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金融改革的方針政策(要詳細的.越詳細越好!!)
一、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稅制。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主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二、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的財政支持。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凡能納入預算的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改革預算編制制度,完善預算編制,加強審計監督。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和對負債有效臨控。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政府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三、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要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選擇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充實資本金,創造條件上市。深化政策性銀行改革。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在加強監管和保持資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國家給予適當支持。通過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農村社區服務的地方性金融企業。
三、健全金融調控機制。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市場利率。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有選擇、分步驟放寬對跨境資本活動的限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建立和完善統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統。改進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維護金融運行和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防止系統性風險。
四、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㈡ 國家有哪些有關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2006年底,銀監會發布了《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專村建設屬的若干意見》,按照「低門檻、嚴監管」原則,引導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並先行在吉林、四川、內蒙古、青海、甘肅、湖北試點。自2007年初以來,銀監會出台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一系列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文件,後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決定擴大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試點范圍,將試點省份從6個省(自治區)擴大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㈢ 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的配套政策是什麼
(1)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建立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正向激勵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可優先辦理支農再貸款;對支農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其增加支農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允許其靈活支取特種存款等手段,拓寬其支農信貸資金來源。
(2)通過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信用衍生產品,拓寬涉農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分散農業貸款的信用風險。鼓勵涉農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和市場狀況,積極探索開發以中長期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涉農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防範和控制涉農信貸資產風險。
(3)加快農村支付體系建設步伐,提高農村地區支付結算業務的便利程度。涉農金融機構要開發和推廣適合農村實際的支付結算服務品種。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路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4)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區域金融生態。中國人民銀行試點地區的分支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資信打分和信用積分制度,推動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5)按照「寬准入、嚴監管」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完善和實施鼓勵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市場准入和扶持政策。(6)發揮財政性資金的杠桿作用,增加金融資源向農村投放的吸引力。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鼓勵地方政府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同時,也可對涉農企業與農戶的貸款實行貼息,或者建立保險補貼金制度,為提供涉農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參保企業與農戶提供保費、經營費用和超賠補貼。
㈣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在哪些市(縣)試點
第一,有內在需求。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農村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經濟加速發展,農民的收入持續增加。2010年末,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已接近6000元,不少發達地區已經超過1萬元,很多農村和農民正在由過去主要解決溫飽問題開始轉向致富奔小康,更加註重提高生活的質量和幸福度。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快速發展變化中的「三農」經濟迫切需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及時跟進,需要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供給及時跟上。
第二,有基礎條件。農村金融改革從1986年「行社分家」到現在,做了大量積極有效的探索。一是積極推動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實現商業化自主經營;二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准許金融機構對貸款自主定價;三是大力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向農村有序流動。同時,鼓勵縣域地方法人可貸資金的一定比例留在當地使用,並探索推進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改革試點。此外,積極推進農村徵信體系、支付結算體系等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多方面、多角度的改革,應該說,我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能力、農村金融基礎設施、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已經具備了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提供支撐的基礎條件。
第三,有政策環境。中央反復強調,「三農」工作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10年,中央連續七個一號文件聚焦「三農」。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核心,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的同時,要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這是「十二五」時期的一項重大任務。201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促進更多的資金流向「三農」。所以,從統籌城鄉發展、擴大內需、調整結構、改善民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局考慮,政策環境要求我們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方面不斷地取得務實突破。
第四,有現實意義。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不僅有利於緩解農民貸款難,促進更多的信貸資金流向農業、農村和農民,而且有利於緩解對農村和農民金融服務不簡便、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向農村和農民普及金融知識,有利於活躍農村商貿流通和促進擴大農村消費,也有利於金融機構培育和拓展新的盈利增長點。這項工作,對改善農村民生有利,對政府發展經濟有利,對金融機構拓展業務有利,是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內在呼喚。從來沒有一個金融創新,像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一樣,能夠把各方面的政策和力量緊緊凝聚在一起。
㈤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㈥ 為什麼歷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的農村金融改革措施多數得不到落實
錢這玩意呢,到農村匯報低,見效慢,銀行那幫大爺呢都是想乘早撈,老了走...
㈦ 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企業改革,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2〕5號)的精神,為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制定本方案。
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要保持信用社各項管理工作和支農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要遵守紀律,顧全大局,不得自行其是,防止借改革之機突擊進人,突擊花錢,突擊放貸,防範各類道德風險。二是試點地區的改革,要嚴格按照本方案進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強信息溝通,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在積極推動改革的同時,要做好各項管理和服務工作,有效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三是正確處理改革試點和面上工作的關系。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未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按照現行管理體制,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要切實加強對信用社的監督和管理,督促信用社進一步改進支農服務,防範和查處大案要案。四是改革過渡時期要特別注意防範和處置信用社風險,對可能出現支付風險的信用社,監管部門要及時提出處置預案,需要資金救助的,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銀行、銀監會要研究建立突發性支付風險的應急處理機制。
㈧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㈨ 國家為解決農村貸款難出台了哪些政策
農村資金短缺抄,農民貸款難,是制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之一。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各地可通過建立擔保基金或擔保機構等辦法,解決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抵押擔保難的問題。自2003年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以來,全國都組織開展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農村貸款難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但要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就要鞏固和發展農村信用社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縣域內各金融機構要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一定比例的資金向農村傾斜,充分發揮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獨特優勢,深入田間地頭,簡化貸款手續,為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資金保障。同時,政府鼓勵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和各種微型金融組織,並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允許民間借貸發展,並加以規范和引導。
㈩ 中央一號文件出台,對農村金融市場有何影響對農村金融業務有何利好
這是個寫進農業文件里的財政問題。
這次的農村土地金融,就是解決這個問題——還是不能買賣,但是允許投資,農民不懂投資,但那些金融公司懂,農村土地允許入市了,新一輪搞地皮將能啟動。至於到底有沒有那麼多在農村土地上的建設需求?哪管那麼多,先撐過這幾年吧。其實這分明是個財政口的問題,但更妙的是,這和農業沾邊,大家應該知道每年的一號文件都是農業的,所以這個事兒就趕趕緊寫進了一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