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郵儲銀行紀律處分包括()
郵儲銀行紀律處分包括A警告,B降級,c免職,D開除。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版定的紀律處分,包權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Ⅱ 銀行的紀律處分找誰申訴
申述,可以採取「誰實施的處分,就找誰申述」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向實施處分版的組織的上一級組織申述權的方式。銀行對某員工實施了紀律處分,可以向該銀行進行書面申述,也可以像該銀行所在的上一級銀行進行書面申訴。如果是黨內處分,不僅可以向直接上級也可以越級直至中央提出申述。
Ⅲ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紀律處分是
本辦法規定復的紀律處分,包括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Ⅳ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紀律處分是否要報當地監管部門
金融機構的人員,雖然是直屬於上一級金融機構管理,但一般來說,也要要受當地的協管。有什麼問題的話,應當會將處理結果同時備案到當地的監管部門。
Ⅳ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的紀律處分種類有哪些
第四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 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五章
第四十三條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五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哪幾種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等方式,其具體為:
1、在一定范專圍內通報。屬
2、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銀行金融機構問責方式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Ⅶ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回依法依規答、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Ⅷ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哪些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8)銀行金融機構問責方式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
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規定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主要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