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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

發布時間:2021-03-06 09:29:45

① 能否給個國際收支編碼表

交易編碼

國際收支收入部分
貿易
正常貿易
0101一般貿易
0104補償貿易
0105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6進料加工貿易
0107寄售代銷貿易
0108邊境小額貿易
0111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0112租賃貿易
0114出料加工貿易
0116其它
特殊貿易
0201預收貨款
0202第三國之間的轉口貿易
0203遠洋漁業銷售
0204遠洋石油銷售
0205向非居民提供電、煤氣、水等
0206在港口為非居民運輸工具提供的貨物
0207為非居民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貨物
0208商品退貨
0209其它
服務
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收入
客運收入
1111海運
1112空運
1113陸運
1114其它
貨運收入
為貨物出口提供運輸的收入
1122海運
1123空運
1124陸運
1125其它
為貨物進口提供運輸的收入
1126海運
1127空運
1128陸運
1129其它
1130港口服務
保險
1210非保險企業境外投保賠償收入
保險企業保費收入
直接保險收入
1222人壽險
1223進出口貨運險
1224其它保險
1225再保險收入(不含投資支出)
1226其它保險收入
旅遊
1310因公旅遊
1320因私旅遊
1400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等
1500通訊、郵電
1600建築安裝服務、勞務承包
官方往來、政府交往
1710簽證認證費
1720外國使團經費
1730其它
1800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
其它
1910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1920咨詢費
1930教育、醫療、保健
1940廣告、宣傳
1950電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駐華機構辦公經費
無償轉讓
3100捐贈及無償援助
3200對國外支付的賠償
資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資
外國來華直接投資
4111投資資本金
4112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對國內外商投資企業貸款
4113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其它資金往來
我國在外直接投資
4121清算
4122對國內母公司或附屬關聯企業貸款的收回
4123與國內母公司的資金往來
4124在國外投資企業的利潤匯回
證券投資及收益
證券發行
4211股票
4212債券
對境外證券投資的收入
4221本金收入
4222股息收入
4223利息收入
其它資本
借入債務匯入
4311外國政府貸款
431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431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
4314買方信貸
4315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
4317國際金融租賃
4318補償貿易下債務
4319其它
對國外貸款的收回
4321本金收回
4322利息收回
存放國外存款的收回
4331本金收回
4332利息收回
4340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賃收入
4351本金收入
4352租金收入
4360其它
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交易
5100土地批租、租賃
5200建築物租金
5300建築物出售
國際收支貿易支出部分
正常貿易
0101一般貿易
0102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0103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
0104補償貿易
0105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6進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7寄售代銷貿易
0108邊境小額貿易
0109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
0111租賃貿易
0112免稅外匯商品
0113出料加工貿易
0114易貨貿易
0115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
0201預付貨款
國際收支非貿易支出部分
貿易
特殊貿易
0202運輸工具在國外港口消費的貨物,如燃料、水、給養、儲備等
0203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國外修理所支付的貨款
0204商品退貨
0205其它
服務
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支出
客運支出
1111海運
1112空運
1113陸運
1114其它
貨運支出
出口貨運費用
1121海運
1122空運
1123陸運
1124其它
進口貨運費用
1125海運
1126空運
1127陸運
1128其它
1130港口服務
保險
1210非保險企業境外投保支出
保險企業保費支出
直接保險支出
1222人壽險
1223進出口貨運險
1224其它險
1225再保險支出(不含投資支出)
1226其它保險支出
公務旅行
1310因公旅遊
1320因私旅遊
1400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等
1500通訊、郵電
1600建築安裝服務、勞務承包
1700官方往來、政府交往
1800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
其它
1910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1920咨詢費
1930教育、醫療、保健
1940廣告、宣傳
1950電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傭金、回扣
雇員報酬
2100支付外籍員工報酬
無償轉讓
3100捐贈及無償援助
3200對國外支付的賠償
資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資
外國來華直接投資
4111投資資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讓股權款
4112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對國內外商投資企業貨款的收回
4113利潤匯出、固定回報
4114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其它資金往來
我國在外直接投資
4121投資資本金匯出
4122對國內母公司或附屬關聯企業貨款的收回
4123與國內母公司的資金往來
證券投資及收益
證券發行
4211股票股息支出
4213債券還本
4214債券利息支出
4220對境外證券投資
其它資本
償還對外債務本金及利息
4311外國政府貸款本金
431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本金
431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本金
4314買方信貸本金
4315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本金
4316延期付款本金
4317國際金融租賃本金
4318補償貿易下償還債務本金
4319其它本金
4320存放國外存款
4330對國外貸款
4340對國外投資
4350房產轉賣款、其它
4411外國政府貸款利息
441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利息
441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利息
4414買方信貸利息
4415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利息
4416延期付款利息
4417國際金融租賃利息
4418補償貿易下償還債務利息
4419其它利息
境內交易收入部分
說明:境內交易收入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不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下列補充編碼。
8010國內交易收入
8020代理進口收入
8030代理出口收入
8110運費收入
8120保險費收入
8130現鈔存入
8140套匯收入
8150質押款劃回
8160出口押匯轉入
8170進口押匯轉入
8180開證保證金戶轉入
8190工程承包收入
境內投資
8211境內投資性公司投資款
8212外方利潤再投資
中方利潤再投資
中方外匯投資款
8220定期存款劃回
8230對外發生或有負債產生外匯收入
8240賬戶利息轉入
貸款
8251國內外匯貸款本金
8252外債轉貸款本金
在華外資銀行貸款本金
委託貸款
8255委託貸款劃回
8256國內外匯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收入
8300證券收入
8400同名賬戶(同一企業同一性質賬戶的資金往來)
8500其他收入
境內交易支出部分
說明:境內交易收入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不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下列補充編碼。
8010國內貿易支出
8020代理進口支出
8030代理出口支出
8110運費支出
8120支付保險費
8130提取現鈔
8140套匯支出
8150質押款劃出
8160償還出口押匯
8170償還進口押匯(含償還信用證墊款)
8180劃至開證保證金賬戶
8190工程承包支出
8210境內投資
8220轉定期存款
貸款
8231國內外匯貸款本金
8232外債轉貸款本金
在華外資銀行貸款本金
償還委託貸款本金
8235委託貸款劃出
8236國內外匯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
對外擔保履約
8261為境外機構提供的擔保履約
8262為境內機構提供的擔保履約
8263為境內機構提供的擔保履約利息
8270對內擔保履約
8280支付擔保費
8290其他資本項下交易
8300證券支出
8400同名賬戶(同一企業同一性質賬戶的資金往來)
8500其他支出
結匯部分
結匯
貿易
10101國內企業
(001)其中:加工裝配
10102外商投資企業
(002)其中:加工裝配
非貿易
10201非貿易-運輸及港口
10202非貿易-勞務及承包工程
10203非貿易-國內居民外匯
10204非貿易-房地產租賃
10205非貿易-利潤、利息
(003)其中:銀行
(004)非銀行金融機構
10206非貿易-政府機構交往
10207非貿易-外國駐華商務機構
10208非貿易-旅遊
10209非貿易-稅款
10210非貿易-外商投資企業
10211非貿易-其他
資本
10301資本-境外借款
(005)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10302資本-出售有價證券結匯
(006)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10303資本-房地產出售結匯
(007)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資本-外商投資
10314資本金結匯用於流動資金
10324資本金結匯用於工程款
10334資本金結匯用於歸還貸款
10344資本金結匯用於土地批租款
10354出讓股權款
10305資本-其他
300遠期結匯
(008)其中:未到期遠期結匯
售匯部分
售匯
貿易
20101貿易-國內企業
20102貿易-外商投資企業
非貿易
20201非貿易-運輸及港口服務
20202非貿易-勞務及承包工程
20203非貿易-國內居民
20204非貿易-政府機構交往
20205非貿易-外國駐華商務機構
20206非貿易-因公出國
20207非貿易-知識產權
20208非貿易-利息
(001)其中:銀行
(002)非銀行金融機構
20209非貿易-外商投資企業
20210非貿易-其他
資本
20301資本-償還境外借款本金
(003)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2資本-償還國內外匯貸款
(004)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3資本-購買有價證券
(005)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4資本-境外投資
(006)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5資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匯出
(008)其中:受讓股權款
20306資本-其他
(009)資本-房產轉賣款
(010)其中:固定回報
400遠期售匯
(007)其中:未到期遠期售匯

② 有木有人申請過銀行擔保和保函性質一樣嗎怎樣操作

保函產生的原因:當承運人到達目的港時,買方還沒有收到賣家郵寄來的提單,而無法憑借提單向承運人提貨,因此出具保函以證明收貨人的身份;編輯本段保函的作用 保函[1]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提單則使得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關於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編輯本段保函的性質 1、是獨立於委託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保或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編輯本段保函的當事人及其權責1、委託人(Principal) 保函 索賠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託人的權責是(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後,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2、擔保人(Guarantor) 為他人做擔保 可能影響自己今後住房貸款[2]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1)在接受委託人申請後,依委託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託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後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託人追索不足部分。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並取得付款。編輯本段保函的種類及功能 銀行保函業務銀行保函包括履約保函、不上網保函、上網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稅款保付反擔保函、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等。履約保函 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人(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倘若履約責任人日後未能按合約的規定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約項下的其他業務,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不超過擔保金額的款項。該款項通常相當於合約總金額5%-10%。預付款保函 又稱還款擔保,是指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如申請人未能履約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規定使用預付款時,則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或未還部分)的預付款。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不應超過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預付款總額。投標保函 是指向招標人(受益人)作出保證,在投標人(申請人)報價的有效期內,投標人將遵守其諾言,不撤標、不改標,不更改原報價條件,並且在其一旦中標後,將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投標人在報價中的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投標人違約,銀行將在擔保額度的范圍內向招標人支付約定金額的款項。該金額數通常為投標人報價總額的1%-5%不等。維修保函 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承包方(申請人)又不能維修時,由銀行按擔保函規定金額賠付工程業主。該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預留金保函 又稱留滯金擔保,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承包方(申請人)提前支取合同價款中尾欠部分款項而不能按期歸還時,由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的預留金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稅款保付反擔保函 是指對在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銀行可為該企業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加工貿易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中為免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需委託中國銀行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 是指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中需要向海關繳納風險保證金時,向銀行申請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保函業務。功能 履約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付款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償還預付款方面擔保的需要。 投標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投標方面擔保的需要。 維修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維修責任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留金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歸還預留金方面擔保的需要。 稅款保付反擔保函 能滿足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在中國銀行為其向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後,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的需要。 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 能滿足企業因開展加工貿易為免向海關繳納風險保證金提供擔保的需要。 銀行可提供的函業務分為融資性保函和非融資性保函兩大類。 1、融資性保函包括:融資保函、融資租賃保函、透支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2、非融資性保函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進口付款保函、經營租賃保函等。編輯本段保證和保函的區別 保證是民法上的責任,是區別與物保的人的擔保,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函是國際經濟法上的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在《漢堡規則》中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於保函的規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定。編輯本段保函的辦理 (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例) (一)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填寫《開立國內保函申請書》; 2.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招標書和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文; 3.擔保項下基礎合同或意向書; 4.擔保合同意向書; 5.反擔保承諾函及相關物業抵押材料; 6.擔保函格式; 7.申請人基本資信情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加蓋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或簽名的申請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驗資報告); 8.受益人的基本資信資料。 (二)稅款保付反擔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保函申請書; 2.開立保函協議書; 3.加工貿易合同副本;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特准經營證; 5.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表; 6.外經貿部核准批件; 7.出口許可證。 (三)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申請書》; 2.營業執照、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及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原件,有條件的還應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准; 4.有權部門批準的企(事)業章程或合資、合作的合同或協議,驗資證明; 5.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辦理信貸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同意的決議或授權書; 6.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卡); 7.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 8.新客戶還需提供印鑒卡、法定代表人簽字式樣。編輯本段保函與備用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的比較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相關書籍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賃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由於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於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准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於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於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試對兩者作一比較。一、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 (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於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准。 (二)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商會合同保函統一規則指南及示範格式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在:第一,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保或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於基礎合同;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於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不同之處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 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從屬性抑或是獨立的關系呢?據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並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准,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並無關。 (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慣例不同。 由於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③ 請教關於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的問題

1.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對外支付在外匯政策管理方面對擔保銀行有哪些影響?外管局對履約率是否有相應指導個人意見:無影響,就是要次月要記得填報履約申報表,外管局似乎也沒有指導,但可能後續會檢查,因此,相關資料整理准備清楚就是。2.[2010]39號文中提到「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時,其反擔保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擔保人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賬。」這里的擔保履約證明文件指的是什麼?是否可以在境外借款到期時或到期前,直接由境內反擔保人購匯給擔保銀行,由境內擔保銀行對外進行支付還款?個人意見:就是擔保合同及銀行到期或催收通知書及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等文件。到期當日或到期前肯定都不行,因為此時債務未到期,沒道理擔保人先行履行擔保責任。對於對外擔保額度,對外擔保履約後,是否該筆業務即不再佔用額度?個人意見:佔用誰的額度,銀行的對外擔保額度?這個可能要問外管局。4.外管局對於資本項下的跨境資金轉移需要逐筆核准辦理,而對於對外擔保發生履約時的支付不需要核准,是否給企業進行資金轉移創造了可乘之機?個人意見:不會,因為制度要求履約的擔保企業應當在所在地外管局登記對外履約情況,從而核減其投注差。如果企業沒有這樣做的話,後續有外匯管理處罰,但這與銀行沒關系。

④ 外保內貸中債權人可以是非金融機構嗎

十、境內企業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
2.《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3.其他相關法規
提交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需要接受境外擔保的,應先向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4.境內貸款和接受境外擔保的意向書。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注意事項:
1.境內企業借用境內借款,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1)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獲得分局外保內貸額度的中資企業;
(2)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給予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為保證,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質
押。
2.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貨幣政策取向和地區實際需求等因素,為分局核定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分局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額度內,為轄內中資企業核定外保內貸額度。
3.中資企業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內貸額度內,直接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對內、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前,應按未償本金余額佔用該企業自身及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
4.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中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而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5.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債權人、境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負債應視同短期外債(按債務人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計算)納入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或外債額度控制,並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負債未償本金余額與其他外債合計超過「投注差」或外債額度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再按照超規模借用外債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6.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債權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項下相關數據。債權人與債務人注冊地不在同一外匯局
轄區的,應當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數據。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許可權:符合條件的,由所中資企業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內保外貸、外保內貸、物權擔保、跨境擔保其他事項外匯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對外簽約。
二、內保外貸登記
境內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應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境內金融機構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以下簡稱為非金融機構),應在正式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金融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理、合規等原則對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
3、經外匯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辦理內保外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2、在任意一個工作日末,單家法人機構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
未在境內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其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上述分行的境內主報告行在境外總行授權的前提下,可決定合並計算境內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自行調劑確定各分行的擔保額度,或單獨計算各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將擔保額度管理方式報當地外匯局備案。
當上年末凈資產數額較上上年末凈資產出現下降,導致擔保人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超出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的,該機構應在當年度前六個月內將內保外貸余額調整到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以內;六個月期滿仍然不能達到上述要求的,擔保人須暫停辦理新的內保外貸業務。
3、金融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內保外貸時,不受前一項規定的限制。金融機構不得利用非融資性擔保變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擔保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批准,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而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但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被擔保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被擔保人應當是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項目,且該項目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被擔保人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被擔保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四)擔保人辦理融資性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到期後,境內擔保人應當注銷內保外貸登記。金融機構可通過資本項目系統注銷相關登記;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內保外貸到期後,擔保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展期等變更登記的,系統將自動注銷相關登記。到期後系統自動注銷登記的內保外貸,擔保人仍然可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
六、擔保履約
(一)金融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履約支付。
非金融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債務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准,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三)非金融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後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然後憑核准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核准擔保履約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一)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後,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成為新的對外債權人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二)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金融機構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時,其向(轉 載於:www.cSsYq.cOM 書業網:外保內貸,債務人必須是,非金融機構)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後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一)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須遵守本規定。境內機構按內保外貸規定為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內保外貸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二)(個人內保外貸)境內個人可參照非金融機構辦理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業務。
(三)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四)機構名稱內含有「擔保」、「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及「典當」等字樣,從事金融業務但未按「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參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企業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擔保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境內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授予的信用額度;
(四)擔保形式為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未經批准,境內企業、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二、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三、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四、境內企業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企業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然後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三)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四)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簽約幣種不一致,金融機構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負責金融機構自身結匯(或購匯)的部門受理,並會簽同級資本項目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作為受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准其擔保履約款結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
許其辦理結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向企業發放貸款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後再批准其結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保內貸業務合同;
(三)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七、境內債務人申請對外支付擔保費,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支付擔保費通知書、擔保合同簡明條款等。
八、境外擔保人為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符合特定條件、一定金額以下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參與),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後,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篇三: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附件1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規范跨境擔保產生的各類國際收支交易。
第五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按本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擔保當事各方從事跨境擔保業務,應當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條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
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境內機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經外匯局登記的外保內貸,債權人可自行辦理與擔保履約相關的收款;擔保履約後境內債務人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七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內保外貸
第八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第九條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第十三條內保外貸項下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為銀行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
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第十五條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可作為擔保人並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第三章外保內貸
第十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第十八條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真實、完整地向債權人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
第四章物權擔保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

⑤ 能否給個國際收支編碼表外方投入的注冊資本金應申報為什麼

外方投入的注冊資本金應申報為 「4111投資資本金」

交易編碼
國際收支收入部分
貿易
正常貿易
0101一般貿易
0104補償貿易
0105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6進料加工貿易
0107寄售代銷貿易
0108邊境小額貿易
0111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0112租賃貿易
0114出料加工貿易
0116其它
特殊貿易
0201預收貨款
0202第三國之間的轉口貿易
0203遠洋漁業銷售
0204遠洋石油銷售
0205向非居民提供電、煤氣、水等
0206在港口為非居民運輸工具提供的貨物
0207為非居民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貨物
0208商品退貨
0209其它
服務
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收入
客運收入
1111海運
1112空運
1113陸運
1114其它
貨運收入
為貨物出口提供運輸的收入
1122海運
1123空運
1124陸運
1125其它
為貨物進口提供運輸的收入
1126海運
1127空運
1128陸運
1129其它
1130港口服務
保險
1210非保險企業境外投保賠償收入
保險企業保費收入
直接保險收入
1222人壽險
1223進出口貨運險
1224其它保險
1225再保險收入(不含投資支出)
1226其它保險收入
旅遊
1310因公旅遊
1320因私旅遊
1400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等
1500通訊、郵電
1600建築安裝服務、勞務承包
官方往來、政府交往
1710簽證認證費
1720外國使團經費
1730其它
1800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
其它
1910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1920咨詢費
1930教育、醫療、保健
1940廣告、宣傳
1950電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駐華機構辦公經費
無償轉讓
3100捐贈及無償援助
3200對國外支付的賠償
資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資
外國來華直接投資
4111投資資本金
4112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對國內外商投資企業貸款
4113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其它資金往來
我國在外直接投資
4121清算
4122對國內母公司或附屬關聯企業貸款的收回
4123與國內母公司的資金往來
4124在國外投資企業的利潤匯回
證券投資及收益
證券發行
4211股票
4212債券
對境外證券投資的收入
4221本金收入
4222股息收入
4223利息收入
其它資本
借入債務匯入
4311外國政府貸款
431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431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
4314買方信貸
4315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
4317國際金融租賃
4318補償貿易下債務
4319其它
對國外貸款的收回
4321本金收回
4322利息收回
存放國外存款的收回
4331本金收回
4332利息收回
4340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賃收入
4351本金收入
4352租金收入
4360其它
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交易
5100土地批租、租賃
5200建築物租金
5300建築物出售
國際收支貿易支出部分
正常貿易
0101一般貿易
0102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0103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
0104補償貿易
0105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6進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7寄售代銷貿易
0108邊境小額貿易
0109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
0111租賃貿易
0112免稅外匯商品
0113出料加工貿易
0114易貨貿易
0115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
0201預付貨款
國際收支非貿易支出部分
貿易
特殊貿易
0202運輸工具在國外港口消費的貨物,如燃料、水、給養、儲備等
0203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國外修理所支付的貨款
0204商品退貨
0205其它
服務
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支出
客運支出
1111海運
1112空運
1113陸運
1114其它
貨運支出
出口貨運費用
1121海運
1122空運
1123陸運
1124其它
進口貨運費用
1125海運
1126空運
1127陸運
1128其它
1130港口服務
保險
1210非保險企業境外投保支出
保險企業保費支出
直接保險支出
1222人壽險
1223進出口貨運險
1224其它險
1225再保險支出(不含投資支出)
1226其它保險支出
公務旅行
1310因公旅遊
1320因私旅遊
1400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等
1500通訊、郵電
1600建築安裝服務、勞務承包
1700官方往來、政府交往
1800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
其它
1910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1920咨詢費
1930教育、醫療、保健
1940廣告、宣傳
1950電影音像
1960其它
1970傭金、回扣
雇員報酬
2100支付外籍員工報酬
無償轉讓
3100捐贈及無償援助
3200對國外支付的賠償
資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資
外國來華直接投資
4111投資資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讓股權款
4112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對國內外商投資企業貨款的收回
4113利潤匯出、固定回報
4114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其它資金往來
我國在外直接投資
4121投資資本金匯出
4122對國內母公司或附屬關聯企業貨款的收回
4123與國內母公司的資金往來
證券投資及收益
證券發行
4211股票股息支出
4213債券還本
4214債券利息支出
4220對境外證券投資
其它資本
償還對外債務本金及利息
4311外國政府貸款本金
431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本金
431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本金
4314買方信貸本金
4315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本金
4316延期付款本金
4317國際金融租賃本金
4318補償貿易下償還債務本金
4319其它本金
4320存放國外存款
4330對國外貸款
4340對國外投資
4350房產轉賣款、其它
4411外國政府貸款利息
441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利息
441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利息
4414買方信貸利息
4415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利息
4416延期付款利息
4417國際金融租賃利息
4418補償貿易下償還債務利息
4419其它利息
境內交易收入部分
說明:境內交易收入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不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下列補充編碼。
8010國內交易收入
8020代理進口收入
8030代理出口收入
8110運費收入
8120保險費收入
8130現鈔存入
8140套匯收入
8150質押款劃回
8160出口押匯轉入
8170進口押匯轉入
8180開證保證金戶轉入
8190工程承包收入
境內投資
8211境內投資性公司投資款
8212外方利潤再投資
中方利潤再投資
中方外匯投資款
8220定期存款劃回
8230對外發生或有負債產生外匯收入
8240賬戶利息轉入
貸款
8251國內外匯貸款本金
8252外債轉貸款本金
在華外資銀行貸款本金
委託貸款
8255委託貸款劃回
8256國內外匯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收入
8300證券收入
8400同名賬戶(同一企業同一性質賬戶的資金往來)
8500其他收入
境內交易支出部分
說明:境內交易收入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不能適用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的,使用下列補充編碼。
8010國內貿易支出
8020代理進口支出
8030代理出口支出
8110運費支出
8120支付保險費
8130提取現鈔
8140套匯支出
8150質押款劃出
8160償還出口押匯
8170償還進口押匯(含償還信用證墊款)
8180劃至開證保證金賬戶
8190工程承包支出
8210境內投資
8220轉定期存款
貸款
8231國內外匯貸款本金
8232外債轉貸款本金
在華外資銀行貸款本金
償還委託貸款本金
8235委託貸款劃出
8236國內外匯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
對外擔保履約
8261為境外機構提供的擔保履約
8262為境內機構提供的擔保履約
8263為境內機構提供的擔保履約利息
8270對內擔保履約
8280支付擔保費
8290其他資本項下交易
8300證券支出
8400同名賬戶(同一企業同一性質賬戶的資金往來)
8500其他支出
結匯部分
結匯
貿易
10101國內企業
(001)其中:加工裝配
10102外商投資企業
(002)其中:加工裝配
非貿易
10201非貿易-運輸及港口
10202非貿易-勞務及承包工程
10203非貿易-國內居民外匯
10204非貿易-房地產租賃
10205非貿易-利潤、利息
(003)其中:銀行
(004)非銀行金融機構
10206非貿易-政府機構交往
10207非貿易-外國駐華商務機構
10208非貿易-旅遊
10209非貿易-稅款
10210非貿易-外商投資企業
10211非貿易-其他
資本
10301資本-境外借款
(005)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10302資本-出售有價證券結匯
(006)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10303資本-房地產出售結匯
(007)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資本-外商投資
10314資本金結匯用於流動資金
10324資本金結匯用於工程款
10334資本金結匯用於歸還貸款
10344資本金結匯用於土地批租款
10354出讓股權款
10305資本-其他
300遠期結匯
(008)其中:未到期遠期結匯
售匯部分
售匯
貿易
20101貿易-國內企業
20102貿易-外商投資企業
非貿易
20201非貿易-運輸及港口服務
20202非貿易-勞務及承包工程
20203非貿易-國內居民
20204非貿易-政府機構交往
20205非貿易-外國駐華商務機構
20206非貿易-因公出國
20207非貿易-知識產權
20208非貿易-利息
(001)其中:銀行
(002)非銀行金融機構
20209非貿易-外商投資企業
20210非貿易-其他
資本
20301資本-償還境外借款本金
(003)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2資本-償還國內外匯貸款
(004)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3資本-購買有價證券
(005)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4資本-境外投資
(006)其中:外商投資企業
20305資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匯出
(008)其中:受讓股權款
20306資本-其他
(009)資本-房產轉賣款
(010)其中:固定回報
400遠期售匯
(007)其中:未到期遠期售匯

⑥ 外保內貸業務是不是停了備用信用證履約怎麼結匯啊,如果錢在香港進不來是不是就壞賬了

備用信用證不是用復來付款的制,備用信用證等同於銀行保函,也就是用來擔保出具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履約的銀行保證書。備用信用證不能用來結匯,只有當保函的開證申請人違約時,受益人才可以憑備用信用證向開證行索賠。

⑦ 誰有 「金融機構外匯擔保反饋表 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統計表 非居民存款余額表」這些表格啊

都銀行內部資料啦,你只能找同行要了,網上這樣等還是很慢的,我勸你直接找同行要就可以啦。

⑧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的簡介

為深化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內機構參與國際經濟金融合作,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調整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擔保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辦法》的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境內外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將抵押物、質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適用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所稱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擔保項下主合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為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除融資性對外擔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擔保、項目完工責任擔保、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除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或者逐筆核準的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准為主,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實行余額管理。
三、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可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其中分局和外匯管理部簡稱為外匯分局)申請對外擔保余額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受指標控制,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但應符合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四、境內銀行按照以下原則提出指標申請:
(一)境內法人銀行須以法人為主體提出申請。
(二)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單獨提出申請,也可由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境內關聯銀行(分行)的主報告行統一提出指標申請。
五、境內銀行應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當年度指標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匯總並初審。
各外匯分局初審後,填寫《×××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見附件1),連同外匯分局和每家銀行的指標申請報告,集中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並由外匯分局將核準的指標核定給銀行。
在當年度指標核定前,上年度指標繼續有效。當年度指標被調減的,銀行在將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調減至當年度指標范圍以前,不得辦理新的對外擔保業務。
銀行初次申請指標,可根據需要,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標的申請。
六、外匯局主要依據銀行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規模等為銀行核定指標。外匯局可參考銀行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以及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進行相應調整。
七、單家銀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
八、銀行申請年度指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報告以及《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上年度合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外匯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如系初次申請,還需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及合規情況(新成立銀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業務開展計劃;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實行余額管理的境內銀行,其指標可以由該銀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該銀行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支行)使用。
十、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范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
十一、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其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應為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十二、銀行總行或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匯總本行全部對外擔保情況,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填報《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和《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見附件3(1)、(2)、(3))。銀行按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視同登記,外匯局不再為銀行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以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對外擔保,該分支機構也應當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但不納入外匯局系統對外擔保數據統計。
銀行在指標內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以外匯局備案為生效要件。超出指標擅自提供對外擔保,按照《辦法》等規定處理。
十三、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可參照本通知第五、八條規定的程序,以法人為主體向外匯局申請核定余額指標。在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
(一)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其指標核定依據參照本通知第六、七條辦理。
(二)擔保人為企業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或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十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被擔保人須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擔保人為企業時,被擔保人須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凈資產數額應當為正值。
3、被擔保人最近三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如被擔保人從事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的,則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被擔保人成立後不滿三年(一般企業)或五年(資源開發類企業)的,無盈利強制性要求。
境內房地產開發商為非居民房屋按揭貸款向境內銀行提供的回購擔保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二)實行余額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如提供屬於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須逐筆報外匯局核准:
1、擬提供的對外擔保,在指標規模、凈資產數額以及盈利條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關規定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分局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2、擔保標的為融資性合同項下的債務償還義務,被擔保人融資目的用於收購境外企業(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被擔保人為境外企業(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股權受讓方(付款方),擔保標的為股權轉讓合同項下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的,應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且擔保人應提供國家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被擔保人或其關聯企業)在境外參與項目投資或收購的批准文件(相關操作指引見附件4)。
經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納入指標控制范圍。指標不足的,外匯局在逐筆核准時同時調整其指標。
(三)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在對外擔保合同簽約後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逐筆登記手續。對於實行余額管理的對外擔保,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相關規定對除擔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十五、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發生履約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有關履約手續:
(一)銀行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對外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
(二)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時,其反擔保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擔保人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賬。對外擔保項下債務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
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還款、履約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企業作為擔保人或第(二)項所指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
十六、境內保險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時,其數據報送和履約參照銀行進行管理,即對外擔保履約不需要外匯局核准,並按照第十二條實行對外擔保定期備案。
十七、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均適用以下規定:
(一)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應當符合國家擔保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與擔保業務有關的管理規定,並加強相關風險控制。
(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在境內、外設立的合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不受境內、外機構股權投資比例的限制。
(三)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擔保人或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母公司應當監督被擔保人取得的資金用於被擔保人在境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境內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根據業務具體需要,在完整描述擔保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擔保金額和期限。在辦理對外擔保核准、登記、備案手續時,外匯局或擔保人可將擔保項下合同中與擔保方付款義務關聯度最高的金額和期限確定為擔保項下相關履約義務的參考金額和期限,但擔保人在擔保項下的實際付款義務不受參考金額和期限的限制。
(五)對外擔保項下債務金額不受擔保人外匯收入規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應按照《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以下簡稱《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簽約、登記、變更、履約以及注銷手續。
(七)對外擔保項下債權債務轉讓,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十八、境內機構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和作為被擔保人的境內或境外機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
境內機構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十九、擔保人對外提供抵押、質押等,應符合抵押、質押物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擔保人為自身合法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對外抵押、質押等,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提供抵押、質押,除有特殊規定外,在資格、條件方面適用與第三方保證相同的外匯管理規定。
二十、外匯局應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超過核定指標提供對外擔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外匯局可視情節採取核減當年指標、從余額管理改為逐筆核准方式等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暫停其對外擔保業務。
二十一、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和金融機構。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細則》第二十一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61號)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詳見附件5)。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其他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附件一:《****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
附件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
附件三:《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
附件四:《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申請表》、《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對外擔保廢止文件清單》

⑨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如何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一)非復金融企業法人實行逐筆制登記制。擔保人自擔保合同訂立之日起15天內到所在地的外匯局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並領取《對外擔保登記證》。擔保合同執行完畢,擔保文件自動失效,擔保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繳銷《對外擔保登記證》。
(二)金融機構實行按月定期登記制。在每月後的15天內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和《對外擔保反饋表》,向所在地外匯局上報上月擔保情況。
擔保人履行對外擔保義務
,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的售匯及付匯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當將履約核准情況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擔保人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核准手續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外匯局批准擔保人出具此筆對外擔保的批文原件。
(三)外匯局核發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及《對外擔保登記表》。
(四)對外擔保的合同副本。
(五)債權人要求擔保履約的通知書。
(六)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
未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擔保,其對外履約時外匯局不批准其購匯及匯出。

⑩ 上海中行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及外債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及外債登記:
1、擔保履約幣種與債務提款幣種一致,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1)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2)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3)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內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2、擔保履約幣種與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需結匯或購匯的,債權人(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外保內貸業務合同(或合同簡明條款);
(3)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4)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債務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5)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3、外債登記:
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並加蓋債務人印章)。
(3)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文件,中資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
(4)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5)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債權人注冊文件或個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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