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都設立金融辦公室
一、銀監會、人行都是垂管部門。本級政府開展工作不好協調呀。
二、保險業等行業在地縣市還沒有部門管。
三、說實在的,中國的機關設置太隨心所欲,我也不敢苟同。
金融辦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Ⅱ 我國政府的組織機構設置和政府職能配置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的主要問題:機構設置重復,職責劃分不清,造成人浮於事,行政干預過多,服務職能弱化,重行政領導,輕便民服務。政務公開流於形式,部門內部權力高度集中,監督職能薄弱。
Ⅲ 新時期國有企業改革有多個新亮點
近年來,本著分類監管的原則,地方國資委在地方國有企業分類標准方面先行進行了積極探索,根據自身所具體監管的國有企業情況,對本地國有企業進行了相應類別區分。
總體而言,地方層面基本上是按照三分法劃分國有企業,但各省市區具體歸口又有所差別;第一類公共服務類和第三類競爭類的劃分口徑比較統一,第一類基本上是以市政公用事業為主,第三類是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商業化運作、以追求企業價值和經營利潤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差異較大的是第二類功能類企業的劃分。北京市的做法是將市屬國有企業分為城市公共服務類、特殊功能類和競爭類;上海市則將國有企業分成競爭類、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湖南省則根據企業屬性、產業特徵和發展階段,按公益、功能、競爭三個類別對國有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正是基於地方國資委普遍採用了三分法的分類方法,因而市場一直都預測國務院國資委也將在地方國資委前期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按照三分法對中央企業進行分類;甚至於已經有一些研究機構按照三分法標准,將國務院國資委所管理的中央企業進行了操作層面上的模擬分類。
不過《指導意見》並沒有明確指出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公益類企業,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商業類企業;而且提出應「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制度所出資企業的功能界定和分類方案」,也就是說,並不強行規定地方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的分類標准。預計後續將會出台分類監管的細則性文件,對中央企業的具體分類做出明確界定。
具體到個體企業的歸類,仍將面臨不小的困難。目前我國有14萬多家國有企業,其中國務院國資委所管的中央企業有113家。企業混合多元化發展的事實,使得我們很難從單一維度對一個國有企業進行分類。國有企業的規模越龐大、控股層級越多,分類也就越困難;尤其是對那些主業不突出甚至沒有明顯主業的國有企業,分類尤為艱難。當然,也許我們可以從最底層的法人單位開始進行分類,而只是對集團層面進行模糊功能界定。
混合所有制改革將不設時間表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是當前深化國企改革的基本方向以來,不少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都對混合所有制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幾乎所有省(直轄市、自治區)都紛紛出台了相應改革方案,提出了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中長期目標。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對中央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快速做出了積極反映,部分地方的改革目標甚至超出了預期。
目前已經出台的國企改革方案中,動輒提出2015年全面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比重超過70%甚至更高的比例目標,同時提出打造多少家年營業收入超千億元或資產超千億元、初具國際競爭力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改革時間表和目標的明確設定確實令人振奮,但我們可能忽視了在時間表的背後可能隱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被運動化扭曲的風險。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應「穩妥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對「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這一表述將成為今後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綱領性要求,既可以為當前局部地區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盲熱適當降降溫,也可以為未來改革的成功推進奠定更堅實基礎。
不設時間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經充分認知到了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臨的困難與阻力,並不冀圖能夠在短時間內全面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形式上的股權混合多元化不是中央所期望看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終結果,除了股權結構上的變化,更需要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提升與優勢互補等多方面發生積極變化。
因此,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都應該充分估計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困難,既不悲觀守成,也不盲目樂觀;既不刻意追求時間進度,也不錯失改革機會,穩妥有序推進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改革進程中,除了積極引進非國有資本進行股權結構改造,更需藉助非國有資本的參與,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不斷提升管理水平,綜合發揮國有資本和非國有資本的各自優勢,從而實現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更快更好發展。
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股份制企業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既可以是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權,即「一股多票」,保證創始股東在企業中始終保有最大決策權和控制權;也可以是對某些事項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如規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權比例較低的情況下依然享有「一票否決權」,保證創始股東對企業的嚴格掌控力。這一賦予政府所持有股票特殊權力的制度安排,往往表現為政府保留特殊一股(或極少數股份)的形式,由於這一股(或極少數股份)具有黃金般的價值,往往也被稱為「黃金股」(Golden share)。換個角度來說,黃金股是指政府持有的特殊一股(或極少數股份),具有某種法定的特殊權力,永久性地或有期限地允許政府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之後依然擁有在某些特別重要事務上的超級投票權和終極否決權。
最早的特權股來自於1903年創立的福特汽車公司,而特殊權力制度被廣泛運用則是在20世紀70-80年代的歐洲。近年來,特殊權力制度更多是以雙層或多層股權結構的形式在公司中顯現。如2002年美國《標准公司法》和2006年的英國《公司法》,都允許實行類別股份制度或者說多層股權結構;每個公司都有權設計和發行該公司章程所設定的一個或數個類別的股份及數量,公司章程也可在與本國公司法令不相抵觸的范圍內,限制或取消任何類別股的表決權或給予特殊表決權。
我國關於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構想最早始於2013年。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把在傳媒企業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試點列為2014年工作要點。日前發布的《指導意見》則提出,在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時,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為優先股,並在少數特定領域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不過目前看來,在我國進行國家特殊管理股的實踐還存在有諸多挑戰與障礙,需要後續改革逐一克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哪些領域屬於《指導意見》所說的少數特定領域;其次,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與當前《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權原則相抵觸,需要修法或根據法律授權由國務院另行做出相應制度安排;再次,特殊管理股制度作為一種雙層(多層)股權結構的試點,還需要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與措施的保障。
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
在成熟市場經濟體系下,企業經理層應當依法具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但在我國國有企業中,經理層的經營自主權從來沒有真正得到過充分有效的保障。盡管經歷多次國有企業改革後,企業經理層的經營自主權確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體現,但來自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的干預仍然普遍存在。正是由於經理層經營自主權的缺位,在事實上削弱了國有企業經理層的積極性,影響了管理效率的發揮,從而抑制了國有企業經營績效的改善。
回顧國企改革歷程,在改革開放至今30多年的時間里,國企改革先後經歷了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抓大放小」、戰略性改組、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等階段。
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是針對國有企業改革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改革目的在於提高企業的生產和管理效率,推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進入市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1979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1980年9月2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批准從1981年起,把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工作,在國營工業企業中全面推開,使企業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擁有更大自主權。
1984年5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進一步下放了生產經營計劃、產品銷售、產品價格、物資設置、人事勞動管理、工資獎金、聯合經營10個方面的權力。1986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提出要推行各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給經營者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改革10多年來,通過「採取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改革經營方式等措施,增強了企業活力,為企業進入市場奠定了初步基礎」,並要求「繼續深化企業改革,必須解決深層次矛盾,著力進行企業制度的創新」,這為前期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改革畫上了階段性句號。但事實上,國有企業經理層的經營自主權,仍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同部門和機構的牽掣。
為切實保障國有企業經理層經營自主權,《指導意見》提出,若「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國有的自主經營活動。這一規定,可能意味著後續國有企業改革將就經理層自主經營權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而且在經營自主權方面,《指導意見》還做出了進一步安排:國有企業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優勝劣汰、有序進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使用人權相結合;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業各類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的合理流動機制。
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按照新中國建立後留下來的管理路徑,目前依然還是根據行政主管部門或產業屬性分類,把國有資產劃分到不同的歸口部門進行管理。據不完全的數據統計,目前全國國有資產的總規模大約在280萬億元以上,其中國務院國資委負責監督管理的113家非金融類中央企業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
也就是說國務院國資委事實上只管理了全國國有資產的15%左右;82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6000多家企業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以及最新成立的中國鐵路總公司等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國有企業,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所有金融央企均由財政部履行出資人職責進行監管;地方國企則由省、市兩級地方政府的多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分散監管。
這種不完全、不統一的分散監管體制,一方面容易形成國有資產監管的真空和漏洞,從而帶來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對全國國有資產進行全局性、整體性的發展規劃,往往會帶來國有企業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尤其是2005年以來,大批中央企業紛紛建立了金融控股平台,產融結合成為中央企業發展重要方向;截至2012年底,有68家中央企業擁有219戶金融企業(不含招商局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招商銀行(600036,股吧)),涉及財務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15 個金融領域,資產總額2.9萬億元,占央企總資產的9.3%。中央企業產融結合的發展,對長期以來產業國資與金融國資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
面對國有資產多頭監管所帶來的諸多問題,以及國有企業混業經營形成的新挑戰,構建統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改革呼聲日益高漲;黨的十八大以來,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改革已經在地方層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4個直轄市,已經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全覆蓋監管。同時,多年來深入開展的理論探索也指出,無論從國有資產配置效率、還是國有資產有效監管的角度,加強和完善現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推動建立「全口徑、全覆蓋」的統一國資監管體系已經勢在必行。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未來要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這為國有資產監管改革指明了正確方向。這一改革將會涉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多個部門之間的利益協調,甚至會涉及機構調整與撤並問題,改革難度可想而知。不過隨著國有資產監管從「管企業」向「管資本」的過渡,構建國有資產統一監管體系的改革難度會有所下降。考慮到改革所涉及面廣和難度大的客觀事實,相關改革應該有計劃、分步驟推進。
也正因為如此,《指導意見》只是提出「穩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目的是實現經營性國有產業資本的統一監管,暫未提及產業國資與金融國資的統一監管問題。按照中央的安排,在2020年前可能將基本完成全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監管關系的劃轉,然後在總結前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解決產業國資與金融國資統一監管的問題。
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員工持股制是發達國家企業長盛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層持股、骨幹層持股和老員工持股三個層次。核心層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骨幹層包括二級公司經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技術、管理骨乾等。管理層持股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後5年之內不允許出售。再加上老員工持股,可以將企業員工的物質利益與企業經營績效緊緊捆綁在一起,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不僅關心企業近期盈利,更關心企業長遠發展。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涌現的華為、聯想等一些成功的民營企業,也實行員工持股;部分國有企業也在員工持股方面進行了探索。自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可以在混合所有制企業推行員工持股計劃以後,員工持股計劃成為深化國企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並且引起了社會與企業的廣泛關注。2014年6月份,證監會制定並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鼓勵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此後,陸續有公司發布了員工持股計劃,至2014年年末,形成了小高潮;而從實施方式來看,有員工認購、大股東增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公司定增事項等。
《指導意見》提出要在混合所有制國有企業通過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建立起激勵約束的長效機制,這反映了中央對這一改革措施的兩層意思:其一是,員工持股計劃改革范圍目前僅局限於已經完成或正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尚未推進或不宜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不適用員工持股。其二是,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是要在混合所有機制國有企業建立起可以長久發揮激勵約束作用的新機制,而不是簡單地讓所有員工分享國有資產增值成果,更不是要大家共同瓜分國有資產;從這個層面看,員工持股計劃的授股范圍應該是指向國有企業中那些需要激勵約束的關鍵員工。
員工持股,看起來很吸引人,但真正實施起來的難度也不會小。目前大家更多關注的是員工持股的比例安排,對其他問題的關注度相對較低,但阻礙員工持股改革順利推進的,其關鍵可能並非持股比例的確定。在績效好而且很穩定的國有企業,推行員工持股應該會很順利,但在效益不好的國有企業,它們最迫切需要藉助員工持股來激勵員工積極性與創造性,但員工參與持股計劃的熱情卻並不會高。而如果只是在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推行員工持股,似乎又有借機侵佔國有資產的嫌疑。而且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公平與效率的兼顧,使得員工持股范圍的確定與持股方式的選擇變得很困難。此外,什麼樣的價格既能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侵蝕,又能確保對授股對象具有吸引力?一系列問題的解決,可能還有待《關於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正式出台。
建立責任追究倒查機制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國有企業決策的責任追究機制一直都處於缺失狀態。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國有資產流失和損失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企業內部人為因素侵害,2008年8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國有企業各類資產損失行為及其處罰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並提出對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已離退休的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
而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責任的追究,其明文規定應是始於2010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指出要建立對「三重一大」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制度,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國資監管部門也先後發布了關於國有企業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方面的管理規定。不過從最近這幾年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實踐看,有關責任追究制定並沒有充分發揮預防作用,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仍然十分嚴重。
明確提出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應該是來自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中提出要建立針對重大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做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指導意見》繼承了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改革精神,提出了築牢「四道防線」、建立健全「六個機制」的系列舉措,以實現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目標;其中針對國有企業「一把手」來說,最關鍵的就是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這應當是解決當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關鍵所在,只有始終保持對國有企業「一把手」終身追責的高壓,才能從源頭上根除「一把手」失職與瀆職現象的發生;才能鞭策「一把手」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嚴格遵循國有企業決策規范,全面、科學進行決策分析,充分了解決策風險並做好風險應對預案,謹慎、科學進行決策,進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作者單位:中國企業聯合會)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將國有企業劃分為公益類和商業類兩個大類,終結了市場此前關於國有企業分類方法的討論。不過《指導意見》並沒有明確指出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公益類企業,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商業類企業。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應「穩妥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對「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
不設時間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經充分認知到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臨的困難與阻力,並不冀圖在短時間內全面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除了股權結構上的變化,更需要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提升與優勢互補等多方面發生積極變化。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股份制企業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既可以是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權,即「一股多票」,保證創始股東在企業中始終保有最大決策權和控制權;也可以是對某些事項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如規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權比例較低的情況下依然享有「一票否決權」,保證創始股東對企業的嚴格掌控力。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未來要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這為國有資產監管改革指明了方向。這一改革將會涉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多個部門之間的利益協調,甚至會涉及機構調整與撤並問題,改革難度可想而知。不過隨著國有資產監管從「管企業」向「管資本」的過渡,構建國有資產統一監管體系的改革難度會有所下降。
員工持股制是發達國家企業長盛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層持股、骨幹層持股和老員工持股三個層次。管理層持股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後5年之內不允許出售。再加上老員工持股,可以將企業員工的物質利益與企業經營績效緊緊捆綁在一起,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不僅關心企業近期盈利,更關心企業長遠發展。
Ⅳ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1)倡導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以直接的資金投放或間接地吸引民間或私人金融機構從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圖的放款,以發揮其首倡,引導功能,引導資金的流向.比如,政策性銀行一旦決定對某些產業提供貸款,則反映了經濟發展的長遠目標,表明政府對這些部門的扶持意願,從而增強了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信心,降低了這些部門的投資風險.其他金融機構就會放寬對這些部門的投資審查,紛紛協同投資.而一旦某一產業的投資熱情高漲,政策性銀行就可以減少對該行業的投資份額,轉而扶持其他行業的發展.這就體現了它的政策意圖的倡導性,形成了對民間資金運用方向的誘導機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標的實現.
(2)選擇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其融資領域或部門是有選擇的,不是不加分別地任意融資.從表面看,其服務對象,服務領域是由政府選定的,但從實質而言卻是市場機制選擇的結果.如對某些重要的基礎產業,如果市場機制能夠選擇它,那麼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它會得到相應的資源配置,任何形式的政府幹預都是多餘的,不必要的.只有在市場機制不予選擇時,才由政府以行政機制予以選擇.所以,尊重市場機制的選擇是前提,對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融資的領域才有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世界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活動領域,如中小企業,住房,農業,落後地區的開發等,正是商業性金融機構不予選擇或不願意選擇的領域.但是,並不是所有這樣的領域都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作為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只能選擇那些有一定經濟效益,貸款能夠回收的項目,其中包括雖不盈利但財政提供擔保和補貼的項目.
(3)補充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具有補充和完善以商業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體系的職能,彌補商業性金融活動的不足.對於一些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或無力選擇的產業,項目,政策性金融機構以直接投資或提供擔保的方式引導資金流向,進行融資補充.主要表現在:對技術,市場風險較高的領域進行倡導性投資,對投資回收期限過長,投資回報率低的項目進行融資補充,對於成長中的扶持性產業給予優惠利率放款.
(4)服務性職能.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在其服務的領域內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業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為企業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如中小企業銀行為企業分析財務結構,診斷經營情況,提供經濟信息,溝通外部聯系;農業發展銀行收購農副產品,並為農業提供技術服務;進出口銀行為進出口信用提供償付保證,提供國際商情,分析匯率風險;開發銀行為各種重大投資項目提供經濟及社會效益評估等等.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因長期在某一領域從事活動,成為政府在該領域事務的助手或顧問,它參與政府有關計劃的制定,甚至代表政府組織實施該方面的政策計劃或產業計劃.
Ⅳ 貸款公司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變更了還款金額違法嗎
你在貸款公司申請貸款,貸款公司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變更了還款的金額,我認為這種情況屬於違規,你可以投訴貸款平台。
貸款平台投訴,可以這樣做。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說是一腔熱情,但在實際操作運行中卻屢見尷尬,陷入進一步發展的困境。下面為您講解一下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合法公司嗎,小額貸款公司有政府部門監管嗎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合法公司嗎?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獨立法人,不需要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因此不屬於金融機構,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卻經營貨幣、發放貸款,卻在履行著金融機構的職能,這樣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了身份上的尷尬,使得小額貸款公司造成以下幾種缺點:
1、在銀行的存款僅按一般工商戶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遠低於金融企業同業存放款項利率,也沒有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率高。
2、向銀行類金融機構融資時,無法享受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優惠,只能按一般企業貸款利率執行,融資成本較高。
3、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也不利於其金融債權維護。
4、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稅費優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種針對農村金融機構財政補貼資金,卻要按一般企業繳納稅費,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稅費負擔較重,據調查目前小額貸款公司一般要繳納5.56%的營業稅及附加、25%的企業所得稅、 1.5%的價格調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稅。
二、小額貸款公司有政府部門監管嗎?
按照《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由省級政府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這就出現了兩種情況: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辦進行監管,到了市縣兩級由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管。由於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是一個由政府主辦、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工商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等多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非常設機構,造成了「多頭監管」到頭來變成「無人監管」的虛擬化問題。
2、情況是由於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不直接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使上述兩部門在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貸款投向、資金流向等進行監測統計時,小額貸款公司態度不積極,經常出現提供數據不準確、報送資料不及時的現象。
如果遇到小額貸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當地金融辦或者當地銀監局進行投訴。
滿足一下以下條件的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投訴:
1.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
2.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3.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
4.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下限的;
5.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冊資本金或以貸款形式變相抽逃注冊資本金行為的;
6.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賬外經營行為的;
7.小額貸款公司向其股東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禁止的行業發放貸款的;
8.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從事對外擔保業務、跨區域經營、開展經營范圍以外業務、發放超比例大額貸款等違規經營行為的;
9. 其他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為。
(5)省市區金融機構職能配置情況擴展閱讀:
如果大家在申請網貸的時候,遇到以下問題,都可以對該貸款公司進行投訴:
1.不當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訊錄、上門毆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貸、高利貸
3.侵犯個人隱私:把個人電話或個人信息散發出去,造成個人名譽受損
4.重復授信:無風控,隨意放款
5.放貸款的時候扣除利息、保險費的
6.錢入賬之後又叫你直接轉走多少錢的
7.高額罰息的
Ⅵ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09號),省金融辦主要職責有:
(一)配合協助國家貨幣政策的貫徹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金融機構執行和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政策、決定和工作部署,協調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二)研究擬定全省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三)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協助和配合中央駐蘇金融管理機構對地方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駐蘇中央金融機構的聯系;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四)協助配合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和提示,組織協調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五)承辦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工作,指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證券期貨機構和上市公司規范發展工作。(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陸續增加了部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和監管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專門負責。《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07〕14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09〕132號)等文件明確,省金融辦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再擔保行業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各級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指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明確規定,省金融辦負責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
交易場所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辦發〔2011〕38號),各類交易場所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省政府關於開展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2〕50號)明確,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省金融辦承擔日常監管職責。
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電〔2010〕2號),各地要成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江蘇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62號)明確,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
Ⅶ 如何編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的預算報告
一、機構職能 (一)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規定;制定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直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對全市社會審計中介組織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四)根據市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本市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意見,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市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拔款關系的市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黨政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市直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市級地方商業銀行、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市屬國有企業、市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市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9、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市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向市政府提交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八)組織實施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九)根據中央、省和南平市等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分別對其駐潭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潭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審計。 (十)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建陽市審計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草擬、修改局機關行政文書;負責辦理幹部、職工的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及工資、福利;組織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報名工作;負責審計隊伍的廉政工作,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審計事業費、局機關行政經費的管理及預決算的編報;承辦文電處理;負責局機關文書材料打字、印刷和立卷、審計檔案管理、保密保衛、來信來訪、車輛管理、辦公室上傳下達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等後勤工作。 負責全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管理,研究擬定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負責對全市審計成果進行統計、分析和情況綜合、通報;擬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