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一政治主觀題 民間借貸是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 如何全面認識民間借貸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1.滿足了部分農民生產生活需要。部分農民對在金融機構貸款還比較陌生,有的農民認為到信用社借款需要抵押擔保,手續比較繁瑣,農民借款主要用於購置農葯、化肥、農機具等,數額一般不大,而在本村鎮農戶之間便能滿足需要,且借貸手續簡便,期限靈活。2.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促進了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私營企業擴大再生產時流動資金和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他們依靠自己的經濟實力和誠信作保障,通過各種民間借貸渠道籌措資金,實現了規模的擴張和效益的進一步提高。3.拓寬了投資渠道,帶動了民間投資的發展。存款利率的多次降低及利息稅的徵收,生息獲利的誘惑已不再強烈,迅猛發展的個體工商業的巨大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的「尋租」行為一拍即合,有效地擴展了民間的投融資渠道。而且多元化的投資正是經濟快速增長的一種體現。4.彌補了農村資金供求的缺口,降低了新的信貸風險產生,增強了企業在資金使用上的自我約束力。民間借貸資金經營,不僅要求借款主體經營狀況要好,效益要高,在引導資金投向方面,比信貸資金的引導作用還要強。而且增加了借款人還貸壓力,在資金使用上的自我約束力加大,並可避免不必要的信貸風險產生。5.促進了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民間借貸的存在無疑會成為中小金融機構尤其是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動力,促進其改善服務,並加大信貸營銷力度,提高自身競爭力。
(二)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1.擾亂了地區金融秩序。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的行為,不受任何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其經營活動相當隨意,從事借貸活動僅是為了獲利,而不管其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民間借貸比較分散,但其經營的隨意性,使其具有金融機構不能享有的政策上的競爭優勢,在競爭環境下,容易誘發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引起金融秩序混亂。2.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由於不在工商、稅務部門注冊,民間借貸即使交易非常活躍,也屬「黑市交易」,其經營及收益極具隱蔽性,3.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一是民間借貸的預期高收益,容易使部分民眾受蒙騙,從而誘發各種經濟詐騙行為。二是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三是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人員廣泛,且多發生於社會基層,一旦發生糾紛,將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四是有極少民間貸款用於賭博、吸毒等嚴重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更大。4. 助長了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不良趨向。
②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適用於哪些金融機構
中新網1月13日電 中國央行今天發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均不得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規定指出,上述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同時,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規定最後明確,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③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④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經什麼部門的批准
1、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專銀行業監督管理屬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我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擔負著對整個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它有權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行使審批職責。
2、因此,設立商業銀行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本條也為此作了明確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申請時,應審查商業銀行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即審查設立的合法性,確保商業銀行依法設立,避免銀行設立中的非法行為。
3、從整體上控制銀行的合理分布,使銀行業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通過審查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確保商業銀行具有經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避免沒有經營能力的組織經營銀行業給社會造成危害。從這個意義上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也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措施之一。
⑤ 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什麼金融機構
第一,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擴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有效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幾年前,國家已出台政策,允許民間資本投資建立小型金融機構,但必須和現有銀行共同發起。《決定》提出的措施,突破了原有規定,使民間資本可以單獨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並主導業務運營,這就大大提高了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的積極性,對於擴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定位於較小區域如城鄉社區和小微企業,范圍小,能夠全面了解服務對象資信情況,較好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於降低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減輕貸款擔保和抵押品要求,緩和利率波動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的影響等,從而有效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第二,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消費水平。居民消費信貸具有金額小、筆次多、受眾廣的特點,大銀行要達到規模效益點,只能提供少量標准化信貸產品,實行面向大眾的無差異營銷,並且往往設定了嚴格的抵押擔保條件,這不僅難以滿足千差萬別的居民個性化消費信貸需求,也在無形中抬高了居民消費信貸的「門檻」。而發展與當地居民近距離接觸的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能夠比大銀行更好地滿足居民個性化消費信貸需求,還能引導城鄉社區居民形成新的消費熱點。
第三,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促進我國金融體系不斷完善。一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保持和擴大國內銀行的市場份額,減輕外資銀行給國內銀行帶來的直接壓力;同時,有利於提高銀行體系的競爭力和服務效率,改善地區、社區金融運營環境。二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助於降低金融市場風險,維護銀行體系和實體經濟的穩定。由於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採取特殊的經營策略、市場定位、運營規則,有效分隔了市場,從而既減少了單一產品市場的惡性競爭,又能降低金融風險。三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提高我國金融服務水平。中小型銀行面對的是相對較小的區域或社區,金融服務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徵,消費信貸可能會成為主要貸款形式,對客戶的服務也會較大型商業銀行更為全面和更具個性化。
第四,貫徹《決定》精神,推進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組織體系。一是制定相關政策,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等領域門檻,同時,推進配套改革和制度創新,克服隱形的准入障礙,構建公平的市場准入環境。二是在完善相關支持政策,落實監管措施和穩健標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允許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立足當地、立足基層,主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服務群眾的地區銀行、社區銀行等中小型銀行。三是積極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和貸款公司等。加快形成競爭充分、服務優良、成本低廉、風險可控,服務小微企業、社區群眾和「三農」的金融組織體系。
⑥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什麼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根據《反洗錢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回照規定建立客答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6)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如有對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更為具體或者嚴格的規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從其規定,如沒有更為具體或者嚴格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
對於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⑦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服務機構嗎
答案:A
⑧ 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⑨ 哪些金融機構的設立需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的監管范圍
《第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內負容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四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
第6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7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