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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的

發布時間:2021-02-22 14:08:50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②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來法的規定,具有源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構能作為擔保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③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④ 銀行員工可以隨便為別人擔保借款嗎

不可以做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4)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⑤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

《中抄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⑥ 銀行有《金融許可證》,可以對外融資性擔保嗎需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嗎

銀行不是融資性擔保機構,不需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銀行的經營范圍里就有對外保函業務

⑦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從事擔保業務(不得從事金融及財政信用業務)是什麼意思

擔保 是指法律為確來保特定的債源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從事擔保業務已經是嚴格的擔保的,必須按擔保法規定從事擔保業務。
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此外擔保還可能涉及經濟法、民法等法律法規。所以必須嚴格按擔保法規定范疇行駛擔保責任,避免出現責任延伸。

⑧ 國有企業不能提供擔保嗎

根據擔保法第八條之復規制定,國家機關不得為擔保人;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擔保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上述不得為擔保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故,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國有企業是可以為擔保人的。

⑨ 銀行員工可為他人做貸款擔保嗎

銀行員工不可以為他人做貸款擔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9)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⑩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不得接受哪些單位和部門提供的擔保

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回的法人、其他組織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0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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