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回指引的通知》
第十答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1)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嚴禁擴展閱讀
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貳』 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時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禁止提供虛假信息,不過提交了也貸不下來的,現在都做信貸,有需要可以私聊我
『叄』 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時,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內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容開立賬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肆』 什麼是銀行業務禁止及限制
銀行業務禁止: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否則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行,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業拆借業務禁止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於投資。
銀行業務限制: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限制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限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貸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對商業銀行投資業務限制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結算業務限制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付款等結算業務,應按規定期限(應當公布)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違反規定退票。
『伍』 農行四十個嚴禁原文
經營管理人員十個嚴禁:
1、嚴禁任何形式和內容的賬外經營。
2、嚴禁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發放貸款或高息吸收存款。
3、嚴禁虛增、轉移或隱匿存款和貸款。
4、嚴禁挪用資金直接或間接從事資本市場投資。
5、嚴禁做假賬,編造虛假財務、會計、結算、統計等報表,截留收入、虛列支出。
6、嚴禁越權進行資金拆借。
7、嚴禁未經批准或越權代理企業及其他單位發售債券。
8、嚴禁未經批准或越權提供擔保。
9、嚴禁私拉終端和超范圍經營。
10、嚴禁隱瞞資金案件、事故。
二、營銷人員十個嚴禁:
1、嚴禁使用郵政儲蓄業務章戳和其他公章。
2、嚴禁接觸現金。
3、嚴禁在櫃台外為客戶辦理存取款和轉賬等實際交易性業務。
4、嚴禁進行任何櫃台內業務操作或兼任櫃員、綜合櫃員、支局長許可權的工作。
5、嚴禁在任一營業窗口為客戶代辦存取款、轉賬、存單質押貸款等金融業務,以及代理各項業務的任何環節。
6、嚴禁為客戶代保管現金、存單/折/卡、有價單證、密碼、證件和貴重物品。
7、嚴禁代替客戶簽字。
8、嚴禁泄露個人客戶信息,或違規查詢、下載、保存、變更、刪除個人客戶信息,或將個人客戶信息資料帶離機構。
9、嚴禁經商或投資辦企業。
10、嚴禁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即換崗或離職。
三、櫃面業務人員二十個嚴禁:
1、嚴禁超范圍或逆程序辦理業務。
2、嚴禁指使他人或聽從指使違規辦理業務。
3、嚴禁私自在非營業場所及非營業時間辦理各項櫃台業務。
4、嚴禁在非營業時間以各種理由單獨滯留或進入營業場所。
5、嚴禁為本人辦理任何業務。
6、嚴禁開立非實名賬戶。
7、嚴禁代客戶填寫客戶信息。
8、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閱客戶和交易資料。
9、嚴禁私自為客戶保管存單/折/卡、票據、印鑒、證件等。
10、嚴禁泄露客戶任何信息。
11、嚴禁公款私存。
12、嚴禁挪用、侵佔庫款或擅自處理長短款。
13、嚴禁泄漏櫃員操作密碼、使用他人櫃員號、在同一系統中擁有兩個(含)以上櫃員號。
14、嚴禁將本人保管使用的智能令牌、印章、名章、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交予他人使用。
15、嚴禁單人與收送款員辦理現金、重要空白憑證等交接手續。
16、嚴禁在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單證上預留印鑒。
17、嚴禁手工簽發或塗改機用存單/折等憑證。
18、嚴禁離櫃時不簽退系統及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或未妥善保管現金、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和印章等。
19、嚴禁明知客戶存在違法違規嫌疑,仍照常為其辦理業務。
20、嚴禁隱瞞重大業務差錯、責任事故和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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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行河池分行推行「四十個嚴禁」提示卡
為杜絕員工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和違規操作行為,農行河池分行近日印製《中國農業銀行嚴格禁止員工行為的若干規定》(即「四十個嚴禁」)提示卡發予每位員工,並將「算好人生七筆賬」同時納入提示內容。
本次推行「四十個嚴禁」提示卡,是河池分行持續強化員工合規操作、守法經營意識,增強員工識別風險和控制風險能力的又一個重要舉措,在全行營造「人人合規、主動合規」的濃厚氛圍,為實現風險和案件防控、業務經營的和諧、更好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陸』 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七不準」
不準以貸轉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不準存貸掛鉤回,以存款作答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不準以貸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不準浮利分費,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不準一浮到頂,籠統地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不準轉嫁成本,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柒』 嚴禁杜撰貸款用途,進行什麼
貸款審核滴一個主要環節就是要調查貸款用途,才能確認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是回否有保障,確保貸款的真答實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真實,從源頭上保證個人貸款的質量,從而有效防範個人貸款風險。因此,你申報個人貸款的時候一定要在面談滴時候告知貸款用途,出具證明資料文件~~
『捌』 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5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也有明確的禁止規定。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5、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6、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玖』 三部門怎麼規范購房融資行為嚴禁違規提供「首付貸」
11月5日想,記者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人民銀行、內銀監會日前聯合容部署規范購房融資行為,加強房地產領域反洗錢工作。其中包括: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提供購房首付融資;嚴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產品或服務;嚴禁違規提供房地產場外配資;嚴禁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等資金挪用於購房。
部署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首付資金來源和借款人收入證明真實性的審核力度,嚴格對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實行分類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時,要以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網簽合同和住房套數查詢結果作為審核依據,並以網簽備案合同價款和房屋評估價的最低值作為計算基數確定貸款額度,有效防範交易欺詐、騙取貸款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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