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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辦ico

發布時間:2021-03-02 05:48:19

⑴ 央行將如何防範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風險

一是組織屏蔽「出海」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截至2018年5月,110個網站包括廣泛關注的火內幣網、幣容安網等交易平台已被屏蔽。

四是積極進行風險提示與輿論引導。會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提示民眾高度警惕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風險與危害。

五是對於各類偽虛擬貨幣以及相關的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活動,積極支持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據公安機關統計,近年來共立案偵辦虛擬貨幣類違法犯罪案件近300餘起。

⑵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發布希么通知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下發《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一律不得新批設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區經營。

對所有從事現金貸的市場主體,都必須實施穿透式監管,嚴格禁止暴力催收等違法活動,嚴格實行36%的利率紅線。嚴厲監管很可能讓多數現金貸平台倒閉,但唯有如此,能存活下去的企業才是具有強大技術和資金的平台,只有這樣的現金貸才是有利於民生,值得肯定的良性金融創新。

是該好好管制了。

⑶ 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官方地址位置在哪怎麼第一時間查看到

關於印發《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銀監發〔201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4月13日
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P2P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業態,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網貸行業風險有所積聚,爆發了一系列風險事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聲譽和健康發展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危害。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網貸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具體內容在各大網站都能查到,網路知道篇幅所限,不便列出。)
【銀監會再對網貸行業出台新規,明確應披露逾期等信息】
2017年08月25日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李玉敏
距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一周年後,銀監會再對網貸行業出台新規。
8月25日,銀監會印發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要求披露的內容涵蓋網貸機構基本信息、網貸機構運營信息、項目信息、重大風險信息、消費者投訴渠道等。
根據指引的要求,網貸機構應在每年1月10日之前披露網貸機構備案信息和組織機構信息。其中備案信息包括地方金融辦備案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資金存管等,組織機構信息包括網貸機構工商信息、股東情況、組織架構人員等。此外,還應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網貸機構財務審計報告和合規性審查報告等。
對於撮合交易的信息,銀監會要求網貸平台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披露。具體內容包括累計借貸金額及筆數、借貸余額筆數、出借人數量、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佔比、逾期金額及逾期90天以上的金額及筆數等。
針對一些突發的狀況,銀監會要求網貸機構應於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將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影響、採取的措施向公眾披露。比如,網貸機構出現減資、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停業、整頓、關閉,涉及重大訴訟、仲裁,高管涉嫌違法違紀或者業務陷入停頓等情況。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當前網貸行業的現實情況,明確了整改的過渡期限。《信息披露指引》給予已開展業務的網貸機構6個月整改期限,以便網貸機構做好信息披露,並做好與備案登記、資金存管等工作的銜接。

⑷ 央行認定ICO屬於變相非法集資是真的嗎

9月2日據報道,8月21日,央行總部收到了相關緊急報告,該報告條分縷析,明確指出,用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來看,ICO屬於變相非法集資。

引述之情人士稱,央行相關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書,得出的結論是:「90%的ICO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和主觀故意詐騙,真正募集資金用作項目投資的ICO,其實連1%都不到。」

ICO是全稱為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數字代幣公開發行的簡稱,模仿股票市場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而來。即項目發起方可以通過區塊鏈技術發行初始代幣的方式去獲得融資,不過初始代幣不能用法定貨幣(人民幣、美元等)購買,因為這違反了各國關於融資的法律法規,而需要用比特幣、以太坊等流動性較好的數字資產購買。

人民銀行科技司副司長、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日前撰文指出,目前ICO處於法律監管的邊緣,從制度建設出發,應該盡快在法律上給予ICO一個說法。他建議,對ICO實施沙盒監管(在一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的方式。

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長霍學文也曾在一次內部閉門懇談會中表示,互聯網金融、區塊鏈和ICO,只有依法合規規范發展才有生命力,任何違規和濫用都將獲得懲治。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所有金融活動都要納入監管。凡是「管別人錢的活動」都要納入監管。區塊鏈創新,互聯網金融的創新,ICO的創新,但是如果不控制好風險,那麼所有的創新一定會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說傳統金融風險是1.0,互聯網金融風險是2.0那麼現在的區塊鏈和ICO風險就是3.0。」霍學文在此次會議中表示。

⑸ 國家現在整頓網貸政策有那些

12月1日,互聯網金抄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今日發布了《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近期,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的「現金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過度借貸、重復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十分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現就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⑹ 新「募資神器」ICO存風險 納入監管漸成共識

人民網北京7月28日電 (記者李彤)在監管細節待定、法律存在空白的背景下,簡單的融資流程與較大的融資規模,給 ICO項目埋下了隱患。如何適度監管使之趨利弊害,成為目前業界關注的熱點。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幣公開預售,是區塊鏈初創公司為項目進行融資的方式。簡單地說,ICO是區塊鏈技術公司的眾籌集資,具有簡化融資流程、不設融資上限、交易更具流通性和便利性的優點,便於解決初創企業的融資難題。

多國監管機構發布風險警示

日前,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發布《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數據顯示,2017上半年,國內已完成的ICO項目共計65個,累計融資規模摺合人民幣總計26.16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

有業內人士表示,參與發起ICO的區塊鏈創業公司,不以公司股票或債券為融資工具,而是直接發行自己的數字代幣,以達到融資創業的目的。「如果投資者獲得代幣對應的是創業項目的產品或服務,那可將其視為『產品型眾籌』『預售型眾籌』。即項目發起人最終提供項目的產品,參與ICO的投資者預先把代幣支付給融資者,以獲得優先得到產品的權利。」

有專家表示,投資風險、技術風險、道德及法律風險,值得警惕。由於虛擬貨幣估值波動大,其合法地位在一些國家都尚未承認,投資者將面臨匯兌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目前有不少ICO只是圈錢的幌子,對行騙者而言出個白皮書就能圈錢,區塊鏈加密技術更讓非法經營隱秘化。

據媒體報道,近期美國證監會發布的報告警告市場參與者,虛擬組織發起的邀約或銷售仍受到證券法律的管轄。在今年3月,加拿大證監市場監督機構向使用區塊鏈技術的企業發出警告,認為所進行的ICO可能觸犯了法律。認為它刺激了過度投機和欺詐行為,未來ICO將歸屬證監會管轄。

業界:區塊鏈ICO納入監管漸成共識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在一次研討會中表示:「從制度建設出發,我們應該盡快在法律上給予ICO一個說法,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對於促進整個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非常重要」。

對此,OKCoin幣行區塊鏈與數字經濟研究院認為,ICO作為區塊鏈初創企業的融資形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創新。對於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要堅持行為監管的判斷標准。對創業者而言,不妨用開源的邏輯面對監管,用監管機構看得懂的方式闡釋自己發行和運營邏輯,以此在未來的監管行動中爭取主動。

「如果對當前ICO項目不能有效監管,它將成為懸在行業面前的堰塞湖,對新興區塊鏈行業帶來不利影響。如果能夠將ICO項目進行規范,它將給初創企業融資帶來便利,加速促進數字產業支持實體經濟。但眼下,不少ICO項目確實存在一定風險。」上述業內人士說。

中國人民銀行參事盛松成對媒體表示:「包括區塊鏈、ICO其實出來也沒幾年,未來究竟能應用到哪種程度,這主要是靠時間和市場來檢驗的。盡管要適度監管,但也不能管死了。」

姚前建議在監管時,要進行ICO融資計劃管理,引入 VC 階段性投資理念,有助於投資者保護;對發行人施予持續、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反欺詐和其他責任條款;監管部門主動、及早介入,加強行為監管,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協調。

在產業發展初期,行業自律也尤為重要。近日,在貴陽舉辦的「區塊鏈ICO行業生態體系建設研討會」上,業內聯手發布「貴陽區塊鏈ICO共識」。通過開展ICO創新試點,在ICO制度建設、監管模式、信任機制、投資者教育方法等方面尋求成熟的解決方案。

「在這條賽道上,ICO創新者、投資者也都應該明確自身責任與義務,各盡其責,不要等到『板子』打下來了,一味的喊疼。法律、自律、他律,一個都不能少。」上述業內人士說。

⑺ 什麼是ICO,國家為什麼要禁止

問題一:ICO是一種區塊鏈行業術語,是一種為加密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籌措資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參與者可以從中獲得初始產生的加密數字貨幣作為回報。

問題二:因為ICO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所以被國家禁止。

禁止ICO根據公告發布: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中國人民銀行領銜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立即停止,同時,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7)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辦ico擴展閱讀:

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准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⑻ 關於進一步做好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這個是真的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核實獲悉,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落實清理整頓下一階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84號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對整改類互金機構,明確業務規模和存量違規業務要「雙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即整改實施階段應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多位接近地方金融監管人士表示,已經收到上述通知。
84號文要求:
一、繼續發揮好省級領導小組和整治辦的統籌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視,毫不鬆懈地繼續做好專項整治各項工作,保持對互聯網金融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的高壓態勢。各省領導小組以及整治辦聯合工作機制要繼續保持,定期召開會議。
二、扎實做好重點對象的分類處置。抓緊完成重點對象現場檢查、出具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劃等工作。
具體來說,對整改類機構提交的整改計劃,要履行批准程序,確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確業務規模不能增長、存量違規業務必須壓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二是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超過1年的需經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同意。
對已提交整改計劃的機構,要加強監管,要求其按月提交標准化的整改進度報告。
對列入取締類的機構,要明確取締工作責任主體,並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對此,華東某地金融監管人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認為:「非常時期非常手段,限制規模,意在防止風險擴散和穿透,只是短期的控制,但不是長期的目標和方向。」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雙降」不是指平台的成交額不能增長,不能再發新項目,而是指待償金額不能增長,違規業務不能新增,若有存量,要盡快處理和化解。
方頌認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雙降」的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整改延期風險擴散。由於行業從業機構數量龐大、業務創新頭目繁多、合規界定困難等客觀因素影響,為保證整頓質量和效果,整改期限已經從最初原計劃的2016年11月,延長到了2018年6月。對於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來講,要控制整體和最終風險,最好的方式是控制總量,不因整改時間的延長而導致總量的增加,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
三、持續做好非重點對象的隨機抽查。各省要按月進行滾動抽查,月度抽查比例不低於非重點對象的5%。對於抽查發現規模較大、問題較嚴重的,要納入重點對象,開展現場檢查並視情況進行分類處置。對於新發現的互聯網金融業態或相關從業機構,要及時納入清理整頓檔案庫。
四、加強清理整頓工作的非現場監測、督查。各省整治辦要按月報送轄內工作進展情況,為加強全國整治工作的調度,全國整治辦將按月通報各省進度情況。

⑼ 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溫馨提示您:網路借貸為自願,出借資金須謹慎。風險意識

【公益簡訊】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溫馨提示您:網路借貸為自願,出借資金須謹慎。風險意識記心上,本息損失皆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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