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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高管限制出境人員

發布時間:2021-02-12 15:59:03

㈠ 如何在網上查詢限制出境人員名單

這些是公安局機密,外人是看不到的,如果你有這個的前科你可以去派出所查
有的是有期限的比如3年5年的,但有的是永久的

㈡ 金融業人員 出境 規定

沒這么誇張,單位如果沒有統一上收護照就不用管,如果統一上收了就在單位內部打申請即可

㈢ 什麼情況下,被限制出境法律依據

根據出入境管理法規定: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㈣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4)金融機構高管限制出境人員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幹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

㈤ 關於限制出境的條款

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4項:

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並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5)金融機構高管限制出境人員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㈥ 保險公司高管出境受限制嗎

按照中國保險法二009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內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㈦ 金融從業人員出境為什麼要報備

金融從業人員本來就是限制人群,雖然有風險但並不是不允許。就像專政府公安和安全部屬門除公務不允許出國一樣沒理可講。

(7)金融機構高管限制出境人員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銀行業信譽,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由行政機關、有關部門任命(推薦任命、聘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從業人員(含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定期評估,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

㈧ 限制出境人員包括哪些

民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有權對義務人的高消費、出國、出境作出限制。

其中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其法人組織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其它組織的,其他組織和其負責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負責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或合夥經營組織(包括以掛靠、聯營等形式獲得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性質的私營、個體或合夥經營組織),

其業主或合夥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

(8)金融機構高管限制出境人員擴展閱讀

限制出境可以分別採取以下辦法:

1、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未了結之前不得離境;

2、扣留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應在證照有效期內處理。注意需送達給扣留證件的證明。

3、對於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出境管理局交控。

緊急情況下也可向邊防檢查站辦理臨時布控措施(48小時),然後按上述規定補辦交控手續。

辦理限制出境應提交給出入境管理局的手續有:

1、協助辦理限制出入境函一份;

2、協助執行通知書一份;

3、填寫好的邊控對象通知書二份;

4、填寫好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二份

5、案件處於審理階段時提交起訴書副本,如果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後,提交生效的裁判文書(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㈨ 如何理解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就此類問復題,法律有明文的制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個,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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