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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支持金融機構復利計算嗎

發布時間:2021-03-05 00:24:49

A. 復利合法嗎,怎麼計算

復利抄並不全然合法或非法,看具體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你說的復利即是上述第二十六、二十八條之規定情況,年利率24%范圍的「復利」是合法,否則非法。這樣算下來,你借貸兩千元,復利計算兩年後償還9000元肯定是有問題的。

B. 什麼是復利 民間借貸中的復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復利(Compound interest),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利息除了會根據本金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因此俗稱「利滾利」、「驢打滾」或「利疊利」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述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 民間借貸的復利計算合法嗎

1、民間借貸不能計算復利。

2、但是,如果民間借貸到期後,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據(條)的,從按借據載明的金額作為本金,並計算利息。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上支持金融機構復利計算嗎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的利息利率

(一)利率問題

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司法解釋則具體規定為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內協商。

一年期的銀行貸款年利率為5.85%,則一年期的民間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23.4%。由此可歸納為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利息問題

1、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並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利息;如當事人對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

2、即使是無息借貸,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償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討不還,貸款人要求償付催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D.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對計算復利有新規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上支持金融機構復利計算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國家法律支持復利嗎。

復利,又稱利滾利;以利生利;驢打滾;息上息,也就是傳統的印子錢、高專利貸。屬

復利的計算公式是:S = P(I + i)n,其中以符號I代表利息,P代表本金,n代表時期,i代表利率,S代表本利和。

銀行貸款利率就是用月復利計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所以復利是受保護的,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四倍就成。

F. 國家規定違約金能用復利計算嗎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次月12日將該批復以法釋(1999)8號文件向社會公布,於1999年2月16日生效實施。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該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司法解釋,全文如下: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復利計算也稱利滾利,屬於高利貸的計算方式,國家早已取消該種計息方式!

G.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可以復利嗎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是可以按照復利計算的。

H. 銀行計收利息和復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8)法律上支持金融機構復利計算嗎擴展閱讀


存期計算規定

1、算頭不算尾,計算利息時,存款天數一律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論閏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計算;

3、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各種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對年、對月、對日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為一對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為對月;

4、定期儲蓄到期日,比如遇法定假期不辦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視同到期計算利息,手續同提前支取辦理。

利息的計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數)×存期

如果收利息稅再×(1-5%)

本息合計=本金+利息

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是: 應計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應計利息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已計息天數按實際持有天數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利息計算公式

I. 民間借貸復利是否支持支持多少可有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回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答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J. 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的問題

借款期限屆滿後,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呢?關於這一問題,目前審判實踐中內存在著較容大的分歧。金融機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已經明文予以允許,那麼,按照該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即可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借款人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對其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對借款人極其不公平。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賠償性而非懲罰性的。逾期罰息實質上作為對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所應給予出借人的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如果再對罰息計算復利,實際上是給予出借人雙倍損失補償。因此,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不但違反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借款人也不公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和文件中也不允許逾期罰息和復利並存。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中認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不應再計算復利。因此,我們認為,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對未歸還的利息不能再計算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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