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的意見
一、建設現代投資銀行
(一)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深化和提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承銷與保薦等傳統業務,積極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鼓勵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管理創新,實施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促進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
(二)完善基礎功能。支持證券經營機構拓展投資融資、銷售交易、資產託管等基礎功能,進行銷售交易類產品創新,滿足客戶對非標准化產品的需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為大宗交易、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各種金融產品開展做市等交易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推進統一證券賬戶平台建設,建立與私募市場、互聯網證券等業務相適應的賬戶體系。規范證券行業支付系統,研究建設支付平台。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股權和債權融資,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優先股、公司債,開展並購重組。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探索新的融資渠道和新型融資工具。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收益憑證業務試點。
(四)發展跨境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境內企業跨境上市、發行債券、並購重組提供財務顧問、承銷、託管、結算等中介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場通過新設、並購重組等方式設置子公司。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相關服務,積極參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並依託上海自貿區等經濟金融改革試驗區機制和政策,為境內外個人和機構提供投融資服務。
(五)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優化以凈資本及流動性風險防範為核心的證券經營機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落實證券經營機構自身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全員合規管理,強化合規隊伍建設及履職保障。督促證券經營機構堅持以客戶利益為中心,嚴守道德底線與職業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與社會責任。
二、支持業務產品創新
(六)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證券經營機構要創新和改進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提升產品銷售、產品設計、投資運作、售後服務等環節的專業水平。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採取多元化投資策略和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產品。研究建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制度體系及相應的產品運作模式和方案。拓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允許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七)支持開展固定收益、外匯和大宗商品業務。加快債券產品創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機制。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開展大宗商品和外匯的期現貨交易。
(八)支持融資類業務創新。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擴大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開展約定購回、股票(權)質押回購等融資擔保型業務創新,擴展約定購回、股票質押回購出資方范圍。
(九)穩妥開展衍生品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利率互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相關配套文件。研究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結算、交易信息報告等制度。適應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需要,平穩有序發展相關金融衍生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使用期貨衍生品工具。
(十)發展櫃台業務。擴大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業務試點。加快建設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為機構投資者提供私募業務項目對接、在線轉讓等各項服務。穩步發展機構間市場,推動互聯互通。鼓勵證券經營機構多方位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研究建立行業增信機構,規范管理融資性擔保機構。
(十一)支持自主創設私募產品。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逐步實現對證券經營機構自主創設的私募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對在證券經營機構櫃台市場或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創設的私募產品,直接實行事後備案。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設立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產業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推進監管轉型
(十二)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統一監管尺度,從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支持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自主開展業務和產品創新,自主識別、判斷並承擔創新風險。加強事中監管與動態監測監控和以風險、問題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強化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和自律組織之間的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十三)深化審批改革。甄別清理證券經營機構類審批備案事項。進一步取消調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逐步予以廢止;除法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取消證監會系統各單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前備案、報告事項,確有必要保留的,改為事後備案。所有審批備案事項,都必須公布標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實施。
(十四)放寬行業准入。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員等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出資設立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放寬證券經營機構外資准入條件。支持國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委託專業機構投資運營或設立專業證券經營機構。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完善「一參一控」政策。
(十五)實施業務牌照管理。建立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在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證券業務牌照。鼓勵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託管業務牌照。適時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
『貳』 《指導意見》提出了哪些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是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
三是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四是相關政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是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勵符合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促進市場化徵信服務,增強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叄』 新規定對銀行財務管理有何影響
《通知》規定,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專款人開戶數量較多屬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肆』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
『伍』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支持的力度
存在的問題近年來,各地銀行機構加大了對科技型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以某市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該市銀行業機構為150多家科技型企業授信130億元,佔全部授信的15%。然而,銀行在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制約因素,影響到了科技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一)企業財務狀況或生產經營狀況無法滿足貸款條件大部分的科技企業為發展中的中小企業,經營發展不穩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發企業,獲取一個項目從研發到投入生產需要大概2年時間,期間客戶只預交少量訂金,研發成功即可獲的全部研發資金,如不成功則合同失效,企業自行承擔研發費用,企業因生產周期長、研發費用高、經營風險大,難以達到銀行貸款條件。(二)可供抵押擔保的資產少通常科技企業自有資產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少,缺乏有效擔保,如某市科創園區為近年來科技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但大部分科技企業為租用園區工廠,自有資產不足以提供抵押擔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因技術性強、專業性高,難以評估作押。(三)銀行服務科技型企業能力和意識有待提升銀行專業化產品和服務差異化、特色化還不夠,對科技型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還不能完全得到滿足。目前,大部分銀行基於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貸款資金必須有符合條件的抵押,某市僅有商業銀行在試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且信貸產品、信貸擔保、業務流程、風險評價等主要還是面向傳統產業客戶和傳統有形資產,未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建立有區別的信貸業務系統,也沒有相應提高對科技型企業貸款的風險容忍度考核。(四)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需完善缺乏再擔保機構以及地方擔保機構能力偏弱,部分擔保機構對企業發展評估專業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業是否有擔保、抵押為評判標准,弱化了為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效果。(五)政府對科技型企業支持有限雖然有政府「兩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的支持,但這些資金在高新技術發展資金中所佔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對一些好項目大項目提供有力支持。(六)融資渠道單一調查顯示,銀行信貸仍是科技型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占企業融資的80%以上。社會性的投融資渠道不暢、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會資本積淀,另一方面由於科技型企業投資風險大,易受經營環境的影響,變數大、資產少,相應負債能力也比較低,風險較大,難以吸引投資者。企業獲取資金困難,致使一些好項目因缺少資金支持,難於做大做強,不能形成規模效益和實現產業化。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實踐(一)加強監管引導金融管理部門採取措施引導銀行加強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一是引導銀行建立完善適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信貸業務流程;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基層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三是在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和信貸規模等方面爭取的政策傾斜;四是對科技型企業不良貸款進行科學考核和及時處置;五是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科技型企業融資產品、融資渠道、擔保機制,最大限度地滿足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需要。(二)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各地緊緊抓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歷史機遇,積極搭建科技專營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銀行機構成立了科技專營支行,並配備了相關專業人才,在建立商業可持續的科技型企業貸款機制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三)大力推動風險補償機制建設針對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大的特點,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試點信貸融資業務風險補償暫行法》,實現了科技型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設的重大突破,對全面改善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法》通過對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數額的壞賬風險補償和獎勵促使銀行提高風險容忍度,降低貸款門檻,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入。(四)進一步豐富金融服務品種根據科技型企業市場狀況,各地銀行業機構及時開發出滿足科技型企業需求的新產品,如某市商業銀行與市中小企業創新中心、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合作,推出「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並推出針對以企業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動產或貨權為抵質押擔保項下的「倉儲通」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推廣互助式會員制擔保貸款,為9家科技型企業授信5200萬元,累計投放資金3700萬元。(五)對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輔導融資與融智相結合,對有上市預期的科技型企業不僅在資金上給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規劃與輔導,募集資金監管與使用,後期發展規劃等方面給予有效的智力支撐,幫助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以某市為例,在銀行的幫助下,該市有2家科技企業將於2年內實現上市,企業發展即將步入新階段。(六)積極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以某市為例,為幫助企業實現融資方式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2014年度由浦發銀行該市支行主承銷的1家科技企業的5億元中期票據成功發行,為企業拓展了低成本資金的來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三、對進一步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建議(一)進一步完善對科技型企業的專業化服務機制,開展好間接融資服務進一步推動科技專營支行管理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產品標准化、作業流程化、核算獨立化、風險分散化,指導科技專營支行堅持重點服務科技型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理念不變。探索科技支行「一行兩制」模式,堅持並完善科技支行「五個單獨」管理體制——單獨的客戶准入機制、單獨的信貸審批機制、單獨的風險容忍政策、單獨的撥備政策和單獨的業務協同政策;推動貸款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堅持信貸評估時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兼顧、重大項目的聯合評審、風險管理前移、團隊責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風險管理機制。(二)探索知識產權質押模式,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的金融產品指導專營機構不斷探索和創新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進產品服務創新,滿足科技企業的發展需求。組織建立知識產權交易中心,不斷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處置方式;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流程,開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綠色通道」;制定並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和實施法;探索「評估+擔保+信評+輔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模式。建立「統借統還」融資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貸工廠模式,推進聯合互保貸款;探索「貸款銀行+助貸機構」的小額貸款模式。推進質押貸款創新,不斷創新保理融資模式。推進股權質押貸款、合同能源貸款、應收租金保理、債權保險融資等方面的創新。(三)完善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企業提供切實有效服務大力推進科技擔保機構的創新。推進科技擔保在擔保模式和反擔保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互助擔保、補貼資金貼現,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無形資產質押;推進科技擔保在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創業擔保、擔保換分紅和擔保換期權。探索貸款銀行、產業園孵化器、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政府專項支撐資金、科技擔保機構共同擔保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聯合擔保平台」模式。(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創新財政投入方式與機制統籌市縣(園區)兩級支持金融、科技等相關資金,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聯動的風險共擔機制,重點用於信貸風險補償、創投風險補償、融資擔保債務發展、引導基金資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設工作經費,發揮國有資本戰略導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體系發展。探索政府購買科技創新成果、服務及采購高科技企業產品的新模式;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探索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加科技投入。(五)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依託當地區域優勢,積極引進全國性或區域性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機構和拓展業務;通過政府出資引導,組建產業重組基金,促進成長型企業的發展提高和衰退期企業的整合重組。通過稅收優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服務和項目對接等政策優惠,創造創業風險投資市場發展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聚集區,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通過為PE、VC等風投資本提供通道,拉動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跟進。完善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系統,通過上市獎勵、土地優惠,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或返還和提供中介橋梁、歷史遺留解決、協調服務等,促進科技企業上市。搭建技術產權交易平台,充分發揮其綜合服務功能,有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和服務協調,不斷增強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
『陸』 求助:運用相關激勵理論分析該案例
該案例中的廠長張二雖然是「一個有名的識才的老廠長」,也確實會在精神上和工作上給予了趙一很大的鼓勵、支持和信任,但他卻忽略或是官僚,不了解員工的所思所想,及存在的實際問題,最後導至了該廠一個名牌大學高材生,廠工程部負責技術工作,工作誠懇負責,技術能力強,廠里有口皆碑的「四大金剛」之一,名字僅排在廠技術部主管陳工之後的技術骨乾的人才流失。
張二廠長雖然是「一個有名的識才的老廠長」,但他卻不是個好領導。他缺乏現代企業領導基本素質之一,即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如何做好員工激勵工作,以確保企業目標的實現。
在現代化建設經濟時代,人是企業最重要的資源。在企業里,員工已不同於傳統意義概念上的員工,已不再是企業的「打工者」。員工與企業的關系已發生了巨大變化。由傳統意義上的完全啟用、契約的關系轉向協同的「雙贏」關系。昔日的「胡蘿卜加大棒」的管理模式已無法適應,而要轉變為剛柔相濟的「法治加人治」的管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既是科學也是藝術。企業如何做好員工激勵工作更是用人藝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激勵是企業領導者的一項主要工作之一。所謂激勵,就是領導者遵循人的行為規律,根據激勵理論,運用物質和精神相結合的手段,採取多種有效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的激發下屬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以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
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社會的進步飛速發展,企業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骨幹員工在企業中的作用和位置越來越大和重要。員工因為擁有知識資本,所以在工作上他們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比較強。他們往往具有較高的成就慾望,願意從事具有挑戰性、創新性和前沿開拓性的工作,希望在工作中不斷地提高和發展自己並得到社會和企業的認可,得到在生活中理解和關心,進而實現自身的價值,滿足自我實現的需要。如何對骨幹員工進行有效地激勵,已成為企業發展過程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張二廠長恰恰忽略了這一點:技術骨幹趙一,「工資卻同倉管人員不相上下,夫妻小孩三口尚住在來時住的那間平房。」的感受和需求,雖然僅僅是在精神和工作上單純地鼓勵和支持,這的確讓趙一興奮一陣,但幾年時間過去了,隨著職稱、工資、房子一樣都未解決,使趙一來這里其中一個:不就是想得高一點工資,提高一下生活待遇嗎?的目的未能達到,而且非企業骨幹人員卻都能得到照顧,此時的趙一,「他心中時常有些不平」。當然會產生心理失衡,當然就會選擇跳槽。
著名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 於1943年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對於企業激發員工工作熱情,促進企業經濟快速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他的需求層次理論中,對人類的需求分為五個不同的層次,它們分別是生理需求(生理需求包括對食物、水、空氣和住房的需求等,是人們最基本的需求)、安全需求(是指對於安全穩定、無憂慮和一個有結構的、有序的環境的需求)、歸屬需求(是指對社會交往、感情、愛情、友誼和友情的需要,包括在工作中的交往機會、協作機會和發展新的社會關系的機會等)、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人們需要從別人那裡得到尊重,也需要自尊。在組織中,它包括獲得能產生成就感和責任感的機會。自我實現的需求是指一種能最充分地發展個人的真正潛力,表現個人的技能、才乾和情緒的願望)。這些需要從基本需要開始排列,後三個層次的需要稱為高層需要。
眾所周知,人的本性之一,就是有著一種滿足自己需要的慾望。一旦需要有了明確的目標,就會立即轉化為動機,從而激發人們去行動。所以說需要是人的行為之源,是人的積極性的基礎和原動力,也是激勵的依據。
而張二廠長也正是沒有很好地運用馬斯洛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沒有很好地根據本廠員工的實際,制定和實施激勵政策。自然會導至人才流失的局面。
激勵是激發人的動機的心理過程。將激勵這個心理學的概念用於管理,目的是為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作用。那麼,在制定和實施激勵政策時,如何有效地開展這項工作?這是每位企業領導者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本人認為作為企業領導者平時要善於與員工及其周圍人士的溝通,通過與其周圍員工或他的朋友的溝通,可以更全面的了解他的心底的願望;還善於換位思考,站在員工或下屬的角度,設身處地地考慮員工的工作動機以及付出的勞動的艱辛程度,站在他的角度考慮個人的勞動或付出汗水以及給企業發展帶來了多大的作用;還要善於觀察其工作與生活言行(觀察他工作中精神狀態和工作質量以及業餘生活中的注意力,觀察他的愛好),綜合這些方面從而准確把握他的現實內在需求、或價值(希望企業給以獎勵的價值)或獎勵的形式等。不同的員工有不同的需求。通過換位思考。在制定激勵政策之前,要對員工的所有需求做認真地調查,分析了解企業員工的需求困難,它們是處於哪一個層次,在確定了這些因素後,再制定有效的激勵政策。規避不合理的需要或引導向高一層次提高。根據員工的崗位奉獻,確定並及時實施相對應的獎勵的內容、方式等。一方面是要將激勵真正激勵到員工的心裡去,合理考慮企業成本或正面影響員工積極性的基礎上獎勵到他內在的需求水準上;另一方面,在企業給以的激勵,可能會因為員工的先期需求在本企業偏高的水準上等,激勵沒有到位,這時要輔之以闡釋到位,切忌激勵完就了事的做法。尤其是對於員工存有不合理的需求時,一定講到位,而不是一味的遷就獎到位。針對骨幹員工的特點,我們應該對傳統的激勵方法進行改進,採取靈活多樣的激勵制度,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即物質方面的有形激勵,包括薪酬制度、績效工資制度、獎金制度、股票期權及有形服務和福利等各個方面。精神方面的無形激勵,主要是包括向骨幹員工授權,對他們的工作績效的認可,公平、公開的晉升制度,提供學習和發展、進一步提高個人能力的機會,以及制定適合每個人特點的職業生涯發展道路等等,其目的旨在向員工提供實現自我的機會。
每個人都有估價自己的報酬和貢獻的傾向,如果有客觀標准,就會用客觀標准來比較,如果沒有客觀標准,就會用其他相似的人作為比較的標准。說明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不僅受到所得的絕對報酬的影響,而且還受到相對報酬的影響;即一個人不僅關心自己收入的絕對值,而且還關心自己收入的相對值。每個人會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付出的勞動和所得的報酬與他人付出的勞動和得到的報酬進行社會比較。如果當他發現自己收支比例與他人收支比例相等,便認為是公平的,因而心情舒暢,努力工作。如果他發現不平衡時,就會產生情緒,引起追求他所意識的公平與合理。如果滿足不了這種公平的慾望,他就可能從其他方面尋找公平,由此分散精力,影響本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降低對組織的貢獻。趙一的例子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這同時反映了,在制定政策和進行人力資本管理時必須保持公平公正,確保政策執行和進行人力資本管理的有效性。
在新經濟時代,人力資本是價值創造的基礎。人本管理又是人力資本管理的基礎,是企業管理中「以人為中心」的管理,即一切管理的核心是人,而不再是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管理是營造、獲得和保持企業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得以在如此激烈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手段和方法。所以,如何做好人力資源管理,如何運用激勵方法、制定政策,是每一位企業領導者面臨的最首要的問題,也是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柒』 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文稿怎麼寫
供參考
11月下旬,國家連發兩個涉及鼓勵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文件,一個是《國務院關於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另一個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消費結構升級指導意見》)。根據《消費結構升級指導意見》中「政策措施分工表」,由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三部門聯合負責落實以下措施,鼓勵金融機構拓寬對生活性服務業企業貸款的抵質押品種類和范圍。鼓勵商業銀行在商業自願、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專業化開展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信用保險保單質押、股權質押、保理等多種方式的金融服務。探索建立保險產品保護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
值得一提的是,在《消費結構升級指導意見》分別將健康服務、養老服務列為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主要任務。
其中健康服務圍繞提升全民健康素質和水平,逐步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業態豐富、結構合理的健康服務體系。鼓勵發展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文化、健康旅遊、體育健身等多樣化健康服務。積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取消對社會辦醫的不合理限制,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推動發展專業、規范的護理服務。全面發展中醫葯健康服務,推廣科學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及產品,提升中醫葯健康服務能力,創新中醫葯健康服務技術手段,豐富中醫葯健康服務產品種類。推進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加強合作,發展社區健康養老。支持醫療服務評價、健康管理服務評價、健康市場調查等第三方健康服務調查評價機構發展,培育健康服務產業集群。積極發展健康保險,豐富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
養老服務則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為重點,完善服務設施,加強服務規范,提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水平。鼓勵養老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創新發展,推動基本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務、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領域養老服務的發展。積極運用網路信息技術,發展緊急呼叫、健康咨詢、物品代購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項目,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加快推進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加強職業教育和從業人員培訓。大力發展老年教育,支持各類老年大學等教育機構發展,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促進養教結合。鼓勵專業養老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鼓勵境外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鼓勵探索創新,積極開發切合農村實際需求的養老服務方式。
希望能夠幫到你了
『捌』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益低壓業務時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益抵押業務時,應該叫呃土地的證要辦理。
『玖』 分布式能源的鼓勵政策
分布式能源具有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減少排放等優點,但是這些優點都是外部影響,這些優點很難在市場中體現,而分布式能源的投資吸引力相對較弱,需要政府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予以扶持。
1、分布式能源鼓勵政策的准入條件
分布式能源的鼓勵政策應遵循統籌兼顧資源開發、能源需求、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以節能減排為目標,以滿足用戶供電可靠性為宗旨,以提高能源效率為中心,因地制宜,規范發展的原則。准入條件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鼓勵清潔環保的分布式能源發展,重點對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熱電聯產、冷熱電三聯供、燃料電池等清潔高效的項目類型進行鼓勵。
二是針對化石燃料類的分布式能源設立能效標准,促進能源的綜合利用效率的提高。例如,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系統的總熱效率不應小於70%,熱電比不應小於75%。
三是鼓勵先進能源利用技術。應對微型燃氣輪機、燃料電池、風力發電等進行鼓勵,對小煤電、柴油發電等污染大、技術落後的技術不予鼓勵。
2、我國分布式能源的鼓勵政策
考慮到各地區社會與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可由國家有關部門共同制定鼓勵政策制定的總體原則和指導意見,由各省制定針對分布式能源的具體鼓勵政策。鼓勵政策可以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對分布式能源的投資進行優惠。優惠政策包括:1)按照分布式能源設備的銘牌容量給予財政補貼;2)在當前國產設備技術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對於確需進口設備的工程,免除設備進口稅,隨著國內分布式技術的發展,逐年減少設備進口稅的優惠力度;3)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分布式能源項目優先貸款並給予利息優惠;4)在分布式能源接入系統的投資方面給予財政補貼。
二是對分布式能源運行進行補貼。補貼方式有:1)對分布式能源系統使用的燃料價格予以優惠;2)對於分布式能源企業?提供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三是對分布式能源國產設備的研發和推廣進行引導和鼓勵。相關的措施包括:1)建立和健全科技創新激勵和保障機制、加大對分布式能源技術研究與開發的投入、促進技術轉讓、完善產業創新體系等;2)設立分布式能源技術研究的專項資金,扶持和鼓勵國內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並在此基礎上自主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