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訴訟的途徑有哪些
非訴訟業務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在其職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與訴訟業務相對應。
非訴訟業務,與訴訟業務相對應,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在其職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 非訴訟業務主要由咨詢、代書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服務組成。
分類
咨詢及文書服務
1、法律咨詢及代寫訴訟文書。這是每個律師都會涉及的非訴訟業務,但被眾律師忽視。解答好法律咨詢,既需要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只能給當事人帶來誤導。切記:要把法律咨詢當做自己的律師事務來重視,它同時會影響自己的聲譽與前程。律師代書包括: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包括委託書、遺囑等;非法律事務文書。
2、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之委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事實材料,正確運用法律進行分析和闡述,對相關事實及行為提出的書面法律意見。律師函是指委託應當事人之委託,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名義,向委託人指定的當事人發送就相關事務進行聲明的函件。
專項法律服務
1、公司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企業的設立和解散的相關事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務,投資及項目開發、金融融資、公司證券業務、收購與兼並、企業的租賃、承包、託管、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特別法律事務。
2、建築與房地產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創設公司階段中的計劃擬定、談判參與、報審文書准備、代為報批等事務;土地使用權取得階段土地徵用、國有土地出讓、轉讓中的涉法事務;拆遷階段的文書處理、糾紛解決、文件報送等事務;工程建設階段中招投標文書的准備、起草、審核及工程和設備合同履行的監督等事務;房地產經營階段中的銷售、出租、抵押融資等環節的事務;物業管理階段中的相關事務等。
3、金融、證券、保險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服務,存、貸款法律服務,票據、信託、外匯法律服務,期貨、債券法律服務,租賃法律服務,國際結算、國際融資法律服務,保險法律服務,以及涉及信用卡、電子銀行、網上支付、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的設立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4、知識產權專項法律事務
包括知識產權申報代理,產權管理協助,產權轉讓代理,專項知識產權代理,權屬代理,侵權代理,技術對比咨詢,糾紛代理,提供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技術合同法、信息網路法、商業秘密法、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等為主要內容的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法律顧問業務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顧問,既為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的還是非訴事務,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所以聘請法律顧問,就是為了避免訴訟事務的產生,使自身的行為更加符合法制規定。例外,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既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法律建議,還要協助企業進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訂章程、合同管理規定、員工手冊等,這些既需要律師同時具備經濟及管理知識。
5、商帳管理,非訴催收事務。
6、刑事非訴訟業務
刑事業務歷來是訴訟業務。刑事非訴業務概念的提出,是漢卓律師所在韓冰主任領導下,總結多年刑事辯護經驗研發的新型業務。其核心是以避免多發性刑事案件為導向,包括多種類型職務犯罪、特定行業領域犯罪等。針對這些犯罪主體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點,制定預防性措施,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
比如金融領域為職務犯罪的高發區,具有涉案金額大、隱蔽性強、財產損失難以挽回等特點,有些也與金融監督缺位有關聯;在很多違規事件的背後往往隱含著違法犯罪的基因。對此從抑制此類犯罪特點上做好內控機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
通過大量司法實踐,漢卓律師意識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採取合法方法解決,這些方法並不是人們通常理解的法律規避。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所以律師應該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發揮智慧,提供增值性服務。
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
1、商務資信調查
包括自然人戶籍證明、婚姻狀況、房產登記、船舶登記、抵押登記、工商登記、工商年檢、分支機構、投資方、債權、債務、投資、資產等情況的調查。
2、律師見證
接受當事人委託或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以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的名義,對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
本服務遵循三大原則:直接原則、公平原則、對強制公證的行為不能予以見證原則。
3、律師代辦公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代為辦理有關公證事宜的一種非訟法律事務
通常做法是: 對託人提交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結論;在雙方當事人的簽訂的法律文書上,應寫上法律評語,在見證的法律文書發生糾紛時,律師有義務證明見證的內容,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律師陪購
(1)審驗商品房的開發、銷售資格。包括對開發商、銷售代理商、建築承包商的主體資格,立項、土地、規劃、施工、銷售等政府批復,開發商資信證明、銀行擔保等資金狀況方面進行審查,為購房人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簽訂購房合同。協助購房人盡可能地從文字上完善合同條款,針對面積差異、交付時間、交付質量、保修期限、產權過戶、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依法據理提出合理方案,並與開發商洽談,爭取最大限度維護購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監督購房合同履行。預售合同簽訂以後,進行經常、謹慎的跟蹤服務,關注開發進度、預售資金的使用、預售房屋的權屬、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等情況。對可能產生影響合同履行的事實情況,第一時間通知購房人,及時作出應對。
(4)審查房屋交付情況。對照合同驗收商品房的交付時間、面積、質量、規格等方面是否與約定相符;審查水電、通訊網路、公共配套設施、環境配套等附屬內容的到位時間、質量是否與約定相符;確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簽訂保修合同;督促開發商辦理產權登記事宜等。
(5)解決糾紛爭議。對全過程存在的簽約、履約糾紛,代表購房人與開發商進行民間發生的切磋、談判。對於合同的根本性違約與重大變更事項,在恰當的時候,代理購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
5、代理合同、協議的談判、協商、草擬、審查、修改等。合同、協議在律師的參與下,制訂的將更為規范,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也為將來的糾紛提前打下預防針。合同方面的律師事務分為三階段: 備約階段。此階段,律師可從委託人處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託人、合同對方,並擬制出談判方案。同時,還應為委託人講解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締約階段。此階段,合同雙方會就相關事項進行談判協商,律師參與談判,亦可向對方說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據之所在;履約階段。合同生效後,並不意味著必然能夠履行完畢,實際情況需要合同中止、變更、解除時,律師可以代表委託人與對方協商解決。
Ⅱ 宋小鵬 宋小鵬律師
宋小鵬 律師
現為: 北京市華策律師事務所 律師
北京理工大學文理研修學院 老師
宋小鵬律師畢業於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
宋小鵬律師,擅長刑事辯護和處理公司商務等方面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婚姻家庭、房產糾紛、知識產權、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及侵權賠償等法律業務,擁有多年的非訴訟和訴訟法律經驗。尤以刑事辯護為長。
擔任法律顧問期間,負責為單位起草、審查對外合同及各項內部規章制度,代理單位對外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及訴訟,為單位避免、追回多項經濟損失;
多年的執業經歷使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憑借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務實的執業作風,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經驗、技巧,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
在辦案過程中,宋律師非常注重理論與實踐以及專業與跨專業的結合。以其獨到的見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成功地在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宋小鵬律師多次被《人民政協報—民意周刊欄目》記者采訪,對老百姓所關心的問題提供法律之咨詢和解答服務。
宋小鵬律師熱衷公益事業,辦理了多起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相 關 資 質 :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北京市房地產置業證書
工商管理經濟師資格證書(中級)
業 務 范 圍 :
(一)擔任各類商事公司、企業集團、基金公司、投資公司及公民個人的法律顧問。
(二)代理公司和個人因投資、合作、股權、產權和合同等糾紛發生的訴訟和仲裁。
(三)擔任房地產開發商的常年法律顧問:
①為其提供與土地出讓、轉讓、項目立項、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項目預售、銷售、交付、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務;
②銀行按揭業務(解答客戶疑問、與客戶會談、審核客戶資信、出具法律意見書),代銀行辦理抵押登記;
③代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出售、出租、抵押等各項房地產事務,並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草擬、修改、補充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公司其他法律文件,並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各項商務談判、簽約之全程;
④代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處理其與購房客戶及/或其他企業法人之間的糾紛;
⑤代理購房客戶進行購房全程服務(包括合同修改、草擬補充協議、談判等);
⑥代理各類購房糾紛及訴訟;
(四)處理各項公司法律事務,包括:
①法律文件的審查、草擬、修改、談判、簽約;
②法律咨詢、法律事務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③融資、擔保法律事務;
④公司注冊、合並、分立、收購法律事務;
⑤處理公司涉及的訴訟、仲裁事宜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等;
(五)提供公司設立法律事務,包括:
①為公司設立提供法律咨詢、策劃方案和可行性論證;
②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談判;
③代為審查、修改或起草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④為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等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⑤為公司產權結構變更中的轉制或股份制改造提供方案和進行可行性論證;
⑥為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代辦相關法律手續;
⑦為公司股權轉讓、收購、兼並、資產重組等產權交易事項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
⑧參與各項談判,製作相關文件,代辦相關報批、登記手續,進行律師見證。
(六)提供金融法律服務,包括:
①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②提供保險法律服務;
③為金融機構審核及/或辦理各項貸款擔保手續;
④為金融機構設計債務重組方案;
⑤為金融機構起草各類合同等法律文件;
⑥為金融機構、基金會等提供日常法律咨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及/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七)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包括:
①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常年及/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②為高新技術項目的審批、資金運作和融通、研發、生產、市場化運作中所涉及的相應法律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③以代理人身份為客戶代辦商標權、專利權等相關知識產權的申報、注冊事宜;
④處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包括代理訴訟、仲裁;
(八)涉外法律事務,包括:
①為外商在中國的投資進行法律調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②為外商在中國境內成立代表機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③代表外商及/或外商投資企業處理其在中國的訴訟、仲裁;
④與香港、台灣、日本及新加坡的律師行保持著良好的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
(九)代理因個人所涉及的合同、勞動等糾紛發生的訴訟和仲裁。
★在學校主要講授民、商法等課程。熟悉勞動法、合同法、擔保法、競爭法、訴訟法等法律。
尤其對勞動法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包括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在內的勞動爭議處理實務經驗。
典 型 案 例 :
(★ 本律師嚴格遵守和保護當事人的商業信息及個人隱私,對此,下列案例均不標明名稱。★)
☆台灣人×××訴北京××保險公司勞動仲裁糾紛案;
☆深圳××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訴××、×××房屋租賃糾紛案;
☆總政×××訴×××房屋租賃糾紛案;
☆河北××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公司發起協議、公司章程,審核、修訂各類公司合同,為公司防範法律風險;
☆為×××有限公司就個別員工解聘提供建議方案;
☆為××有限責任公司工傷員工處理提供法律意見;
☆為××有限公司就經濟補償金計稅問題提供法律咨詢;
☆為×××有限公司審查員工手冊;
☆為××有限公司做勞動合同法知識內訓;
☆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員工保密協議;
☆××訴××民間借貸糾紛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貪污賄賂案;
☆××綁架案;
執 業 信 條:
誠信為本,敢於挑戰,自律、積極;嚴謹、仔細,力求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所屬律所:北京市華策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北京 西城區] 新街口外大街2號有研大廈B座401
電 話:010—62058846
傳 真:010—62036205
電 子 郵 件:[email protected]
Ⅲ 單位犯集資詐騙罪後其法律顧問承擔什麼職責
您好,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專、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屬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餘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餘下的被集資組織者花費完的不予補償,由集資人自行承擔。
Ⅳ 請問法律顧問,信用社有權追究A有貸款詐騙罪嗎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版理由、使用權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因此本案中不能追究A的刑事責任,不能定罪。
可以考慮作無罪辯護。
本案為普通的借貸糾紛。
以上意見,只供參考。
Ⅳ 非訴訟業務包含哪些
非訴訟業務,與訴訟業務相對應,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在其職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 非訴訟業務主要由咨詢、代書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服務組成。
一、咨詢及文書服務
1、法律咨詢及代寫訴訟文書。這是每個律師都會涉及的非訴訟業務,但被眾律師忽視。解答好法律咨詢,既需要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只會能當事人帶來誤導。切記:要把法律咨詢當做自己的律師事務來重視,它同們會影響自己的聲譽與前程。律師代書包括: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包括委託書、遺囑等;非法律事務文書。
2、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之委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事實材料,正確運用法律進行分析和闡述,對相關事實及行為提出的書面法律意見。律師函是指委託應當事人之委託,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名義,向委託人指定的當事人發送就相關事務進行聲明的函件。
二、專項法律服務
1、公司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企業的設立和解散的相關事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務,投資及項目開發、金融融資、公司證券業務、收購與兼並、企業的租賃、承包、託管、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特別法律事務。
2、建築與房地產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創設公司階段中的計劃擬定、談判參與、報審文書准備、代為報批等事務;土地使用權取得階段土地徵用、國有土地出讓、轉讓中的涉法事務;拆遷階段的文書處理、糾紛解決、文件報送等事務;工程建設階段中招投標文書的准備、起草、審核及工程和設備合同履行的監督等事務;房地產經營階段中的銷售、出租、抵押融資等環節的事務;物業管理階段中的相關事務等。
3、金融、證券、保險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服務,存、貸款法律服務,票據、信託、外匯法律服務,期貨、債券法律服務,租賃法律服務,國際結算、國際融資法律服務,保險法律服務,以及涉及信用卡、電子銀行、網上支付、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的設立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4、知識產權專項法律事務
包括知識產權申報代理,產權管理協助,產權轉讓代理,專項知識產權代理,權屬代理,侵權代理,技術對比咨詢,糾紛代理,提供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技術合同法、信息網路法、商業秘密法、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等為主要內容的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法律顧問業務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顧問,既為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的還是非訴事務,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所以聘請法律顧問,就是為了避免訴訟事務的產生,使自身的行為更加符合法制規定。例外,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既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法律建議,還要協助企業進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訂章程、合同管理規定、員工手冊等,這些既需要律師同時具備經濟及管理知識。
5、商帳管理,非訴催收事務。
三、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
1、商務資信調查
包括自然人戶籍證明、婚姻狀況、房產登記、船舶登記、抵押登記、工商登記、工商年檢、分支機構、投資方、債權、債務、投資、資產等情況的調查。
2、律師見證
接受當事人委託或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以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的名義,對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
本服務遵循三大原則:直接原則、公平原則、對強制公證的行為不能予以見證原則。
3、律師代辦公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代為辦理有關公證事宜的一種非訟法律事務
通常做法是: 對託人提交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結論;在雙方當事人的簽訂的法律文書上,應寫上法律評語,在見證的法律文書發生糾紛時,律師有義務證明見證的內容,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律師陪購
(1)審驗商品房的開發、銷售資格。包括對開發商、銷售代理商、建築承包商的主體資格,立項、土地、規劃、施工、銷售等政府批復,開發商資信證明、銀行擔保等資金狀況方面進行審查,為購房人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簽訂購房合同。協助購房人盡可能地從文字上完善合同條款,針對面積差異、交付時間、交付質量、保修期限、產權過戶、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依法據理提出合理方案,並與開發商洽談,爭取最大限度維護購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監督購房合同履行。預售合同簽訂以後,進行經常、謹慎的跟蹤服務,關注開發進度、預售資金的使用、預售房屋的權屬、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等情況。對可能產生影響合同履行的事實情況,第一時間通知購房人,及時作出應對。
(4)審查房屋交付情況。對照合同驗收商品房的交付時間、面積、質量、規格等方面是否與約定相符;審查水電、通訊網路、公共配套設施、環境配套等附屬內容的到位時間、質量是否與約定相符;確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簽訂保修合同;督促開發商辦理產權登記事宜等。
(5)解決糾紛爭議。對全過程存在的簽約、履約糾紛,代表購房人與開發商進行民間發生的切磋、談判。對於合同的根本性違約與重大變更事項,在恰當的時候,代理購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
5、代理合同、協議的談判、協商、草擬、審查、修改等。合同、協議在律師的參與下,制訂的將更為規范,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也為將來的糾紛提前打下預防針。合同方面的律師事務分為三階段: 備約階段。此階段,律師可從委託人處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託人、合同對方,並擬制出談判方案。同時,還應為委託人講解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締約階段。此階段,合同雙方會就相關事項進行談判協商,律師參與談判,亦可向對方說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據之所在;履約階段。合同生效後,並不意味著必然能夠履行完畢,實際情況需要合同中止、變更、解除時,律師可以代表委託人與對方協商解決。
Ⅵ 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律師 / 管理合夥人 / 仲裁員 / 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 專業領域
高端商事爭議解決 經驗
在高端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擁有二十多年的傑出經驗。
是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市國企改製法律服務團成員。
服務過的客戶包括眾多中、外資銀行,跨國企業,著名國企集團等。 律師 / 合夥人 專業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 經驗
辦理了大量訴訟法律事務,特別專長於刑事訴訟案件,在已辦理的三百多起刑事案件中有十餘起案件或被法院判決無罪、或被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決定不起訴或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對客戶負有責任心,與司法機關有很強的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 擔任過多家大型國有企業、民營股份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律 師工作實踐經驗。 律師 / 合夥人 / 上海律協公司法委員會委員 專業
投融資風險控制與爭議解決 經驗 擅長重大投融資項目的風險控制與爭議解決,長期為各大金融機構、大型國企投融資項目提供深層次專業法律服務,思路清晰、責任心強、法律服務經驗豐富,深得客戶青睞。 律師 / 合夥人 專業
民商事訴訟 經驗
長期為眾多中外資金融機構的公司金融及個人金融領域的各類型不良資產處置、銀行被訴案件提供訴訟法律服務,在訴訟、財產保全、執行等各環節均有豐富的實務操作經驗。 律師 / 合夥人 /仲裁員 /上海市律協金融專業委員會委員 專業
銀行、金融、融資租賃、房地產、投融資 經驗主要提供金融、房地產等領域內的非訴訟法律服務。曾主導某商業銀行總行全系統的標准合同文本起草(涉及銀行全部公司金融業務、貿易融資業務、個人金融業務、銀行系統改造、資金等業務的全部合同文本)以及運營流程再造項目的全過程法律服務。憑借著對銀行法規政策的深度理解,為多家外資銀行根據中國法律環境,度身定製適用於人民幣業務的綜合授信業務、貿易融資業務的全套合同文本。長期為中、外資銀行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為銀行提供的服務涉及銀行業務的前、中、後台各個層面,在傳統銀行業務、貿易融資業務、項目融資、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法律服務領域均具有豐富的經驗。熟悉金融機構的操作程序、操作要求,為銀行開創性地設計了多項金融品種,並在貿易融資、銀團貸款等領域的法律服務過程中,負責承辦過眾多極具社會影響力和行業示範性的項目,擅長解決在專業領域中的疑難復雜、無人敢於問津的法律問題。 律師 / 合夥人 / 房地產估價師 / 全國及上海房地產經紀人 / 上海市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法律分會副會長 / 上海市第八、九屆律協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專業房地產、建設工程、投融資 經驗在律師執業期間,先後為大型企業房地產項目提供全程或專項法律服務。
同時作為各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入圍律師,為上述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法律服務。 律師 /合夥人 / 九屆律協房地產研究委員會委員 專業
建築與房地產、金融投資等方面的非訴法律服務 經驗
熟悉房地產項目開發、建築工程、預/銷售、預/出租全過程,擅長處理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並在重大項目相關招投標、集團采購等方面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金融機構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要求,曾主辦或參與大量的項目融資、個人房地產抵押貸款法律服務,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尤其擅長處理疑難復雜之融資項目,在業界享有較高的聲譽。 律師/ 合夥人 專業
外商直接投資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務 經驗曾任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
獲企業獨立董事資格。
自1994年至今,先後擔任了近百家外商投資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 合夥人 專業
重大商業訴訟與仲裁 經驗
具有長期商事糾紛以及房地產糾紛的工作經歷,在重大商業訴訟、房地產以及仲裁領域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律師 / 合夥人 專業
公司法、資產整合及投資並購 經驗
主要從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業務,服務范圍從公司創立、籌備至戰略目標選擇,從公司、企業組織架構設計至融資方案的制訂,從稅務籌劃安排到員工激勵制度擬定等等,致力於為公司、企業商事經營活動提供系統解決方案。 律師 / 合夥人 專業
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公司治理、重大商事爭議解決 經驗
要從事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及公司治理、重大商事爭議解決相關業務的專業律師,通過訴訟及非訴方式為眾多世界500強企業及著名國內企業集團提供知識產權維權、公司治理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方面的法律服務。
Ⅶ 金融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什麼樣的人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落實《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銀監黨發〔2015〕5號)要求,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框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機構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五)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予的其他權利。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從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以及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許可權和流程等內容,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專職總法律顧問不得兼任單位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其他職務。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法律顧問。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對行長(總經理)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本行規章制度,並建立總法律顧問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機制。總法律顧問是否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如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則;
(二)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且在金融業法律部門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經驗和能力;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意見。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法律工作並發表法律意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統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
(三)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經營決策,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意見;
(四)負責本單位法律工作體系的建立,管理本單位的法律工作部門;
(五)負責指導、協調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對分支機構法律工作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負責指導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報送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每年向行長(總經理)提交法律風險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法律風險時,總法律顧問應當向行長(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決策。在提交決策機構審議的重要事項議案中,應當附有經總法律顧問簽字的揭示風險和應對措施的專項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總法律顧問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承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負責。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機構配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或崗位。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規章制度;
(二)對章程制定、組織架構設計、管理職能劃分等進行法律論證;
(三)起草或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合同,制定標准合同文本;
(四)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工作;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及其創新、經營行為等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八)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九)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十)加強法治文化教育,負責對職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選聘律師,與律師進行溝通,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溝通;
(十三)代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開展法律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工作;
(十五)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交辦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定期向總行(公司)法律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公司)法律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應該承擔本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職責,並重點關注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國別風險狀況、熟悉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加強與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監管當局、警察當局及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管理評價與考核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風險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各項權利,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法律經費預算,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二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對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進行通報。
二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
(二)重大經營活動未經過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採納正確法律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明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外聘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管理細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制定。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法律顧問不包括外聘法律顧問。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自身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本意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Ⅷ 法律顧問投標書
給你提供一個xx法律事務所給金融機構提供的法律顧問投標書樣本參考:
目錄
一、貴司開展信託業務所面臨的主要日常法律問題 6
(一)項目交易結構的設計 6
(二)信託項目文件的編寫 6
(三)法律意見書的提供 7
(四)信託運營過程等的合法合規性 7
(五)信託變更、終止時面臨的相關問題 7
二、本所、金融信託部合夥人、律師基本情況介紹 8
(一)本所基本情況介紹 8
(二)合夥人基本情況介紹 10
(三)律師團隊部分成員組成及簡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師團隊滿足貴司對於律所、合夥人和律師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託項目律師服務內容 19
(一)參與項目前期談判 19
(二)參與現場盡職調查 19
(三)非現場審查法律盡職調查材料 19
(四)項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論證 20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託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頭與書面咨詢 20
(八)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監管機構要求必須由律師在特定類型信託項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九)貴司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四、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報價函 22
(一)按件收費標准 22
(二)計時收費標准 23
五、本所有意願且有能力為貴司提供服務的信託項目類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部分項目簡介 25
(一)兼並收購 25
(二)金融訴訟 27
(三)證券投資信託 29
(四)房地產信託金融 30
(五)信託參與企業改制重組 33
(六)金融信託及金融創新項目 34
(七)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 41
(八)成熟物業資產支持信託業務 42
(七)信託公司資格認定法律服務 43
七、本所擬採取的具體服務措施及服務方案 44
(一)信託項目律師的安排 44
(二)具體服務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及解決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 46
(二)解決方案 46
九、貴司在日後工作中應提供的相關協助 48
(一)需要貴司合規部門、業務部門共同提供的協助 48
(二)需要貴司業務部門單獨提供的協助 48
十、為貴司提供法律服務與本所其他法律服務的協調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諾 51
十二、真實性承諾 52
十三、相關證明材料 53
(一)錦天城執業資質情況 53
(二)金融信託部律師執業資質情況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