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詳細描述中國金融體系的結構
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1、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的主要區別為: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行的銀行,不辦理具體存貸款業務;中國銀行則承擔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相同的職責。
2、金融監管機構: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主要承擔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出來的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等,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信託投資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期貨業實施監督管理。
3、國家外匯管理局:
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4、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5、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
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業務的開展受國家經濟政策的約束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6、商業性金融機構:
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7、銀行業金融機構:
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中間業務為主的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及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8、證券機構:
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這里所說的證券主要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存托憑證等有價憑證,通過證券這種載體形式進行直接融資可以達到投資和融資的有機結合,也可以有效節約融資費用。
9、保險機構:
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1)金融基金公司架構圖擴展閱讀:
1、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經濟貨幣化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建立一個有效的、適應性強的交易和支付系統乃基本需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統應是金融系統的基礎設施,缺乏這一系統,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與經濟低效率相伴。一個有效的支付系統對於社會交易是一種必要的條件。
交換系統的發達,可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可以促進社會專業化的發展,這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必要條件,可以大大提高生產效率和技術進步。所以說,現代支付系統與現代經濟增長是相伴而生的。
2、融資功能
金融體系的融通資金功能包含兩層含義。—、動員儲蓄和提供流動性手段。金融市場和銀行中介可以有效地動員全社會的儲蓄資源或改進金融資源的配置。
這就使初始投入的有效技術得以迅速地轉化為生產力。在促進更有效地利用投資機會的同時,金融中介也可以向社會儲蓄者提供相對高的回報。
㈡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設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2)金融基金公司架構圖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㈢ 金融產品的分類結構圖,誰能准確梳理一下
主要可以分為:基礎產品、衍生產品、資產管理類產品。
1、基礎產品包括:股權類、債權類、商品類、外匯及貨幣市場類。
股權類:按是否上市流通,可分為: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按清償順序,可分為:普通股、優先股等。
債權類(固定收益類):債券(還可以繼續細分)、貸款、商業票據、可轉債等等。
商品類:包括石油、貴金屬(黃金等貴金屬有時會被歸到外匯類)等等。
外匯及貨幣市場類:各類外匯交易和貨幣市場交易。
2、衍生產品:就是與基礎產品的價格或指數掛鉤形成的金融產品,可以理解成基礎產品價格的函數。分類一般可以分為:遠期forward(期貨future)、期權(option)、掉期(swap)及混合產品(hybrid)。這裡面,期貨和遠期其實是同一種類型的東西,只不過期貨是交易所場內交易的,遠期是otc市場場外交易的。混合產品是由遠期、期權和掉期組合而成的各種復雜衍生品。
資產支持證券也是一種衍生產品,或者說是藉助衍生工具製造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常見的是各類CDO,國內一般叫做ABS、MBS。
3、資產管理類產品。基金是資產管理產品,不屬於基礎產品也不屬於衍生產品。其他的資產管理產品還有銀行理財、信託、券商資產管理計劃等。
此外,還有另類投資(alternative),主要是指一些比較特殊的金融產品,比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藝術品投資、對沖基金等。
金融產品還可以按市場來分,即交易所市場和場外(OTC)市場,不同於一般投資者的認識,場外市場其實是最大的金融市場,規模遠遠大於交易所市場。
㈣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業務
投資公司成立後,需要建立企業組織架構,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之後即可成立第一支產品。具體步驟所包含內容如下:
一、關於企業組織架構
一般性的投資管理公司可設置如下部門:投資交易部、研發部、市場部、綜合管理部、財務部和風控合規部。
二、初期費用
初期費用主要有:場地費、人工費、日常開支(水、電、辦公耗材、通訊、交通等)、業務開支(招待、宣傳、差旅等)、開業的裝修費和辦公用品購置費等。
三、如何登記備案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辦法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履行管理人登記和備案手續,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申請成為會員。通過簡稱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系統網址為:https://pf.amac.org.cn
(一)管理人登記備案主體
管理方式分為自我管理、受託管理和顧問管理三類。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型基金,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該公司型基金也應當履行管理人登記手續。例如A公司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資管理團隊進行自我管理,並未委託其他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則A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同時,A公司也作為基金進行備案。
受託管理指私募基金將資產委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進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託投資管理公司C進行管理,則公司C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公司型基金B作為C公司管理的基金進行備案。
顧問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擔任投資顧問等方式實際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例如D公司設立信託投資計劃E,委託F公司為投資顧問,則F公司作為投資顧問在本系統進行管理人登記,並對其作為投資顧問管理的信託計劃E在本系統進行備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要求填報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3.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對於人數沒有嚴格限定);
4.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對於人數沒有嚴格限定);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6.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由於目前基金業協會尚未開始組織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所以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或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即可)
㈤ 基金公司的組成
你問的是基金公司的組織架構吧,如圖是一家基金公司的架構圖,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
㈥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㈦ 金融投資分哪幾種
主要分以下幾種:
1、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
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2、基金。
它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我們現在主要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3、期貨。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7)金融基金公司架構圖擴展閱讀:
金融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獲取收入,但證券種類很多,因其性質、期限等因素各不相同,因而其收入的高低和支付方式也有所不同,歸結起來有兩類。
1、固定收入投資:是投資者購買的某種金融資產應得收入,事前即規定一個確定的收益率,定期支付或到期支付,並在金融投資的整個期限內固定不變,如銀行存款、債券、優先股投資等。這種投資一般風險性較小。
2、非固定收入投資:是投資者購買的某種金融資產應得收入,事前並不確定固定的收益率,也不一定會按期支付,而是因時而異,如普通股投資。這種投資一般風險較大,但獲利機會也較大,收益也較高。
㈧ 需我國金融機構體系詳細結構圖
中國金融機構體系結構圖 ┌ 中央銀行 — — ─ ─ 中國人民銀行 ∣ ┌ 國家開發銀行 ├ 政策性銀行 ─ ─ ─ ─ ├ 中國進出口銀行 ∣ └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銀 ∣ — — ∣ ┌ 中國工商銀行 行 ∣ ├ 中國農業銀行 ├ 國有商業銀行 ─ ─ ─ ├ 中國銀行 ∣ └ 中國建設銀行 ∣ ∣ ┌ 交通銀行 └ 其它商業銀行 ─ ─ ─ ├ 中信實業銀行 ├ 中國光大銀行 ├ 華夏銀行 ├ 中國民生銀行 ┌ 農村合作銀行 ├ 廣東發展銀行 非 ├ 保險公司 ├ 深圳發展銀行 銀 ├ 信託投資公司 ├ 招商銀行 行 ├ 證券公司 ├ 興業銀行 金 ─ ─ ├ 融資租賃公司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融 ├ 城市信用社 ├ 恆豐銀行 機 ├ 農村信用社 ├ 浙商銀行 構 ├ 投資基金 ├ 城市商業銀行 ├ 郵政儲蓄 └ 農村商業銀行 ├ 其它公司 ∣ ┌ 中國華融(接管工行)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 ├ 中國長城(接管農行) (接管四大國有商行不良資產) │ 中國東方(接管中行) └ 中國信達(接管建行) 監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 ─ ─ ─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構 └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