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什麼虛假,哪怕是借錢,錢一進一出就行了
㈡ 如果原告提交起訴狀信息虛假,律師知道還要幫其打官司犯法嗎
如果原告提交虛假證據訴訟,可能存在訴訟欺詐,訴訟欺詐是欺詐法院內,法院會駁回其訴容訟請求。每一個法官對每個案件證據真實性判斷能力都是非常強的,所以原告拿虛假證據蒙騙法官,是蒙騙不了的。律師代理官司,是代理原告去參加訴訟程序,原告提交假證據,無論律師知道與否,法院都不會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
㈢ 銀行在抽逃出資這種違法的驗資行為中應負什麼責任
你好!
你這問題不太完整,要看是國有銀行,或是股份制銀行!
這對最後定罪量刑起著決定作用!
㈣ 虛假驗資
我們廣商稅務師事務所集多年的公司注冊、會計審計、稅務審計經歷,與大家分享一下這方面經驗:
(1)虛假驗資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虛假注資,另一種是欺騙注資或抽逃資金,兩者區別:前者在公司成立前弄虛作假,後者是公司成立後弄虛作假。
(2)前者刑罰輕一點,後者刑罰重一點。除了刑罰處罰外,應關注《公司法》仍然有民事責任的處罰。
(3)如果一定要搞虛假驗資,有經驗的專業機構會在上面兩者中選擇第一種來操作,有些代理機構憑主觀想像建議企業主按第二種來操作(缺乏經驗,沒有惡意)。而且第二種的操作成本反而比第一種高。
(4)第一種與第二種之間的操作細節一般外人很少關注,專門搞假驗資的人由於缺少法律意識及不關心給客戶造成的後果的心態,無心去了解這些。
(5)從犯罪者施行犯罪的心態很容易區分這兩者:第一種是企業主沒有任何繳納出資的意向,這一點需在虛假注冊細節方面體現出來。第二種是企業主也沒有繳納出資的意向,但注冊過程中的各項細則又指向企業主以後會繳納出資,或直接安排墊資方進入基本戶後再轉走。
(6)由於第一種和第二種均觸犯刑責,人們便不再關心多這么一兩年的處罰,轉而關心自己在參與虛假驗資的芸芸眾生中有沒有降低出事概率的方法。
(7)經多年的跟綜統計,參與虛假驗資的企業,大凡出事,均不是自己犯傻惹出來的禍,全部均為拔出蘿卜帶出泥。
(8)於是,只盯在成本上而不考慮注冊代理人的經驗及建議是萬萬不妥的。一般採取如下方法降低客戶這方面的風險:
1)如果沒有迫切的注冊資本需求,建議分期按實注資。
2)由於新的公司注冊規定中增加了多種資產的投資,建議客戶是否有其他資產可供注資。
3)此處略去16個字。
4)此處略去31個字。
㈤ 被起訴金融機構貸款詐騙罪後被立即逮捕嗎
貸款詐騙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會立即採取刑事拘留,並申請批捕,檢察院批回捕後,即行轉捕。
《刑答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㈥ 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證明如何承擔民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誠實信用的原則普遍支配民事行為人的具體民事行為,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活動也不例外。會計師事務所無論故意或過失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都存在過錯,而且這種過錯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對於侵權之債的的一般規定,但我們可以把他擴張解釋後適用於侵犯債權的領域,因為侵犯債權在廣義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是國家批準的依法獨立承擔會計師業務的事業單位。該法第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違反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程序,可以適用前述條款。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4月4日以法函[1996]56號復函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無特別註明,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足清償部分,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的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1998]13號文,實際上是對法函[1996]56號復函的補充,它進一步明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實施前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債務人不足清償部分,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的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㈦ 金融憑證詐騙起訴狀
一、本罪主體是復一般主體,侵犯制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金融憑證。本罪是把金融憑證詐騙行為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特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量刑也突破了詐騙罪的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三、本罪為故意犯罪。不知是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而使用的,不構成本罪。同時本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騙取後不想歸還。明知已無償還能力而實施騙取,可推定本罪成立。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仍有效,其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新《刑法》,量刑有所調整。
㈧ 對出資不實企業法人債務訴訟的幾個技巧
一、充分衡量「打贏」與「打成」的可能性,進行必要的訴訟可行性論證,避免僅僅考慮了表面勝訴可能性的盲目起訴,不讓裁判文書「先天白條化」
二、依法追究更多的被告的法律責任
談到訴訟時追究更多的被告的法律責任,有一種流行的話語,叫做「深口袋理論」,意思是說打官司要想辦法找有錢人打,要向有錢的的口袋裡深掏下去,方才容易掏出錢來。當然,對於被告而言,承擔責任永遠沒有享受權利愉快,哪怕讓其承擔責任的事實、法律根據再充足。
那麼,可以請來充當出資不實企業法人的共同被告都有什麼人呢?一般來說,一旦出現出資不實(含虛假出資及抽逃資金),則所有股東(包括已經履行自己出資份額的股東)、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存在驗資過錯的會計師事務所、債務擔保人等充當被告是沒有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專門下過幾次司法解釋。但以下兩類主體,盡管可能存在爭議意見,還是值得債權人對出資不實企業法人提起訴訟時追究。
一是幫助或教唆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者。從法理上來說,除了擔保人依據擔保合同承擔合同之債以外,股東、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存在驗資過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不實企業法人的債權人所承擔的,均是侵權之債,幫助或教唆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者,當為共同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二是對出資不實企業的成立存在故意或嚴重過失的工商行政部門。作為「經濟警察」,工商行政部門名不副實的情況並不少見。《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為此,工商行政部門無權游離於法律規定之外,對出資不實企業的成立存在故意或嚴重過失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落實訴訟保全
有一句口頭禪——「會打不會封,一切都落空」,說的是訴訟過程中,如果只注意訴訟而不注重財產保全,那麼還是有可能債權落空。鑒於總體上我國企業信譽程度普遍低下,司法權威不高也使被告不把生效的判決文書當回事,所以訴訟保全的意義十分重大。特別是針對出資不實被告的訴訟,訴訟保全甚至訴前保全就更顯得重要。
當然,如此訴訟成本會有所增加,但保全費用並不高,不能因小失大。除了現金、銀行存款、實物財產以外,被告對第三人的債權也是可以考慮的保全對象。
有效的訴訟保全甚至可以「不戰而屈人之兵」,迫使被告不等開庭審理即履行債務。
四、代位權及撤消權的使用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制度;撤銷權則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對代位權、撤消權制度作了具體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消權,前者可能使自己當上資信狀況要遠比虛假出資債務人好的第三方的債權人,實現了債務人的「挪移」;後者則將早已到了第三方手中財產奪回,實現了履行債務用的財產的「挪移」,使之成為自己債權實現的保障。
總之,有效的債務訴訟其實是一個依法合理、充分運用各種資源(法律上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法院的強制力、更多承擔債務的被告及可供執行的財產、對抗不當干預的法律及其他正當資源等等)實現訴訟目的。
㈨ 虛假訴訟起訴狀怎麼樣寫
你可以把虛假訴訟的訴訟請求請為對方虛構事實的一個經過,然後寫明這個事實和理由
㈩ 虛假訴訟起訴狀怎麼樣寫
假設某人和某人是一個公司的負責人為了把公司某項款占為己有張三給李四齣據了一份借款合同,經法院調解此款己歸生效他們二人已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