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租賃的期限有什麼特殊規定,最長租期為多久
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城鎮房屋買賣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為了防止當事人 「以回租代買」規避稅費答,我國合同法對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有特殊要求。根據《合 同法》第214條和第236條的規定,我國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如 果約定的租期超過20年,則超過部分無效,租賃關系存續20年時,租賃合同被視為期限屆滿,當事人需要續訂合同,續訂的期限同樣最長為20年。如果20年期滿 後當事人沒有續訂,承租人仍使用租賃房屋的,則租賃變為不定期,雙方可以隨時 解除租賃合同。綜上可見,法律允許多次續租最終達到承租人可以無限期使用房屋的效果,但 是不允許當事人一次性約定「一輩子」,此處,立法者不僅僅是為了防止雙方串通, 「以租代買」規避房屋土地流轉稅,也意在給租賃雙方一個重新考慮的機會,就個 人利益而言,市場上房屋租金價格不斷變化,一錘子買賣難免使其中一方利益 受損。
❷ 為什麼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1、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並不想長期佔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後,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里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應當說租賃期太長並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2、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3、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在房屋租賃中,用於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於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一般講用於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4、20年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並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❸ 法律對房屋租賃期限有什麼要求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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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房屋租賃規定期限房屋租賃到期日怎麼規定的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回答,從法律上來講,這關鍵要看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中,對此問題如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