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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准入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5 03:43:13

1.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

2. 外資銀行的在中國的准入條件有哪些

外資銀行進入對來中國金融業源.其正面效應是顯而易見的,強化銀行業的競爭機制.增加了國外資本的流入.有助於推動我國金融產品的創新.有利於中國金融業的國際化.然而目前現存的嚴格的市場准入監管於銀行發展的影響主要是負面的.因此對於監管嚴格的中國銀行業,放鬆市場准入監管就勢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業變遷過程中。[1]

3. 金融業的准入門檻將逐步放寬了嗎

據報道,外交部相來關負責人表示自,日前中美元首會晤時表示,將按照自己擴大開放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將大幅度放寬金融業,包括銀行業、證券基金業和保險業的市場准入。

分析人士表示,放開對金融行業的市場准入,顯然會顯著提升國內金融業的經營效率,也能夠吸引更多的國際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在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將有利於培育國內資本市場價值投資理念,形成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希望金融業准入門檻的放寬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 銀行准入限制的含義

銀行准入限制指在國內成立銀行類金融機構是有條件限制的.
可以分銀行准入和限制兩部分內來理解容.銀行准入和各個行業准入一樣,就是你想進入銀行類行業.限制就好理解了.
具體在國內成立銀行類金融機構除了首先要無條件受銀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外,對注冊資本和股東(包括對外資股東的限制佔比不得超過總股本20%等),營業范圍(對各個范圍都要嚴格規定並核發執照),銀行的各項營業指標(准備金率,不良貸款率等)等都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是有嚴格限制的!
另外在國外成立銀行類機構也是有許多限制的,全球在大范圍的限制裡面(領導規定.股東規定和營業范圍)基本都一樣,具體到各國又各自有內部規定!
呵呵,我不是金融類專業人士,我是這樣理解的.希望有所幫助!

5. 北京為什麼將放寬金融業外資准入

《北京市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重要舉措的行動計劃》7月31日通過北京官方媒體正式公布。《行動計劃》包括構建推動減量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京津冀協同發展體制機制、深化科技文化體制改革等眾多方面,細化為117項具體舉措。

北京將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等模式下服務貿易市場准入制度,逐步放寬或取消限制措施,探索建立來華就醫簽證制度,完善跨境自駕游監管舉措,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在北京市提供工程咨詢服務等。

為加快首都金融業開放步伐,北京將鼓勵在京設立外商獨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積極爭取允許外資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資產轉讓交易;鼓勵在京設立投資性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吸引更多外資法人銀行、保險公司在京發展,支持合資證券公司發展。

6. 銀監會取消人民銀行制定的制度有哪些

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0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授權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核批准外資銀行駐華代表處展期申請的通知 銀發〔2001〕402號
0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頒布後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2〕22號
03關於印發《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8〕1號
04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規范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272號
05關於不得將城市郊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並入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 銀發〔1996〕261號
06關於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年檢暫行辦法》和開展1997年度農村信用合作社年檢工作的通知 銀發〔1997〕532號
07關於印發《加強聯社建設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163號
08關於加強農村信用社市(地)聯社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銀發〔2000〕264號
09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的通知 銀發〔1999〕140號
10關於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的通知 銀發〔1996〕315號
11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社部分變更事項審批問題的通知 銀辦發〔2000〕292號
12關於印發《加強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184號
13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非現場監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銀發〔1998〕556號
14關於進一步落實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責任的通知 銀發〔1998〕357號
15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1〕296號
16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程序 銀發〔1992〕265號
17關於印發《城市合作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6〕463號
18關於印發《金融信託投資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4〕143號
19關於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7〕491號
20關於修改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的通知 銀發〔1998〕528號
21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分類指導和處置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9〕366號
22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9〕245號
23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進加強信貸管理和服務支持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446號
24關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跨行交易收費條款補充規定的通知 銀發〔2000〕72號
25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及分配辦法的通知 銀發〔2001〕144號
26關於發布《關於對各級銀行外匯業務范圍的規定》的通知(98)匯管函字第048號
27關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境外外幣信託存款業務的若干規定(87)匯管字第763號
28關於辦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審批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辦發〔2000〕83號
29關於印發《外資銀行並表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 銀辦發〔2000〕263號
30關於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審批程序(試行)》的通知 銀辦發〔2000〕358號
31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97號
32關於銀行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或經濟實體任(兼)職的通知 銀發〔1999〕391號
3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審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補充通知 銀辦發〔2001〕53號
3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本充足率計算口徑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1〕74號
35關於印發《外國銀行撤銷在華營業性分支機構操作指引》的通知 銀發〔1999〕138號
36關於當前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1998〕427號
37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
38關於實施《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0〕218號

7. 准入限制什麼意思

銀行准入限制指內立銀行類金融機構條件限制;銀行准入限制兩部理解。銀行准入各行業准入想進入銀行類行業限制理解,具體內立銀行類金融機構除首先要條件受銀監局民銀行領導外,注冊資本股東(包括外資股東限制佔比超總股本20%等)。

營業范圍(各范圍都要嚴格規定並核發執照)銀行各項營業指標(准備金率、良貸款率等)等都做明確規定,嚴格限制。另外外立銀行類機構許限制全球范圍限制面(領導規定、股東規定營業范圍)基本都具體各各自內部規定。

8. 跪求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的第322號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銀行業務准入制度和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2]32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以下簡稱《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現就外資銀行業務准入制度和准入程序等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於外資銀行新業務的准入制度

《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包括十三個種類,在該范圍內開辦的新業務品種,在開辦之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後方可開辦。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資銀行新業務品種的批准方式包括審批制、備案制兩種方式,具體是:

(一)對《條例》第十七條前十二項規定業務種類中的新業務品種一般適用備案制,對少數對銀行業發展和金融市場有重要影響的新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採用審批制。對適用備案制的品種,由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管理司向外資銀行發出《備案回復通知書》;對適用審批制的品種,由中國人民銀行向外資銀行發出批復文件。
(二)對《條例》第十七條前十二項規定業務種類中的業務品種,如有適用外資銀行的專項業務管理辦法,則該業務品種的准入制度和程序適用專項的業務管理辦法。目前,該類專項的業務管理辦法有《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
(三)對《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規定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一般適用備案制;對涉及證券、保險和其他非銀行金融行業的產品適用審批制。

外資銀行如不能確定適用的准入制度,可在申請新業務品種前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咨詢。

二、關於外資銀行新業務品種的准入程序

外資銀行開辦新業務品種的申請,應由外資銀行法人機構總部或主報告行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人民銀行分行或營業管理部轉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外資銀行法人機構總部或主報告行獲准開辦某一新業務品種後,其在華的分支機構或其他分行在獲得其授權後,即可開辦該項業務品種。外資銀行在開辦獲準的新業務品種時,應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三、關於外資銀行適用報告制的准入制度和程序

對《條例》第十七條前十二項規定業務種類中的不屬於新業務品種的,一般適用報告制,外資銀行在開辦該類業務後,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報告由外資銀行法人機構或主報告行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再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季逐級匯總上報總行。

四、關於外資銀行開辦中間業務

外資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業務范圍根據《條例》及《細則》執行,准入制度和准入程序依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請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及時轉發有關中心支行和轄區內外資銀行營業性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這份文件已於二○○七年一月五日作廢。

9. 國務院放寬外資銀行准入條件對股市有何影響

從歷史上看,行情初期經歷過逼空行情後,市場進入強勢震盪過程,其中不乏一些小級別內的行情調整伴容隨。

上次行情創新高後,指數回抽到20日線後才重新上行未來這次新高後的調整,可能會出現的周期更長,調整幅度更深,預計會以破20日線,但不破60日線的方式展開,此後將確立真正意義上的二線藍籌領漲市場的行情特徵。

10. 央行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了嗎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央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回),明確答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准入和監管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央行制定並發布公告明確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准入條件和監管政策。在准入和監管方面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公告》明確了外資和內資支付機構須遵守相同規定,實現統一的准入標准與監管要求;二是防範風險、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遵守網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支付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三是合理引導,堅持規范發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應當遵守央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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