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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發放綠色信貸

發布時間:2021-02-17 21:51:53

❶ 誰有綠色信貸管理制度啊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2〕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等宏觀調控政策,以及監管政策與產業政策相結合的要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積極調整信貸結構,有效防範環境與社會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銀監會制定了《綠色信貸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落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建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稱環境和社會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務及其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3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樹立並推行節約、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信貸理念,重視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信貸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一名高管人員及牽頭管理部門,配備相應資源,組織開展並歸口管理綠色信貸各項工作。必要時可以設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
4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信貸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推行綠色辦公,提高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綠色信貸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加強綠色信貸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5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和社會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致。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保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授信。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在合同中應當要求客戶提交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聲明和保證條款,設定客戶接受貸款人監督等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違約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救濟條款。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決定信貸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項目的設計、准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各環節,均應當設置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終止信貸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貸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對客戶經營狀況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並在資產風險分類、准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確保項目發起人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環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公開承諾採用相關國際慣例或國際准則,確保對擬授信項目的操作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6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定期組織實施綠色信貸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信貸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確保綠色信貸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對涉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的授信情況,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活動進行評估或審計。
7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息服務,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示相關環境和社會風險。
第二十六條 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引導其加強風險管理,調整信貸投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並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應當充分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明確相關檢查內容和要求。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突出的地區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專項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自我評估的指導,並結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情況,全面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8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1]
9文件解讀
中國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開展綠色信貸,大力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實施,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貫徹落實《「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宏觀調控政策,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一是從三方面著力推進綠色信貸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嚴密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關注並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
二是有效控制環境和社會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點關注其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三是加強綠色信貸的組織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樹立綠色信貸理念,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和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明確高層管理人員和機構管理部門責任並配備相應資源,從組織上確保綠色信貸的順利實施。
四是完善綠色信貸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推動綠色信貸創新,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
五是在授信流程中強化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加強授信盡職調查、嚴格合規審查、制定合規風險審查清單、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和貸後管理,從貸前、貸中和貸後三個方面加強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
六是完善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建立綠色信貸考核評價和獎懲體系,公開綠色信貸戰略、政策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創新信貸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積極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取得了初步成效。許多銀行將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為自身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綠色信貸促進機制和較為完善的環境、社會風險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綠色信貸產品,通過應收賬款抵押、清潔發展機制(CDM)預期收益抵押、股權質押、保理等方式擴大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的融資來源,增強節能環保相關企業融資能力。截至2011年末,僅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貸款余額已逾1.9萬億元。
銀監會將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綠色信貸,防範環境、社會風險的監測、引導和檢查落實,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情況作為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❷ 2007年7月12日,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出台了《關於落實環境保

答案B
地方政府的做法是一種從局部利益出發的行為,是沒有全局觀念、割裂整體與部分聯系的、孤立的做法。

❸ 綠色信貸指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回、《中華人民共和答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建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稱環境和社會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務及其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❹ 我國商業銀行貫徹實施綠色信貸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我國商業銀行的企業社會責任與「綠色信貸」 。我國的商業銀行在近年來也開始重視自身的社會責任。2007 年 4 月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發布《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 第一次將銀行的社會責任納入監管范圍內同年7 月,我國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聯合提出一項全新的信貸政策《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個《意見》的出台旨在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確立環境准入門檻,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資金來源。
(一)綠色信貸的含義及主要內容所謂綠色信貸,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 生產治污設施, 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製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並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並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並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 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鄧聿文,2007)根據《意見》的規定,我國的商業銀行今後要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商業銀行要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 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查處未批先建或越級審批,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未經環保驗收即擅自投產的違法項目,要及時公開查處情況,即要向金融機構通報企業的環境信息。 而金融機構要依據環保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新建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綠色信貸」 體現了我國商業銀行的企業 149 江蘇商論 2009.1 社會責任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的經濟一直是一種以透支環境和能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發展模式。 面對這樣的發展模式,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 而同時, 全國大型惡性環境污染事件仍時有發生。作為單純的行政手段,「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 已是環保總局現有法規內最強有力的措施, 但從現實來看,難以從根本上遏制「兩高」企業的擴張趨勢。究其原因,不能不說「兩高」企業能獲得雄厚的信貸資金支持是其快速擴張的動力源, 這樣中國的商業銀行也成為了環境污染的間接幫凶(陶玲、劉衛江, 2007)。 如何讓企業承擔其社會責任, 除了企業自身的努力外,還需要外部金融機構對其經營行為的約束,而金融機構通過信貸控制方式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也是金融機構自身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綠色信貸」就體現了銀行業的這種功能,它是我國遏制「兩高」行業發展、改變經濟發展方式所採取的一個重要措施,同時也是商業銀行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

❺ 人民銀行發布的綠色金融發展報告在哪裡可以看

2019年11月19日,人民銀行發布《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18)》,對2018年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回情況進行了全面總結,並重點答介紹了綠色金融標准研製工作進展、《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編制、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實施及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工作進展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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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綠色信貸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有哪些意義

綠色信貸業務的特殊性是指綠色信貸政策需要公眾的監督,政府和銀行不僅應該將相回關環境和社會影響的信息公答開,並且應該提供各種條件包括信息的披露、必要的經費和真正平等對話的機制。「綠色信貸」的推出,提高了企業貸款的門檻,在信貸活動中,把符合環境檢測標准、污染治理效果和生態保護作為信貸審批的重要前提。經濟杠桿引導環保,經濟杠桿可以使企業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達到事前治理,而不是以前慣用的事後污染治理,這些顯然是行政手段所無法實現的目標。商業銀行通過差異化定價引導資金導向有利於環保的產業、企業,可有效地促進可持續發展。同時增強了銀行控制風險的能力,創造條件積極推行綠色信貸,也有利於擺脫過去長期困擾的貸款「呆賬」、「死賬」的陰影,從而提升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

❼ 什麼是綠色信貸

綠色信貸抄是指環保部、人民襲銀行、銀監會三部門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於2007年7月30日聯合提出的一項全新的信貸政策,將通過金融杠桿來實現環保調控。

具體有:在金融信貸領域建立環境准入門檻,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於淘汰類項目,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並採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從源頭上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經濟命脈,有效地切斷嚴重違法者的資金鏈條,遏制其投資沖動,解決環境問題,並通過信貸發放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拓展資料

綠色信貸的本質在於正確處理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其主要表現形式為:為生態保護、生態建設和綠色產業融資,構建新的金融體系和完善金融工具。

其一,綠色信貸的目標之一是幫助和促使企業降低能耗,節約資源,將生態環境要素納入金融業的核算和決策之中,扭轉企業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粗放經營模式,避免陷入先污染後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惡性循環;

其二,金融業應密切關注環保產業、生態產業等「無眼前利益」產業的發展,注重人類的長遠利益,以未來的良好生態經濟效益和環境反哺金融業,促成金融與生態的良性循環。

網路綠色信貸

❽ 綠色信貸指引的介紹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抄發展綠色信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綠色信貸指引》。該《指引》於2012年2月24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12〕4號印發。《指引》分總則、組織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流程管理、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監督檢查、附則7章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❾ 銀監會發布《綠色信貸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管控,對中小企業有何意義

這個《指引》主要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低碳、循環經濟,所以對於一些環保、低碳、節能的中小企業有好處,商業銀行可以優先貸款,但每家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也不一樣,支持環保企業的力度大小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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