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離岸轉手買賣與海關轉口貨物的區別
這兩個主要區別在於貨物是否已經到境內海關監管區域時貨權是否發生轉移。
❷ 各位,有懂轉口貿易外匯申報的嗎
轉口貿易或轉手買賣交易類型很多,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列舉幾種常見的交易類型(均不含來料/出料加工貿易):
(一)轉賣貨物的運輸提單目的地非中國港口,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購買貨物,隨後將其銷售給其他非居民,貨物在整個過程中未實際進出關境(即不跨越中國經濟領土)的貿易,此類交易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賣」項下。
(二)居民從非居民購入貨物,貨物運輸提單目的地為中國港口,支付貨款時,按實際貿易方式申報,例如「121010-一般貿易」、「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等。第二筆轉賣業務申報分幾種情況:)
1.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未實際進入中國關境前,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且提單中貨物運輸目的地改為非中國地區,則此類交易視同離岸轉手買賣,貨物買賣的前後兩筆交易資金收付均應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賣」項下。第一筆付款申報的交易編碼需修改
2.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未實際進入中國關境前,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提單中貨物運輸目的地仍為中國,貨物買賣的前後兩筆交易資金收付均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第一筆付款申報如不是「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的,需進行修改
3.該批貨物實際進入中國關境後,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前後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真實交易背景申報。
(三)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境內貨物,再轉賣另一非居民,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真實交易背景申報。
(四)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貨物,並將貨物運至區外,雖然該居民在貨物從區內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等,但向非居民支付的貨款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即視同該筆貨款與該批貨物實際進入中國關境相對應。
(五)居民買入另一居民擁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貨物,然後運至境內區外。對此類居民與居民的交易,不必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但應納入境內收付款申報,申報項目與貨物從區內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一致。
詳細的轉口申報內容就是這幾個方面!樓主如果想了解實際的一些操作,目前如果按轉口行業操作排名來說,升寶國際轉口行業排名第一,那邊一般貨物轉口基本問題都有處理過,可以網路搜下
❸ 成立離岸公司,注冊海外公司
注冊離岸公司是指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席爾群島(SEYCHELLES)、巴拿馬共和國(PANAMA)、模里西斯共和國(MAURITIUS),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
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系。海外離岸公司在國際上已經風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區無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國家或地區注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均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海外離岸公司正在成為從事國際貿易及投資引資人士的熱門話題。
運作資本
在國際資本運作中,離岸公司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境外上市。注冊離岸地公司簡單方便,同時可以避開本國政府各種繁瑣審批程序。所以,在各個離岸逐漸形成了穩健的境外上市模式,並慢慢建立了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等金融、法律服務機構。此外,由於國際風投更熟悉各種合作模式,通過離岸公司在注冊地更易於達成相關協議,在國際融資方面更加易於操作;在離岸公司退出時,離岸公司簡單的的法律結構,公司的買賣更加容易完成。
國際貿易公司
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國際貿易。離岸公司通過引入海外公司來獲得減稅機會。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國家生產產品,並將它銷售往另一個國家,那麼由此產生的利潤可積累在該海外離岸公司。同時可以避免了許多外匯管制。
中間控股公司
大型公司組建中間公司在比較好條件的司法管轄區,投資國和被投資國之間沒有雙重征稅協定,使資本通過弱化,可以通過轉移定價來降低稅收負擔。
返程投資
國內投資者通過離岸公司,將股權以及資本轉移過來,在以投資的形式將資本投入國內,可以獲得國內政府的免稅等政策優惠,使利益最大化。
國際投資
跨國公司可以利用海外公司對、不上市公司、合資項目、公開上市公司、聯合公司的投資控股。避開本國對投資的各種限制,因為在部分國家,在許多情況下,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無須交稅。另外,離岸公司由於可以避開本國對外投資上的限制,作為對外投資的跳板,加之離岸公司對股東資料的保密性,增加了投資人的安全。
僱傭公司
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利用海外公司僱用在國外的工作人員。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為僱主提供節省稅款和社會保險繳款的便利。
個人服務公司
在工程、航空、金融、計算機、電影和娛樂業專業服務的個人,通過建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可以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
離岸基金
離岸基金設立的目的主要有簡便設立程序,利用離岸地對海外利得免稅進行合理避稅,以及利用離岸當地成熟的基金設立及服務功能,可以更合理的建構基金管理結構。
個人財富管理
對於高個人資產價值的人來說,可通過海外投資,以達到分散資產風險的目的。離岸公司及離岸信託一方面可以保護收益人的隱私,另一方面可以作為投資者進入海外投資市場的便捷通道。而合理利用離岸結構,更可以在稅賦上獲得減免,增加個人資產價值。
避稅
在國際貿易中的定價轉移可以適當的減少公司的稅負或構成稅負的有效遞延;用離岸公司結合離岸信託或私人基金會可以大幅度減少遺產稅;移民前的規劃中合理的使用離岸公司,可以有效的減少稅收負擔。
優勢
1、顯示國際企業形象,便於發展跨國業務
2、方便資本重組,在國外上市,加強海外融資能力
3、利用離岸公司做出口轉手,可合法減低關稅
4、避開外匯管理,資金進出口自由,收款不需經過代理,方便結算
5、便於反向投資,回大陸成立外資或合資企業
6、移民及簽證的便利
7、公司注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❹ 離岸轉手買賣收支偏離度高了怎麼調整
離岸轉手買賣收支偏差度高了怎麼調整?如果轉手買賣的收支偏差多高?你可以選擇數字頻道度進行調整調整之後的話調到你適合的這種高度就可以了。
❺ 轉口貿易可以退稅嗎操作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轉口貿易,指的是那些有中間商參與的三方貿易,生產國把貨物生產出來後不是直接銷售給消費國客戶,而是必須要經過第三國的中間商轉手銷售。即交易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進行的,而是需要經過第三國的中間商從生產國采購該商品再銷售給消費國客戶。典型的特點就是「兩頭在外」,即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是在中間商國家外完成的。根據貨物的運輸模式不同,轉口貿易又分為直接轉口和間接轉口:(1)直接轉口:貨物由中間商購買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或經其他國家轉運到消費國。該模式下貨物不進入中間商國家(以下皆以中國舉例),此模式又叫離岸轉手買賣,該模式是閉口業務模式,即中間商在采購時已經找好下家客戶了;(2)間接轉口:貨物由中國中間商購買後,先運到中國的海關監管區域(一般是保稅區),然後再由中國的監管區域離境運往消費國,此模式又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該模式一般是敞口業務模式,即中間商在采購時還沒找好下家客戶,或者預期價格會上漲而先行采購存貨的時候採用的。轉口貿易貨物不屬於我們增值稅征稅范圍,因此不能退稅,企業只需要確認收入和成本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合同印花稅即可。轉口貿易的注意事項:只允許外匯分類A的企業操作轉口貿易,但資金收付只能在同一家銀行操作,且收付必須是一樣的幣種。即如果支付時美元,則收款時也必須是美元,不能錯幣;外匯分類C的企業,不允許操作轉口貿易;B類暫停離岸轉手業務。A類企業操作的轉口貿易單筆如果收或支付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收支時間超過90天的,需要做轉口貿易報告。銀行在辦理轉口貿易收支時逐筆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❻ 外匯開戶:從管制到管理 中國匯市自由化還有多遠
從年前中國外匯儲備跌破3萬億大關之後,對於中國外匯發展走勢的討論從來都沒有停止過,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在「人民幣貶值和國內資本外流嚴重」的作用下,中國外匯已經打開的門會不會關上,重新走向外匯管制的老路。
首先,我們來看看今年以來出台的一些列外匯管理制度吧:
2015年9月9日
外匯局下發文件,加強「螞蟻搬家」式購匯管理,要求對個人購匯分拆交易提高警惕,必要時拒絕購匯申請。
「螞蟻搬家」式換匯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就是,5個以上不同個人,在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第二種是,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第三就是,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帳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
這三種對外匯的操作行為都被界定為是「螞蟻搬家」式的換匯行為。一但被認定為實施了「螞蟻搬家」式的換匯行為,個人將被列入黑名單,取消兩年的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2015年10月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境內銀聯人民幣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除每卡每日不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外,每卡每年境外累計取現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依據之前每卡每日境外取現不超1萬的規定,年累計總額從300多萬縮減到了10萬。外管局發函稱,此次限額出台,是為了遏制部分持卡人在境外大額取現,防範洗錢風險。
2015年10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擬於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正式上線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銀行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須於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並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個人結售匯業務以及外匯兌換業務。
2015年12月28日
為進一步規范外幣現鈔收付,防止個別機構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騙取外幣現鈔收付,逃避外匯監管,外匯局發布《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
《辦法》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項目收付。但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6年4月2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加強單證審核,規范管理。一是明確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單證審核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二是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明確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審核要求。三是規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制度。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的企業提示風險。
2016年5月27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容為:一是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2、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相關登記信息,到銀行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匯或購匯手續,不需要到外匯局進行核准或審批。3、要求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一致。投資者匯出資金中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2016年6月1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包括全面實施外債資金意願結匯管理;統一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政策;對資本項目收入的使用實施統一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一步規范資本項目收入及其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明確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承擔真實性審核義務;外匯局進一步強化事後監管與違規查處。
2016年7月6日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稱,將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自8月15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應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20%的外匯風險准備金,准備金利率為零。
2016年11月28日
2016年1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嚴控資本外流,要求資本項下500萬美元或以上資金的匯出報外管局審批,並加大對大型海外並購交易的外匯審查,包括此前已獲得外匯額度的交易。監管層將對六類特殊性質的對外投資業務實施規范監管,除非有相關部門批文,否則原則上不予備案或核准。
被限制的業務包括:國有企業境外購買或開發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大宗房地產;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非主業大額並購和對外投資;以及中方投資額在100億美元及以上的特別大額對外投資項目;投資額在10億美元(含)以上非主營項目大額並購投資項目。
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2016年12月31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答記者問表示,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仍為5萬美元。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存在任何障礙。
外匯局表示,2017年將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
2017年1月3日
2017年1月3日,外匯管理又出新政。
從1月1日起,無論是在銀行櫃面還是通過網銀、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購匯,均需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明確填寫購匯用途,且必須填寫「預計用匯時間」。如因私旅遊,要填寫預計停留期限,是跟團還是自由行;如果是境外留學,要填寫學校名稱、留學國家、年學費金額和年生活費金額。而此前,一般情況,個人因旅遊等去銀行購匯,櫃面工作人員會口頭詢問購匯用途,然後在銀行系
統內錄入,並不需要個人填寫相關表格。另外,最新個人購匯說明書中,還明確列出了購匯「六不得」,包括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等。如違規購匯,相關信息將依法被納入個人徵信記錄。
2017年1月26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簡稱「3號文」)。3號文除了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外,還強調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包括3方面9項措施。
包括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包括在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方面,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將境內銀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境內運用比例從50%調整為100%,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結匯。
包括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明確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外匯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及簽注要求等,明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等。
包括近期外匯局在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企業存在出口不收匯或少收匯、進出口報關主體和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等情況,擾亂正常外匯收支秩序。為此,《通知》再次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
從外匯管理局發布新規定的頻率上看,外匯管理局自「811」匯改以來對外匯市場的管理越來越嚴格,但是這是不是意味著外匯市場隨時可能重新回到管制時代呢?答案是否定的。4月20日,中國外匯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言稱:中國會繼續審慎有序推動資本賬戶開放。中國外匯管理政策是連續的一貫的,不會再走回外匯管制的老路。
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國際收支司司長王春英介紹2017年一季度外匯收支數據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從我國跨境資本轉向流出以來,外匯管理部門未對匯兌和跨境收付等採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銀行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王春英在回答記者問時表示,在外匯管理方面,與之前相比,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連續一貫,沒有任何變化。
王春英表示,外匯管理部門制定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時,始終堅持兩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改革開放,支持和推動金融市場的雙向開放,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服務實體經濟。二是堅持防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防止跨境資本無序流動對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帶來沖擊,維護外匯市場穩定,為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王春英指出,基於上述兩項原則,外匯管理政策有幾個基本內涵:第一,「打開的窗戶」不會再關上。中國外匯管理不會走回頭路,不會再走到資本管制的老路上。第二,審慎有序推動中國資本賬戶開放。資本賬戶開放進程應與經濟發展階段、金融市場狀況以及金融穩定性相適應。在不同時期,應該充分考慮內外部多重因素,找准資本賬戶開放重點、節奏和步驟等。第三,構建跨境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健康、穩定、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第四,進一步完善匯率形成機制,增強匯率彈性。
關於外匯管理,王春英表示,從我國跨境資本轉向流出以來,外匯管理部門未對匯兌和跨境收付等採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銀行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與之前相比,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連續一貫,沒有任何變化。
開放外匯並不是外匯完全自由化
我不反對中國資本市場有序開放,但前提是,中國必須具備強大的、與開放相適應的監管能力,而不是一放了之的「絕對自由化」。絕對的自由化,會導致中國金融市場亂象從生,自「811匯改」以來,外匯管理局之所以對中國外匯市場頻頻發力就是為了讓外匯市場避免出現中國金融市場習慣性的亂象從生。
❼ 「支付離岸轉手買賣貨款」英語怎麼翻譯謝謝
Pay for FOB change hands deal.
❽ 2016年成立海外離岸公司注冊
注冊離岸公司是指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席爾群島(SEYCHELLES)、巴拿馬共和國(PANAMA)、模里西斯共和國(MAURITIUS),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
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系。海外離岸公司在國際上已經風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區無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國家或地區注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均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海外離岸公司正在成為從事國際貿易及投資引資人士的熱門話題。
運作資本
在國際資本運作中,離岸公司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境外上市。注冊離岸地公司簡單方便,同時可以避開本國政府各種繁瑣審批程序。所以,在各個離岸逐漸形成了穩健的境外上市模式,並慢慢建立了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等金融、法律服務機構。此外,由於國際風投更熟悉各種合作模式,通過離岸公司在注冊地更易於達成相關協議,在國際融資方面更加易於操作;在離岸公司退出時,離岸公司簡單的的法律結構,公司的買賣更加容易完成。
國際貿易公司
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國際貿易。離岸公司通過引入海外公司來獲得減稅機會。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國家生產產品,並將它銷售往另一個國家,那麼由此產生的利潤可積累在該海外離岸公司。同時可以避免了許多外匯管制。
中間控股公司
大型公司組建中間公司在比較好條件的司法管轄區,投資國和被投資國之間沒有雙重征稅協定,使資本通過弱化,可以通過轉移定價來降低稅收負擔。
返程投資
國內投資者通過離岸公司,將股權以及資本轉移過來,在以投資的形式將資本投入國內,可以獲得國內政府的免稅等政策優惠,使利益最大化。
國際投資
跨國公司可以利用海外公司對、不上市公司、合資項目、公開上市公司、聯合公司的投資控股。避開本國對投資的各種限制,因為在部分國家,在許多情況下,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無須交稅。另外,離岸公司由於可以避開本國對外投資上的限制,作為對外投資的跳板,加之離岸公司對股東資料的保密性,增加了投資人的安全。
僱傭公司
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利用海外公司僱用在國外的工作人員。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為僱主提供節省稅款和社會保險繳款的便利。
個人服務公司
在工程、航空、金融、計算機、電影和娛樂業專業服務的個人,通過建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可以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
離岸基金
離岸基金設立的目的主要有簡便設立程序,利用離岸地對海外利得免稅進行合理避稅,以及利用離岸當地成熟的基金設立及服務功能,可以更合理的建構基金管理結構。
個人財富管理
對於高個人資產價值的人來說,可通過海外投資,以達到分散資產風險的目的。離岸公司及離岸信託一方面可以保護收益人的隱私,另一方面可以作為投資者進入海外投資市場的便捷通道。而合理利用離岸結構,更可以在稅賦上獲得減免,增加個人資產價值。
避稅
在國際貿易中的定價轉移可以適當的減少公司的稅負或構成稅負的有效遞延;用離岸公司結合離岸信託或私人基金會可以大幅度減少遺產稅;移民前的規劃中合理的使用離岸公司,可以有效的減少稅收負擔。
優勢
1、顯示國際企業形象,便於發展跨國業務
2、方便資本重組,在國外上市,加強海外融資能力
3、利用離岸公司做出口轉手,可合法減低關稅
4、避開外匯管理,資金進出口自由,收款不需經過代理,方便結算
5、便於反向投資,回大陸成立外資或合資企業
6、移民及簽證的便利
7、公司注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