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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防範法律機制

發布時間:2021-02-16 17:54:51

⑴ 如何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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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規定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質、設立、業務范圍專、內部管理、行為屬規則、監管模式、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規定,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督促其加強內部管控,已是金融控股公司乃至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急迫需要。

⑶ 如何建立健全的金融風險防範體系

一、內部控制的概念
對於內部控制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內部控制系統的大概念,認為內部控制分為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由組織結構、職務分離、業務程序、處理手續等因素構成。二是內部控制結構觀點,認為內部控制結構由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製程序組成。三是內部控制整體框架觀點,認為內部控制是由董事會、管理層以及其他員工為達到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循等三個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等五個相互聯系的要素。
我國央行制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中規定,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因而,可以結合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將內部控制定義為金融企業的管理層為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和防範經營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各分支機構、各項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建設等管理方面的目標、措施和方法、程序的總稱,是金融企業的自律行為。

二、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的現狀
我國由於實行市場經濟時間還不長,對內部控制的研究和實踐正處於摸索階段,內控思想散見於各部門、各組織的相關文件中,呈現出比較混亂的局面。主要表現在:
第一、內部控制在概念上不統一。
第二、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第三、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內控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導致制度風險顯現:
一是內控制度不完善,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在某些地方還存在盲點,因而,出現風險和損失自然不可避免。二是雖有內控制度,但制度設計漏洞多,許多制度設計從方便自己工作出發,對防範風險考慮的不多。三是有章不循,本來就不多且不完善的制度,在實際工作中也沒有得到認真執行。有章不循、檢查監督不力,是形成金融風險的主要原因。
第四、金融企業所處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日趨復雜和多樣化,內控制度建設經常滯後。

三、分析形成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現狀的原因
形成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二、金融企業內控文化尚未得到真正的建立,風險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
第三、沒有形成良好的控制環境。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制不順、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激勵機制、大部分內控制度流於形式。
第四、沒有完善的內部控制評價機制。長期以來,很少金融企業對內部控制進行綜合考察。沒有嚴格的評價體系和制約機制,約束性不強。

四、加強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及防範金融風險的對策
根據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先進理論和經驗,對加強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及風防範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為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統一規劃和指導;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理論研究,以及內部控制標准規范和評價體系的研究制定。
第二,加強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環境的建設。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完善董事會的工作機制,控制決策風險。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 ,當然也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目標。在優化董事會的前提下 ,建立比較有效的決策機制 , 完善董事會工作機制 ,主要是 :(1)、請專家進董事會,幫助董事會提高其決策的科學性;(2)、建立有效的決策咨詢機構;(3)、建立重大決策委員會制度等等 。
2、加強以監事會為中心的監控體系的建設。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組成。監事會的監督權是法定的,代表全體股東來行使,監事會既獨立於董事會又獨立於經理層。監事會有較廣的職權范圍 ,發揮好監事會的職責,在科學的監事會運作機制下完成的使命 ,提高公司法人運行的質量。
3、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激勵機制。
4、 培育金融企業內部控制文化。要使金融企業的所有工作人員都了解內部控制的重要性,並理解和掌握內控要點,努力發現問題和風險,並積極參加內部控制,使金融企業內部形成良好的內控環境和文化。一個高效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的主要特徵是對風險很敏感和了解,並將風險意識貫穿在企業所有員工的言語和行為中。

第三、建立健全風險識別、鑒定和評估體系。
1、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覆蓋所有業務風險的監控、評價和預警系統。
2、應用以風險價值(VAR)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方法來進行日常的風險管理和控制,並進行持續的監控和定期評估。
3、要及時根據不斷變化的環境和情況,適時修改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要求。
第四,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操作系統,建立業務經營管理的「三道監控防線」。
1、第一道防線:業務一線崗位實行雙人、雙職、雙責操作,對於因業務需要而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必須有後續監督機制。
2、第二道防線:以各部門、崗位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為主。
3、第三道防線:內部監督部門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使風險管理體系與業務管理流程相匹配。
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企業的內部控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已成為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研究內部控制,對於改善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現狀,保證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⑷ 如何建立健全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及防範經營風險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一、如何建立健全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及防範經營風險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1、即牢牢把握企業法制建設這條主線。
(1)建立"兩個機制",即建立防範投資風險的出資人的法律監督機制,建立防範經營風險的所出資企業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2)搞好"兩個結合",即企業法制建設要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相結合,與依法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加強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相結合;
(3)實現"一個目標",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的目標。
2、加強企業法制建設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二中全會精神,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努力把握"一條主線"。
3、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是適應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後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客觀需要,也是堅持企業依法治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企業管理的迫切要求。
二、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及防範經營風險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的依據
為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風險防範體系,全面加強國有企業法制建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簡稱《條例》)等規定。
三、現代企業法制建設的內容
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建立出資者對公司的從外到內的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主要通過國家立法機構制訂法律、法規等各類規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
2、建立公司內部的防範經營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
需要在規范性法律文件基礎上,由公司制訂各項內部規定、制度而形成。
四、企業法律監督管理的有機構成
現代企業內部法律監督機制主要由事先防範、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三部分有機地聯系和銜接所組成:
(1)事先防範。最重要是在法律法規框架基礎上建立適合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模式、經營理念和價值觀的內部規范性制度文件。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建設是貫徹和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企業依法經營,出資者和經營者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對重要的規章制度,應實行歸口管理制度,避免規章制度之間出現矛盾沖突,真正發揮這些規章制度的管理、約束和引導作用。事先防範,還應該做到對企業內部員工尤其是主要經營者採取多種形式的普法教育,以強化其法律風險和法律意識; 要在依法經營的基礎上,逐步上升為主動適用法律並合理運用法律的各項規定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2)事間控制。主要是指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嚴格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進行經營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有賴於對制度的尊重,其次有賴於通過實踐對制度的調整。由於外部經濟、法律環境的逐步變換以及企業自身發展方向、經營模式的不斷調整,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根據合法性、有效性和先進性的原則進行適時的相應的修訂,必須結合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和管理事項的變更,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3)事後補救。是指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蒙受損失時,通過訴訟、仲裁、協商和調解等各種方式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司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尋求救濟。事後補救必須立足於事先防範和事中控制。因為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在可能發生的糾紛及糾紛解決過程中,豐富救濟的方式、拓寬救濟的渠道,增加救濟成功的可能性。

⑸ 如何防範企業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防範包括四層含義:
第一,金融風險防範是針對一定主體而言的版。不同主體在金融市場權中的活動方式和活動目的是不同的,其面臨的風險態勢和風險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防範的風險以及防範風險的措施也是不同的。
第二,防範風險的前提,是對風險有充分的分析和認識,即防範風險是一種自覺性的行為。
第三,防範風險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選擇不合規的措施和行為。
第四,防範風險的目的在於實現預期的目標,因此金融風險防範的程度可用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來衡量。

⑹ 論述:如何建立你所在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一、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基本內容

(一) 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在法律風險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二) 組建高素質的管理團隊,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對法律風險控制機制的主導作用;

(三) 通過風險分析評估、控制管理、監控更新構建法律風險的防範機制;

(四) 建立和優化法律風險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為風險防範提供有力的內部法律環境;

(五) 以建立依法決策機制為重點,對企業決策和經營管理全過程進行風險控制;

(六) 加強對員工的風險管理培訓,全面提高企業各級人員的法律防範意識;

(七) 搭建統一的法律風險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順暢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渠道;

(八) 制定切合企業經營發展實際的法律風險管理戰略,在文件經營中樹立風險防範理念。

二、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基本原則

(一)全方位管理原則

1.由於法律風險產生於企業經營的各個細節,法律風險的防範管理也要從其源頭開始,在風險產生最初加以避免。

2.正是由於法律風險存在於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因此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和落實工作人員不能僅依靠企業法律顧問來完成,需要企業管理層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這是實現法律風險防範目標的人員保障。

3.法律風險防範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法律風險控制手段。

(二)規范化運作原則

法律風險防範要明確各部門、關鍵崗位在法律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合理進行資源配置,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企業各項管理流程,形成系統化制度體系,這為保證效率、實現目標奠定了基礎。

(三)動態化調整原則

法律風險控制應是不斷動態更新的。法律風險防範應建立定期評估、調整更新的機制,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管理機制以及外部法律環境、風險環境的變化,對風險管理機制進行適當的調整,實現法律風險的動態管理。

⑺ 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有什麼現實意義

"企業法律風險"這一用語第 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實施的《國有企業法回律顧問管理辦法》中。答所謂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法 律責任,並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引自國務院國資委法規局於吉的講話)。當企業違反了法律,或者行為不符合法律規范,或者缺乏防範意識,都會產生法 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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