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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金融機構全額清分有關統計工作

發布時間:2021-03-04 00:09:38

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統計工作應該提供哪些保障

一、充分認識統計工作重要性

(一)提高對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統計是實行科學決策和宏觀管理的重要基礎,是指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認識市情,制定政策規劃的重要依據,是宏觀調控和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准確、及時的統計信息對正確認識和准確判斷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對加快建設美好幸福新昆明,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至關重要。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統計調查對象規模巨大、結構復雜、變動頻繁,開展統計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只有不斷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二、全面推進統計能力建設

(二)建立健全統計制度體系。全面落實國家統計制度規定的各項工作,建立並完善全面反映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情況的統計調查制度,完善專業操作規程,規范專業統計數據的採集、審核、匯總和上報等業務流程。按照國家、雲南省全面深化統計改革方案的要求,緊密結合昆明實際,組織開展好統計制度改革創新工作。

(三)推進統計調查方式創新。積極推動統計生產方式變革和統計調查流程再造,著力推進基本單位名錄庫、「企業一套表」制度、數據採集處理軟體系統和聯網直報系統等「四大工程」建設。實現各級統計機構在線同步接收、審核和共享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四)加強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按照國家統計制度規定,統計必須做到「先有庫,後有數」。各級民政、工商、稅務、質監、編制等部門要定期向同級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提供本部門管理的單位名錄變更信息,實現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動態維護;各級發改、工信、商務、住建等部門要定期向同級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提供相關企業及投資項目申報入庫行政登記資料,並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申報入庫統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申報入庫條件,特別是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必須按時入庫、應統盡統。

⑵ 網點收入的現金,收到金庫的下撥款及上繳金庫的款項,如何執行全額清分相關規定

你好,網點收入的現金如果是下撥款的話,應該全額計入會計分錄就行。

⑶ 全額清分指什麼

全額清分指銀行對外付出(櫃台支付、自動取款機支付、自動存 取款一體機支付、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回籠券)的紙幣現金進行清分。

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推廣應用現代化的現金處理設備輔以手工整點,對收入的現金按一定的質量標准進行清點、整理,挑出假幣和殘缺污損人民幣,將適宜繼續流通的現金支付給社會公眾。一般要用到紙幣清分機。

清算的數據准備階段, 主要是將當日的全部網路交易數據按照各成員行之間本代他、他代本、貸記、借記、筆數、金額、軋差凈額等進行匯總、整理、分類。

(3)加強金融機構全額清分有關統計工作擴展閱讀:

清分和結算均是清償收付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過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動中,同行內賬戶資金往來直接結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間賬戶資金往來的,則需先清分再結算。

不同銀行間的貨幣收付,可以認為是結算進行之前,發起行和接收行對支付指令的發送、接收、核對確認,其結果是全面交換結算工具和支付信息,並建立最終結算頭寸。

將清分過程產生的待結算頭寸分別在發起行、接收行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完成資金轉移,並通知收付雙方的過程。大多數銀行結算業務的完成主要通過兩類賬戶:一是銀行間互相開立的代理賬戶,二是開立在央行、獨立金融機構如銀聯、或者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

⑷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立專職統計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級中心支行設專職統計部門,負責領導、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設置統計崗位。
第二十四條各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設立專職統計部門,管理本系統的統計工作;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統計部門設置,由其總行(總公司、總局)自行決定。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計部門起草金融統計制度和有關管理規定;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統計部門可根據總行下發的制度和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情況起草本行制度和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金融統計數據和統計報表;
(四)收集、整理、積累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五)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外公布綜合性金融統計資料;
(六)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組織和促進金融統計標准化、現代化建設,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和有效安全的網路傳輸設施,在金融系統內實行信息共享;
(八)組織開展統計執法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九)經授權代表金融系統參加國內、國際金融統計活動。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統計制度及有關管理辦法,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二)制定本系統金融統計制度、辦法,領導和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工作;
(三)收集、匯總、編制、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數據和報表;
(四)收集、整理、積累本系統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五)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統計數據、報表、統計制度和統計資料,向有關部門提供統計數據,對外公布本系統金融統計信息;
(六)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工作,在本系統組織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的統計指標編碼和電子文件介面規則;
(八)領導、組織本系統開展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⑸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09]17號)的原文,急

密級文件不上網,你最好不要再問

你已經違反相關規定了,同時也違反了保密法

警告一次

⑹ 3.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⑺ 金融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是什麼

  1. 定義:抄金融統計是指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襲對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動。

  2. 金融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管理經濟的要求,及時、准確、全面地完成各項金融業務統計報表;

    收集、整理、積累金融和有關國民經濟的統計資料;

    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為金融部門和國家進行宏觀經濟決策、檢查和監督經濟、金融運行情況、加強金融監管和經營管理提供依據。


⑻ 誰有《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詳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開始實施。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於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銀行總行第一次報送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數據時間屬性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於每季後25日內報送相應數據。

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的時間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由原定的每季後18日內調整為每季後25日內報送。

三、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指標為新增的全科目季報指標。自第一次報送起,各行即應將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數據與新增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生成同一數據文件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加強數據質量監控和統計分析工作。對《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對措施、質量監控辦法等情況,要及時與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溝通,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報送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銀行業各級機構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採集和匯總涉農貸款數據後,與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數據信息共享。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一、制度說明
(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
(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
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
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
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三)採集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將本行全國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涉農貸款數據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其分支機構將轄內涉農貸款數據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匯總轄內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填報的涉農貸款數據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填報機構按照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內設的指標編碼和規則生成數據文件(詳見本制度四、指標編碼及指標校驗關系)後,通過modem或者人民銀行內聯網郵箱報送。
5.報送數據屬性:填報機構每季末的涉農貸款余額。
6.幣種:分人民幣、外匯兩類。報表中人民幣欄(A、B、C欄)填報人民幣涉農貸款余額;表中外幣欄(D、E、F欄)填報外匯涉農貸款余額,幣種屬性為美元合計。
(四)輔助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制度》所述的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判定標准(見下文)確定相應的龍頭企業范圍,並收集相關信息後,填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以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excel模版填寫報表後,通過人民銀行內聯網將報表傳送至"統計數據/統計司/總行/PBC@pbc"。
5.報表文件命名規則:報表文件名應為"L+10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代碼+數據日期(8位).xls"。以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為例,其報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東省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文件名應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關概念。
1.貸款:指報告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含直貼現、買斷式轉貼現和金融租賃)。
2.短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3.中長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大於1年的貸款。
4.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文印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的相關要求進行的各項貸款分類。
5.農業:本制度中除農、林、牧、漁業貸款項下包含的農業貸款專指對農作物種植業的貸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說的農業均是涵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的大農業。
(六)本制度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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