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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肯定互聯網金融

發布時間:2021-03-03 15:57:06

1. 現在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對第三方支付的POS機是否能保障信息傳遞的安全

根據最近一段時間的觀察,覺得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為商戶、持卡人的銀行卡交回易和電子答支付提供安全、穩定的系統保障,算是支付創新的第一公里。對於支付業務的發展,尤其在信息安全方面,樂富支付能夠嚴格遵守央行對非金融機構支付公司的業務准入監管要求,在功能測試、風險監控測試、性能測試、安全測試、文檔審核等全部專項測試項目均以高水平通過,通過了PCI-DSS 數據安全標准認證,在其包括安全管理、策略、過程、網路體系結構、軟體設計等200多個嚴苛項目中悉數達標,從管理和技術全面保障客戶信息和交易安全;通過了VeriSign-SSL伺服器證書認證,這是世界500強企業中超過93%的企業使用的認證體系,採用極高強度的加密和鑒別演算法,可切實保護用戶敏感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輸。

2. 央行限制第三方支付對互聯網金融有什麼影響

限制第三方復支付會阻礙金融創制新
「我對徵求意見稿表現出一種憂慮,互聯網金融是隨經濟運行模式的變化而出現的,形成互聯網金融最具有影響力的是第三方支付,之後才是其他的財富管理、眾籌和網貸等等,第三方支付非常重要,而且它和電子商務高度契合,為什麼把這個高度契合的東西要做一個限制?設定這樣一個限制,這使得人們非常不方便。」昨天,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在公開演講前表達了對這一文件的不同看法。
吳曉求認為,人類的支付歷史是一步步從懷疑中走過來的,從最早的現金交易,到以銀行為載體的支付,現在已經進入到以第三方支付、移動互聯為基本平台的支付體系。這是金融的變革,是在支付功能上的變革。它推動了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使人們享受了很多高效率的東西。這是個歷史趨勢,不可以讓人們回到通過銀行的載體進行支付的時代,如同不可以讓人們回到必須拿現金交易一樣。
吳曉求強調,限制第三方支付會阻礙金融創新,會阻止和扼殺創新。他希望中國能順應歷史潮流,通過新的金融創意推動金融變革。

3. 央行互聯網金融十家都是什麼

央行等十部委發布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

騰訊科技訊 2015年7月18日,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以下為意見全文: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4. 央行支付新規出台,互聯網金融將會迎來哪些變化

四類互聯網金融企業需要注意和調整:
一是不符合《徵求意見稿》第八條所述「支專付機構不屬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需要改變現在的支付賬戶模式。
二是短期內無法接入銀行託管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我認為這類企業應將平台定位成信息撮合平台,用戶的資金和借款人直接結算,不經過平台的中間賬戶,確保合規。
三是記錄了用戶銀行卡信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這些企業渴望獲得用戶更多的數據,但有些數據獲取後可能會導致不可預知的後果,用戶數據的收集和使用一定是有邊界的。
四是非用戶確認完成交易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目前有些互聯網金融企業採用自身平台提供的密碼進行支付交易,這類交易存在較大的用戶否認交易和合規風險。

5. 央行發布了《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多次提到了P2P,說目前中國P2P也日漸穩定了嗎有在投資P2P的人說說看。

多次提到P2P是肯定了互聯網金融行業在金融方面所做出的的貢獻,也是說P2P是現代金融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日漸穩定是肯定的,就像我投的互惠金服,只要平台是正規的穩定性還是可以的。

6. 央行最強陣容出席:中國互金協會籌備會都說了些啥

1月29日舉辦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培訓活動是行業內重要里程碑式事件。一行三會多位領導及頂尖智庫的出席以及逾400家金融及類金融機構的參會規模使本次活動成為自互聯網金融行業誕生以來規格最高、影響力最大、方向性最明確的標志性事件。
網路借貸雖然尚屬新興領域,但經過短短幾年發展已經成為擁有近2600家平台的萬億級市場,並成為互金行業的重要組成之一。作為約40家代表性網貸機構之一,安心貸有幸獲邀參會並近距離了解了高層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規劃及指導。
圍繞本次活動的主題「學習政策法規,防範金融風險,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參會領導及嘉賓就風險控制、政策解讀、行業標准,行業地位及發展前景等主題進行了詳細闡述,為互聯網金融行業今後的成長定下了明確的基調。
風險控制
協會籌建領導小組組長,原央行副行長李東榮、行業權威智庫吳曉靈、以及人行條法司司長張濤等領導分別強調了風險防範之於行業發展的首要作用。
協會籌建領導小組組長,原央行副行長李東榮
李東榮在開班動員講話中首先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同時重點強調互聯網金融沒有脫離金融的本質,防範風險是行業永恆的主題。協會作為社會行業自律組織,將承擔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的職責;其主要職責為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他特別提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核心在於 「學法規、防風險、促發展」,提示與會機構要在有敬畏之心的同時像保護自己眼睛一樣保護這個行業。
全國人大常委吳曉靈也再次明確提出互聯網技術運用於金融業並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應准確理解各類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本質屬性,對金融的法律紅線懷有敬畏之心。
人行條法司司長張濤從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技術風險等方面大著重強調了風險防範對於行業發展重要性。
政策解讀
作為制訂經營管理規則的牽頭組織,中央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副局長楊春艷及人民銀行條法司處長王晉分別詳細解讀了2015年年底頒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是官方對指導意見的首次解析,增強了各參會機構對政策的理解和認識。
行業標准
互聯網金融行業作為萬億級新興領域,亟需統一規范的標准體系進行規范指引。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王永紅亦專門就此議題向參會機構進行了宣講。截至目前,協會已基本完成了《互聯網金融標准體系》的框架搭建工作,該標准體系分為通用基礎標准、產品服務標准、運營管理標准、信息技術標准,和行業管理標准5大類別。從橫向(業務形態)和縱向(業務管理)兩個維度細化為45個二級標准子類;按照業務模式和業務流程兩條主線又形成了152項具體標准。
此外,業內一直關心的「信息披露標准」也已形成。正在制定的互聯網金融標准還包括《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技術規范》、《互聯網金融雲計算安全技術要求》、《互聯網金融雲計算容災規范》等。
行業地位及發展前景
關於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定位及發展前景,央行調統司司長盛松成首先明確了互聯網金融將納入到央行統計范疇並肯定了互聯網金融數據對反映社會融資規模狀況、加強改善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互聯網金融融資余額4300多億元,在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指標中,占總量的0.3%,但占表內其他項目40%之多,成長速度快,增量多,而且比重會越來越高。」盛松成肯定了社會融資對供給側改則的重要支撐作用,並明確表示將網路借貸納入社會融資數據中會更准確的反應社會融資對實體經濟的貢獻程度。
央行調統司司長盛松成
針對網路借貸行業,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表示,十三五期間P2P余額會達到8萬億,平台數目會達到一萬家。姚余棟預測,十三五期間約有一萬億的資本金缺口,原本來應該由民營銀行來補,但現在民營銀行審批速度太慢,申請的積極性下降。「如果缺少一萬億資本金,那麼會缺少八萬億到十萬億的資金規模,這是基於實體經濟融資的需求,這部分將主要由互聯網金融網貸來補充,因此會有巨大發展空間。」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於2014年4月獲國務院同意成立,2015年8月通過民政部正式上報國務院批准籌建,是央行下屬的一級協會。協會成立後將在開展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形成統一的服務標准和規則、指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防範化解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引導、督促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化、有序化發展。作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只有以互聯網的開發態度擁抱監管才有可能在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金融行業中穩定發展。
2016年對互聯網金融行業來說將是邁入規范化且波瀾動盪的一年。在政府宏觀監控和行業規范的雙重約束下,P2P平台自然會加強自律,步入正規化發展道路。但監管的趨緊,隨之而來的是行業競爭的加劇,洗牌會進一步加速,只有優質平台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生存下來。
本次受邀參會的網貸企業不到參會總企業數的10%,占所有網貸平台的1.5%。安心貸作為參會網貸企業代表之一,將在未來積極擁抱監管要求,適時作出調整,為用戶提供更精細化的投融資服務。在業務模式的選擇(房產抵押貸為主)、經營區域的鎖定(北京及上海)、技術系統的搭建和維護以及總量規模控制等方面均以投資人資金和賬戶安全為最重要目標;以更加規范、更加透明、更加安全的方式同互聯網金融行業共同成長。

7. 央行對互聯網金融劃定互聯網金融底線和表態有哪些有價值的信息

互聯網金融分為虛擬數字貨幣和股票

8. 肖磊:互聯網金融監管文件到底說了啥

由國家十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發布,這是互聯網金融行業期待已久,也是令其忐忑不安的一個政策性文件,好在這塊石頭終於落地。
關於這份文件,符合中國政府一貫的金融監管邏輯。對於新興的,尤其是跟金融相關的市場,中國監管層一直是持有一種樂觀但十分謹慎的態度,能夠「容許」互聯網金融規模性「野蠻生長」兩年多,也是體現了其足夠的「寬容」態度(實際上也跟互聯網金融領域本身的呼籲和自身不斷成長有關)。
互聯網金融從更大的層面來講,是一種新的金融產業形式,這種金融產業形式將整個社會的金融服務終端轉移到了用戶的電腦和手機上,讓傳統的櫃台式金融產業形式失去了根本性優勢,帶來的不僅是服務模式的轉移,更主要的是用戶習慣以及品牌認知的轉移,最終將導致利益格局的重新劃分。同時,也給整個金融系統的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尤其是近一年來,諸多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始介入到資本市場,開始對股票等投資者進行「融資」、「杠桿配資」等服務,這觸動了銀行、券商等利益攸關方,也使得監管層加快了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步伐。
《意見》的出台非常及時,但如果仔細關注《意見》當中羅列的細節,此文件應該早就形成了共識,只是在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公布。由於互聯網金融牽扯到的不僅是成千上萬的民營小微企業,更囊括了諸多國有企業,因此《意見》當中明確了一個方向,就是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這是一個比較明顯的進步,說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不再「一刀切」。但對於那些沒有「國資」背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文件出台後是不是能夠獲得更好的成長空間,目前看還不太好說,因為大多數互聯網金融企業並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達到監管要求和門檻競爭能力,如果因為「小」而失去存在和競爭的機會,恐怕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最終也會得上「大企業病」,失去了普惠金融的作用。
當然,《意見》最重大的意義在於,國家層面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有了期待和定性,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做第三方資金存管,這意味著互聯網金融企業跟期貨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基金公司等一樣,可以做到客戶資金和自營資金的分離,不僅保障了客戶資金安全,而且給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了長遠的生存信譽。要知道,在很多類似的金融交易市場,央行是禁止銀行等金融機構給相關公司提供第三方資金存管服務的。可能市場對此還不太明白,實際上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給眾籌、網貸等公司做第三方資金存管,意味著國家層面真正開始接受互聯網金融企業屬於金融企業的范疇。
《意見》當中還提到,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這一方向預示著,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僅可以跟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資金存管、支付結算等根本性合作,還可以允許互聯網金融企業向資本市場融資。這一方向真正的好處在於,諸多風險投資機構,以及大型產業投資基金對投資互聯網金融企業有了更大的信心,在退出機制方面建立了更具實際意義的誘惑力,影響是很深遠的。
至於《意見》當中具體哪類互聯網金融業務歸哪個部門監管,並不是非常重要的事,這也並不是監管方面的明確化,而我認為這恰恰給以後更復雜的市場留下了隱患,因為很多互聯網企業本身就橫跨多類業務,如果不成立一個專門的協調和綜合性監管機構,很難非常明確的將互聯網金融企業歸類到某個特定部門來監管。按照慣例,隨著監管環境的變化,最後可能不得不成立一個類似「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來協調監管。
《意見》對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發展來說,意義深遠,但有好有壞。雖然目前看國務院肯定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價值和形態,也希望能夠為整個普惠金融和實體經濟帶來實質性貢獻,但《意見》的出台給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注冊、成立、運營等方面帶來了很多「權力尋租」空間。比如《意見》當中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這種非常模糊但又帶有禁止性質的闡述會導致各個部門形成簡單的否決和推諉,也就是說,互聯網金融企業要想建設一個網站,都可能需要很多審批手續,更別說展開後續業務了。實際上這一點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是最要命的,因為從互聯網本身的角度去「卡住」互聯網金融的話,就像扼住咽喉一樣「有效」。
《意見》當中關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部分較多,其中一條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這一條長期看對市場是有好處的,但短期可能會導致諸多企業資金方面吃緊。尤其是目前對於網貸企業的監管更加強硬,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這基本上就是判定「資金池」是違法的,並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就幾乎扼殺了網貸公司的後續創新。
未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雖然前景光明,但免不了「巨頭化」和「官僚化」,原因有三個,首先,隨著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越來越嚴格,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門檻將大幅提高,運營難度增加,如果沒有強大的現金流或投資人支持,擴展業務的成本將越來越大,尤其是在對網路營銷方面進行相關宣傳管制之後,相對傳統金融企業的優勢會逐漸喪失;其次,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制定經營規則和行業標准,以及制定自律懲戒機制,要想「玩」轉互聯網金融,就得進入類似的官方行業協會,並付出更多公關以及時間成本;第三,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於客戶群極其廣泛,但目前《意見》以要求將研究「互聯網金融合格投資者」制度(給投資者設定門檻),這實際上就預示著更多互聯網用戶將無條件參與到互聯網投資理財市場,將屏蔽更多投資者,諸多企業失去終端優勢。
我個人最關心的是,監管層在更深一層的監管方面,比如在未來制定具體法律法規層面,是否能夠更多的邀請互聯網金融企業及當事方參與討論,讓更多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或研究者參與研究;在關於投資者保護方面,如何做好更多服務型工作,在塑造契約精神、解決爭議、仲裁等方面如何有效的跟現有法律法規對接;如何明確互聯網金融領域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對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如何做有效監管。至於互聯網金融產業本身,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關注其發展,《意見》當中雖然有很多定性和明令禁止性條款,但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模式,暫時的定義和判斷並不能代表未來的模式和方向。
《意見》當中還提到一點,就是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這一點值得行業期待,目前就算在全球來看,對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專業的研究機構和研究者還比較少,都還是基於傳統金融模式的延伸和單一的概念化解讀,並沒有站在互聯網金融製造的貨幣流動性/周期和產業關聯度(互聯網+),以及新的消費、支付、集資、網路協議/契約等綜合性金融業態展開大面積的研究,導致市場和監管層依然缺少對互聯網金融的宏觀認識,以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缺少決策參考和學術支撐。如果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更加廣泛和專業,未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也將會變得更加符合市場及產業需求,整個中國經濟也將成為互聯網金融最大的受益者,因為跟歐、美等背有歷史包袱的金融市場相比,中國在發展互聯網金融方面可輕裝上陣。

9. 為什麼是這13家P2P入選央行互聯網金融協會首批成員

昨天還看到一個文章說,如果e租寶還在,肯定是14家,所以不見得是會員就一專定是好的,不是會員屬就一定不行。
個人覺得選擇理財平台,應該有這樣幾個判斷標准:

第一,有一個非常完善的理財系統。打開網站,看上去美觀完整。注冊賬號之後,從投資、收益查看、取現等等一系列都完整系統化;

第二,做好理財風控工作,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損失;

第三,理財年化收益在合理范圍之內,高收益也就意味高風險,P2P行業整體在8%-13%之間。

第四,口碑效應。對於一個好的理財平台來說,不僅在行業中有良好的口碑,而且在用戶中的傳播率也高,時時刻刻受到業界和用戶的關注,媒體曝光率很高;

第五,理財產品合理。平台上的標的,有長期的,有短期的;有金額高的,有金額低的。要看利率和期限的搭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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