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巴塞爾協議3 主要內容及影響意義。
巴塞爾協議復ii
的資本構成包括市場制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var資本,
如果只是說資本充足比率,
那便有所不同,當中有三個層面,第一層是核心資本,
第二層是次級資本,第三層是只可作市場風險用的資金.
而各資金占整體資金的比例又有限制,它們的用途也有規定.
詳情可參考(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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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內容就是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這是美國當時為打擊日本對美國瘋狂出口所使用的一招,美其名曰巴塞爾協議。
Ⅱ 巴塞爾協議III要求的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分別是多少
根據2010年9月在來瑞源士召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就加強銀行業監管的 《巴塞爾協議III》達成一致。該方案要求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巴賽爾協議II》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為8.5%。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加上資本留存,最低達到10.5%。這一要求需要最遲在2019年達到。
具體要求如下圖:
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即總資本的最低要求
Ⅲ 為什麼從巴塞爾協議2到巴塞爾協議3 就是為什麼巴塞爾協議2不足 然後要出台巴塞爾協議3 兩者有什麼差
新資本協議對收益覆蓋風險的重要性強調不足
新資本協議對於流動性風險的管理要求不夠充分具體
新資本協議對新興金融工具資本約束的有效性不強
Ⅳ 巴塞爾協議三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淺析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及對策
李萌 黃建新
1.(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河北,066004;)2。湖北省漢川市建行,湖北,431600
[摘要]巴塞爾協議是關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協議。1988年7月版的巴塞爾協議,首次規范了銀行業的資本,為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一的游戲規則。隨著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難度的加深,巴塞爾協議也在不斷改進。2004年6月《新資本協議》正式出台,在2006年底實施。其內容主要包括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等。新巴塞爾協議的產生代表著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實施新資本協議會給各國銀行業帶來不同程度的沖擊和影響,而我國作為國際清算國成員之一,必然會給我國銀行業提供諸多的新理念和科學操作方法,同時還會給我國銀行業提出許多緊迫性的改革任務,這是本文的分析重點。
[關鍵詞] 新巴塞爾協議 資本充足率 信息披露 銀行監管 風險管理
一、引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88年7月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性標准。它將資本分為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個部分。其中核心資本主要由其實收資本和公開儲備兩部分構成。實收資本包括已發行和繳足的普通股和永性非累積性優先股。附屬資本主要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或一般貸款損失准備等。在對商業銀行資本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巴塞爾協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所謂資本充足性就是指商業銀行的資本資產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達到4%的標准,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總額。首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銀行表內與表外業務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成為各國金融當局有效進行銀行監管的重要依據.該協議的逐步推廣對防範與化解各國金融風險,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幾年來,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和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原協議日益顯得乏力和滯後。尤其是在1997年東南亞爆發的金融危機中,巴塞爾協議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巴塞爾委員會於1998年開始著手制定新協議。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關於新協議的徵求意見稿,並在全球范圍內廣泛徵求銀行界和監管部門的意見;2001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的第二稿;2003年公布新資本協議草案的第三稿。經過幾次的意見反饋和修改,2004年6月正式定稿.新巴塞爾協議覆蓋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包含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新資本協議,並規定2006年底正式在全世界范圍內實施該協議,以取代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毫無疑問,新協議的制定和實施將對全球的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作為剛剛入世的中國銀行業,受到的影響更為顯著。
二、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
新協議比 1988的資本協議更為復雜、詳盡,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原因是新協議在原來的基礎上增添了三大支柱,分別是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
1.支柱一:最低資本要求
新巴塞爾協議認為最低資本要求仍然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即監管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和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率。其中,資本的定義和最低資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定義和比率不變,但是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新協議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明確了應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因素,其表達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金÷(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所需的資本+12.5*操作風險所需的資本)二者相比較可以看出,兩種計算方法雖然分子完全相同,但是在新協議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使資本水平更真實的反映銀行風險。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繼承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是,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極為重大的變化:
①拓展了風險范疇,強調全面風險管理。所謂全面風險管理,就是不僅要計算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而且還要考慮操作風險。根據全面風險權重計算出的最低資產充足率依然為8%。新協議提高了信貸損失風險資本框架的敏感度,要求對風險高的借款人採用更高的資本,低風險則低資本,還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強調應對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等在內的市場風險加以特別關注;銀行在風險控制時還應當注意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當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災害)導致損失的風險。
②改進了風險的計量方法,提出了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兩類風險評估方法。標准法需要藉助外部評級機構確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最低資本要求;同部評級法採用銀行內部評級,確定資本要求。
③擴大了資本約束范圍。新協議對諸如金融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創新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於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證券化的資產,則重新制定了資本金要求,要求銀行提取足夠的各類資產的最低資本金;此外,還充分考慮到了控制公司下不同機構的並表問題。
2.支柱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外部監管作為新資本協議的一個重要支柱,對於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而言,可以說是第一次被納入資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從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新巴塞爾協議強調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提出了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巴塞爾委員會希望各國監管部門擔當起三大職責。
3.支柱三:市場約束
新協議首次引入市場約束機制。新協議更多的是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待和對待銀行的。強調以市場的力量來約束銀行,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並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無法替代的作用。作為公眾公司的銀行,只有像其他公司一樣,建立起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了委託代理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配比關系,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才能贏得市場。
三、新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1、 新協議對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影響
按照新協議的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會使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下降,資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國銀行長期面臨的一個難題。至於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問題,2004年國家動用450億美元國際儲備向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補充資本金後,其資本充足率分別達16.5%和14.14%。2005年4月,國家動用150億美元外匯儲備向中國工商銀行補充資本金使其資本充足率達到6%。可以預見,通過國家注資和其他方式,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其抗風險能力將得到增強。
但是,新協議的實施會拉大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銀行資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方法來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即內部評級法和標准法。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所倡導的方法,也是用來計量銀行風險方法的發展趨勢.一般而言,根據內部評級法可將同一家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較原計算方法減少2%-3%.對於經營狀況較好的大銀行,這種下降幅度更為明顯。據英國《銀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銀行排名結果,位居榜首的美國花旗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為6.65%,如果按內部評級法計算,其核心資本充足率會達到10%以上。眾所周知,內部評級法要求較高,也比較復雜,一般只有發達國家才有條件採用.這就會相應降低發達國家資本要求,而相對的提高了發展中國家的資本要求。最為典型的實例是,在新興市場國家中,有能力採用內部評級法的是一些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外資銀行.這些銀行通過採用內部評級法,能夠以低廉的價格向新興市場國家的優質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在競爭中陷入被動.原因在於新興的市場國家中,當地的優質客戶如果用內部評級法可以獲得較低的風險權重;但如果採用標准方法,由於其中的許多客戶沒有獲得外部評級,風險權重往往達到100%。入世後的中國銀行業,無論在地域還是在業務范圍都逐步對外開放一些實力雄厚的外資銀行相繼入駐內地,由於計量方法的差異導致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監管資本的差別,拉大了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國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新資本協議仍然把最低資本量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為了與新協議接軌,與國際銀行相競爭,我國銀行目前面臨的就是如何在新協議下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問題。一方面,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依賴於銀行資本的補充和積累。而現在我國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又很狹窄,因此通過發行上市,無疑是增加資本的良策。
2、新巴塞爾協議給我國銀行風險管理帶來的問題
①.我國大多數銀行忽略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考慮到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現代商業經營中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管理中日益突出。而我們對於風險資產及資本充足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以及在操作和技術等方面的風險。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得更為頻繁,利率風險會逐漸明顯。新協議也突出強調了利率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外,銀行業務操作環節不斷增多,技術性和復雜性不斷增強,對於電腦的依賴程度加大,由於電子技術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風險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潛在損失。由於操作風險的增大,新協議將其納入資本監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我國銀行必須由單一信用風險管理轉向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如果忽略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就會加大銀行風險程度,勢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那樣就會使銀行在競爭中失去有利位置。實行全面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實行統一的風險計量、控制和報告,需要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基礎上開展統一協調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還達不到這一要求,難以實現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
②.社會信用評級制度不發達
由於我國整個社會信用制度欠發達,國內的信用市場尚處於發展階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評級機構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誠信和大公信用評級兩家,參與信用評級的企業主要是為了發行債券,評級企業只有200家左右.由於國際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獲得國際承認的外部評級數目就更少了。那麼在目前的信用評級條件下,如果按照新協議採用的標准法,我國商業銀行的大多數資產都是未評級的,風險權重達到100%。對於BB級以下企業的資產,風險權重為150%,那麼信用較差的企業將會傾向於未評級一組,這樣在標准法下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的信用文化缺乏,企業的財務數據真實性不高,加上信用評級未完全在貸款決策、貸款定價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層信貸人員對評級體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積極去核准企業財務數據,導致評級體系中的財務數據不夠准確全面,風險得不到真實反映,以至於信用評級的結果與企業的實際風險登記並不匹配。為接近標准法的要求,招商銀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資銀行聘請國外的評級機構進行風險評級,盡管花費不菲,但對方還是因為對情況不了解,而無法做出准確、全面的評定.由此可見,信用評級己成為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一個瓶頸。
③.銀行的內部基礎數據嚴重缺乏,評級技術落後,風險模型難以建立
④.風險評級方法過於簡單,缺乏科學性,風險揭示嚴重不足
3、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監管的影響
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巴塞爾協議為各國的金融監管提供了統一的標准,也為國際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一的游戲規則。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理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硬化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的結合在一起,以反映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最新方面,以及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新協議的第二支柱在給予各國監管當局更大決策自主權時,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國的監管水平較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實施新協議的難度很大,具體來說主要面臨的困難有如下幾方面:
①.銀行監管機制不靈活
新協議在銀行監管方面特別強調了監管制度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因為不同國家不同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技術水平等方面是不盡相同的,所以對銀行進行監管時,要充分考慮這些差異,區別對待,避免整齊劃一。因此我們要根據各銀行所處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性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這必然會增強銀行監管工作的難度和復雜性。這也是新協議對今後我國銀行監管工作提出的重大改革之處.
②.銀行監管指標不夠全面合理
新協議綜合考慮了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並提出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因此監管當局制定的監管指標也必須覆蓋所有可能面臨的風險。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包括監控性指標和監測性指標。其中監控性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指標、存貸款比例指標、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流動性指標、單個貸款比例指標和貸款質量指標。監測性指標包括,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外匯資產比例指標、利息回收率、資本利潤率和資產利潤率。由以上指標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銀行監管指標在風險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風險為主的,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考慮的很少。例如,監管當局並沒有對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的比率)做出詳細規定。而事實上,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由利率敏感性資產或利率敏感性負債帶來的風險日益突出,利率風險是不容忽視的。另外,由於銀行業務的創新和復雜程度的增加,因計算機或人員操作不當而發生的風險在我國銀行業中也不斷增多。新資本協議正是考慮了這些實際情況,尤其強調了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指標幾乎沒有涉及以上因素帶來的風險,這樣監管指標在某些領域內就失去了應有的效力,不能使銀行的風險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協議的實施就要求中國監管當局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風險,制定出全面、合理並具有預見性的銀行監管指標。這也就意味著在新巴塞爾協議實施的前提下,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即將面臨重新修訂監管指標的緊迫任務。
③.銀行監管理念落後,監管方式、技術手段和人員素質不適應監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監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時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轉變為市場主導和銀行自擔風險。而我國的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監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現場檢查,特別是「突擊」性的「大檢查」,非現場檢查和持續性跟蹤研究還遠遠不夠。在檢查內容上,側重於業務合規性檢查,而忽視銀行整體經營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和風險控制能力。在監管技術手段方面,國外一些成熟的和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尚未引入,電腦系統和有關軟體的開發嚴重滯後.此外,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知
識結構落後,特別是法律財務知識欠缺,能看懂外資銀行報表和熟悉非信貸業務監管的專業人才嚴重不足。由於存在這些方面的缺陷,就會影響我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不能達到新協議所要求的監管水平。所以說,新協議的實施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④.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性不夠,監管效率不高
四.對策及建議
1、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是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也是銀行防範金融風險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由於資產增長很快,盈利空間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資渠道,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直偏低。據測算1985-2001年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年平均增長率為20%,但資本的補充遠遠沒有跟上資產的發展。因此,迫切需要採取多種方式,優化資本結構,多渠道多途徑的補充資本金,迎接新資本協議給我國銀行業帶來的挑戰。
2、 降低銀行的風險資產權重
無論是增加銀行的核心資本還是附屬資本,都是從外部直接起作用。但是在銀行內控機制不完善、經營效率不理想的情況下,單靠大量資金投入是無法滿足需要的。因此在外部補充資本金的同時,商業銀行應該努力降低風險資產權重,優化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是資本金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只有提高資產質量,降低資產的風險性,減少風險加權資產總量,扭轉不良資產過多和資產質量不高的局面,才能實現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收益水平的良性循環。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a.適當控制信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
b.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
c.加強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建設和溝通
d.信息技術的創新與提高
e.完善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新巴塞爾協議在第二支柱— 監管者的監管—當中,明確了監管者對銀行業的監管原則,並強調了監管者的監管責任。在世界銀行體系日益復雜和多樣化的背景下,加強銀行監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實現了銀行監督管理的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銀監會將整合中國人民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銀監會的主要職能是擬定有關銀行業監管的政策法規,負責市場准入和運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銀監會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對銀行業監管的進步。然而銀監會的成立僅僅是提高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的開端,面對新巴塞爾協議在銀行監管方面給我國提出的挑戰,我們還需做出一系列的切實改進。新巴塞爾協議無疑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一次具有創新意義的揚棄,也是國際銀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比舊協議更復雜、更全面、更具有靈活性和敏感性。以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為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最科學合理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新協議的實施不僅會帶來許多新理念、新方法,還會觸動許多傳統銀行體制和經營習慣,這必然會對整個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作為入世後面臨國際競爭壓力的中國銀行業,受到新協議的影響頗為顯著。因此,我們應該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管當局的監管以及銀行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多投入、多付出、實施積極的改進措施,才能造就出現代化的中國銀行業,才能以強大的實力來迎接新巴塞爾協議的挑戰,從而使入世後的中國銀行業在國際競爭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2003年)
2. 任有泉「商業銀行資本金優化方式和補充渠道分析」,《國際金融研究》,2003年2期
3. 葉藝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管制的緊縮效應探討」,《金融研究》,2002年9期
4. 謝伏瞻,《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
5. 巴曙松,「從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的建立」,國研網,2003年3月
6. 陳燕玲,「新巴塞爾協議及其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2年9期
7.朱新蓉,《金融學》中國金融出版社 2005年6月第1版
8.彭興韻,《金融學原理》三聯書店經濟學教材 2005年4月北京第2版
作者簡介:李萌,女,遼寧省吉林市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在職研究生。
郵編:066004。E-mail:[email protected]
黃建新,男,湖北省漢川市人,高級經營師,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在職研究生。
郵編;431600 E-mail:[email protected]
Ⅳ 為什麼中國積極推行巴塞爾三協議巴三對商業銀行有哪些影響
淺析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及對策
李萌 黃建新
1.(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河北,066004;)2。湖北省漢川市建行,湖北,431600
[摘要]巴塞爾協議是關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協議。1988年7月版的巴塞爾協議,首次規范了銀行業的資本,為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一的游戲規則。隨著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難度的加深,巴塞爾協議也在不斷改進。2004年6月《新資本協議》正式出台,在2006年底實施。其內容主要包括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等。新巴塞爾協議的產生代表著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實施新資本協議會給各國銀行業帶來不同程度的沖擊和影響,而我國作為國際清算國成員之一,必然會給我國銀行業提供諸多的新理念和科學操作方法,同時還會給我國銀行業提出許多緊迫性的改革任務,這是本文的分析重點。
[關鍵詞] 新巴塞爾協議 資本充足率 信息披露 銀行監管 風險管理
一、引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88年7月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性標准。它將資本分為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個部分。其中核心資本主要由其實收資本和公開儲備兩部分構成。實收資本包括已發行和繳足的普通股和永性非累積性優先股。附屬資本主要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或一般貸款損失准備等。在對商業銀行資本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巴塞爾協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所謂資本充足性就是指商業銀行的資本資產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達到4%的標准,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總額。首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銀行表內與表外業務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成為各國金融當局有效進行銀行監管的重要依據.該協議的逐步推廣對防範與化解各國金融風險,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幾年來,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和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原協議日益顯得乏力和滯後。尤其是在1997年東南亞爆發的金融危機中,巴塞爾協議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巴塞爾委員會於1998年開始著手制定新協議。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關於新協議的徵求意見稿,並在全球范圍內廣泛徵求銀行界和監管部門的意見;2001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的第二稿;2003年公布新資本協議草案的第三稿。經過幾次的意見反饋和修改,2004年6月正式定稿.新巴塞爾協議覆蓋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包含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新資本協議,並規定2006年底正式在全世界范圍內實施該協議,以取代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毫無疑問,新協議的制定和實施將對全球的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作為剛剛入世的中國銀行業,受到的影響更為顯著。
二、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
新協議比 1988的資本協議更為復雜、詳盡,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原因是新協議在原來的基礎上增添了三大支柱,分別是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
1.支柱一:最低資本要求
新巴塞爾協議認為最低資本要求仍然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即監管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和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率。其中,資本的定義和最低資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定義和比率不變,但是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新協議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明確了應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因素,其表達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金÷(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所需的資本+12.5*操作風險所需的資本)二者相比較可以看出,兩種計算方法雖然分子完全相同,但是在新協議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使資本水平更真實的反映銀行風險。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繼承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是,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極為重大的變化:
①拓展了風險范疇,強調全面風險管理。所謂全面風險管理,就是不僅要計算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而且還要考慮操作風險。根據全面風險權重計算出的最低資產充足率依然為8%。新協議提高了信貸損失風險資本框架的敏感度,要求對風險高的借款人採用更高的資本,低風險則低資本,還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強調應對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等在內的市場風險加以特別關注;銀行在風險控制時還應當注意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當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災害)導致損失的風險。
②改進了風險的計量方法,提出了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兩類風險評估方法。標准法需要藉助外部評級機構確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最低資本要求;同部評級法採用銀行內部評級,確定資本要求。
③擴大了資本約束范圍。新協議對諸如金融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創新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於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證券化的資產,則重新制定了資本金要求,要求銀行提取足夠的各類資產的最低資本金;此外,還充分考慮到了控制公司下不同機構的並表問題。
2.支柱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外部監管作為新資本協議的一個重要支柱,對於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而言,可以說是第一次被納入資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從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新巴塞爾協議強調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提出了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巴塞爾委員會希望各國監管部門擔當起三大職責。
3.支柱三:市場約束
新協議首次引入市場約束機制。新協議更多的是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待和對待銀行的。強調以市場的力量來約束銀行,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並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無法替代的作用。作為公眾公司的銀行,只有像其他公司一樣,建立起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了委託代理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配比關系,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才能贏得市場。
三、新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1、 新協議對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影響
按照新協議的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會使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下降,資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國銀行長期面臨的一個難題。至於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問題,2004年國家動用450億美元國際儲備向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補充資本金後,其資本充足率分別達16.5%和14.14%。2005年4月,國家動用150億美元外匯儲備向中國工商銀行補充資本金使其資本充足率達到6%。可以預見,通過國家注資和其他方式,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其抗風險能力將得到增強。
但是,新協議的實施會拉大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銀行資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方法來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即內部評級法和標准法。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所倡導的方法,也是用來計量銀行風險方法的發展趨勢.一般而言,根據內部評級法可將同一家銀行的風險資產規模較原計算方法減少2%-3%.對於經營狀況較好的大銀行,這種下降幅度更為明顯。據英國《銀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銀行排名結果,位居榜首的美國花旗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為6.65%,如果按內部評級法計算,其核心資本充足率會達到10%以上。眾所周知,內部評級法要求較高,也比較復雜,一般只有發達國家才有條件採用.這就會相應降低發達國家資本要求,而相對的提高了發展中國家的資本要求。最為典型的實例是,在新興市場國家中,有能力採用內部評級法的是一些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外資銀行.這些銀行通過採用內部評級法,能夠以低廉的價格向新興市場國家的優質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在競爭中陷入被動.原因在於新興的市場國家中,當地的優質客戶如果用內部評級法可以獲得較低的風險權重;但如果採用標准方法,由於其中的許多客戶沒有獲得外部評級,風險權重往往達到100%。入世後的中國銀行業,無論在地域還是在業務范圍都逐步對外開放一些實力雄厚的外資銀行相繼入駐內地,由於計量方法的差異導致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監管資本的差別,拉大了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國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新資本協議仍然把最低資本量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為了與新協議接軌,與國際銀行相競爭,我國銀行目前面臨的就是如何在新協議下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問題。一方面,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依賴於銀行資本的補充和積累。而現在我國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又很狹窄,因此通過發行上市,無疑是增加資本的良策。
2、新巴塞爾協議給我國銀行風險管理帶來的問題
①.我國大多數銀行忽略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考慮到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現代商業經營中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管理中日益突出。而我們對於風險資產及資本充足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以及在操作和技術等方面的風險。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得更為頻繁,利率風險會逐漸明顯。新協議也突出強調了利率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外,銀行業務操作環節不斷增多,技術性和復雜性不斷增強,對於電腦的依賴程度加大,由於電子技術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風險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潛在損失。由於操作風險的增大,新協議將其納入資本監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我國銀行必須由單一信用風險管理轉向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如果忽略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就會加大銀行風險程度,勢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那樣就會使銀行在競爭中失去有利位置。實行全面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實行統一的風險計量、控制和報告,需要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基礎上開展統一協調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還達不到這一要求,難以實現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
②.社會信用評級制度不發達
由於我國整個社會信用制度欠發達,國內的信用市場尚處於發展階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評級機構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誠信和大公信用評級兩家,參與信用評級的企業主要是為了發行債券,評級企業只有200家左右.由於國際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獲得國際承認的外部評級數目就更少了。那麼在目前的信用評級條件下,如果按照新協議採用的標准法,我國商業銀行的大多數資產都是未評級的,風險權重達到100%。對於BB級以下企業的資產,風險權重為150%,那麼信用較差的企業將會傾向於未評級一組,這樣在標准法下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的信用文化缺乏,企業的財務數據真實性不高,加上信用評級未完全在貸款決策、貸款定價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層信貸人員對評級體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積極去核准企業財務數據,導致評級體系中的財務數據不夠准確全面,風險得不到真實反映,以至於信用評級的結果與企業的實際風險登記並不匹配。為接近標准法的要求,招商銀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資銀行聘請國外的評級機構進行風險評級,盡管花費不菲,但對方還是因為對情況不了解,而無法做出准確、全面的評定.由此可見,信用評級己成為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一個瓶頸。
③.銀行的內部基礎數據嚴重缺乏,評級技術落後,風險模型難以建立
④.風險評級方法過於簡單,缺乏科學性,風險揭示嚴重不足
3、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銀行監管的影響
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巴塞爾協議為各國的金融監管提供了統一的標准,也為國際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一的游戲規則。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理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硬化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的結合在一起,以反映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最新方面,以及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新協議的第二支柱在給予各國監管當局更大決策自主權時,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國的監管水平較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實施新協議的難度很大,具體來說主要面臨的困難有如下幾方面:
①.銀行監管機制不靈活
新協議在銀行監管方面特別強調了監管制度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因為不同國家不同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技術水平等方面是不盡相同的,所以對銀行進行監管時,要充分考慮這些差異,區別對待,避免整齊劃一。因此我們要根據各銀行所處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性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這必然會增強銀行監管工作的難度和復雜性。這也是新協議對今後我國銀行監管工作提出的重大改革之處.
②.銀行監管指標不夠全面合理
新協議綜合考慮了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並提出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因此監管當局制定的監管指標也必須覆蓋所有可能面臨的風險。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包括監控性指標和監測性指標。其中監控性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指標、存貸款比例指標、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流動性指標、單個貸款比例指標和貸款質量指標。監測性指標包括,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外匯資產比例指標、利息回收率、資本利潤率和資產利潤率。由以上指標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銀行監管指標在風險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風險為主的,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考慮的很少。例如,監管當局並沒有對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的比率)做出詳細規定。而事實上,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由利率敏感性資產或利率敏感性負債帶來的風險日益突出,利率風險是不容忽視的。另外,由於銀行業務的創新和復雜程度的增加,因計算機或人員操作不當而發生的風險在我國銀行業中也不斷增多。新資本協議正是考慮了這些實際情況,尤其強調了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指標幾乎沒有涉及以上因素帶來的風險,這樣監管指標在某些領域內就失去了應有的效力,不能使銀行的風險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協議的實施就要求中國監管當局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風險,制定出全面、合理並具有預見性的銀行監管指標。這也就意味著在新巴塞爾協議實施的前提下,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即將面臨重新修訂監管指標的緊迫任務。
③.銀行監管理念落後,監管方式、技術手段和人員素質不適應監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監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時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轉變為市場主導和銀行自擔風險。而我國的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監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現場檢查,特別是「突擊」性的「大檢查」,非現場檢查和持續性跟蹤研究還遠遠不夠。在檢查內容上,側重於業務合規性檢查,而忽視銀行整體經營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和風險控制能力。在監管技術手段方面,國外一些成熟的和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尚未引入,電腦系統和有關軟體的開發嚴重滯後.此外,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知
識結構落後,特別是法律財務知識欠缺,能看懂外資銀行報表和熟悉非信貸業務監管的專業人才嚴重不足。由於存在這些方面的缺陷,就會影響我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不能達到新協議所要求的監管水平。所以說,新協議的實施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④.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性不夠,監管效率不高
四.對策及建議
1、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是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也是銀行防範金融風險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由於資產增長很快,盈利空間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資渠道,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直偏低。據測算1985-2001年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年平均增長率為20%,但資本的補充遠遠沒有跟上資產的發展。因此,迫切需要採取多種方式,優化資本結構,多渠道多途徑的補充資本金,迎接新資本協議給我國銀行業帶來的挑戰。
2、 降低銀行的風險資產權重
無論是增加銀行的核心資本還是附屬資本,都是從外部直接起作用。但是在銀行內控機制不完善、經營效率不理想的情況下,單靠大量資金投入是無法滿足需要的。因此在外部補充資本金的同時,商業銀行應該努力降低風險資產權重,優化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是資本金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只有提高資產質量,降低資產的風險性,減少風險加權資產總量,扭轉不良資產過多和資產質量不高的局面,才能實現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收益水平的良性循環。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a.適當控制信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
b.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
c.加強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建設和溝通
d.信息技術的創新與提高
e.完善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新巴塞爾協議在第二支柱— 監管者的監管—當中,明確了監管者對銀行業的監管原則,並強調了監管者的監管責任。在世界銀行體系日益復雜和多樣化的背景下,加強銀行監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實現了銀行監督管理的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銀監會將整合中國人民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銀監會的主要職能是擬定有關銀行業監管的政策法規,負責市場准入和運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銀監會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對銀行業監管的進步。然而銀監會的成立僅僅是提高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的開端,面對新巴塞爾協議在銀行監管方面給我國提出的挑戰,我們還需做出一系列的切實改進。新巴塞爾協議無疑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一次具有創新意義的揚棄,也是國際銀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比舊協議更復雜、更全面、更具有靈活性和敏感性。以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為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最科學合理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新協議的實施不僅會帶來許多新理念、新方法,還會觸動許多傳統銀行體制和經營習慣,這必然會對整個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作為入世後面臨國際競爭壓力的中國銀行業,受到新協議的影響頗為顯著。因此,我們應該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管當局的監管以及銀行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多投入、多付出、實施積極的改進措施,才能造就出現代化的中國銀行業,才能以強大的實力來迎接新巴塞爾協議的挑戰,從而使入世後的中國銀行業在國際競爭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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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萌,女,遼寧省吉林市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在職研究生。
Ⅵ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還存在那些困難
《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咱們這方面比較欠缺,雖然國家一直在注資,還有就是負債率很高,那很多是歷史原因。
Ⅶ 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問題
根據新協議,銀行系統資本要求的計算將與銀行資產的風險密切相關,其影響的衡量必定十分復雜。單個銀行所得到的結果依賴於他們的風險概況和資產組合,不同地區的不同銀行會有很大差別。為考察新協議對銀行資本要求的沖擊,巴塞爾委員會面向全世界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著手開展數次所謂定量影響測算(QIS)的問卷調查,請這些機構就實施新協議可能給本地區和本機構帶來的影響做定量測算。參加測算的銀行可以應用不同的方法——基於外部評級的簡單方法(標准法)和基於銀行自己評級的IRB法。在所進行的一系列測算過程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眾多銀行提供了數據,用於估計新協議對他們當時的資產組合所要求的最低資本。
第一次定量影響測算(QIS1)於2000年第四季度展開,如同所預料到的,測算結果顯示銀行之間的差異明顯,但調查中存在很多數據問題,嚴重限制了有效樣本的數量。
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CP2)發表後,進行了更深入的調查QIS2,以了解資本協議的修改建議所帶來的具體影響。25個國家137家銀行參與了這次調查。測算再一次表明標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國家產生的截然不同的結果,而應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萬別。如圖1所示,對於QIS2考察的銀行,應用 IRB法者預期最低資本最多增幅為125%左右,是現行協議下最低資本要求的兩倍以上,最多減少30%以上。
QIS2證明CP2的提議導致整體最低資本水平高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採用標准法的銀行最低資本平均增加18%,採取基礎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數銀行(22家)能夠完成高級 IRB法,自行計算LGD和EAD,但銀行最低資本整體上只增加了5%,接近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
基於QIS2的結果,為了不讓基礎IRB法所導致的資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銀行業的積極性,巴塞爾委員會對其進行了修正,並展開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響測算(QIS2.5)。銀行需要估計新巴塞爾協議中一些可能改動的影響。這些改動包括:
調整IRB法中各種資產組合的風險權重函數;
在IRB法中,專項准備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於沖抵違約貸款資本要求中的預期損失(EL)部分;
一般准備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沖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調整;
去掉處理信用風險緩解技術時的w因子;
承認更多的抵押品。
由於時間有限,且焦點集中在基礎IRB上,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將調查的對象限定為第一組銀行(規模大、業務分散、一級資本超過30億歐元的國際活躍銀行)。最終的參與者為38家銀行,其中35家參與了QIS2。
在QIS2.5中,大部分銀行的資本要求相對於現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發現資本要求將降低,所估計的最大降幅為35%。
新巴塞爾協議也在我國銀行界產生了很大的回響。考慮計算信用風險標准法存在的許多問題,國內銀行普遍認為,內部評級法能更加准確地反映資本與銀行風險之間的內在關系,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對風險資產的評定和管理,對於簡單地劃定風險權重或根據外部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的確是一大進步,所以與其花費時間等待外部評級公司發展起來,還不如現在就動手開發內部評級法。但是在我國實行內部評級法的難度較大。我國目前仍在實行「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法才剛剛試行。內部評級法對各類數據的要求很高,而我國銀行尤其缺乏對信用風險進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數年之後,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採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不能跟上,將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國內銀行對開發內部評級法熱情很高,新協議對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推動很大。
關於巴塞爾協議的更新進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規程的制定,並於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出具體的計算辦法。巴塞爾委員會計劃於2003年第二季度發表最後一次徵求意見稿,同年年底通過新協議,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G10)國家全面實施。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爾協議III》的內容達成一致。根據這項協議,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新協議將普通股權益/風險資產比率的要求由原來的2%提高到4.5%,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護緩沖資本,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達到8.5%。同時也提出各國可根據情況要求銀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以便銀行可以對抗過度放貸所帶來的風險。此外,還提出了3%的最低杠桿比率以及100%的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要求。
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協議對銀行貸款供給能力以及宏觀經濟的影響,協議給出了從2013-2019年一個較長的過渡期。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議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中國監管層目前尚未公布相關計劃。
《巴塞爾協議III》將降低銀行的杠桿率,這無疑將降低股東的回報水平以及長遠可持續的資產增速。根據我們測算,在核心資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國銀行業在資產收益率為0.9%的情況下可獲得的凈資產收益率為16.8%,可持續的資產增速為10%。
得益於今年的大規模融資,中國銀行業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將達到9.94%,只要09-12年資產增速不超過16%,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不發生大的改變,預計到12年底,核心資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部分銀行存在資本金壓力,特別是民生、深發和招行。
Ⅷ 巴塞爾協議Ⅲ將對國際金融監管和商業銀行的經營帶來哪些影響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回—「巴塞爾答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最新一版《巴塞爾協議》徵求意見稿中說,在銀行執行標准法測定自己資本充足率時,各金融監管當局有責任認定一家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是否符合巴塞爾協議對其六個方面的要求,即客觀、獨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資源及可靠性。 《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以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來衡量,其目標標准比率為8%。
Ⅸ 以下哪些是巴塞爾協議ii的特點
「新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資本協議的重點。該部分涉及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有關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計算問題。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議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由信用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再加上根據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
2、第二大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系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監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盡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准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3、第三大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場約束的有效性,直接取決於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場參與者才可能估計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和清償能力。新協議指出,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和穩定性的潛在作用,並在應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披露的評估和管理過程以及資本充足率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對於一般銀行,要求每半年進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對那些在金融市場上活躍的大型銀行,要求它們每季度進行一次信息披露;對於市場風險,在每次重大事件發生之後都要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