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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基金理財監管的重心在於

發布時間:2021-02-27 07:01:57

Ⅰ 關於互聯網金融的問題

搞清楚這幾個問題,你需要了解什麼是貨幣基金。余額寶與天弘基金的合作吸內取的容錢確實是再存入銀行,獲取收益,所以本質上還是存款,所以基本上沒有風險(除非人民幣崩盤,那這樣手上持有人民幣一樣有風險)。只所以有這些收益,是因為基金公司有大量資金,與銀行有談判的權利,可以獲得高的利息。其實本來存款也是可以獲得差不多的收益,只是被銀行壓榨了。所以,余額寶的最大意義是讓銀行意識到競爭了,再也不可能躺著賺錢了。

Ⅱ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Ⅲ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如何認識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和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專碩考研

近年來,隨著現代信息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已全面滲透到傳統金融業,許多基於互聯網的金融服務模式應運而生,擴大了金融服務邊界,同時也對傳統金融業產生了不小的沖擊和影響,互聯網將促使金融業邁向一個全新的時代。互聯網金融具備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屬性,作為重要的跨界創新,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是其不可歸避的話題。本文介紹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以及國外和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詳細分析了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並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監管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是指藉助於互聯網技術、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新興金融模式,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了解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實質,通過互聯網為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更加便捷等特徵。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隨著網路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的普及,近年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新型機構不斷涌現,市場規模持續擴大。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經營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眾籌模式、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
(1)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藉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自2005年網路支付在我國正式起步以來,第三方支付已取得長足發展,從運營主體劃分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是互聯網企業主導的支付賬戶模式,以支付寶為代表;二是金融企業主導的銀行賬戶模式,以銀聯電子支付為代表。
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網民規模5.91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4.1%。網路購物、網上支付和網上銀行的互聯網用戶分別達到2.71億戶、2.44億戶和2.44億戶,佔用戶總數的45.9%、41.3%和40.8%。2012年交易總額突破8萬億元,達到80163億元,同比增長31.7%。其中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同比增長67.5%,佔2012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3)》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超過10萬億元。
(2)P2P網貸。P2P網貸英文稱為Peer—to—Peer 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又稱「人人貸」。P2P網貸是指通過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是一種「個人對個人」的直接信貸模式。即由具有資質的網站(第三方公司)作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自2006年開始,國內P2P借貸平台陸續出現並發展。據統計,國內P2P平台從2009年的9家增長到2012年110家,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至少有132家P2P借貸機構。
國內P2P借貸平台成交額增長快速,2012年納入統計的16家P2P借貸平台成交額從1.94億元上升至16.97億元,增長了7.75倍。全年累計成交額達98.5億元,與2011年相比約有10倍以上的增長。人人貸2012年度貸款總申請額為18.4億元,但最後真正實現的成交金額僅為3.5億元,成交交易額占申請總額的19.02%,成功交易筆數占總申請筆數的16.54%。盛融在線雖然通過筆數約為56%,但大部分成功交易金額已佔至所有申請金額的96.74%,貸款審核未能通過主要有以下原因:信貸資料未能通過平台的審核、投資人稀少導致流標、由於借款人自身因素撤銷了借款標籌。
(3)大數據金融。大數據金融是指依託於海量、非結構化的數據,通過互聯網、雲計算等信息化方式對其數據進行專業化的挖掘和分析,並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創新性開展相關資金融通工作的統稱。運用大數據金融的典型企業是電子商務企業的巨頭阿里巴巴。阿里小微金融集團於2013年5月18日打造了一場融資盛宴:1.8萬家淘寶小賣家,2個小時內,分享了阿里小微信貸的3億元淘寶信用貸款,平均每個賣家貸款約1.6萬元。所有的貸款均在互聯網上完成,沒有任何信貸人員或是中介人員的介入,沒有任何一家小賣家提供擔保、抵押,所有的小賣家獲貸憑借的都是自身信用。
(4)眾籌(crowd funding),是指項目發起者通過利用互聯網和SNS(全稱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會性網路服務)傳播的特性,發動眾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和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眾籌的精髓就在於小額和大量,融資門檻低且不再以是否擁有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評判標准,為新型創業公司的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路徑。國內知名的眾籌網站點名時間、點夢時刻等基本是創意籌資平台;而大家投、天使匯、3W咖啡、大家咖啡等則是創業股權式眾籌平台。
(5)互聯網金融門戶。互聯網金融門戶是指利用互聯網提供金融產品、金融服務信息,匯聚、搜索,比較金融產品,並為金融產品銷售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平台。根據相關互聯網金融門戶平台的服務內容及服務方式不同,筆者將互聯網金融門戶分為第三方資訊平台、垂直搜索平台以及在線金融超市三類。第三方資訊平台是為客戶提供全面、權威的金融行業數據及行業資訊的門戶網站,典型代表有網貸之家、和訊網以及網貸天眼等。垂直搜索平台是聚集於相關金融產品的垂直搜索門戶,所謂垂直搜索是針對某一特定行業的專業化搜索,在對某類專業信息的提取、整合以及處理後反饋給客戶。客戶在該類門戶上可以快速搜索到相關的金融產品信息。互聯網金融垂直搜索平台通過提供信息的雙向選擇,從而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典型代表有融360、好貸網、安貸客、大家保等。在線金融超市匯聚了大量的金融產品,共提供在線導購及購買匹配,在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銷售的基礎上,還提供與之相關的第三方專業中介服務。典型代表有大童網、格上理財、91金融超市及軟交所科技金融服務平台等。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
(1)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金融風險是指由單個或少數金融機構破產或巨額損失導致的整個金融系統崩潰的風險,以及對實體經濟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應的可能性。而各種系統性風險一般是由經濟波動或制度破產等突發事件而導致的一連串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甚至破產以及金融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等惡性經濟後果,甚至出現一系列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隨著金融市場脫媒(Disintermediation)趨勢的演進,融資方或者投資方不必須通過銀行、券商或其他金融中介進入貨幣市場或者資本市場來融資。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由於互聯網金融可以提供更加便捷、物美價廉的金融服務,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直接為投融資雙方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同時,跟傳統金融業一樣也需要防範系統性風險。
通過對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研究,以及傳統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研究,總結出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主要具有四大特點:一是系統性風險是針對整個系統或者全局的功能產生影響或者破壞,而不是針對某一機構或者局部;二是系統性風險具備非常強的蔓延特性或者傳染性,將風險傳導給毫不相乾的第三方並讓其承擔損失;三是系統性風險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系統性風險對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市場或者實體經濟產生巨大的溢出效應。四是互聯網金融的基因在於其技術領先性和業務發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統的快捷性,因此必須要防範系統性風險快速傳播的可能性。
(2)流動性風險
一是金融產品的復雜與創新。21世紀以來,IT技術支持了包括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創新與金融衍生品不斷發展,金融市場不斷出現各種復雜的新型金融產品,如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s,CDS)、中介渠道融資(Conit Financing)和其他結構性產品。這些產品當中很多面市時間不長,缺乏歷史數據,銀行難以全面了解和評估其風險特性;且其交易欠活躍,價格波動性強,流動性風險高;一般都具有高杠桿率,對銀行資金頭寸的影響和風險暴露往往具有放大效應。互聯網金融也進一步創新了金融模式和豐富了金融產品種類。二是融資渠道改變。由於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各類理財產品火爆,銀行存款大量流失,動搖了其零售存款基礎,增加了波動性,改變了期限結構,許多銀行開始轉向資本市場尋求新的融資渠道和方式。在這一背景下,全球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更加依賴批發市場工具,如商業票據、可交易存單及其他貨幣市場產品,更加依賴同業拆借市場。相對於零售存款,資本市場產品更易受到風險事件傳染的影響,波動性更高,周期性更強,因此增加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難度。這也應引起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的高度重視。三是支付系統的發展與變革。實時全額清算系統、證券交易的交割結算系統、外匯交易的連續聯接清算系統等更為快捷和先進的支付和結算系統的發展,降低了同業拆借帶來的信用風險,但同時對抵押品及支付時間提出了更高要求,進而增加了銀行當日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加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普及,手機金融、網路金融等業務越來越普及,網上支付與移動支付越來越普遍,對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挑戰。
(3)信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企業所面臨的信用風險與傳統金融機構一樣,都可能會面臨借款人不按期還款或者不還款的違約風險。常見的比如P2P網貸,在不是單純提供平台的P2P網貸模式當中,信用風險就是要防範的第一風險,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對於借款人資質的審查,可能更多是通過線上模式,通過信用記錄等來審查評估借款人的信用來放貸。在傳統商業銀行貸款中,基本都是通過線下模式,多是抵押貸款或者質押貸款,而對於互聯網金融更多的可能是無抵押和無質押貸款,比如阿里小貸,很多貸款就是針對商家的無抵押信用貸款,即有資質的商家為應對進發貨等流動性緊張從阿里小貸拆借一部分資金用於周轉,這種貸款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就是商家的信用問題。但是阿里有比較好的應對信用風險的措施,一個是貸前的資質審查及信用評分,另一個是貸後針對借款人預期不還款的催告直至通知借款人上下遊客戶其違約行為的信用追款辦法,這都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發生信用風險的概率。
(4)技術性風險
一是計算機系統、認證系統或者互聯網金融軟體存在缺陷。如果互聯網金融軟體沒有足夠的防火牆和防禦體系,比較容易被病毒或者其他不良分子所攻擊而造成技術性風險。此外,計算機硬體也容易受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軟體和數據信息易受計算機病毒的侵擾以及非授權用戶的復制、篡改和毀壞。二是偽造交易客戶身份。雖然互聯網金融軟體和硬體足夠強大,但互聯網金融時代突出的特點就是計算機硬體和軟體技術是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尤其是當互聯網金融面臨偽造者的技術性風險時,即攻擊者盜用合法用戶身份信息,以假冒的身份交易,實施金融詐騙。如果客戶身份信息在客戶操作使用環節或通過互聯網傳輸時安全保密措施不力,或身份認證體系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導致不法分子偽造身份進入系統進行金融欺詐或惡意攻擊。三是未經授權的訪問。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性風險還包括未經授權的訪問。主要是指黑客和病毒程序對網上銀行的攻擊。特別是目前針對網上銀行的木馬程序、密碼嗅探程序等病毒不斷翻新,通過盜取客戶資料,直接威脅網銀安全。
(5)操作性風險
以第三方支付、P2P、眾籌、信息化金融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以其方便快捷、跨時空、低成本、全能化經營等特點,受到廣泛歡迎並得以迅速發展。高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在促進金融業經營轉型和服務創新的同時,也可能會衍生出一系列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當或失敗的內部流程、人員缺陷、系統缺陷或因外部事件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可能性。這些風險因涉及面廣、可控性小、關聯性強,是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面臨的主要風險。因此,有效防範操作性風險已成為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的關鍵。
(六)法律風險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首先要關注宏觀及金融政策以及法律制度,防範政策和法律風險,在發展互聯網金融的同時避免踩到紅線。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更多是無紙化的交易與支付,電子貨幣的交易特點和電子貨幣系統運作過程的法律框架不完善可能會給具有合約權利和義務的參與機構帶來不良影響:一是商業法規存在某些空檔或不適用而難以解決合同各方之間存在的爭端。由於電子貨幣才剛剛興起並處在迅速發展時期,現存的法律法規不可能涵蓋電子貨幣運作和交易各方的爭議和糾紛。二是互聯網金融的電子貨幣的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單個交易難以追蹤等特徵為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四、互聯網金融監管探索
(1)系統性風險監管
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系統性風險作為最重要防控對象的金融風險,效率理應也是監管系統性風險的首要目標。金融風險的監管最主要的目的或者唯一的理由是最大化經濟效率,因為效率不僅僅是傳統金融機構追求的首要目標,也是互聯網金融追逐的目標。監管缺位將難以預防或內化由系統性風險所引發的外部性,因為金融監管也是僅能保護銀行自身而非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且在互聯網金融體系中,系統性風險更多源於金融機構的「親經濟周期性」,所以互聯網金融監管也要考慮逆周期金融監管,即在經濟繁榮時期提高對金融機構凈資本、撥備等方面的要求,而在經濟蕭條時期則適當降低凈資本、撥備等要求。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不僅適當而且必須,效率和穩定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
(2)流動性風險監管
一是完善風險管理架構和提高管理效率。將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董事會風險管理框架之中;專設部門處理管理復雜產品的交易記錄和文檔,並確保各交易部門的資產組合狀況。監管部門應要求金融機構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實施壓力測試,做好流動性應急安排,定期提交相關報表等。二是壓力測試和流動性應急方案。壓力測試的假設應包括大范圍的市場動盪的影響,如新興市場危機、資本市場逆轉、國家危機、清算體系癱瘓、系統性沖擊等,要將個體沖擊和市場沖擊相結合。三是央行的支持。從歐債危機遲遲未解可以看出歐央行缺乏最後貸款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央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能不僅是維護流動性的重要防線,而且是金融危機期間避免恐慌,防止危機蔓延的重要力量。盡管使用央行的應急貸款標志著銀行金融機構流動性出現問題會對銀行金融機構聲譽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其他機構會收回信用額度並減少對該行的風險敞口,進而進一步加劇融資壓力,但是在危機時刻央行的支持是防範流動性風險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
(3)信用風險監管
我國目前處於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發展階段,在我國加強信用風險監管要將加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和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的監管,從健全互聯網金融機構組織架構、清晰職責邊界、科學發展戰略、價值准則與良好社會責任、有效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合理激勵約束機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入手,推動互聯網金融機構建立科學決策、執行、監督、激勵約束機制。所以,對風險監管的關鍵是從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規范管理制度入手。健全金融機構內控制度,提高內審獨立性。通過多方式聯合督導金融機構深入整改內控建設的薄弱環節,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審稽核體系建設。深入整改內控管理缺陷、強化執行力、提升內審有效性,為防範風險奠定堅實的內控基礎。
(4)技術風險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將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納入審慎監管整體框架。明確信息科技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應用體系建設、電子銀行發展、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數據治理等重要領域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戰略。建議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是成立諸如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高層指導委員會,來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機構信息化建設與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工作的研究、指導、協調;二是制定信息科技非現場監管工作規程,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風險評估、評級指標體系,持續開展單家機構、重點領域以及行業整體的風險評估與趨勢分析,及時通報、警示風險,推進標准化資料庫建設試點工作,提升信息科技監管有效性;三是建立對網上金融機構安全常態化的檢查機制,開展信息安全專項檢查,利用多種技術手段開展金融機構互聯網信息系統安全性測試,主動偵測防範網上金融風險國;四是與國家信息化、信息安全等部門建立快速處置、打擊犯罪的應急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五是對網上銀行、電子匯兌等領域的欺詐風險,及時印發風險提示,幫助金融機構和公眾提高安全意識。
(5)操作性風險監管
一是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重點排查信貸領域違規操作等風險隱患。組織金融機構開展財政賬戶專項排查工作;全面排查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的操作風險;部署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借名、假冒名貸款專項整治工作;防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P2P網貸等領域可能存在的操作風險。二是細化案件防控長效機制建設要求。提高對金融機構案件及相關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引導金融機構提高案防工作質量和內控執行力。探索案件與資本監管掛鉤,將案件防控納入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全面風險管理。三是運用系統內部的案件防控聯席會議制度,對案件高發、多發的重點機構和業務環節進行專題輔導;注重案防督導與調動內審稽核力量相結合,密切與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溝通配合,加大金融機構案件移送力度。
(6)完善相關的金融監管法律
首先要盡快確定監管主體,加強流程監控。互聯網金融法律環境完善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明確各個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監管主體,釐清監管職責,為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第二要探索實施行業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機制。互聯網金融通過互聯網的傳播方式開展創新金融業務,其覆蓋范圍較廣、社會影響較大,若發生惡性事件社會危害性也較大。建議根據互聯網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運營方式,探索實施通過設立審批或備案制,設立資本金、風險控制能力、從業人員資格等准入條件,並對同一模式中不同業務種類實行不同標準的差異化准入要求,排除不適格企業。優勝劣汰是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有力法則,只有引入退出機制,及時清除不適格企業才能促進互聯網金融產業的良好發展。第三要逐步填補法律空白,改革落後規則。隨著互聯網金融產業的不斷發展,央行應加強對產業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補法律空白。法律制度還應做到與時俱進,對部分嚴重落後於社會經濟發展,阻礙新興業態創新的制度應勇於改革。

Ⅳ 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有哪些分別由誰監管

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存管。
監管:《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Ⅳ 互聯網理財監管的重心在於那幾點

  1. 斷定互聯網金融的方法、准入門檻、技術規范、行業規范;

  2. P2P和眾籌平台不能本身或許經過關聯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供給擔保;答應第三方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擔保,但要對擔保公司的危險進行防範;如需要小貸公司進行擔保就需要修訂相關規則。

3.保管賬戶設置。P2P與眾籌在賬戶設置上應遵從賬戶別離的原則,即用戶資金和網站運營資金分賬辦理和運用,以防範網路平台以任何方法移用客戶出資金。平台接受客戶出資金的,應當挑選一家商業銀行開立保管賬戶,二者應簽定保管協議,清晰兩邊的權利、職責和職責。

4.清晰投融資信息的發布方法,該方法的斷定方法應充分發揮網路下降傳達的本錢特色,能夠採納網路的方法進行宣揚。美國為了下降企業證券發行本錢,放鬆了對私募發行宣揚的約束,答應經過報紙、網路或電視進行揭露聲稱。

5.強化融資者和平台的信息發表職責和職責。包含發表信息的內容、發表的規范、發表主體及法律職責;

6.賦予平台有危險提示和對出資者和融資者教育職責。

7.平台有對融資者信息審閱的職責。

對平台參與主體各方要有相關的規則。融資者的資格和融資額度的規則;出資者的資格和出資的額度規則。

8.互聯網金融客體監管准則。對P2P平台的融資東西要有規則,如是民間借貸就只能是《合同法》規則的借貸合同,不能變相為其他金融東西的交易平台。股權眾籌的融資項目要有相關規則不能是國家制止融資的項目。

9.平台應當按規則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信貸業務信息、依法保存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走漏。法律法規還有規則的在外。

Ⅵ 互聯網理財現在監管如何,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嗎

監管還不是很完善,主要要注意一下選擇產品的信息和平台的資質,最好去一些像和訊、金 蘇 財 富 在線這樣的資質平台。

Ⅶ 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是什麼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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