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題!
李四與王五之間構成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為人的一方有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並協力於他人的犯罪行為,但他人卻不知道其給與協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
兩人均構成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該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片面共犯是否構成共犯,在理論界存在爭議,有認為屬於共犯,有認為不屬於共犯的,主要的爭議在於共犯是否以共犯間的意志聯絡為要件。行為共同說認為,共犯關系的發生,僅以雙方的共同行為即可,至於其意思如何,則在所不問。
是否構成共犯在本案中對兩人的定罪沒有影響,兩人均構成票據詐騙罪,但對兩人的停止狀態有影響。如果承認片面共犯就是共犯,那麼,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兩人都是既遂狀態;如果不承認片面共犯是共犯,那麼,李四雖然獲取了錢款卻是票據詐騙未遂,王五雖然沒有獲取錢款,卻是票據詐騙既遂。
類似的案例是司法考試的一個題目:甲想詐騙乙,乙明知甲是詐騙,但是出於同情甲的困難處境,就假裝被其詐騙,將錢交給甲。這時,甲雖然表面上騙取了財產,但是,卻是犯罪未遂。甲並沒有因為詐騙獲得財產,而是因為乙的憐憫贈與甲的財產,因此,甲的詐騙的停止狀態是未遂,而非既遂。
同理,如果片面共犯不是共犯。李四意圖票據詐騙銀行,結果王五已經發現了李四的詐騙意圖,仍然故意支付了票據,這時李四的票據詐騙未遂,王五卻已經既遂了。當然,如果片面共犯屬於共犯,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雙方均為票據詐騙罪既遂。
票據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
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法條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均明知票據系偽造,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票據詐騙行為,因此,當然構成票據詐騙罪。
(注意:李四當然是以自己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王五是以他人非法佔有為目的,因此,王五當然也構成票據詐騙罪)
㈡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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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㈢ 最高檢將如何嚴查互聯網等領域金融犯罪案件
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今日稱,要加大金融案件辦案力度,嚴肅查辦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金融犯罪案件,加強對新型疑難案件、跨區域涉眾型案件的研究和指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四是加強對金融案件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有針對性地運用典型案例,指導各地正確適用法律,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防控金融風險的檢察建議,教育引導群眾正確認識和有效防範投資風險。
㈣ 急求網路犯罪案例分析
今年元月,仙桃市龍華山派出所民警在辦理第二代身份證時,發現辦理第二代身份證所用的計算機已中毒,即使殺了毒,隨後也會恢復原貌緊接著,該局部分辦公計算機,也因中了熊貓燒香病毒而癱瘓
與此同時,該市公安局網監大隊接到仙桃市江漢熱線信息中心報案稱,該網站的中心伺服器大面積中了熊貓燒香病毒
來勢兇猛的計算機病毒,在該市還是首次出現,這引起了該市公安局網監部門高度重視有關數據顯示,自去年12月以來,被熊貓燒香病毒感染中毒的電腦,有50萬台以上,數百萬網民深受其害
警方還發現,瑞星2006安全報告,將熊貓燒香列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國大陸地區電腦病毒疫情和互聯網安全報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該病毒一舉成為毒王
1月22日,該市公安局網監大隊將此案向公安局長余平輝政委李培剛及副局長葉鐵官匯報1月24日,該局正式立案偵查,定名為1·22案件
偵查
武漢男孩被列重大嫌疑人
昨日,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長葉鐵官介紹,立案後,該市網監部門上網路搜尋相關資料,對熊貓燒香計算機病毒進行分析調查
結果發現,熊貓燒香病毒是一個感染型蠕蟲病毒,能夠感染系統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軟體和防火牆軟體進程,並且會嘗試讀取特定網站上的下載文件列表,通過網頁瀏覽區域網共享及U盤等多種途徑進行快速傳播
另外,被感染的計算機,會出現藍屏頻繁重啟,以及系統硬碟中數據文件被破壞GHO文件被刪除等現象被感染的用戶系統中所有的exe可執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貓舉著三根香的模樣
根據病毒的感染和傳播特性分析,該局網監部門推測:熊貓燒香病毒的作者系一個團隊或是一個人編寫;或是一人編譯,多人再傳播
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及網上相關信息顯示:熊貓燒香計算機病毒程序中,都有whboy武漢男孩的簽名,且該病毒感染網頁文件後,會在網頁中加入一段代碼,把網頁轉向特定網址
該網站注冊信息顯示,注冊人來自武漢網監部門技術人員胡紅義劉傑分析,擁有全部病毒代碼的人,應該是武漢人,很可能與2005年爆發的武漢男孩QQ尾巴等木馬有很大關聯該市公安局網監部門決定,進行串並案偵查
偵查過程中,該局網監部門獲得了相關信息wh鄄boy以寫武漢男孩傳奇木馬出名,且其作品中通常以whboy和武漢男孩簽名
因此,該市公安局網監部門將武漢男孩列為重大犯罪嫌疑人,開展針對性的調查
收網
佯購軟體釣出武漢男孩
1月31日,在省公安廳網監總隊的指揮協調下,成立了1·22專案組
2月1日,專案組通過調查走訪,查明武漢男孩與另2人共同租住在武漢市洪山區專案偵查員在武漢佯裝購買殺毒軟體,釣出了一名出售者
專案民警分析:這名出售者就是武漢男孩後經偵查,武漢男孩叫李俊,男,25歲,武漢市新洲區陽邏鎮人,對電腦比較精通
2月2日,民警張良耀劉傑等人對李俊租居屋,實施24小時監控當日下午,專案民警研究實施抓捕行動,制定了抓捕方案和審訊方案
2月3日,專案組通過種種跡象分析,武漢男孩有可能要外逃抓捕行動須提前進行
3日晚8時40分,守候在出租屋內的仙桃網監大隊民警,將回到出租屋取東西的李俊抓獲,並對出租屋進行了勘驗
經突審,李俊交代,熊貓燒香病毒系他所寫,病毒源代碼在他與雷磊居住的某賓館房間的硬碟內,並承認有一份源代碼給了雷磊(男,25歲,武漢新洲區陽邏鎮長山村人,系李俊的同學)
專案民警立即出擊,將准備外逃的雷磊抓獲,並提取了筆記本電腦硬碟等物品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對提取的源碼進行鑒定,認定為該源碼為熊貓燒香病毒源碼
審訊
為好玩搞錢銷售傳播病毒
去年9月,李俊在武漢某電腦學校學習軟體開發時,就開始製作熊貓燒香病毒10月,李俊畢業後,在武漢洪山區租了一單間房屋,潛心製作熊貓燒香病毒,在寫作過程中,不斷與雷磊交流寫作進度
11月,李俊將熊貓燒香病毒寫完,通過QQ群發布出售熊貓燒香病毒的消息,先後在網上以每個病毒5001000元的價格出售約20套
今年1月24日,雷磊找到李俊,告知其網上炒作熊貓燒香很厲害,要其避一避
當日,李俊與雷磊在武漢某賓館開一房間,一起研究熊貓燒香,由雷磊繼續在網上替李俊出售2000隻已中毒的肉機
2月4日,仙桃市公安局網監大隊對現場再次進行核查後,將李俊雷磊押回仙桃公安部組織協調山東浙江雲南廣東廣西等地網監部門,對涉案人員伺服器實施布控扣押
5日晚,仙桃公安局副局葉鐵官,在山東威海將王磊抓獲經初審,王磊交代,他是傳播熊貓燒香病毒最多的一人,日平均進賬7000元以上,所得與李俊平分
王磊還交代了另兩個傳播者,其中一個叫X火在省廳網監總隊的支持下,仙桃警方獲悉自稱X火的就是仙桃人當晚,警方在X火家中將其抓獲(此人真名王哲)另一路追逃專班,在浙江溫州將嫌疑人葉培新抓獲
此時,正在南昌收繳伺服器的該網監大隊隊長萬正明,接到指揮部的通知後,驅車趕往浙江麗水,3路追捕專班在浙江麗水會合6日晚,將嫌疑人張順抓獲
經審訊,李俊為熊貓燒香病毒製作者,其他5人為銷售傳播者,其目的就是好玩搞錢
李俊交代,熊貓燒香病毒是將幾種病毒合並在一起,演變成一種新病毒肉雞來控制電腦,在電腦里製造木馬程序,盜竊他人電腦里的QQ號游戲裝備等,得手後變賣獲利李俊一天最高收入達萬元
6名嫌疑人落網時,警方現場共收繳10餘萬元,其中王磊用贓款還購買了一輛吉普車
至此,從2月3日至10日,仙桃公安局網監大隊先後在湖北山東浙江等地抓獲了涉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綜合楚天都市報武漢晨報)
家人眼中的李俊
李俊的父母一直在家鄉一水泥廠上班,前幾年雙雙下崗,他媽媽做了個小推車在街上賣早點,他爸爸則到了一家私人瓦廠打工52歲的李俊媽媽陳女士說,李俊很小的時候就喜歡玩電腦,沒事就到網吧去玩,因為怕他在外面學壞,家裡就給他買了台電腦沒想到到頭來兒子卻是因為玩電腦被警察抓走,陳女士感到悔恨不已
李俊的父親則說,四五歲時,李俊愛上了玩積木及拆卸家中的小機械,那時候,李俊將家中的收音機鬧鍾手電筒等凡是能拆開的物品,都拆成一個個零部件,歪著腦袋觀察每個零部件後,又將零部件重新組裝起來,恢復原樣如果鬧鍾再次走動或收音機能發出聲音時,李俊往往會拍手大笑,自顧自慶祝半天
李俊的弟弟李明比他小三歲,西南民族大學音樂教育專業學生,今年放寒假回家,他偶爾和哥哥提起最近他和同學都中過的熊貓燒香電腦病毒哥哥聽說後卻一改以往的內向和謙卑,不屑一故地笑說:這病毒沒什麼大不了當時李明並沒有想到,他的哥哥就是熊貓燒香的始作俑者
李明告訴記者,哥哥在上學時數學和英語非常優秀,盡管如此,哥哥還是沒能考上高中,而是進了水泥廠里自辦的一所技校(現已改名為媧石職業技術學校),後於2000年到武漢一家電腦城打工後,自己有了收入,但他很少給家人錢花在李明的記憶中,哥哥從不找父母要錢花有人曾對李俊說,李明是他弟弟,他應該給李明點零花錢李俊總是很嚴肅地說:錢要靠自己掙!掙不到錢的人,是無能的人。
27歲的四川男青年車某經常以「少爺」的網名上網聊天,幽默的話語迷住了「貪心小妹」肖華,兩人聊得十分投機。感覺時機成熟,「少爺」熱情地邀請「貪心小妹」到成都玩耍。
肖華欣然赴約,跟著「少爺」回到家中。房門剛一關上,「少爺」立即沒有了先前的溫情,眨眼間變成「色狼」的模樣,露出色迷迷的目光,不停地對肖華動手動腳。肖華嚇呆了,做夢也想不到自己信任的網友竟然會是這副嘴臉,最終在「少爺」的威逼利誘下被強暴。
冷麵的殺手
網名「沙子」的女孩是南京某大學的一年級學生。今年「五一」前,准備出國留學的沙子來到北京,參加一個英語強化培訓班。
不料,培訓班結束後,沙子的父母卻突然與沙子失去了聯系。
兩天之後,沙子父親的手機突然收到了一條簡訊息,聲稱「你女兒在我們手中,准備好118萬元,不要報警,否則後果自負」!接下來,他又連續收到多條類似的簡訊息,都是用沙子的手機發出的!
根據沙子手機的通話記錄,警方查實這部手機落在黑龍江省伊春無業人員唐振東的手裡。當地警方迅速出擊,分別將嫌犯唐振東和鄰居畢冬冬抓獲。
然而,沙子再也不能回到父母的身旁。嫌疑犯供認,他們合謀綁架殺害了沙子。
畢冬冬今年21歲,高中畢業後在伊春市的一家網吧做網管。2001年10月,網名「鬼谷」的畢冬冬與沙子在網上聊天時相遇。
2002年春節前,畢冬冬將沙子從南京約到伊春,從網路中的虛擬空間走入現實。通過這次接觸,畢冬冬了解到沙子的家境比較富裕,產生了通過網戀改變命運的念頭。
然而,今年春節過後,沙子的父母為沙子辦妥了出國留學的手續,並且安排她到北京參加英語強化學習。在此期間,沙子提出與畢冬冬分手。
畢冬冬看到大勢已去,遂以出國前再見一面為由將沙子約到伊春。天真的沙子哪裡知道,「鬼谷」已經和鄰居唐振東密謀了一個罪惡的計劃,綁架沙子向她的父親索要錢財。
5月10日晚上9時,沙子從北京趕到伊春,來到畢冬冬的家。深夜,唐振東、畢冬冬對沙子進行了錄像,准備通過電子郵件把錄像發給沙子的父母進行要挾。
這段錄像成了沙子生命的最後段落。錄像完畢後,唐振東、畢冬冬伸出了罪惡的雙手,將沙子活活掐死,並連夜將屍體埋在畢冬冬家後面的荒地里。
僅僅半年多的時間,一個以浪漫「網戀」為開始的故事就走到了最後的終點,死亡成為這段迷情的結局。
據警方介紹,犯罪分子利用網路手段實施傳統犯罪時,往往通過聊天、網路游戲等手段與涉世不深的少男少女結成親密無間的「網友」,一旦時機成熟就會露出猙獰的面目。
在震驚遼寧的「10·26」綁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同樣是通過網上交友掌握了被害人的家庭情況,並在騙取被害人信任後實施整個犯罪過程。直到20歲的奚某被害的那天,她才明白自己信任的網友「張猛」原來是一條披著羊皮的狼。
案犯許宏喜是從太原來鞍山打工的。在與奚某網上交友期間,他還同多位女孩保持著網友關系,通過聊天探聽她們的家庭情況和個人情況。
由於奚某的祖父和父親在鞍山開廠,家境非常富裕,逐漸成為許宏喜鎖定的目標。兩人見面以後,單純的奚某對這個在網上無所不談的「知己」更是深信不疑。正是看到自己逐漸取得了奚某的信任,許宏喜才開始與他人策劃綁架勒索巨款的行動計劃。
在江蘇女孩沙子被殺案中,犯罪嫌疑人畢東東也承認自己「最善於和女孩聊天」。據畢東東講述,由於經常在網上跟女孩子聊天,他對女人的心理非常了解。「在網上聊天時,光看網名,我就八九不離十能猜出這個人是男是女。只要一說幾句話,我就知道這個女人的性格。」
為了博得女網友的好感,畢東東在上網聊天時經常變換自己的身份,畢東東說:「有的時候跟網友開玩笑,或者有意地欺騙,說自己怎麼好怎麼好埃有時告訴對方自己是大學生,給她講述自己比較了解的一所學校,讓對方感覺自己很有知識,這樣她就會願意跟我聊下去。」
據黑龍江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政委侯乃鋒介紹,畢東東能夠抓住女孩的心理,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網上的女孩都願意跟他聊天。「網上交流畢竟不是兩個人面對面地去交流,不易掌握對方的情況,特別是一些女孩,辨別是非能力比較差,而且比較幼稚,所以說往往容易被一些花言巧語所蒙騙,最後上當受騙。」
㈤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㈥ 互聯網金融犯罪 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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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㈦ 刑法的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情急之下,陳某一手抓住摩托車,一手將丁某推下摩托車(丁某倒地,但未受傷),騎車逃走的行為是為本人權利免受侵害而採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緊迫性,屬於緊急避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陳某將摩托車尾部的工具箱的鎖撬開,將2000元現金和存單據為己有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工具箱上鎖,2000元現金和存單處於封閉狀態,且陳某具有侵佔該財產的故意,成立盜竊罪
第二百七十五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將摩托車推至山下摔壞的行為構成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41)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幾日後,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到期之前將存單中的2萬元取出的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屬於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綜上,陳某構成盜竊罪,毀壞財物罪,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擇一重),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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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的案子 應該挺典型的吧
㈨ 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例子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指網路金融交易者在合約到期日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交易對手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傳統金融企業在信用風險方面研究較多,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評估體系。雖然互聯網的開放性減少了網路中信息的不對稱,但這更多的是在需求對接等資源配置上的效率提升,而在識別互聯網金融參與雙方信用水平上並沒有太大作用。同時,由於互聯網本身的特點,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信用風險較傳統金融行業更難控制。
由於互聯網金融虛擬性的特點,交易雙方互不見面,只是通過網路發生聯系,這使對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實性驗證的難度加大,增大了交易雙方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而且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短、進入門檻低,大部分企業缺乏專業的風險管理人員,不具備充分的風險管理能力和資質,加上網路貸款多是無抵押、無質押貸款,從而增大了信用風險。網路金融中的信用風險不僅來自交易方式的虛擬性,還存在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而導致的違約可能性。由於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於初級階段,全國性的徵信網路系統也還沒有建立起來,加之互聯網金融還未納入央行徵信系統,信用中介服務市場規模小,經營分散,而且行業整體水平不高,難以為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控制提供保障,基於上述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對稱,互聯網金融中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客戶可以更多地利用金融機構與自身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進行證明信息造假,騙取貸款,或者在多家貸款機構取得貸款。在經濟中存在逆向選擇問題,一般而言,有信用且優質的客戶大多能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低成本的資金,而那些資金需求難以滿足的人群大多都成為了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客戶,這部分人或者企業可能存在以下情況:信用存在問題,沒有可抵押擔保的資產,收入水平低或不穩定。客戶利用其信息不對稱優勢,通過身份造假、偽造資產和收入證明,從互聯網金融企業獲取貸款資金,互聯網金融平台之間沒有實現數據信息的共享,一個客戶可能在多個平台進行融資,最後到期無法償還而產生信用風險,如果違約金額大,涉及的客戶數量多則很可能引起公司倒閉,進而使其餘投資者資金被套,無法追回。互聯網金融平台經營者可能通過虛假增信和虛假債權等手段騙取投資人的資金,隱瞞資金用途,拆東牆補西牆,最後演變成旁氏騙局,使投資人利益受損。
另外,任何金融產品都是對信用的風險定價,互聯網金融產品如果沒有信用擔保,該行為風險就可能轉嫁到整個社會。互聯網金融中,無論是網貸平台還是眾籌平台,其發行產品的風險無法由發行主體提供信用擔保。如今很多網貸平 台都引入擔保公司作擔保,且不說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能支撐多高的擔保金額,其擔保模式是否合法就存在很大問題, 這種形式上的擔保並不能減弱互聯網金融的信貸風險。
大數據最大的價值在商業服務領域,企業通過大數據透視了用戶深層次的特徵和無法顯現的內在需求。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個人與企業的信用信息,並將其作為信用評級及產品設計、推廣的主要依據,這一做法是否侵犯了隱私權及其在中國的合法性也不能確定。
互聯網時代人們在網路上的一切行為都可以被服務方知曉,當用戶瀏覽網頁、發微博、逛社交網站、網路購物的時候,所有的一舉一動實際上都被系統監測著。所有這些網路服務都會通過對用戶信息的洞察獲取商業利益,例如用戶在 電商網站上瀏覽了冰箱,相關的冰箱銷售廣告就會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推薦給用戶;用戶在社交網路上提到某種產品或服務,這類型的產品或服務就能主動找到用戶。所有這種商業行為本質上就是機構通過對用戶隱私的洞察來獲取商業收益。
㈩ 互聯網金融的典型案例
四大商業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騰訊推出的微信聯合人保財險的手機端支付,淘寶聯合天弘基金開發的余額寶,還有包括:易付寶、百付寶、快錢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2013年全球私募股權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領域延續了過去幾年的火熱。僅5月份,Twitter宣布收購大數據創業公司Lucky Sort;IDG宣布兩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微軟擬出資10億美元收購Nook Media公司數字資產。
2014年7月國內某P2P公司完成C輪融資,三年內累計融資金額超6億元。C輪融資主投資方是蘭亭投資,為新加坡主權投資公司淡馬錫子公司。此外,前兩輪投資方光速安振中國基金、紅杉資本、凱鵬華盈中國基金都追加了投資 微金融又稱微信金融 ,是2012年左右新興的一種金融模式。即藉助微信等典型的社交媒體平台,為用戶提供相對理財,投資,貸款等規模較小的金融行為環境,一般情況下,指的是為中小微企業、創業者、個體工商戶、小額投資者等提供的金融服務。日前有第三方平台發布了微信金融平台排名,以其中名列前位的「閃電借款」為例,2015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其閃電借款平台7、8、9三個月撮合交易額分別有1.95億、2.28億、2.67億,增長極其迅猛。
隨著微金融信息服務體系的不斷壯大,微金融信息服務的概念也在擴大,現在其最為准確的定義是:專門向小型和微型企業及中低收入階層提供的,小額度的、時間短的、可持續循環的微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微金融信息服務的特點有兩點:一是以中小微型企業以及貧困或中低收入群體為特定目標客戶;二是由於客戶有特殊性,它會有適合這樣一些特定目標階層客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以規模龐大的線下POS收單市場來說,越來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業對線下收單市場的拓展,未來線下支付將給整個綜合支付市場格局帶來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