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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2-26 00:32:44

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開不下明細怎麼辦

答: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發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過八行時,就需要用到增值稅發票清單。

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具體步驟

1、進入防偽稅控系統, 進入發票管理界面,點擊發票填開;

2、確認發票號碼

3、進入「發票填開」界面,填寫購貨方信息;選擇金額含稅與否,點擊「清單」按鈕,進入「清單填開」界面;

4、填寫貨物或勞務名稱、型號、數量、單價及稅收分類編碼等信息;

5、檢查確認所有信息均已正確填寫,點擊「完成」返回「發票填開」界面;

6、列印發票;

7、在「已開發票查詢」界面,查詢剛剛已開的發票,點擊「清單」按鈕,列印增值稅
發票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開具專用發票及清單過程中,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項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且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2、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要為同一人;

3、章印清晰,不要蓋在金額的數字上,不便於辨認;

4、清單是發票附件,在確認開具清單
後,發票版面上的貨物或服務名稱則顯示為「詳見銷貨清單」,金額和稅額則與清單的匯總數一致,且不超過該版本發票的最大金額限額;

5、列印清單需要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銷貨清單」專用紙,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自用,第二聯和第三聯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並隨同發票一起寄送給客戶;

6、一份清單專用紙最多可以列印25行商品信息,超過25行則需用到多份清單專用紙來列印;

7、清單上會顯示購貨方、銷貨方名稱,發票版本代碼和發票號碼,與發票版面上相對應;

8、列印清單時需正確放置正反面,如果放錯,則二、三聯無復寫效果;

9、清單列印如果發生錯誤,可重新列印,不影響發票的使用。

四、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清單要求

目前稅法中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都可匯總開具,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
務清單》,只是對於增值稅普通發票並無強制性要求。所以,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匯總開具清單,也可以用購物小票、自製清單等附件作為稅收憑證,具體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來考慮。

Ⅱ 銀行銷售金銀交什麼稅

銀行銷售金銀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和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回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答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二是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是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Ⅲ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Ⅳ 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否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並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Ⅳ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並申報繳納。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轉登記納稅人應准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Ⅵ 關於稀土企業等漢字防偽項目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3號

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3號,只要升級開票軟體就可以了。是否需要省級批准需要直接咨詢所在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稀土企業等漢字防偽項目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3號

為了適應稀土行業發展和稅收信息化建設需要,現將稀土企業等納入增值稅漢字防偽項目管理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

二、從事稀土產品生產、商貿流通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稀土企業」)銷售稀土產品或提供稀土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通過升級後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稀土專用發票;銷售非稀土產品或提供非稀土應稅勞務、服務的,不得開具稀土專用發票。

(一)本公告所稱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產品、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稀土金屬及合金、稀土產品加工費。《稀土產品目錄》詳見附件。

(二)稀土專用發票開具不得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填開功能。稀土專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稀土產品目錄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列印「XT」字樣。

(三)稀土企業銷售稀土礦產品、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稀土金屬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按照《稀土產品目錄》的分類分別開具發票。

三、稀土企業需要開具稀土專用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稀土專用發票開具功能,開票軟體應當於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升級,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四、除稀土企業外,其他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企業使用的開票軟體應當於2019年6月1日前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五、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本公告涉及企業的系統升級工作,確保相關企業通過系統順利開具發票。各地稅控服務單位要做好系統升級的技術支持服務,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自2019年6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8日

Ⅶ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Ⅷ 詳解金融增值稅新規: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很多金融產品以前都是交營業稅,是根據機構整個的營業額,乘以5%統一增稅,現在改成增值稅後,每一個業務都要收取,每個業務結構不一樣,有進項、銷項等,和以前的方法不一樣,因此給金融業務帶來的影響不一樣。
一、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計算:以股票為例
(一)如何確定股票的買入價確定股票買入價時,是否扣除股票持有期間的股息?增值稅目前沒有固定,但是可以參考營業稅的規定。《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規定,股票的買入價,按照購入價減去持有期間的股息紅利的余額計算確定。
(二)如何計算轉讓股票的銷售額假定A公司2015年4月購入一隻股票,2016年5月轉讓。購入價是100元,持有期間取得股息5元,賣出價是120元,支付傭金和收付費2元。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銷售額=120-(100-5)=120-95=25
(三)如何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額=25/(1+6%)*6%=1.415
二、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計算:以債券為例
(一)如何確定債券的買入價 在確定債券買入價時,是否要扣除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關於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以下簡稱50號公告),明確規定,在確定購入價時,應扣除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但是根據營改增後的規定,不應自買入價中扣除利息。因為,在營業稅時,持有期間的利息,在轉讓前,是不征稅的。但是,營改增關於貸款服務的稅目注釋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也就是債券持有期間,只要取得利息,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因此,在轉讓債券時,不應再自購入價中,扣除持有期間的利息,不然就重復征稅了。當然,沒有徵收過營業稅的利息,應該自購入價中扣減。
(二)如何計算轉讓債券的銷售額A公司2017年8月轉讓債券收入100,該債券是2015年9月購入的,購入價是60元,2016年1月取得利息5元,利息收入沒有繳納營業稅,2017年1月取得利息6元,繳納了增值稅。A 公司2016年金融商品轉讓虧損15元,2017年8月之前,當年轉讓金融商品虧損15元。則轉讓債券的銷售額是:銷售額=100-(60-5)-15=100-55-15=30
(三)如何計算銷項稅額30/(1+6%)*6%=1.7

Ⅸ 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有不懂的地方請各位老師幫忙,十萬火急!!!

2011年9月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第49號公告,廢止《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第三條中「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並規定,2007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未認證或未稽核比對如何處理問題,另行公告。
為完善第49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已頒布50號公告——《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該公告針對逾期且未認證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問題作了詳細規定。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又頒布第78號公告——《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已認證或已採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問題作了規定。
公告所指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 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 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 票。
78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採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並隨公告下發了《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對企業應報送資料、稅務機關如何審核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一、可繼續抵扣進項稅額應滿足條件
公告規定,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以下所列客觀原因的,可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路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比較發現,78號公告取消了50號公告中:「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的情形。可能是由於已經認證過或已採集上報信息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般不再會出現這些情形。
二、納稅人需要報送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一)《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
(三)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並加蓋企業印章。①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並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②涉及第三方的,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③對於因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路故障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核實。
(四)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後,應認真審核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給企業發送《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繼續抵扣通知單》,企業憑《通知單》進行申報抵扣。
此時注意與50號公告的區別,50號公告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四、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後開具,2012年1月1日前發生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規定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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