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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有責任嗎

發布時間:2021-02-28 01:30:47

㈠ 融資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有法律責任嗎比如我給公司拉了個20萬的客戶,後來公司承諾的利息還不上了老闆跑了

看你們公司是什麼性質的了。如果是合夥制,你又是合夥人,當然要了。如果是公司制,應該是法人代表負責吧。

還有如果客戶非要找你,你也沒轍

㈡ 投資公司老闆跑路了,它的員工有什麼責任

老闆跑路,打工的員工不存在有連帶責任。只有企業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㈢ 如果融資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會怎樣

投資理財公司一旦跑路,投資人報警,通常警方會以涉嫌詐騙立案,回目前國內已經發生多起答此類事件。那麼公司員工是否涉嫌犯罪或從案,需要警方經過偵破以後認定。

公司的員工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㈣ 非法集資的公司老闆逃跑員工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回規定,非法集資是指答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176條和第192條分別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如果是公司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應按單位犯罪處理,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所以,對於非法集資的公司,除公司老闆外,其他公司的副職領導、財務主管等直接責任人員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於普通員工一般不作違法犯罪處理。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財務人員需要負什麼責任

  1. 如只抄是普通員工,無襲涉及到日常的資金自用則問題不大,建議保留好勞動合同等資料;

  2. 但在經偵調查過程中財務人員需配合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材料,包括收支流水流水等資料。

  3. 但如在公司等級中財務人員屬於董事、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的在審查中將會具有連帶責任;

  4. 如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的對於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會被注銷資格。

㈥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業務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題主您好
公司老闆跑路的話,公司自有法人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在知情的狀況下觸犯法律那你需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㈦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7)金融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㈧ 投資公司老闆跑了,員工有沒有責任啊,而且還是受害人

從犯有共同責任,不承認犯罪嫌疑人的受害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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