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支付機構多少備付金已託管至央行
備付金指客戶預存或留存在支付機構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自身財產,此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然而,為防控風險起見,自2017年初央行建立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目前已歷經一年多時間。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經歷了「從0到1」的跨越。
早在2017年1月,央行發文要求支付機構從4月17日開始將客戶備付金存款按一定比例交存央行,主要是為防止支付機構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並引導支付機構回歸業務本源。
2018年1月末,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款突破千億元,自此,每月增加千億元左右,2018年4月末,這一數據將近5000億元,為4995.04億元,比最初上繳額度增長494%。按照上繳50%比例測算,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總規模為9990.08億元。
來源:人民網
Ⅱ 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細則出爐,那些機構受到影響
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細則出爐,其中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廣東益民旅遊休閑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這些都受到了影響。
2014年11月18日,央行上海總部對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實施突擊檢查,發現其通過虛構商戶交易、串戶記賬、虛列開支、將備付金用於日常開支及股東分紅等方式主觀惡意挪用備付金。自2014年12月10日起,受個別商戶散布的信息影響,寧波地區首先出現持卡人同時消費的現象,並逐漸擴散至上海等地區。由於暢購公司備付金嚴重不足且資金籌措不力,暢購卡遭商戶大面積停止受理,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7.8億元,涉及持卡人5.14萬人,客戶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引發了群體事件。上海暢購於2014年7月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在上海、江蘇、浙江等地開展多用途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以及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
由此可見,備付金還是比較重要的。
Ⅲ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介紹
2013年6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公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備付金銀行賬戶管理、客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監督管理、附則5章4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支付機構確定作為備付金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第七條:【版 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應當符權合下列條件:
(一)總資產不得低於 2000 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銀行僅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的,該銀行的總資產不得低於 1000億元。
(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
(三)境內分支機構數量和網點分布能夠滿足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需要,並具有與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
(四)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Ⅳ 中國人民銀行是否已取消對商業銀行的備付金比率的要求什麼時候取消的
是的,已經取消了。
人行的規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 銀發〔1995〕163號),現在已經不執行了
Ⅵ 如何看待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細則
2017年新年伊始,央行繼續開始其互聯網金融整治的步伐。1月13日,央行發布《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宣布自4月17日起,支付寶等支付機構應將一定比例的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且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交存比例視支付牌照類型、監管級別不同而不同,平均約20%。
這一新規對包括阿里和騰訊在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都有一定影響,他們可能無法再以備付金賺取利差,或展開其他金融業務,有媒體報道稱,將集中存管的國內第三方支付備付金總額可能達人民幣5000億元。
支付業務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備付金賬戶的管理、使用存在諸多不規范的行為。比如,人民銀行在2015年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專項檢查中就發現,部分備付金存管賬戶和收付賬戶的賬戶名稱、開立數量不符合要求,部分備付金協議內容不完善,備付金賬戶的開立、變更以及撤銷也未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備,資金存取、劃撥等也未遵守相關規定。此外,有些備付金銀行也存在問題,比如一些尚未備案的銀行,為了吸收存款,也開展備付金存款業務,或者在日常的賬戶使用中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資金校對核驗機制未建立。
Ⅶ 中石化備付金是什麼意思
備付金只是充值的意思,充值後直接存入備付金賬戶,中石化加油卡充值後備付金主副卡均有此賬戶,是從額度賬分配的金額,不能直接用於加油,備付金余額需要持卡到加油站圈存後方可加油。
用戶在辦卡時在石化IC卡系統資料庫里有一個賬號,賬號里存著用戶的數據,這個賬號下面對應著一張IC卡(單用戶),多張時有一張是母卡。
用戶到加油站加油時,用的是IC卡加油,IC卡上記錄著用戶的金額會隨著加油金額減少,直到這張IC卡里的金額為0後,IC卡就加不了油了。這時用戶自己或別人幫在賬號里交錢,但只交錢用戶的IC卡還是加不了油。
因為錢的金額信息還沒存入用戶的IC卡里去,於是用戶就得到加油站的專門機上存貯一下信息,這樣用戶的卡上有了數據又可以繼續加油了。
(7)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備付金管理標准擴展閱讀:
中國石化加油卡是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發行的,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東、山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福建、雲南、海南、浙江、安徽、江西、江蘇、貴州等全國21個省市,20000餘座加油站均可享受加油的油品消費儲值卡。
「備付金」,英文名「provisions」,是指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的那部分存款,一般稱為超額准備金,亦稱「支付准備金」。
廣義的支付准備金,包括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前者叫現金准備,後者叫存款准備,其中存款准備金是主體。中國統稱的支付准備金,即備付金,是狹義上的存款准備,即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入中央銀行的存款。
中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除了在客戶存款下降可以調減退回之外,是不能支取或動用的,實際上不能充當支付准備。從1989年開始,中央銀行按照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支付准備金占客戶存款的比率。除有特殊的情況,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不得低於這個比率。
Ⅷ 結算備付金的管理方法
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範和化解證券結算風險,保障結算系統的安全運行,維護結算業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它證券類金融產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結算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均應遵守本辦法,B股交易的結算業務除外。中國證監會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處理。
第三條 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存放在其資金交收賬戶中用於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
第四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本公司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存放結算備付金。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五條 結算參與人申請開立資金交收賬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結算參與人資格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三)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申請表;
(四)資金交收賬戶印鑒卡;
(五)指定收款賬戶授權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結算參與人應在本公司預留指定收款賬戶,用於接收其從資金交收賬戶匯劃的資金。指定收款賬戶應當是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且賬戶名稱與結算參與人名稱應當一致,中國證監會未予規定或另予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本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在本公司網站向結算參與人公布。本公司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結算參與人向其資金交收賬戶存入資金時,應當將資金劃入本公司公布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註明其資金交收賬戶賬號及資金性質(自營資金或客戶資金)。本公司確認收到款項後將相應金額記入其資金交收賬戶。
第九條 根據各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本公司每月為各結算參與人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並按照各結算參與人上月證券日均買入金額和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確定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計算公式為:
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上月證券買入金額/上月交易天數×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暫定為20%。
本條前款規定的上月證券買入金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和債券二級市場買入金額和債券回購初始融出資金金額和到期購回金額,但不包括買斷式回購到期購回金額。
第十條 在每月前3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
第十一條新申請加入本公司結算系統的結算參與人,從其加入之日的下一個月起,執行本辦法有關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規定。
第十二條結算參與人被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本公司有權隨時提高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本公司認為風險較低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
本公司提高或降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調整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或認為必要時,本公司有權重新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計算方法和調整時間。
第十四條資金交收賬戶的資金由於相關原因被凍結,結算參與人應保證資金交收賬戶中凍結資金以外的資金能完成正常交收並滿足該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限額的要求。
第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每日(包括節假日)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不得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可用於應急交收,但如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時,結算參與人應於次一營業日補足。
本公司將資金交收賬戶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情形作為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並作為確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的因素之一。
第十六條 在保證當日資金交收的前提下,資金交收賬戶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後,如超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結算參與人可以申請將超出部分資金劃入其指定收款賬戶。
第十七條 資金交收賬戶余額不能滿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資金時,結算參與人必須在當日交收截止時點之前將不足部分劃入其資金交收賬戶,否則,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交收違約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凍結部分除外)按下列順序用於以下項目的資金交收:
(一)結算互保基金交收;
(二)二級市場資金凈額交收;
(三)實行標准券制度回購購回款交收;
(四)一級市場資金交收。
第十九條 本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同業活期存款利率向結算參與人計付結算備付金利息。
結算備付金利息每季度結息一次,結息日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應計利息記入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並滾入本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統一按結息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不分段計算。
第二十條 本公司向結算參與人提供資金交收賬戶余額查詢服務,結算參與人須注意核查其資金交收賬戶余額。
第二十一條資金交收賬戶開戶資料有關內容或指定收款賬戶發生變更或是託管銀行類結算參與人委託機構發生變更時,結算參與人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結算參與人終止結算參與人資格時,應及時到本公司辦理資金交收賬戶的注銷手續。
對於滿一年未發生結算資金收付活動的資金交收賬戶,如賬戶所屬結算參與人與本公司無債權債務關系,本公司將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轉入本公司專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滬、深市場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同時廢止。
Ⅸ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第三條 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本辦法所稱備付金銀行,是指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活期存款賬戶,包括備付金存管賬戶、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第四條 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和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第五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雙方協議約定,開展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完整,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備付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實行監督,支付機構應當配合。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備付金銀行賬戶管理
第七條 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總資產不得低於2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銀行僅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的,該銀行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000億元。(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三)境內分支機構數量和網點分布能夠滿足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需要,並具有與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四)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第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並且只能選擇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備付金合作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存管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跨行收付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信息進行歸集、核對與監督的備付金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合作銀行是指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取和本銀行支取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的客戶備付金進行監督的備付金銀行。第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與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的一個境內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備付金協議應當約定支付機構從備付金銀行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戶備付金發生損失時雙方應當承擔的償付責任和相關償付方式。備付金協議對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的責任約定不明的,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優先保證客戶備付金安全及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不得因爭議影響客戶正當權益。第十條 支付機構與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應當自備付金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備付金協議內容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辦理。第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至少一個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與自有資金賬戶分戶管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第十二條 備付金存管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收取和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存管賬戶。第十三條 備付金收付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或以銀行轉賬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收付賬戶。第十四條 備付金匯繳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的專用存款賬戶。備付金銀行應當於每日營業終了前,將備付金匯繳賬戶內的資金全額劃轉至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備付金匯繳賬戶將客戶備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資金轉出賬戶。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和備付金協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應當標明支付機構名稱和「客戶備付金」字樣。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以前款規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將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備付金收付賬戶內的客戶備付金轉存至支付機構在同一開戶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銀行賬戶視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支付機構通過備付金收付賬戶轉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非活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的,應退回至原轉存的備付金賬戶。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機構名義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不得以該分支機構自身的名義開立備付金銀行賬戶。第十八條 支付機構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書面告知該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並於擬撤銷賬戶內的資金全額轉入承接賬戶後,辦理銷戶手續。支付機構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存管賬戶的,承接賬戶為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擬撤銷備付金收付賬戶的,承接賬戶為備付金存管賬戶;擬撤銷備付金匯繳賬戶的,承接賬戶為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擬變更備付金存管銀行並撤銷全部備付金存管賬戶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變更理由、時間安排、變更後的備付金存管銀行以及承接賬戶信息等事項。變更前的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於資金劃轉結清當日,撤銷支付機構在該行開立的全部備付金存管賬戶。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的客戶權益保障方案中,說明備付金銀行賬戶撤銷事項,並根據批復辦理銷戶手續。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合作銀行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當日分別書面告知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起5個工作日內、變更或撤銷起2個工作日內,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妥善保管備付金銀行賬戶信息,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繳存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在收訖日起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存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每月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日終余額合計數,不得低於上月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日終余額合計數的50%。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只能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辦理客戶委託的跨行付款業務,以及調整不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備付金銀行賬戶頭寸。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不得跨行劃轉至備付金存管銀行之外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七條 不同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之間不得辦理客戶備付金的劃轉。第二十八條 支付機構按規定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通過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先通過自有資金賬戶辦理,再從其備付金存管賬戶將相應額度的客戶備付金劃轉至自有資金賬戶。第二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准備金,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准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風險准備金按照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少於4家(含)時,計提比例為10%。支付機構增加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的,計提比例動態提高。風險准備金的計提與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劃轉至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結轉至自有資金賬戶。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因辦理客戶備付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費用,不得使用客戶備付金支付。第三十二條 支付機構因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資金賬戶,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自有資金賬戶中確定,且一家支付機構只能確定一個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自自有資金賬戶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支付機構擬變更自有資金賬戶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變更原因、變更後的自有資金賬戶、變更時間等事項。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備付金協議約定向備付金銀行提交支付指令,並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備付金銀行應當對支付指令審核無誤後,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支付機構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備付金銀行有權拒絕執行支付機構未按約定發送的支付指令。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機制,逐日核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等信息,並保存核對記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實施非現場監管以及現場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相關交易、會計處理和檔案資料,要求支付機構對其客戶備付金等相關項目進行外部專項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信息統計監測、核對校驗制度,組織建設相關系統。第三十六條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監督管理支付機構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放比例、風險准備金計提比例。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賬戶中存放客戶備付金以外資金的,可以在計算前款規定的比例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扣減。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支付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調整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比例:(一)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能夠被備付金銀行實時監測;(二)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能夠逐日逐筆核對客戶備付金交易明細;(三)支付機構能通過備付金銀行為客戶提供備付金信息查詢 ;(四)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規范、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夠主動配合備付金銀行監督、備付金銀行對其業務合規性評價較高。第三十九條 備付金銀行應當與支付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核對賬務,發現客戶備付金異常的,應當立即督促支付機構糾正,並立即報告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付金銀行法人或其授權分支機構。第四十條 備付金銀行與支付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備付金銀行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各類信息、材料時,還應當抄送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四十一條 備付金銀行應當於每年第一個季度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上年度與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專項報告,包括備付金存放、歸集、使用、年終余額以及對支付機構業務合規性評價等內容。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或備付金銀行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Ⅹ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備付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備付金是指特許機構辦理兌換業務形成的庫存現鈔, 以及通過在銀行開立備付金賬戶存儲的用於兌換業務的資金。 備付金包括人民幣備付金和外幣備付金。 人民幣備付金和外幣備付金間可自由兌換。
第三十九條 特許機構應通過備付金辦理兌換業務,並按本辦法規定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渠道和方式管理備付金。
第四十條 特許機構的備付金通過以下渠道形成:
(一) 按照本辦法規定自行投入的人民幣及用其購買的外幣資金;
(二)辦理兌換業務中收到並留存的人民幣和外幣資金;
(三)調劑備付金餘缺時調入的人民幣和外幣資金;
(四)以貨幣價差形式或手續費方式獲取的營業收入;
(五)匯率變動產生的匯兌收益。
第四十一條 備付金應專款專用,不得將非特許業務的收入混入備付金,也不得使用備付金支付日常費用。
第四十二條 特許機構應在銀行開立備付金賬戶。
(一) 特許機構經外匯局批准可選擇在包括其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戶)開戶銀行在內,原則上不多於3家同城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外幣備付金賬戶。外幣備付金賬戶按外幣現鈔賬戶管理,可根據需要存提現鈔。
(二) 特許機構應在開立外幣備付金賬戶時向開戶銀行申請開立與外幣備付金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備付金賬戶。
(三)備付金賬戶收入限於:特許機構同城基本戶劃入的款項、備付金賬戶間劃入的款項、庫存備付金現鈔的存入,其他經外匯局批准劃入的款項。
(四)備付金賬戶支出限於:向特許機構同城基本戶劃出的款項、備付金賬戶間劃出的款項、庫存備付金現鈔的提取,其他經外匯局批准劃出的款項。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 特許機構不得開立備付金項下的外幣現匯賬戶。
第四十三條 特許機構應加強庫存備付金現鈔的管理。
(一)庫存備付金現鈔包括:從備付金賬戶提取的現鈔;與客戶兌換時收到的現鈔;調劑備付金餘缺時調入的現鈔。
(二)庫存備付金現鈔的存提均應通過備付金賬戶辦理。
(三)特許機構不得將第(一)款以外的現鈔作為庫存備付金現鈔, 也不得將庫存備付金現鈔存入備付金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第四十四條 特許機構可將同城基本戶資金劃轉至人民幣備付金賬戶(以下簡稱備付金轉入) ,也可將人民幣備付金賬戶資金劃轉至同城基本戶(以下簡稱備付金轉出) ,每月限各辦理一次。 特許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外匯局核准,可將不超過外匯資本金總額 50%的資金結匯後通過基本戶轉入備付金賬戶,1年內不得轉出。滿1年後,可按前款規定辦理備付金轉出。
第四十五條 特許機構可以攜帶現鈔或開戶銀行轉賬的方式通過下列三種渠道調劑備付金的餘缺:
(一)同一法人的特許機構內部。包括:同幣種備付金的拆入或借出,人民幣與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涉及在不同外匯分局轄區間調劑的, 調劑雙方應於首次調劑前制定調運及調劑方案,同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備。
(二)與同一外匯分局轄內的特許機構間。包括:人民幣與非美元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首次調劑前,調劑雙方應制定調運及調劑方案,同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備。
(三)與開戶銀行間。包括:人民幣與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不同幣種外幣備付金間的兌換交易。
第四十六條 特許機構應建立備付金交易電子台賬,完整記錄備付金項下存提現鈔、轉入轉出和調劑的明細情況。
(一)台賬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性質(包括存鈔或提鈔、轉入或轉出、調劑) ,調入調出雙方名稱(交易性質為調劑時填寫)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以攜帶現鈔方式調劑時
填寫並註明同城或異地) 或交易賬號, 交易方式 (現鈔或轉賬) ,存入、轉入或調入資金的幣種及金額,提取、轉出、調出資金的幣種及金額,交易時所使用的匯率(交易性質為調劑且涉及不同貨幣間兌換時填寫) 。
(二)特許機構應每月列印紙質台賬,蓋章後連同相關憑證保存3年備查,相關電子記錄長期保存。
第四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為特許機構辦理備付金項下存提現鈔、轉入轉出、調劑等業務,包括:
(一)備付金賬戶現鈔(含大額現鈔)的存提;
(二)人民幣備付金賬戶與同城基本戶間的相互劃轉;
(三)人民幣備付金賬戶間資金的相互劃轉;
(四)外幣備付金賬戶間資金的相互劃轉;
(五)人民幣與外幣現鈔或備付金賬戶內資金的兌換;
(六)外幣與外幣現鈔或備付金賬戶內資金的兌換。
開戶銀行辦理備付金賬戶項下現鈔的存提調運業務, 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現鈔整點的有關規定, 並比照該規定製定外幣現鈔整點的有關制度後方能辦理。
第四十八條 開戶銀行應將與特許機構間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交易(不同外幣間的兌換交易除外)納入銀行結售匯統計。其中交易主體為非居民個人,交易性質為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