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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金融服務結算系統凈借記限額

發布時間:2021-02-12 20:37:22

❶ 開支存摺出現二代支付是什麼意思

中國人民銀行第二代支付系統(The 2nd generation of 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簡稱CNAPS2)預計於2012年10月整體上線。第二代支付系統對於完善我國支付清算體系,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運行,以及央行履行宏觀調控和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第二代支付系統相對於第一代系統,能支持參與機構一點接入、一點清算,適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行內系統數據大集中的發展趨勢,為銀行機構節約了流動性和接入成本;大額、小額、網銀各應用系統間的技術松耦合,增加了參與機構對應用系統的自主選擇權;支付結算方式的創新和服務質量的優化,高效支撐了各種跨境、電子支付和金融市場交易,提升了支付體系整體競爭力。目前,第二代支付系統建設各項工作正按計劃緊鑼密鼓地開展著,其中網銀系統已經於2010年8月30日先行上線,2011年1月完成了在全國的推廣應用。

第二代支付系統主要特徵

統一第一代系統分散的接入渠道。第二代系統在信息傳輸方面採用類似於SWIFT的傳輸渠道,信息傳輸和業務處理相分離,所有參與機構接入到公共信息傳輸平台,業務信息經公共信息傳輸平台清分後,分別提交大額、小額、網銀三個應用系統處理,多個參與機構可以通過一個前置機接入支付系統。

調整國家處理中心和城市處理中心的功能定位。引入接入雲概念,全國32個城市處理中心(以下簡稱CCPC)僅僅作為參與機構接入第二代系統的物理接入節點,進行最基本的報文格式檢查,不再具備第一代系統的軋差、管理和數據存儲功能,各CCPC可以互為備份。所有軋差、數據存儲和管理功能均集中到了國家處理中心(以下簡稱NPC),時序、許可權和參數管理也由位於NPC的公共控制管理系統進行。

各個業務應用系統相互獨立。第二代系統解除了大額系統和清算賬戶系統的綁定關系,以及小額系統和軋差伺服器的內嵌關系,清算賬戶系統直接為大額、小額和網銀系統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小額和網銀系統無需通過大額系統提交軋差凈額,軋差伺服器從小額系統中分離出來,為小額和網銀系統管理凈借記限額和提供軋差服務,因此,大額、小額和網銀三個應用系統相互獨立,可分別運行。

提供多邊軋差凈額結算模式。除了支持各種貸記、借記、即時轉賬業務外,第二代系統還開發了多邊軋差凈額結算模式,能為支付清算組織提交的一攬子參與機構多邊軋差凈額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正如歐元區大額支付系統Target2,為證券交易、零售支付和貨幣市場等金融市場支付清算系統提交的多邊軋差凈額業務完成參與機構資金賬戶的最終結算。

支持外匯交易市場的「款款對付」結算。「款款對付」結算簡稱PvP結算,是指不同幣種資金同步進行交收並互為交收條件的結算方式,一直被視為外匯交易結算系統應該實現的最重要功能之一。第二代系統設計了PvP結算的完整流程,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外匯交易清算系統和結算銀行的同步處理,本、外幣兩筆即時轉賬業務將分別完成外匯交易中本幣和外幣的資金轉賬處理,避免了外匯交易的本金風險。

啟用多種排隊業務解救機制。一是不僅為小額排隊業務提供撮合功能,還為大額排隊業務設計了日間雙邊撮合和業務截止多邊撮合機制,只要排隊業務符合撮合條件,即可解救因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的排隊隊列;二是為在央行開立多個清算賬戶的法人銀行提供了「資金池」管理功能,當分支機構清算賬戶因缺乏頭寸而出現排隊業務時,系統依據法人銀行事先授權自動將資金從法人銀行調入分支機構賬戶解救排隊業務;三是為不同法人銀行提供自動拆借功能,當法人銀行頭寸不足支付時,系統依據法人銀行事先簽訂的拆借協議,啟動法人銀行之間的資金拆借功能,化解流動性風險,確保當日不能解退的軋差凈額清算業務完成最終結算。

提供各類賬戶查詢功能。法人銀行可於當日查詢所有分支機構清算賬戶的余額、可用頭寸、預期頭寸,還可以查詢其在人民銀行非清算賬戶的余額信息;分支機構則可查詢自身清算賬戶和在人民銀行開設的非清算賬戶的有關信息。此外,與第二代支付系統同步上線的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還為銀行機構設計了零餘額賬戶管理功能,有利於法人銀行清算賬戶和非清算賬戶資金的集中歸並和使用。

適應跨境和創新業務的發展。為適應跨境業務的發展趨勢,拓展跨境業務種類,劃分為資本項下跨境支付和退款,服務貿易結算和退款,貨物貿易結算和退款等支付種類,報文採用ISO20022標准並支持英文填寫。小額系統票據截留業務增加了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等種類,能支撐各類票據的影像信息傳遞和資金結算。第二代系統還做強了非金融支付服務組織的支付業務功能,為集中代收付中心開辟了實時代收、實時代付業務功能,增加了協議信息驗證功能,統一了協議核驗要素。

全面改進參與機構服務體驗。人民銀行發起的涉及銀行機構清算賬戶資金變動的單邊、錯賬沖正和同城軋差凈額業務,均會通知該參與機構;特許參與者發出的即時轉賬、多邊軋差凈額業務如遇排隊情形,也會及時通知缺款行,方便其籌措資金。此外,所有涉及清算賬戶的維護信息都會通知到清算賬戶所屬的銀行機構。

對參與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影響

節約參與機構的接入成本。參與機構只需開發集中大額、小額、網銀功能的單一介面或擺放一台前置機,即可接入央行系統辦理各類支付業務,大大節約了設備等固定資本投入。尤其是多家參與機構行內系統通過共享前置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統的方式,為農村金融機構低成本接入支付系統創造了有利條件。NPC功能的集中和CCPC功能的弱化,可以方便參與機構就近接入支付系統,也為參與機構在主接入點故障情形下,隨時切換到備份接入點奠定了基礎,數據的集中存儲和業務的集中處理也有利於備份系統的集中和建設。但是,「雞蛋放於同一籃中」雖方便了管理,也凸顯了備份系統同步建設的重要性。

新增參與機構對應用系統的自主選擇權。第一代系統中,由於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系統是接入大額系統,並通過大額系統向清算賬戶系統提交參與機構開戶、銷戶指令以及資金支付指令,而軋差伺服器鑲嵌於小額系統,因此參與機構加入小額和網銀系統的前提是必須加入大額系統,退出大額系統前必須先退出小額和網銀系統,加入網銀系統的前提是必須加入小額系統,退出小額系統前則必須先退出網銀系統。在第二代系統架構中,由於大額、小額和網銀系統的相互獨立,會計核算系統直接接入清算賬戶管理系統,提交參與機構開戶、銷戶指令和資金支付指令,因此參與機構可依據自身業務需要加入或退出上述任一應用系統。

提高中央對手方交易的資金結算效率。各類支付清算組織例如銀聯、中證登、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市場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簡稱CCP)可以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提交多邊軋差凈額業務,改變了原來將多邊軋差凈額業務拆成多筆以自身為其中記賬方的即時轉賬業務提交大額支付系統完成資金結算的方式,這種國際上中央對手方普遍採用的清算模式,有利於提高資金結算的效率,降低資金結算風險,也有利於中央銀行及時主動掌握金融市場資金交易狀況。

加速外匯交易後台集中清算的進程。目前,我國外匯交易市場的場外詢價交易和場內競價交易,均未實現PvP結算。無論作詢價交易清算的外匯交易中心,還是作競價交易集中清算的上海清算所均面臨不同程度的匯率風險和本金風險。第二代系統設計的PvP結算功能,能極大地降低外匯交易清算和結算環節的風險,提高外匯交易的結算效率,助力外匯交易中心將眾多分散的詢價交易納入到集中清算系統中,從而對外匯交易市場產生深遠影響。外匯交易採用PvP結算模式,以及大宗交易使用央行貨幣進行結算,也有助於提升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我國金融體系穩健性的總體評估,在擴大外匯市場交易規模的同時,有利於央行對外匯交易總體情況的及時把握和宏觀調控。

增強銀行體系資金使用效率。第二代系統提供的多種流動性管理功能,有助於銀行機構了解其在央行開立的所有賬戶余額情況,盤活法人銀行所有流動資金,及時完成日間支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避免因信息失靈帶來的流動性風險。由於這些功能大部分是系統根據事先設置自動觸發的,有的是方便法人銀行知曉頭寸的功能,因此在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的同時,還降低了銀行機構管理流動性的成本,促進了支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的提高。

提高支付服務國際競爭力。使用國際標準的第二代系統報文能夠在大額系統和SWIFT等跨境系統間自動轉接和傳輸,有利於銀行辦理跨境業務的聯機處理。第二代系統運行時序的參數化設置和調整則掃除了跨境支付的時區障礙,為全天候辦理跨境支付的最終結算奠定了基礎。代收付業務的服務拓展和核驗統一,提高了代收付業務處理效率,深化了區域乃至全國代收付業務的開展,有利於支付服務市場的細分,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向專業化、多元化和市場化方向發展。

參與機構的應對措施

第二代系統作為銀行間最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它的上線和切換對於所有參與機構來說,都有諸多工作要做。

加快行內系統改造和介面開發。為充分利用好第二代系統這個平台,各參與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工程實施計劃推進行內系統改造和介面開發,做好自身系統對第一代和第二代業務的支持,整合大額、小額和網銀等業務應用的介面,完成自身系統內部測試和業務測試,早日參與人民銀行組織的聯調測試和模擬運行,確保各類業務的平穩開展,自身系統的穩步上線,新舊系統的平滑過渡。

加強內部各部門間溝通和協作。第二代系統的各個應用模塊,例如大額和零售支付系統,以及提供的各種流動性管理功能,可能會涉及銀行資金營運部門、會計核算部門、電子銀行部門、公司業務部門等多個部門的合作,各銀行應根據支付系統反饋的調撥資金報文,做好總行和分支機構內部的會計核算;根據資金拆借報文和金融市場轉賬報文,做好會計核算部門和資金營運部門的溝通與協作;跨行網銀業務的開展需要電子銀行部門的參與;自動拆借協議的設置、撤銷和額度恢復等均需要會計核算和資金營運部門及時溝通信息,聯動處理業務。因此需設計好行內支付系統相關業務處理流程,制訂相應的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規范各類業務處理手續和程序,明確內部分工和各方責任。

明確生產和備份系統建設布局。第二代系統為參與機構提供了靈活的接入方式和清算模式,尤其是一點接入、一點清算的模式,在節約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同時,也節約了接入成本。但是,高度集中的數據存儲和業務處理也對系統運營和系統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銀行機構應事先確定好生產接入點和備份接入點,盡早考慮自身備份系統建設,為生產系統和備份系統的無縫接替、業務處理的連續性做好充分准備。

發揮廣大參與機構的合力。無論證券市場的券款對付結算,還是外匯交易市場的PvP結算,僅靠美好設想和單方面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它需要中證登、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外幣結算銀行等各方達成共識,共同行動,改造系統,實現債券和外幣賬戶資金圈存功能,才能實現證券交易結算中券和款的同步交收,外匯交易結算中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同步結算。由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其他業務,如銀行卡跨行交易業務、城市商業銀行匯票業務和代收付業務也同樣如此,需要支付清算組織和銀行機構的共同參與和合作。

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參與機構應根據人民銀行頒布的最新收費方案,結合自身業務發展,確定擬加入的第二代系統應用模塊和清算方式,做好多個清算賬戶向一個清算賬戶歸並的各項准備,逐步上收跨行支付業務,完善內部分級核算體系,保證業務的連續處理,做好上收過程中應急處置和宣傳解釋工作。為切實用好各項流動性管理和查詢功能,銀行機構申報行名行號信息時需填明自己的所屬法人,法人銀行還需在人民銀行開設或指定零餘額賬戶,以便人民銀行為其歸集賬戶資金。

❷ 什麼是二代支付

1、二代支付來,全稱是「第源二代支付系統」,它是我國最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之一。

3、第二代支付系統主要特徵:

(1)統一第一代系統分散的接入渠道;

(2)調整圖家處理中心和城市處理中心的功能定位;

(3)各個業務應用系統相互獨立;

(4)提供多邊軋整凈額結算模式;

(5)支持外匯交易市場的「簌款對付」 結算;

(6)啟用多種排隊業務解救機制;

(7)提供各類賬戶查詢功能;

(8)全面改進參與機構服務體驗。

❸ 凈借記限額

凈借記限額:
是指來小額支付系統源為開立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設定的、對其發生支付業務的凈借記差額進行控制的最高額度。
小額支付系統採取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對手,對直接參與者設置凈借記限額實施風險控制。直接參與者以及所屬間接參與者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和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只能在凈借記限額內支付。
最高限額(caps):出於風險管理的目的,在營業日內對資金轉帳或證券轉讓系統中的參與者可以發生的余額(借記或貸記余,它可能是凈額或者全額)約定的量化限額。最高限額可以由參與者根據他向系統中的其他參與者提供的雙邊信用來確定,即雙邊信用限額,或者由系統的經營者或管理轉帳系統的機構在匯總一個參與者在系統中可能發生的凈借記基礎上確定,即發送方的凈借記限額。發送方的凈借記限額,既可是有抵押的也可以是沒有抵押的。

❹ 詳細介紹下中國銀行的現代支付系統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CNAPS ) 為世界銀行技術援助貸款項目。

主要提供商業銀行之間跨行的支付清算服務,是為商業銀行之間和商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支付業務提供最終資金清算的系統。

是各商業銀行電子匯兌系統 資金清算的樞紐系統,是連接國內外銀行重要的橋梁,也是金融市場的核心支持系統。

並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和通信網路自主開發建設的,能夠高效、安全處理各銀行辦理的異地、同城各種支付業務及其資金清算和貨幣市場交易的資金清算的應用系統。

(4)廣東金融服務結算系統凈借記限額擴展閱讀: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主要作用:

1、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益。

2、支撐多樣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滿足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

3、培育公平競爭環境,促進銀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

4、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

5、適應國庫單一賬戶改革,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7、防範支付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目前,我國的支付系統基本架構以央行支付系統為核心,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系統、金融市場支付系統和第三方服務組織支付系統為必要補充,各支付系統協作互補、有機統一,構建了保障經濟金融活動安全平穩的支付體系。

央行支付系統作為支付清算的主渠道,是我國支付系統的中流砥柱。央行支付系統包括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❺ 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小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保障小額支付系統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支付系統批量處理支付業務,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系統參與者和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庫)。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託直接參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
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支付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和大額支付系統共享清算賬戶清算資金。
清算賬戶,是指直接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於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同城、異地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貸記支付業務。
同城業務,是指同一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
異地業務,是指不同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
第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支付信息,應當採取聯機方式。出現聯機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磁介質方式。
第八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後,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後,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發起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的直接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借記支付業務信息,並接收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或貸記支付業務信息的直接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本辦法所稱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第十一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一經軋差即具有支付最終性,不可撤銷。
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已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
第十二條 支付業務信息在小額支付系統中以批量包的形式傳輸和處理。
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條 支付業務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業務信息經小額支付系統傳輸過程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四條 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業務信息在直接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地方密押。支付業務信息在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全國密押。
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處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採取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對手,對直接參與者設置凈借記限額實施風險控制。直接參與者以及所屬間接參與者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和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只能在凈借記限額內支付。
凈借記限額,是指小額支付系統為開立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設定的、對其發生支付業務的凈借記差額進行控制的最高額度。
第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實行7×24小時不間斷運行。小額支付系統的系統工作日為自然日,其資金清算時間為大額支付系統的工作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系統的運行時間和資金清算時間。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和運行管理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實施暫時停運。
實施停運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系統停運時間和啟用時間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下列跨行支付業務:
(一)普通貸記業務;
(二)定期貸記業務;
(三)實時貸記業務;
(四)普通借記業務;
(五)定期借記業務;
(六)實時借記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直接參與者之間的支付業務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
第二十條 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動發起的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匯兌;
(二)委託收款(劃回);
(三)托收承付(劃回);
(四)國庫貸記匯劃業務;
(五)網銀貸記支付業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一條 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收款行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付工資業務;
(二)代付保險金、養老金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二條 實時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託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貸記指定收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存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三條 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動發起的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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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人民銀行機構間的借記業務;
(二)國庫借記匯劃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四條 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付款行發起的批量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費業務;
(二)國庫批量扣稅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五條 實時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託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借記指定付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兌業務;
(二)對公通兌業務;
(三)國庫實時扣稅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允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清算組織接入,辦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傳輸交換。
小額支付系統允許同城清算系統接入,辦理其同城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業務。
第二十七條 銀行辦理個人儲蓄通兌業務應逐筆實時實現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
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管理和風險防範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貸記支付業務金額上限進行設定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確定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的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基準時間。
第三十條 收款行發起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應當根據收款人的委託,記載借記回執信息的最長返回時間。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時間的,收款行應當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返回基準時間。
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不得小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時間,不得超過5個法定工作日。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和小額支付系統停運日順延。
第三十一條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審核無誤後應當按協議立即辦理扣款。付款清算行應當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期滿前發出回執。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確定的最長返回時間內對整包借記支付業務扣款成功的,應當立即返回借記業務回執信息。
第三十二條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記業務回執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銷。
借記支付業務被小額支付系統自動撤銷的,收款行可向小額支付系統再次提交該批借記業務。
第三十三條 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應當加強查詢查復管理,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使用查詢查復格式報文,並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
查復行應當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復。
第三十四條 付款行對發起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撤銷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申請。支付業務未納入軋差的,立即辦理撤銷;已納入軋差的,不能撤銷。
申請撤銷只能撤銷批量包,不能撤銷批量包中單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五條 接收行收到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後應立即完成行內業務處理,並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發起行返回回執信息。發起行未及時收到回執信息時,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沖正指令,取消未納入軋差的實時支付業務。
小額支付系統未收到接收行的回執信息和發起行的沖正指令時,在第三個系統工作日對原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作拒絕處理,並通知發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條 收款行對已發出的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申請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後,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止付應答。付款行對未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立即辦理止付;對已經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請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申請止付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
第三十七條 付款行對已納入軋差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和已確認付款並納入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退回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出退回申請。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請,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退回應答。收款行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已貸記收款人賬戶的,不得辦理退回,應當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與收款人自行協商解決。
付款行可以申請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請退回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
收款行對收到的有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主動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付款行查詢後辦理退回。 第三十八條 凈借記限額由授信額度、質押品價值和圈存資金組成。
本辦法所稱授信額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依據直接參與者的資信情況核定的,授予直接參與者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的信用額度。
本辦法所稱質押品,是指直接參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用於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央行票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優質債券。
本辦法所稱圈存資金,是指直接參與者在其清算賬戶中凍結的、用於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直接參與者提供的質押品和圈存資金不得動用,但當直接參與者發生信用風險無法清償小額支付業務凈借記軋差金額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動用質押品和圈存資金。
第四十條 授信額度和質押品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處理中心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設置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 圈存資金由直接參與者在系統工作日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自行設置和調整,不得用於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對其凈借記限額可以設置一定比例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間分配使用。
小額支付系統根據直接參與者業務處理需要,可以對其凈借記限額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之間調配均衡。
第四十三條 直接參與者可以實時查詢其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的凈借記限額及其可用額度。
直接參與者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定凈借記限額的可用額度預警值,對其凈借記限額預警監視。 第四十四條 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業務進行軋差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業務進行軋差處理。
第四十五條 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支付業務以貸記批量包為軋差依據,實時貸記、借記支付業務以回執包中的成功交易為軋差依據。
第四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支付業務,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實時軋差。
小額支付系統對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作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實時貸記回執、實時借記回執業務作拒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支付業務自動按金額由小到大排列,金額相同的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直接參與者可根據需要將指定的排隊業務調整到隊列首位。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設定同城和異地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的排隊最長時間。支付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時間超過系統設定時間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做撤銷處理。
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最長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多個直接參與者間的排隊支付業務,採取多邊撮合機制,防止業務「死鎖」,提高支付效率。
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
第五十條 異地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同城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城市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
異地業務和同城業務當日最後一場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統一設置。
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可以在日間調整,即時生效。
第五十一條 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應在每場清算時點發送國家處理中心進行資金清算,但系統發生網路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小額支付系統可將軋差凈額作暫存處理,待故障恢復後再提交清算。
法定節假日期間,小額支付系統繼續對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但每日僅形成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和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待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條 國家處理中心收到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後立即進行清算處理。如清算賬戶頭寸不足,按以下隊列排隊處理: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
(三)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五)小額軋差凈額;
(六)緊急大額支付;
(七)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三條 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按以下順序立即籌措資金:
(一)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資金;
(三)通過債券回購或自動質押融資獲得資金;
(四)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五十四條 清算窗口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彌補日間透支;
(四)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六)小額軋差凈額;
(七)緊急大額支付;
(八)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借記控制。
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借記該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小額支付業務,但對已軋差的小額支付業務、同城票據交換和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業務應當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需要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個大額系統工作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所有支付業務,但清算賬戶仍對小額軋差凈額進行清算。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直至清算賬戶余額為零。 第五十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日切時點,國家處理中心通知各城市處理中心進行日切處理,並將當日最後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提交清算。
城市處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進行日切處理,並將當日最後一場同城業務的軋差凈額提交國家處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條 日切後,小額支付系統進入次日業務處理,繼續受理支付業務。
第五十九條 城市處理中心所屬直接參與者的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清算完成後,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和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
對核對不符的,城市處理中心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六十條 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無誤後,城市處理中心與所屬直接參與者核對當日同城、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
對核對不符的,直接參與者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六十一條 國家處理中心小額支付系統日終處理完成後,匯總所有清算日期為當日但軋差日期不為當日的小額支付業務軋差凈額信息,並按直接參與者分發至各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收妥信息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利率和延遲清算天數,分別借記或貸記差額計收或計付利息。
第六十二條 大額支付系統日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當日小額支付業務的賬務信息一並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後,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轉入待核銷處理,並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查清後進行賬務調整。
第六十四條 年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小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一並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並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第六十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者和各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六十六條 參與者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或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違反規定延壓客戶資金,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參與者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確認並返回回執信息。未及時返回回執信息,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八條 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查詢查復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並及時查詢和查復。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延誤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九條 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止付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對收到的止付申請應當及時予以止付。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條 參與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業務退回申請,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應當立即辦理退回。參與者對收到有差錯的貸記支付業務,應當立即向付款行查詢後處理退匯。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一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合理設置和調整凈借記限額,加強可用額度預警監控。
直接參與者因凈借記限額不足,導致支付業務未及時處理,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直接參與者流動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統多次開啟清算窗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
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三條 參與者應當妥善保管密押設備和密鑰,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鑰,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參與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小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參與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小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盜用資金的,應當沒收非法所得,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各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應當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小額支付系統以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為收費對象,並對收費實行參數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小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准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七十七條 直接參與者採取間連方式接收小額支付來賬業務的,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製。
第七十八條 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
的時間至少為7個系統工作日,不超過30個系統工作日。支付信息離線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七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授信額度和質押品管理辦法,以及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業務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小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❻ 農業銀行 BTER 小額支付系統是什麼意思什麼是小額支付系統

中國農業銀行小額支付系統是ABIS的子系統,通過省級中心與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連接,支付指令批量或實時發送,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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