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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機構保密法全文

發布時間:2021-02-12 16:34:13

『壹』 國有企業雖然具有一定行政級別但不屬於保密法規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范疇金融機構應當笑什麼申請授權

國有企業雖然具有一定行政級別,但不屬於保密法規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范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申請授權。

『貳』 新中國保密法為幾個重要部分

中國保密法為幾個重要的部分的話,你應該把組幾個重要部分發過來給我們看看,我們幫你判斷一下。

『叄』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肆』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09]17號)的原文,急

密級文件不上網,你最好不要再問

你已經違反相關規定了,同時也違反了保密法

警告一次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

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製、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路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

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採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准。

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國金融機構保密法全文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保護和信息公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踐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也要防止該定不定、該保不保,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

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

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規范:一是在保密法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范圍,規定國家秘密具體范圍的制定修訂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秘密。

同時,強調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防止沒有依據亂定密。三是嚴格定密責任,進一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規范定密解密流程,強化對定密工作的監督管理,

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過多、密級偏高、只定不解或者應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嚴等問題,既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也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事項范圍。它是對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基本范圍的具體化,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具體標准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了一批保密事項范圍,目前已匯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范圍內發放。實踐中,保密事項范圍從形式上包括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和國家秘密事項目錄兩部分組成。

其中,國家秘密事項目錄一般以表格形式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一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范圍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一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范圍的規范性要求,為機關、單位準確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對照的依據。

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有一套嚴密的程序,納入保密事項范圍的內容都是根據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需求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范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核,對於因形勢、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項范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是我國定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強化定密責任意識,克服定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確保定密准確、及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職責、專門從事定密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作出進一步規定。

一是釐清了定密責任人范圍。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就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定密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

二是明確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了有關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定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定密培訓,明確自身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許可權、嚴格定密授權的規定精神,進一步細化了授權制度、規范了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慎重節制地開展定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是明確了定密授權主體,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權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作出定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或者依申請作出授權;

三是限定了授權許可權,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四是規范了授權形式,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五是明確了授權監督,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通過定密授權備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頭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有較大提高,但定密不準、不規范的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定密程序的啟動時間,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定密。

二是規定了定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明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強調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等。

三是規范了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

四是規定了定密不當糾正程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發現定密不當的,及時糾正。此外,還細化了不明確、有爭議事項的確定流程。

監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了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范了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一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序。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種情況進行了列舉,如對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保密工作進行檢查。

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材料、詢問人員,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先行登記保存,進行保密技術檢測等。

二是明確了泄密案件調查的程序和許可權。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並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並對收繳程序、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規定了有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職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陸』 中國保密法和日本密保法區別

中國保密法特點
一、保密與信息公開並重二、縮小國家秘密的范圍三、明確違規的法律責任
日本的新保密法實施以後,凡是被定性為國家機密的,都可以不公布,媒體也不可以報道,擅自泄漏者,依法承辦。

『柒』 中國」保密法」有電子版的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年9月5日頒布,1989年5月1日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主管全國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本行政區域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九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標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時,應當根據情況確定保密期限。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保密辦法。採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經批准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
第二十條 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製品的出版和發行以及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二十四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第二十五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條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將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
第二十七條 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於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二十八條 任用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審查批准。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出境,應當經過批准任命的機關批准;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捌』 銀行保密法包含風險為本的工作理念嗎

所謂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簡而言之,是根據風險狀況及程度配置反洗錢資源。簡單地說就是「將最多的反洗錢合規資源投入到洗錢風險大的業務領域」。其中包含對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兩個層面的要求。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下,應當審視哪些區域或領域更具洗錢威脅,分析哪些產品或服務類型存在薄弱環節,識別哪些客戶洗錢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對風險和危害程度的判斷,靈活地選擇實施與風險程度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對於反洗錢監管部門而言,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要求其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對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洗錢威脅有全面的認識;能夠運用合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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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並將評估認為存在較高風險的金融機構確定為監管資源分配中需要優先考慮的部分;制定和優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機構風險,防範風險的蔓延。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應通過上述措施,優化資源配置,確保以有限的資源實現洗錢危害最小化的目標。當前,隨著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發展,對反洗錢的監管工作已逐漸突破傳統的以規則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從而轉入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理念。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理念逐漸成為反洗錢領域的共識。
由於我國反洗錢工作開展時間不長,從現實情況看,我國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地方。當前我國反洗錢工作流程以可疑信息的發現、報告、分析、移送和偵查為主線。我國於2004年建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建立正是對這一要求的響應。目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控系統已實現了部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自動採集,但還有部分可疑交易,需要進行人工識別。然而,基層金融機構多由一兩位臨櫃人員辦理日常業務,可疑交易識別操作難度較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20萬元以上的現金收支必須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根據我國現行的現金管理制度,開戶銀行需要對大額現金支付報送人民銀行現金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這兩種制度標准不一、管理部門不一,重復的報送加大了工作量,也造成了信息的冗餘。同時,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經驗不足、認識程度有待提高。從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看,由於我國全面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時間不長,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比,我國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經驗不足;存在金融機構注重業務發展的速度和由此帶來的經濟效益, 對反洗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的現象。金融機構往往以業務發展為中心,忽視對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如存在沒有對反洗錢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部署,反洗錢宣傳工作落實也不夠到位等問題。宏觀上看,開展反洗錢活動對於穩定金融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從微觀層面來說也增加

『玖』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9)中國金融機構保密法全文擴展閱讀:

根據《保密法》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拾』 誰能來講講有關國家保密法的一些概括啊 呵呵 謝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主管全國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本行政區域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九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關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標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時,應當根據情況確定保密期限。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保密辦法。採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經批准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
第二十條 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製品的出版和發行以及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二十四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第二十五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條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將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
第二十七條 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於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二十八條 任用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審查批准。
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出境,應當經過批准任命的機關批准;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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