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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機構績效考評指引

發布時間:2021-03-06 00:11:17

㈠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權威解讀

中國銀監會紀委書記王華慶就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制定及執行情況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
新華社記者
日前,新華社記者就銀行業制定及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和《銀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等准則的有關情況采訪了中國銀監會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華慶。
問: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意義是什麼?
答: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國銀行業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87萬億元。中國銀行業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建立一支愛崗敬業、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嚴謹規范、忠誠廉潔的銀行業從業隊伍至關重要。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再次警示我們,中國銀行業必須進一步深化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行為,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這不僅是保證銀行業科學、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維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現實需要。這幾年,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先後發布了銀行業從業人員和銀行監管人員行為規范,有效促進了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銀行業制定的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規范銀行從業人員行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條,針對銀行從業人員履職行為,重點對銀行從業人員愛崗敬業、遵章守紀、規范操作、優質服務、文明禮儀等明確了基本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杜絕利益沖突、內幕交易、抵制欺詐等明確了禁止性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明確了限制性要求。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辦法,並認真貫徹落實。第二類是規范銀監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的「會規會紀」,主要包括:銀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約法三章」、「履職迴避」、現場檢查若干紀律、履職問責、履職承諾、違規違紀處罰等配套制度規定。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要求是什麼?
答: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執行行為准則的情況怎麼樣?
答:為了解掌握銀行業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遵守行為准則的基本情況,及時總結工作,完善制度,鞏固提高,根據中央要求和有關部門統一部署,今年5月份,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對本系統從業人員貫徹落實行為准則情況進行了自查,覆蓋面達到100%。在此基礎上,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組織檢查組按20%比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貫徹落實行為准則情況進行了抽查。
從檢查情況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貫徹落實行為准則高度重視,積極響應,措施有力,落實堅決,氛圍濃厚,效果明顯。通過行為准則的貫徹落實,銀行業從業人員的合規價值理念不斷強化,對行為准則的認同感不斷增強;銀行業行為准則的制度體系不斷健全,服務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不斷提高,銀行監管的整體效率不斷提升,銀行業的社會形象顯著提高,有效促進了銀行業更加穩健的發展。在這次百年不遇的國際金融危機中,我國銀行業成功地經受了這次考驗,不僅自身綜合實力、風險管理和抵補能力、國際地位得到比較快速上升,而且對我國整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在監管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大力提升審慎監管有效性,全面推進風險監管和管理體制機制建設,有效促進銀行業均衡持續穩健發展,審慎穩妥推動銀行業金融創新,科學引領銀行業承擔社會責任,實現中國銀行業新的跨越,在國內外得到了普遍肯定。這是對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成果的肯定,對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上的地位和話語權具有重要意義。

㈡ 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建立怎樣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性
(一)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高級管理層、員工(以下簡稱高管(員工))實施有效激勵約束,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和具體體現,有利於理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營者與各利益相關主體的關系,達到激勵機制與道德觀念、經營目標、發展目標以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協調、持續、穩健發展。
(二)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決策、監督和執行的責任人實施有效激勵,同時有力約束其履職行為,促進履職盡責,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運行的機制保障,有利於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快向產權明晰、資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過渡。
(三)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的需要。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經營績效、履職規范與薪酬有機掛鉤,實施正向激勵和有效約束,有利於激發高管(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全面提升經營效益與服務「三農」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客觀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收入水平與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控制目標進步度掛鉤,有利於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為,防止風險釋放與擴散,防止內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對稱侵害存款人和股東的利益,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
二、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激勵約束「四結合」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獎勵與問責相輔相成、相互制衡、協調一致的激勵約束機制。既要體現以薪酬為核心的分配激勵,也要提倡精神激勵,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正向作用。既要防止激勵不當與約束無力,也要防止激勵失效與過度約束,實現激勵與約束的協調與平衡。
(二)堅持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應充分體現業務發展與風控水平相匹配的原則,既要注重業務發展目標,也要重視質量目標、風險控制目標、內部管理目標,在風險可控、成本下降、資本充足和質量提高的基礎上,實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又好又快發展。
(三)堅持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堅持按勞分配、以績取酬,使高管(員工)的報酬與經營成果好壞、個人貢獻多少、崗位職責大小、工作質量高低、業務水平升降等緊密聯系起來。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義與「大鍋飯」,又要兼顧公平,防止由於收入差距過大而導致的分配不公,影響內部穩定與和諧。
(四)堅持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圍繞監管達標與持續發展規劃,將高管(員工)的切身利益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長遠發展目標掛鉤,要切實克服短期行為。
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至少應包括經營效益、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四項指標,其中:經營效益指標應包括人均經營利潤、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率等;業務發展指標應包括存款、各項貸款、支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人均中間業務量等;風險控制指標應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貸款集中度、流動性比例和撥備充足率等(計算口徑以銀監會規定為准);內部管理指標主要考核防範各類經濟案件、責任事故和依法合規經營情況以及內控制度建設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情況。各法人機構應加大風險控制指標和內部管理指標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的權重,其權重原則上不低於業績考核指標的30%。
(二)完善業務專項考核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組織存款、營銷貸款、發行信用卡、創新業務等業務專項考核機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發展速度和增長方式,不得將存貸款增長和賬面盈利(未計提撥備)等單項指標,直接與高管(員工)收入掛鉤,不得採取「以收定貸」(即以收入目標倒推貸款投放規模)、少提撥備和高估利潤等不計風險成本的方式完成盈利目標;不得以「突擊增存」等不計資金成本的方式完成存款增長目標。業務考核要徹底摒棄將組織或營銷數量作為唯一標準的做法,要將數量與產生的效益、潛在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綜合起來進行考核,避免考核機制缺陷誘發道德和操作風險。
(三)創新績效考核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行(社)等級和員工等級制度。在同一法人或區域內,對不同機構網點按照績效考核指標總體評分結果實行不同等級制度,不同等級機構實行不同待遇,促進各機構間的競爭;對員工按照業務(市場)類、管理(治理)類崗位分別建立等級考核制度,實行統一級別、分開考核,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各類崗位員工自身業務或管理專長,做到人盡其才。二是實行分類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結合業務規模、區域特點和機構性質等情況,將轄內各法人機構分為若干類別,實行同質同類比較和計酬,提高考核的合理性。三是推行相對評分制度。除了個別剛性指標直接得分或扣分外,其他考核指標通過計算全轄或本類別機構的平均值確定比較基準數,將各法人機構指標與基準數進行比較計算得分,使各法人機構不僅著眼於自身縱向的發展速度,還要關注系統內橫向的行業平均水平與進步度。
(四)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各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指導職能作用,在保證質量,防範風險的前提下,依託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大力開展爭先創優活動,積極探索實施「精品網點」、「經營管理十強」、「業務增長十佳」、「單項進步獎」、「特別鼓勵獎」等評選活動,以此不斷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強網點建設,加大業務發展步伐,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發展後勁。
四、進一步完善激勵有效的薪酬分配製度
(一)進一步優化薪酬結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員工)薪酬應由固定薪酬、當期績效薪酬和長期風險調整收入三個部分組成。要根據機構和高管(員工)等級評定情況,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固定薪酬,嚴格限制固定薪酬過高;要逐步降低當期績效薪酬,切實防止高管(員工)為追求當期高收入而過度冒險的短期行為;要通過探索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股權期權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金、設計多項福利計劃等長期風險調整收入方式,逐步擴大長期薪酬激勵比重。
(二)合理確定薪酬增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依據績效考核與監管評級等情況合理確定薪酬增幅,原則上當年平均薪酬增幅不應超過當年提足撥備後的利潤增幅,限制薪酬增幅過高。對績效考核綜合進步度下降或監管評級綜合級次下降的,其高管層(員工)薪酬原則上不得增加;對當年經營虧損增加的,其高管層(員工)績效薪酬應相應調減。同時,要合理設置各層級、各崗位高管(員工)的薪酬級差,限制薪酬級差過大。
(三)規范薪酬分配程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在董(理)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負責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薪酬分配方案要在徵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董(理)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並報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薪酬分配方案事後要向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五、加快構建約束有力的相互監督體系
(一)構建相互制約的組織架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組織架構應當體現業務流程、職責分離的原則。一是做到前台操作與交易、中台監控與管理、後台監督與評價三分離,建立流程與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要按照櫃台業務、授信業務、資金業務、中間業務、會計核算、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和內部監督與糾正等主要業務領域條線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設置相應部門和崗位。二是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三是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要從合規風險和經營風險兩個層面加強對前後台部門的監督檢查,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對前後台部門的評價應在部門考核中佔有相當比重。
(二)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對資產質量、盈利狀況、風險狀況、大股東變更等方面進行完整、詳細、准確及時的信息披露,並對各經理人員的薪酬情況在年度財務報告中進行專門細致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強化市場監督與約束。
(三)探索建立經理人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探索建立職業經理制度,面向市場公開選拔和招聘優秀的經理人員,逐步形成對經理人員的科學公平的考核約束機制。對瀆職和違法違規經營的經理人員,在一定時期內或者終身不得擔任經理、董(理)事等職務。同時要加強經理人職業道德約束,努力培養和提高經營者的職業道德觀念。
六、切實建立職責分明的分層問責機制
(一)建立員工操守基金相關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督促指導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結合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等規定,積極探索建立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所有員工操守基金及相關考核制度,從員工薪酬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操守基金,並實施操守考核制度,每年根據考核情況對操守基金數額作出調整,逐年累計,在該員工離職(任)後一定時期內根據每年的考核結果和風險釋放情況予以兌現,提高員工長期忠誠度,激勵員工自覺遵守職業操守,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續穩健發展。
(二)實行機構或員工等級晉升和淘汰制度。將機構和員工等級與其績效掛鉤,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時調整機構和員工等級,真正實現等級評定能上能下,打破「大鍋飯」現象。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機構和員工,要予以警誡提示,增強高管(員工)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三)實行董(理)事長、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考核制度。各級監管機構每年度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進行考核,充分聽取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做出合理公正的評價。同時,要積極探索履職行為量化考核辦法,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日常履職行為考核,及時登記和考核打分,提高履職考核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四)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為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應全面承擔案件防控責任。行長(主任)、分管負責人、監督檢查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對被動發現案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必須嚴格按照「一案四問」、「上追兩級」和「雙線問責」的要求落實責任。同時,各級監管機構要將案件防控與市場准入、監管評級結合起來,實行「有案必誡」。
(五)明確問責職權劃分。一是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是最高問責權力機構,負責對董(理)事、監事和股東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董(理)事會負責對經理層和員工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監事會負責對內部各級問責情況的監督,對問責不到位的,監事會有權向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相關問責與質詢建議。二是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問責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有權提出問責處理建議。三是監管機構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罰,並責成機構加強內部問責。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涉及利益主體多,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檢查和監督,加強與地方黨政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結合轄內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保障各項激勵約束機制的貫徹落實,並將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報告銀監會。

㈢ 怎麼操作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

一、科學制定經營計劃
目前,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經營計劃時未充分考慮市場發展狀版況,過分強調權競爭排名,經營計劃指標脫離實際,大幅超過機構的發展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以及自身發展戰略、風險偏好與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學測算和確定合理的年度經營計劃;及時將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評制度報送銀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
二、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內部業務條線部門在向下分解經營計劃和考評任務時,計劃越分越大,任務越壓越重,層層加碼,導致基層分支機構面臨較大考評壓力,經營行為扭曲,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預算與績效考評的精細化管理,在向下級機構分解考評任務時,充分考慮其經營管理能力、金融服務水平及經營特色,合理確定考評要求。

㈣ 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系統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簡單粗放的績效考核模式弊端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如經營行為短期化、經營風險滯後顯現等。如何推動商業銀行穩健發展,提高其核心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顯得日益重要。 一、我國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現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法人層面上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績效考評體系,都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和實現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目標。但在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面上,對待績效考評的指導思想呈政績化、短期化傾向,與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不一致。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國特有的銀行管理體制,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的不完善。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出於任期內政績的追求和考核壓力,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掩蓋不良資產,以圖把成績放大,而把問題和風險縮小,導致我國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缺乏連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在績效考評指標設置上,考評指標較側重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這些指標雖包括存款規模、貸款規模、發卡量、中間業務、不良資產控制、當期利潤等,但更多的指標則是傾向於財務指標,對風險與質量指標、管理指標相對重視不夠。在單純追求規模擴張和當期經營利潤的過程中,忽略了業務盈利性和風險性的平衡。(二)在績效考評計劃制定上,缺乏對銀行實際情況和長遠發展的深入思考。對績效考評的理解,簡單地認為是對部門、分支機構、員工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如此導致盲目地自上而下制定計劃、並將計劃指標層層分解、層層加碼,嚴重脫離現實。(三)在績效考評激勵機制上,片面通過員工利益的最大化來體現績效的激勵作用。激勵手段變成單純的收入獎勵和職務升遷,沒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工資獎金直接掛鉤,激勵方法手段簡單、剛性強、弊端多,員工缺乏不斷開拓創新的動力,極不利於提升商業銀行可持續的競爭力。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意義(一)有利於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形成強有力的目標導向。科學發展觀內涵豐富,要將其落實到實處,轉化為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實際行動,需要有一套科學的評價標准和考評體系。科學的績效評估和考核,將科學發展觀的原則要求轉變為可以量化的目標體系,藉此強化各分支機構、各部門的績效意識,形成正確的決策導向和工作導向,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二)有利於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是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合理分配出資人、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之間權利與責任的制度或組織安排,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能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合理配置和行使商業銀行的控制權,使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相對稱,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權責分明;建立良好的評價考評和激勵約束機制;明晰信息披露和分析機制。(三)有利於加快引入先進的考評方法,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指標與方法,經濟資本法、平衡計分卡、經濟增加值等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在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指引下,達到短期財務指標和銀行長遠發展戰略的結合、業務發展和業務創新能力的結合、業務發展與人力資源的結合,促使商業銀行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引進先進的方法和工具,將使銀行對績效的度量由原來簡單的量化和經驗判斷,逐步向以先進的量化模型進行科學測算為基礎轉變,銀行的績效管理水平將得到大大提高。(四)有利於建立健全績效考評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上,將績效考評當做激勵員工長遠發展的手段和引導員工自我發展的依據,規劃員工的職業生涯,有利於商業銀行激發員工的創造力,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激發員工對工作和目標的熱情。現代商業銀行所面臨的經營環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復雜,所面臨的金融競爭也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激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顯得尤為重要,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在員工的激勵約束上發揮極大的效力。只有建立良好的績效考評體系才能留住人才,發揮人才的聰明才智,使員工更具有歸屬感和使命感。(五)有利於加強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推動業務健康、穩健的發展,增強商業銀行的競爭力。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應該涵蓋平衡計分卡中的「內部業務流程」中的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能不斷健全銀行業務制度,完善業務流程,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防範案件發生,堵住漏洞,規避風險,建立良好的金融執業規范和金融秩序,積極推動商業銀行業務有效、健康、可持續的發展。三、構建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基本思路(一)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按照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正確落實科學發展觀,是構建科學合理績效考評體系的前提條件。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國際上對銀行業監管要求的日趨嚴格,商業銀行必須順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結合發展戰略目標,根據央行和銀監會監管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同時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符合各分支機構實際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核指標設計上要體現以下要求:一是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二是體現銀行的發展戰略;三是體現當代績效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成果;四是體現商業銀行的實際行情、分支機構的差異、不同層次及不同地區的差別。(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基礎。商業銀行應積極探索理順委託代理關系,逐步解決商業銀行內部人控制、商業銀行經營者個人利益短期化和經營者利益高於商業銀行法人利益的問題。商業銀行董事會在戰略決策上應將短期效益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引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同時董事會應排除外來干擾,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以減少其在任期內對政績的追求,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等非理性行為。商業銀行監事會應對銀行績效考評體系進行監督檢查,對有損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考評體系要及時制止。商業銀行在內部組織架構上應朝矩陣化方向發展,實現垂直化管理,建立機構水平線考評和產品業務考評相結合的模式。(三)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和技術支持,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信息支撐。引入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和方法,改進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如360度考核法、關鍵事件法、平衡計分卡、經濟資本法等,不斷提高績效考評的全面性、科學性、有效性。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引人管理會計方法,建立科學的內部定價系統和內部轉移成本分析系統,清楚列明每個部門、每個小組、每個員工在考核期間業務開拓、成本耗費和收益創造等多方面的詳細情況,對利潤中心和費用中心進行量化分析,為綜合經營計劃的編制、分解和監控提供依據,為績效考評機制的有效推行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四)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激勵機制。商業銀行應將股東價值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最終目標,將撥備後的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中間目標,將提供有競爭力、高質量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作為績效考評的操作目標。商業銀行應在績效考評中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強化資本觀念,樹立資本佔用、資本制約規模擴張和資本覆蓋風險等經營理念。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績效考評指標內容和權重向經營效益、資產質量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指標傾斜,效益指標應體現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情況。制定績效考評計劃時應注重協調與溝通,實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確保指標計劃既符合全行的經營發展戰略目標,又適應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在考評計劃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要建立全員參與制,增強員工對績效考評的認同感。在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時,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在給予被考評對象當期物質獎勵報酬的同時,應關注員工長遠利益和個人發展。(五)逐步構建以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為核心效益的考核指標,實現風險控制與效益增長平衡的績效考評指標設置。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指標包括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率(RAROC)和經濟增加值(EVA)。RAROC通過預期損失來調整盈利,運用RORAC考核能對風險預算超出銀行承擔能力的機構和個人得到有效的遏止。經濟增加值(EVA)為稅後凈營業利潤與全部資本成本之間的差額,運用經濟增加值體現了商業銀行持續的價值創造力,不計資本成本的短期行為實施者將得到有效的行為制約。兩指標構成商業銀行核心效益考核指標,同時在資產質量、經營效率、業務創新、內部管理和人力資源等方面對分支機構進行全面考核,促進商業銀行均衡發展。(六)加強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是構建科學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工作。商業銀行應從單一的績效考核向包括績效計劃、績效輔導、績效評估、績效回報和績效改進的全過程轉變,重視績效管理前期規劃、績效偏差的過程式控制制以及考核之後的反饋與改進。通過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對今後的績效考評體系不斷地改進和完善,發揮其真正的激勵機制與效力。

㈤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的合規指標包括哪些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㈥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樹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將什麼納入kpi績效考核

為什麼國內學平衡計分法和KPI的熱情非常高,效果卻往往有限?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真正清楚KPI管理模式所要求的具體管理條件和理論前提。西方理論是 在假設前提下成立的(假設前提,是指保證分析和觀點得以成立的條件)。設定前提是思維嚴謹性的一種具體體現,這也是西方管理科學的本質精髓之一。
一、KPI的使用前提
假設一:存在明確的價值取向和目標。
假設二:員工的職責是明確的。
假設三:管理者存在客觀評價下屬工作績效的動機。
假設四:願意支付一定的考核成本。
假設五:現有的薪酬水平或者職業機會對於被考核者來說是有吸引力的。

二、如何讓KPI真正發揮作用?
特徵一:把實現組織目標視為績效考核的最根本出發點。
特徵二:員工的職責履行情況是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特徵三:管理者是績效考核的直接責任者。
特徵四:對員工績效通過量化方式來進行考核。
特徵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直接運用於員工薪酬調整或員工職業發展的決策中。

大部分實施KPI的都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等級和職業發展機會直接掛鉤,他們希望員工能夠對績效考核有足夠的重視,同時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來進行薪酬調整和人事任免決策可以體現決策依據的充分性。其實這樣的安排還有更積極的意義: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相掛鉤可以讓員工分享的經營效益,或者當經營效益不好時可以分擔部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職業發展結合起來,可以有效實現員工發展和發展的有機結合,有助於塑造員工和「同呼吸共命運」的文化。

㈦ 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有多少條

據報道,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共5條13款。

一是加強業務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准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該通知稱,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㈨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什麼不能設定單項或臨時性考核指標

銀行業金融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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