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定期分別對本系統金融統計工作進行評比,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系統統計工作進行評比。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金融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分別給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一)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完成金融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及時性、准確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金融統計分析、統計監督方面有創新,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運用和推廣現代化統計信息技術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五)在強化統計教育和統計專業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方面, 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自行編制發布金融統計調查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本規定有關保密條款和《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超越許可權,自行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強迫和授意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七)對堅持原則實報統計數據或檢舉揭發統計違法、違規行為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造成重大損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各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不含地、市)以上機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一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對於違反本規定,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字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晉升職務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所受處罰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 應如何辦理保密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保密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回,即國家秘密事答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⑶ 反洗錢工作人員對反洗錢工作保密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反洗錢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1、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反洗錢相關資料;
2、 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談論反洗錢相關信息;
3、 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錢相關資料;
4、 不在反洗錢監測系統外上報反洗錢相關數據;
5、 未經批准,不得隨身攜帶反洗錢相關資料。
6、銀行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7、銀行員工應當對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8、銀行員工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3)金融機構應向申請授權密級擴展閱讀:
1、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2、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3、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4、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
⑷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什麼情況下可能申請定密授權
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回出其定密許可權的答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4)金融機構應向申請授權密級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⑸ 對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有什麼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對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規定如下:
1、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2、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5)金融機構應向申請授權密級擴展閱讀
1、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2、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3、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⑹ 關於密級文件管理標准
一。 秘密文件的范圍
第一條 凡不能公開發表的涉及黨與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電報、圖表、資料、圖書、刊物、教材、照片、錄音帶、錄相帶、擬制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樣,打字臘紙、復印廢頁、印刷余份等,都屬本辦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 秘密文件根據秘密程度的高低劃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各單位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發〔64〕627號文件)精神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秘密文件的密級劃分細則。
第三條 不宜對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資料、圖片等,可做為內部材料,不劃密級,但應注意保存,不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對外泄露。
二。 文件制發
第四條 文件制發部門要根據文件內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適當的密級、印份、發送范圍和閱讀級限,由制文部門的負責人核定簽印。
第五條 秘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批准份數,一律由內部機要列印人員或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製,絕密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的秘書部門,是負責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部門,是秘密文件收發、運轉的樞紐,必須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記、分發、運轉、清退、立卷、保管、銷毀和移交等各個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參加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須交秘書部門的文件管理人員,個人不得保存。
第八條 秘密文件應由經管文件的人員拆封,領導親啟件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閱。
第九條 嚴格執行關於翻印、復印文件的規定。上級機關的發文,屬機密、秘密級文件,須經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批准後翻印、轉發。凡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復印、翻印。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印時,經制文部門同意,並要嚴格控制份數,不得改變使用范圍。
復印件要同原件同樣管理。
第十條 縣、團級以上單位,未配專職文書人員的,不發給文件。
第十一條 秘密文件必須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庫房或文件櫃內,對平時使用的秘密文件,應妥善保管,用後隨手入櫃加鎖。
四。 文件閱讀
第十二條 秘密文件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傳達、閱讀,不經制文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
第十三條 傳閱秘密文件,要由機要人員填寫傳閱單,統一掌握,閱後主動退回,不要橫傳,對急辦的文件,機要人員要及時催辦。
第十四條 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閱讀,不得帶到宿舍、醫院或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借閱秘密文件,要履行嚴格的借閱手續。絕密文件應當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文書人員對借出的文件應及時追回。
第十六條 不經組織批准,個人不得隨意摘記秘密文件內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為公開報刊撰寫稿件。
五。 文件傳遞
第十七條 傳遞秘密文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往外地,應由機要通信部門遞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重要密件,須由機要交通遞送或派兩名專人護送。
(二)市內傳遞,由機要人員遞送。絕密件、密碼電報,須由機要人員用專車遞送。
(三)單位內部傳遞,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簽收手續,無關人員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駐外機構遞送,要按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在公開函電中暴露我秘密機構的名稱和性質。
(五)向我駐港澳機構寄發文件、資料和函件,一律通過機要寄「廣東省委第八辦公室」轉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郵寄。
(六)文件要密封,標明密級,放在文件包、箱內,做到文件不離人,專程直送,不得他往,並嚴格簽收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外出工作,不得隨身攜帶絕密、機密級文件。幹部出國工作,一律不準攜帶各類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 文件核對和清退
第十九條 各單位文件管理人員對保管的秘密文件應做到:絕密文件一周一核對;機密文件半月一核對;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對。在核對中發現短缺文件應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對其下屬單位的文件實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兩個辦公廳將上年各類秘密文件的清退情況向市保密委員會作出報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條 機構撤銷、合並時,原機構的秘密文件應隨同文書檔案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清退的,退回原發文部門;
(二)應歸檔的,整理立卷移交檔案部門;
(三)需帶往合並單位的,移入合並單位;
(四)無保存價值的,按規定銷毀。
原機構應按上述辦法將文件、檔案登記造冊,認真移交,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結束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人員工作變動時,須對所管秘密文件進行清點移交。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對個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帶走,更不能隨意銷毀或遺棄,必須全部移交清楚後,才能離開。
八。 文件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文書人員按照立卷規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辦和清理的基礎上,分類立卷歸檔,並於三月底前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九。 文件銷毀
第二十四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審查批准;任何個人不得自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盡。市內五區安排在青島造紙廠、人民造紙廠監銷,各縣(市)和黃島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有保密條件的造紙廠監銷。在裝卸、運送、監銷過程中,要有安全措施,嚴防丟失或被竊。
第二十六條 一切屬於保密范圍的文件和資料,均不準向物資回收部門或私人出售。
十。 機要人員條件及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配備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選拔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擔任。並要堅持先審後用和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不適合做機要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盡到下列責任: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對黨忠誠,堅守崗位、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對刺探、竊取、出賣國家秘密的行為及時檢舉,敢於斗爭。
(三)模範遵守中央十項保密守則和省、市的有關保密規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種手續完備,文件運轉及時、准確,不失密。
第二十九條 承印秘密文件的單位,要對職工加強保密教育,落實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印刷過程中的安全。
十一。 獎懲辦法
第三十條 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績突出者;及時發現他人違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損失者;在危難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維護和保衛秘密文件安全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違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丟失秘密文件)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需要,制訂秘密文件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黨、政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模範地執行本辦法,並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執行。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部門和領導同志 的機要秘書工作。
第二條 機要秘書是機關領導同志的工作助手,機要秘書的工作是機關文書處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機要秘書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領導同志交辦的其它事項,為領導工作服務。
第四條 機要秘書工作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須挑選成份好,政治歷史清白,社會關系單純,政治上絕對可靠,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黨員幹部擔任。任用機要秘書,必須按照上述條件由任用部門嚴格審查,報上級黨委組織部批准。
第五條 對機要秘書的基本要求是:
立場堅定,忠誠老實;
服從組織,遵守紀律;
熱愛工作,努力學習;
埋頭苦幹,艱苦樸素;
細心耐煩,准確迅速;
謙虛謹慎,嚴守秘密;
堅持原則,執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條 機要秘書應當熟悉領導同志的工作習慣,努力領會領導同志的工作意圖,准確、及時地做好工作。
第七條 在工作中嚴格執行《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八條 每天將收到的文電、通知、資料、信函、請柬等,分別輕重緩急,及時送閱處理,不得積壓。
第九條 對較長的文件、電報,如有可能和需要,應當摘要後連同原文一起送閱。
第十條 對領導同志閱辦完畢的文件,應當認真細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收進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內部材料,按下列辦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種類,分別登記編號或按原有的順序號排列保管。
(二)領導同志如在黨、政、軍、民不同機關兼任幾種不同職務,應當將不同職務的文件分別登記、分別存放,以便分別處理。
(三)秘密文件與公開文件分別存放,絕密文件單另嚴密管理理。
(四)發出文件要登記編號,履行簽收手續。
(五)必須將秘密文件放置於辦公室的保險櫃、文件櫃內,外出時,輥封落鎖。
(六)將領導同志外出工作或參加會議帶回秘密文件,交由機關文書處理部門登記保管。
第十二條 對所保管的文件,應當按規定定期清 理。
(一)絕密文件一般半個月清查一次,分別情況,及時退回原發單位,移交機關機要室、保密室、檔案室,或者暫時妥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遲三個月清查處理一次。在清查中,如發現文件有損壞和遺失,應當及時向領導同志和有關單位報告,積極設法追查和補救。
第十三條 機要秘書個人無權銷毀任何秘密文件。銷毀文件應當按《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辦理。
第十四條 年終應當將文件的清理、保管情況向領導同志和領導機關寫一書面匯報。
第十五條 機要秘書調動工作的時候,必須將自己經給接替工作的同志,當面點清,雙方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六條 打電話、對外接洽,要語言准確,態度謙和,如實反映情況,如實轉達意見。
保 密
第十七條 機要秘書必須模範地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視黨和國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在緊要關頭,都必須採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證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 不得私自將秘密文件帶出辦公室;不經領導同志批准,不得將秘密文件給任何人閱讀。
第十九條 不得為個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內容。
第二十條 嚴禁閑談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嚴禁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條 寫明由領導同志親自拆閱的信件,除領導同志授權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家屬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辦公室,對領導同志周圍的人員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條 必須經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時向有關領導同志和領導部門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況,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現象進行斗爭。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機要秘書受其直接服務的領導同志和所在機關辦公廳(室)的雙重領導, 受所在機關機要秘書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必須積極參加政治活動和組織生活,嚴格遵守各項制度,同周圍同志搞好團結。
第二十六條 要定期向領導同志和有關組織匯報工作、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取得組織上的監督和幫助。
⑺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上級文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
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7)金融機構應向申請授權密級擴展閱讀
保密工作要打好「三大攻堅戰」
一、要強化工作重點。要圍繞打好定密管理、網路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員管理「三大攻堅戰」,下大力,出重拳,求實效。
二、要強化工作創新。要著力推進系統、機制和組織創新。要以場地、經費、技術和人才為支撐,做好「八大平台」規劃,推動「八大平台」建設邁出實質一步。要繼續堅持以行業、戰線為檢查單位,聯合各方力量開展系統專項檢查。要創新開展保密協作組活動,構建溝通交流平台。
三、要強化制度創新。制度創新要體現時代性、增強實操性、注重系統性。要加強對進入涉密領域的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要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密采購和涉密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⑻ 各級機關單位在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具體密級是整個保密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各機關、單位對此應當予以重視,並切實注意以下問題:
(一)對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要有足夠的認識。開展保密工作首先要清楚保什麼,對保什麼的問題不清楚,保密工作就沒有明確的目標,就可能出現盲目性,其結果是國家秘密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有關人員的保密義務難以得到認真的履行。保守國家秘密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關系重大,另外,在發生泄密問題時,要對當事人依法追究責任,如果定密工作未能很好進行,或定密不準,就難以有針對性地採取恰當的保密措施,保障國家秘密安全,對發生的問題也難以恰當地實事求是地作出處理。定密工作是法律規定各機關、單位必須履行的一項保密義務,是一項應盡的責任,必須依法辦事,認真做好。
(二)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負責審批工作的領導同志必須了解和掌握定密的法定程序和依據。各機關、單位對定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具體的制度。定密工作也是各機關、單位的一項日常工作。《保密法》第二章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章專門對定密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領導對這些規定要熟練地掌握並正確地運用。中央《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各機關、單位要建立和健全審定密級的制度。因此,各機關、單位應當針對本機關、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定密工作的承辦人員和審定人員,明確他們的具體工作職責,以保證定密工作的經常性和准確性。各機關、單位的保密組織和主管或兼管保密工作的人員,要對機關、單位所涉及的業務工作經常作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同有關的業務工作部門和人員一道了解、掌握哪些業務工作有國家秘密,國家秘密事項呈現出一種什麼狀態,涉密的關鍵點在哪裡,隨著工作的運轉,國家秘密的狀況有什麼變化等。要准確確定國家秘密,就必須對這些同定密工作相關的具體問題有比較清楚的了解。
(三)必須嚴格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界限。區分的標准和依據是《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屬於規定中明確列舉的事項,就是國家秘密,沒有列舉又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事項,就不屬國家秘密。
⑼ 申請保密資質單位應當提供哪些資料
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2. 承擔或擬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涉密;3. 無外商(含港澳台)投資和僱用外籍人員,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4. 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與境外人員(含港澳台)無婚姻關系;5. 由固定的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要求;6. 一年內未發生泄密事件;7. 無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一般需要經過哪幾個階段:①啟動階段:學習貫徹保密資格審查認證標准要求;建立保密工作組織機構;確定涉密人員和要害部門、部位;編制保密規章制度等。②建設階段:人工防範、物理防範和技術防範措施的落實;保密制度及各種表格的落實與填寫;保密環境的搭建與辦公環境的整合;保密檔案的建立與填充;通信、辦公自動化、計算機網路系統的保密防範措施落實;各種設備設施台帳的建立與檢查;必要時電磁環境的安全檢測等。③審查階段:申請書的填報;對照保密資格審查評分標准進行預評估;針對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進行補充完善;編制現場審查匯報材料;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等。註:1.詳細解釋請參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國保發〔2008〕8號)2. 我單位主要幫助、指導申請單位完成上述①、②階段工作;③階段由申請單位填報申請,認證單位進行審查。
⑽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根據哪些情形變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變更:
(一)該事項泄露後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因為工作需要,原接觸范圍需作很大改變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變更密級。
第十五條 對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解密:
(一)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更為有利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解密。
(10)金融機構應向申請授權密級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四條 某一事項泄露後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范圍):
(一)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二)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三)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四)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五)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八)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第七條 各機關、單位依照規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應當接受其上級機關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第九條 密級確定以後,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