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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具體內容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12 23:13:29

㈠ 金融體系內容有什麼

金融體系包括金融調控體系、金融企業體系(組織體系)、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環境體系五個方面。 (1)金融調控體系既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健全傳導機制、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調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包括利率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匯率形成機制、資本項目可兌換、支付清算系統、金融市場(貨幣、資本、保險)的有機結合等。 (2)金融企業體系,既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現代金融企業,也包括中央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革、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農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體制)包括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與支持金融創新的關系,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銀行、證券、保險及與央行、財政部門)等。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 (4)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包括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拓展債券市場、擴大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展機構投資者,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體系,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5)金融環境體系包括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㈡ 金融都包括哪些東西,具體是什麼

金融的來本質是價值流自通。金融產品的種類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信託等。金融所涉及的學術領域很廣,其中主要包括:會計、財務、投資學、銀行學、證券學、保險學、信託學等等。
金融的構成要素有5點:
1、金融對象:貨幣(資金)。由貨幣制度所規范的貨幣流通具有墊支性、周轉性和增值性;
2、金融方式:以借貸為主的信用方式為代表。金融市場上交易的對象,一般是信用關系的書面證明、債權債務的契約文書等;
包括直接融資:無中介機構介入;間接融資:通過中介結構的媒介作用來實現的金融。
3、金融機構:通常區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4、金融場所:即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等等;
5、制度和調控機制: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控等。
各要素間關系:金融活動一般以信用工具為載體,並通過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場中發揮作用來實現貨幣資金使用權的轉移,金融制度和調控機制在其中發揮監督和調控作用。

㈢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抄從事金襲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㈣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㈤ 金融行業都包括什麼行業

金融行業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金融學(Finance)是研究價值判斷和價值規律的學科。

主要包括傳統金融學理論和演化金融學理論兩大領域。人類已經進入金融時代、金融社會,因此,金融無處不在並已形成一個龐大體系,金融學涉及的范疇、分支和內容非常廣,如貨幣、證券、銀行、保險、資本市場、衍生證券、投資理財、各種基金(私募、公募)、國際收支、財政管理、貿易金融、地產金融、外匯管理、風險管理等。

(5)金融機構具體內容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金融公司(financial company)(也稱財務公司)在西方國家是一類極其重要的金融機構。其資金的籌集主要靠在貨幣市場上發行商業票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也從銀行借款,但比重很小。金融公司與一般長期投資公司具有不同的職能。前者主要是滿足工商企業對長期資金的需求,後者主要是把小額分散的貨幣資金集中起來進行證券投資。

匯集的資金是用於貸放給購買耐用消費品、修繕房屋的消費者及小企業。金融公司分為銷售金融公司、消費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類。一些金融公司由其母公司組建,目的是幫助推銷自己的產品。比如,福特汽車公司組建的福特汽車信貸公司是向購買福特汽車的消費者提供消費信貸。

㈥ 金融制度有哪些具體內容,比如有哪些具體的制度,以及這些制度主要起哪些作用

所謂金融制度,就是指有關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規則的集合。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層是法律、規章制度和貨幣政策,即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活動和金融交易規則;(2)金融制度的中間層是金融體系的構成,包括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3)金融制度的基礎層是金融活動和金融交易參與者的行為。在任何一個金融制度中,它的參與者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五類:資金有餘的人或部門、資金短缺的人或部門、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當局。

香港的金融制度詳細資料參考:

香港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 金融機構和市場緊密聯系, 為本地和海外的客戶及投資者提供各類投資產品及服務。香港金融市場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場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監管下運作, 各項監管規例都符合國際標准。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恪守盡量不幹預金融市場運作的原則,並盡力提供一個有利營商的環境。政府實施低稅政策和推行簡單的稅制,使各類商業有更多主動權及創新空間。香港十分重視法治及維持巿場的公平競爭,不會阻止外國公司參與本地的金融市場,更不會限制資金進出本港。此外,本港亦無實施外匯管制。

金融市場:銀行業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香港有134間持牌銀行、32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和33間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88間外資銀行在本港設有代表辦事處,分行總數約1 300間(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營業地點)。這些外資銀行來自37個國家,其中69間是屬於全球最大的100間銀行。香港的銀行從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發銀行業務,例如接受存款、貿易融資、公司財務、財資活動、貴重金屬買賣及證券經紀業務。

香港已連續11年(1995年-2005年)獲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為經濟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銀行業務約有57%以外幣為單位,並以對外為主,顯示香港在全球銀行業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5年年底,各間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所持的海外凈資產總值16,040億港元,使香港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銀行中心之一。

香港的外匯市場發展成熟,買賣活躍。本港沒有外匯管制,且位於有利的時區,這對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十分有利。由於本港與海外的外匯市場緊密連系,香港的投資者可以全日24小時在世界各地的市場進行外匯買賣。根據國際結算銀行在2004年進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調查,香港外匯市場以成交額計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香港貨幣市場主要包括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貨幣市場主要是給機構進行批發層面的銀行業務。香港的銀行同業拆息率,是按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資金供求而決定,所以,這個利率是香港短期貸款最重要的價格指針之一。在2006年3月,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平均每日的成交額為2,660億港元。

以截至2006年5月底的資本市值計算,香港的股票市場位列世界第八,在亞洲則排名第二1。以2005年的股本集資額計算,香港股票市場位列全球第五,亞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場上有多元化的投資產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權、認股權證、牛熊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單位信託及債務證券,供投資者進行買賣。截至2006年5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市場掛牌的上市公司有1,144間,資本市值總額達94,110億港元,當中有347間為內地企業,這些內地企業至今已透過香港集資超過11,000億港元。在聯交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進行。第三代電子交易系統,即「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已全面投入運作。新系統提供一個連接投資者、經紀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場效率及促進股票市場的網上交易。

至於衍生產品市場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有四種期貨產品及兩種期權產品於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及聯交所進行買賣,包括指數期貨、股票期貨、利率期貨、債券期貨、指數期權及股票期權。隨著越來越多內地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上市,H股指數期貨及期權已分別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此外,新華富時中國25指數期貨及期權亦已在2005年5月推出。隨著恆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於2000年6月轉以「自動交易系統」進行,衍生產品市場的交易運作已全面電子化。在兩個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三間互連的結算公司進行交收及結算,該三間公司分別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
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收及結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該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第三代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該系統的開放式結構使香港交易所可以與市場參與者接連。在衍生產品市場方面,香港交易所於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取代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司所沿用的兩套傳統結算系統。「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容許期貨交易所及股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透過單一的前端裝置,結算及交收他們在期貨和期權市場內的交易。

除股票及期貨市場外,本港亦有一個活躍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主要由專業機構參與運作及使用,而涉及的產品包括與股票、利率及貨幣有關的掉期、遠期及期權合約。

香港的債務市場已發展為區內其中一個流通量最高的巿場。「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於1990年設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管理,為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私營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提供結算和託管服務。在2006年9月,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額為363億港元。截至2006年9月底,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數額約為1,304億港元。在2006年上半年,私營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數額共達1,120億港元。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自二十世紀初開始已為投資者提供買賣黃金的交易平台。2005年內,在該貿易場交易的九九金總數量達392萬両。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保險業中心之一。在2006 年6月,本港共有174間認可的保險公司,其中87間在香港注冊成立,其餘87間則分別在21個國家注冊成立,當中以美國及百慕達公司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險業市場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長,臨時數據顯示,2005年的保費總額約為1,410億港元。

香港是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的區域中心,這類活動包括香港認可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以及較大規模的機構基金管理。截至2006年3月底,本港共有1 998個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在2005年年底,該等獲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資產凈值約為52,072億港元。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會滾存龐大的退休資產,促進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強積金屬長線的投資活動,除了對新投資產品帶來需求外,亦會增加對現有產品的需求,更有助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截至2006年5月,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資產總額已達到1,706億港元(220億美元)。

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為配合國際趨勢,香港歷年來已制定和發展本地的金融服務監管制度。主要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和退休計劃的業務。

在1993年,政府把外匯基金辦事處及銀行業監理處合並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確保維持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穩定等中央銀行的功能,能夠由一個具專業知識的機構執行,並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從而維系港人及國際財經界對香港的信心。除了監管銀行業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標包括維持港元穩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進其發展,以及維護廉潔公正的金融制度;這與世界各地中央銀行的功能和目標大致相同。

政府並不參與證券期貨業的日常監管工作。證監會於1989年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執行規管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以及促進和推動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證監會致力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並為投資者提供保障。證監會根據現行的規管架構,有責任規管和監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機構,包括聯交所、期交所及三間認可的結算公司。政府會在有需要時協助推動及協調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場改革。

《200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已於2006年6月23日生效,該修訂條例就分開證監會主席與該會執行管理層的角色,以及增設行政總裁職位而訂定條文。在新的架構下,主席領導證監會董事局制定證監會的整體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監察執行管理層在落實董事局所議定的目標、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於行政總裁,他須對證監會的日常運作負起行政職責。這個模式與本地及國際的最佳管治方法一致。

保監處為政府架構內的一個辦事處,負責執行規管保險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委為保險業監督,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的監管,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險業界會征詢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制訂自我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市場的專業紀律。在保險業監督的推動下,保險業已實施「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規定所有保險中介人須通過考試方能執業。自2002年開始,保險中介人更須參加持續的專業培訓計劃,才獲准延續有關登記或授權。

積金局於1998年9月成立。該局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銀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劃分為三級,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上述的銀行及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這些認可機構可以本港注冊公司或外國銀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經營業務。

目前,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戶口業務,以及接納任何數額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經營商業銀行及資本市場業務。這些銀行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屬於持牌銀行所有,或與持牌銀行有聯系的機構居多,並經營一系列的業務,主要是消費貸款業務。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為三個月的存款。

認可機構三級制使那些基礎穩固但規模不及一般銀行的公司,有資格申請成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經營批發及投資性質的銀行業務。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擬定認可准則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組織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機構,才可獲委託接受公眾的存款。當局會定期檢討發牌准則,以確保這些准則能夠反映監管環境不時轉變的需要,並符合不斷改變的國際標准。

認可機構必須遵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維持足夠的流動資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統計報表;遵守貸款予客戶或董事及雇員的限額規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總裁(包括其候補人)及控制權改變時,尋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國銀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經營業務,是無須在香港持有資本的。根據《銀行業條例》,這些銀行亦不受資本比率規定或以資本為基礎的大額風險額度所限制。

香港在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架構符合國際標准,包括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監管程序採用風險為本的模式,著重評估認可機構就所面對的現有及潛在風險而採用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的質素。監管的目的在於設計一套審慎的監察制度,以協助維持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同時並提供足夠的靈活空間,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

所有本地注冊認可機構現時均須按巴塞爾委員會在1988年發出的《資本協議》所訂明的資本充足標准,保持不少於8%的法定資本充足比率。金管局打算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於2004年6月頒布的經修訂資本充足架構(一般稱為《資本協議二》)。在監管外國銀行的風險方面,銀行資本是否充裕是由銀行注冊地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雖然監管信用集中風險是銀行的總辦事處及注冊地的監管機構的責任,但金管局仍會就銀行提供大額貸款的個案,收集有助審慎監管的數據。至於外匯風險,金管局會檢討及監管銀行的內部限額,這些限額通常是由銀行的總辦事處訂定。如有任何超越該限額的個案,外國銀行必須向金管局報告。本港所有的認可機構,不論其注冊地點,均須保持不少於25%的法定流動資金比率。

鑒於電子銀行服務在香港日漸普及,而認可機構亦越來越倚賴信息科技,金管局繼續加強其在電子銀行及認可機構科技風險管理方面的監管架構。為此,金管局發出了一系列的指引,包括《電子銀行的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並由2002年起就電子銀行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進行了約80次的專家小組現場審查。此外,金管局又推行為認可機構而設的自動管控自我評估程序,以評定這些機構在電子銀行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方面的管控成效。鑒於本港的電子銀行詐騙個案日漸增加,有關電子銀行保安的多渠道消費者教育計劃已經展開。銀行亦由2005年6月開始推行雙重身分核實方法,以加強對高風險零售網上銀行交易的保安管制。

金管局正採取兩項主要措施,以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第一,金管局正協助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在香港設立存款保障計劃。根據該計劃,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每名存戶最多可獲10萬港元的賠償。預期該計劃將於2006年下半年開始投入運作,以提供存款保障。第二,業內公會已按金管局的建議,於香港設立商業信貸資料庫。該資料庫已於2004年11月開始運作,第一階段涵蓋每年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港元的非上巿公司的信貸資料。金管局會與業內公會合作,研究如何擴大商業信貸資料庫的信貸資料范圍。

證券及期貨:香港特區政府對證券業的政策,是為該行業提供有利環境,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公平運作的市場,並施以足夠的監管,盡可能確保證券及期貨機構依循完善的商業標准,以保持投資者的信心,但又不會因制度繁瑣或財政干預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礙。

科技發展及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趨勢正加劇各地市場間的競爭。為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財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公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推行三大范疇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場的基礎設施;透過把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股份化和合並,對市場架構進行改革;以及把規管制度的法律架構更新和精簡合理化。

在市場架構改革方面,有關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合並的授權法例,即《交易及結算所(合並)條例》,已於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並計劃其後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為合並後的機構,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並的目的在於設立一個新的市場架構以提高效率、減低成本、加強風險管理及鼓勵市場推出新產品和服務,從而提高市場的競爭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間商業機構,但獲授予維持一個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場,以及審慎管理風險等重要公共職能。根據上述法例訂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確保該公司在發展業務時能在履行公共職能和達到商業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規管方面的改革,《證券及期貨條例》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該條例把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更新,並綜合為一條新法例,使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管制度符合國際標准和慣例。該條例亦同時引入新的規管措施,包括為市場中介人建立單一的發牌制度,以簡化規管安排和減輕受規管人士的負擔;引入新發牌條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務的質素;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程序處理有關個案,並擴大現有的刑事檢控范圍,以打擊市場失當行為;更新有關披露證券權益的規定,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以及以靈活方式規管自動化交易服務,促進市場創新。條例提供了一個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規管架構,並在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市場發展這兩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條例亦進一步鞏固了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內地首要集資中心的地位。

保險:《保險公司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由保險業監督授權及進行審慎的監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許信譽良好、財政穩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險公司,加入保險行列。所有尋求保險業監督授權的保險公司,均須受相同的授權准則所規限,而所有獲授權的保險公司,不論其注冊地點,亦受保險業監督審慎監管。

強積金制度: 1995年8月,香港製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設立一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奠下基礎;這意味著香港在提供雇員退休保障方面,邁出重要的一步。該條例在1998年3月獲修訂,附屬規例亦分別於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獲得通過,就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和某些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獲豁免的事宜,訂立具體的規則。

由於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強積金制度下訂立多項措施,確保強積金資產獲得妥善保管。該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強積金受託人方面訂立嚴格准則;審慎作出監管,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標准和遵守規例;確保計劃能順利運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設立一個補償基金機制,補償因違法行為而招致的損失。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截至2006年5月底,約有98.7%的僱主、96.9%的有關雇員及77%的自僱人士參與了強積金計劃。當局不斷檢討強積金法例,以加強強積金制度的效益和效率。若干與運作及技術事宜有關的法例修訂,已於2002年制定。另一批有關投資規管的法例修訂,亦已於2006年制定。積金局現正擬備其它涵蓋計劃行政及執法事宜的修訂建議,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04年6月,積金局頒布《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及投資表現資料的披露,目的是提高透明度,確保計劃成員獲得更多資料,作出明智的投資決定。積金局並於2005年7月公布一套《合規標准》,藉以協助核准強積金受託人建立嚴謹的合規框架,以便監察機構有否履行法定義務及責任。

貨幣市場:就貨幣市場而言,本港的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規模龐大,交投活躍,而銀行之間的批發港元活動亦是透過銀行同業拆息市場進行。香港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場資金流動性的重要指針,而對港元信貸的定價而言,亦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來,銀行同業資金都是銀行體系中港元的主要來源,尤其對那些沒有經營大型零售網路的銀行(多數是外地注冊的銀行)而言。同時,銀行同業拆息市場亦是那些擁有大量客戶存款的銀行作出短期貸款投資的渠道。目前,銀行同業資金占所有銀行的港元債務總額約15%,反映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對香港金融中介服務非常重要。

貨幣政策: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亦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使外匯市場上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7.80港元兌1美元左右的水平。採取這目標的原因是香港是一個高度外向的經濟體系。無論就本地進行的商業活動的性質或公眾信心而言,維持港元匯價穩定對香港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本港於1983年10月實施聯系匯率制度,該制度是一個貨幣發行局制度。貨幣發行局模式規定,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貨幣基礎包括已發行的紙幣和硬幣、持牌銀行在金管局開設的結算戶口的結余總和(即總結余)及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

截至2006年5月底,本港的外匯儲備達1,265億美元,約為流通貨幣的六倍,在全球排行第八位。本港三間發鈔銀行發行紙幣時,須於金管局的外匯基金戶口存放美元(以7.80港元兌1美元計),以換取法律規定作為銀行發鈔支持的負債證明書。至於由政府發行的10元紙幣及硬幣,金管局與代理銀行(負責保管和在市面推出10元紙幣及硬幣)之間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因此,港元紙幣及硬幣均獲得存於外匯基金的美元全面支持,其變動亦由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增減配合。自1998年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銀行明確保證,會將這些銀行的結算戶口內的港元兌換為美元。金管局在2005年5月18日推出強方兌換保證,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並宣布將現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銀行的弱方兌換保證移至7.85的水平,讓強弱雙向的兌換保證能對稱地以聯系匯率7.80為中心點而運作。在強方及弱方兌換保證水平所設定的兌換范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原則的市場操作,以促進貨幣及外匯市場暢順運作。

債務市場的發展:過去10年,為發展本地債務市場,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並設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發行計劃提供高質素的港元債券,並為港元債券提供基準收益率曲線,從而促進債務市場的增長。「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建立為港元及非港元債券提供高效率的結算及交收系統,而與海外結算系統的聯網則有助促進跨境債務工具的投資。其它措施包括由1999年3月起允許以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作為買賣期貨、指數期權和股票期權的孖展抵押品,這有助鼓勵市場廣泛利用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從而提高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的流通量。另外,外匯基金債券於1999年8月開始在聯交所上市,把投資者基礎擴大至個人投資者的層面。此舉有助各機構發行的債券上市,如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公司)自1999年10月起把發行的部分債券在聯交所上市。

為進一步提高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二手市場的流通量和透明度,金管局自2000年起採取了多項改革措施,包括根據基準准則定期檢討市場莊家的表現;以長期外匯基金債券取代短期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預先公布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季度發行時間表。金管局自2002年11月起在其網頁公布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和結算的其它債務證券每月成交量及未償還額的統計數字,這些數字按剩餘期限及定息/浮息債券分類。另外,金管局於2002年12月推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定價計劃」,以加強港元基準收益率曲線的可信性。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定價由主要新聞通訊社發布,並刊載於金管局的網站。

金管局一直致力加強債務市場的基礎建設,分別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了「美元結算系統」及「歐元結算系統」,讓美元及歐元債券交易能夠在亞洲時區內高效率地進行實時結算交收。2005年12月,馬來西亞中央銀行與金管局簽訂諒解備忘錄,在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幣實時支付結算系統及香港的美元實時支付結算系統之間建立聯網。聯網定於2006年內完成,是區內首次在兩個實時支付結算系統之間建立跨境聯網,為兩種貨幣提供外匯交易同步交收服務。

香港交易所於2001年11月推出三年期外匯基金債券期貨作為債務市場對沖風險的工具。為鼓勵更多公司把發行的債券上市,香港交易所於2002年7月1日調低債券的上市費用。此外,政府亦採取了多項措施,簡化有關債券發行與上市的規例及程序。

為促進零售債券市場的發展,各機構不斷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在1999年把符合寬減利得稅資格的債券的最低面值由50萬港元調低至五萬港元;向公眾灌輸有關債券投資的知識;檢討公開發售債券的規則;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過銀行的銷售網路發行以個人投資者為對象的債券;以及推出零售外匯基金債券。於2000年12月推行的強積金制度,進一步推動了債務市場及基金管理業務的發展。政府在2004年5月及7月兩度成功發債,提升了市民大眾對債券的認識和興趣,並增加了市民的投資選擇。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對這兩次發債的反應非常踴躍,這不但證明香港具備發行大規模債券的基建和人才,而且亦顯示本港對高質素債券的龐大潛在需求。

政府正就改善零售債券和股份的公開發售制度進行分階段檢討。在攺善計劃首階段提出的建議,已於2003年5月落實。2004年12月,《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中與招股章程有關的修訂條文開始生效,標志著該改善計劃的第二階段已經完成,並且明確地為首階段的措施賦予法定地位。改善計劃的第三階段隨著證監會發表有關對《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詢文件而於2005年8月展開。改革建議的范疇涉及令類近但在法律上分為不同類別的金融產品的監管趨向一致、交易前的研究、保薦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以藉提述方式將在某網上存管處備存的信息納入招股章程內的制度等。咨詢期於2005年12月31日結束,並接獲26份意見書。政府期望響應文件可於2006年第三季發表。

對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監察:《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於2004年11月生效。該條例的目的,是促進對香港在貨幣或金融方面的穩定性,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整體安全和效率。該條例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定及監察該等結算及交收系統。該條例亦對經該等指定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法例或任何其它法例影響。為此,金融管理專員會向符合該條例所列明的若干准則的指定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五個結算及交收系統(包括「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持續聯系結算及交收系統」、「美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及「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獲指定並各自獲發給終局性證明書。該條例實施後,一個獨立的結算及交收系統上訴審裁處已根據該條例設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專員在指定及相關事宜方面所作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此外,由獨立人士組成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已於2004年12月成立,負責檢討金融管理專員對金管局具有法定或實益權益的指定系統施加該條例規定的標准時所採用的程序與步驟。

㈦ 金融機構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回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答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㈧ 金融都包括什麼

金融即貨幣的資金融通,是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之相關的經濟行版為的總稱。包括貨幣的發行與回權籠,銀行的存款與貸款,有價證券的發行與流通,外匯買賣,保險與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支付與結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體、金融客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金融主體就是在金融活動中的人和單位,包括投資者和融資者;金融客體就是人們參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關系就是哪些人有資格發行股票等有價證券,哪些人有資格可以購買相應的金融產品。

㈨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有哪些

1、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范圍: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服務,票據的咨詢服務,金融軟體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金融信息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術外包。

可選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從事廣告業務……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2、示例

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會展服務,計算機、網路信息、系 統集成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 業形象策劃;銷售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

3、金融機構的定義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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