,股吧)批發商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力爭全年「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支持農業銀行(601288,股吧)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縣域「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省份范圍。支持經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
加快完善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優化刷卡消費環境,擴大城鄉居民用卡范圍。積極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城市范圍,培育和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加強個人信用管理。根據城鎮化過程中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消費特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匹配度和適應性,促進消費升級。(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銀監會等參加)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逐步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制度。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凈額清算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拓展外匯儲備委託貸款平台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用匯主體提供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七、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進一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重組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准入標准。將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穩步擴大公司(企業)債、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規范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品創新,促進創新型、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加快完善期貨市場建設,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的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八、進一步發揮保險(放心保)的保障作用
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推廣菜籃子工程保險、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險種。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鼓勵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資、運營、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一攬子保險服務。深入推進科技保險工作。試點推廣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推動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進一步發揮保險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保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九、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上實行差異化准入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評估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務。(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十、嚴密防範金融風險
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壓力測試,動態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觸點,及時鎖定、防控和化解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繼續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防範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等風險。認真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名單制管理,嚴格防控房地產融資風險。按照理財與信貸業務分離、產品與項目逐一對應、單獨建賬管理、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加強行為監管,嚴格風險管控。密切關注並積極化解「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時暴露的金融風險。防範跨市場、跨行業經營帶來的交叉金融風險,防止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國際資本流動等風險向金融系統傳染滲透。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加強疏導,防止因處置不當等引發新的風險。加快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社會誠信文化,為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環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❹ 國家促進各類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服務業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二)對符合非營利條件的服務性組織,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認真做好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就業與再就業政策的落實。按照財稅[200811號文件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巾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800元;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積極落實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2000/在稅前扣除。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Ⅸ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五)認真做好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落實。
(六)積極落實服務業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允許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同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
(八)對符合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小型服務業企業,可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❺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規定:「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五、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❻ 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農村金融機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是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是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的比例減計收入。
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❼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都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
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稅[2013]106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6、光伏發電。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風力發電。財稅〔2015〕74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a.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9、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0、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對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居民服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9、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2、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的優惠稅率。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
3、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5、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許可權報批後予以減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8、國務院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單位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2、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徵營業稅。
3、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國家允許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6、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適用稅額標准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10、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1、農田水利設施佔用耕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2、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13、對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飼料。
免稅飼料的具體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國稅函〔2005〕1127號規定,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2).農膜。(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3).有機肥。(財稅〔2008〕56號)政策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滴灌帶和滴灌管(財稅〔2007〕83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5)、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稅率為13%。同時,第十五條規定,除列舉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6)、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農用挖掘機是指型式和相關參數符合《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和小型土方工程作業的挖掘機械,包括拖拉機挖掘機組和專用動力挖掘機。拖拉機挖掘機組是指挖掘裝置安裝在輪式拖拉機三點懸掛架上,且以輪式拖拉機為動力的挖掘機械;專用動力挖掘機指挖掘裝置回轉角度小於270°,以專用動力和行走裝置組成的挖掘機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14、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一是軍隊用糧,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是救災救濟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要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是水庫移民口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企業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儲備大豆免徵增值稅政策。
15、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財稅〔2008〕81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則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稅〔2015〕97號,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16、「公司+農戶」模式銷售畜禽。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8號公告規定,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託農戶飼養,並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農業產品
(1)、邊銷茶。財稅[2011]89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2)、制種企業銷售種子。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7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a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b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3)、蔬菜批發、零售
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4)、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5)、動物骨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規定,動物骨粒屬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後的產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 牡丹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5號規定,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牡丹籽油是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為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規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8)、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年度申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5、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其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7、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8、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且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10、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1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限額減免個人所得稅。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持有《殘疾人證》和《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多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其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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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嗎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三: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內融機構農戶小額貸容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017年9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
會議決定,在狠抓現有政策落實的同時,採取減稅、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
一是從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上限從單戶授信10萬元擴大到100萬元。
❾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規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五、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