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應該如何管控
銀行業的外包風險管理是近幾年銀行監管的重點,銀監會為此先後發過內幾個文:
《中國銀監會辦公容廳關於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非駐場集中式外包監管評估工作的通知》;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指引》;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非駐場集中式外包風險管理的通知》;
這幾份文件都對如何實施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起到指導性意見,可以進行參考。
實施供應商的風險管理可以從供應商服務的全生命周期入手,在供應商准入、供應商采購和合同、供應商服務監控、服務結束/終止、績效評估各個階段分別實施管理和技術方面的管理。
如果還需要更細化的操作方式可以找咨詢機構幫忙,安言咨詢有專門負責銀行業的總監應該能幫到你。
『貳』 銀行業信息科技非駐場集中式外包服務納入監管評估哪個單位負責
銀行業抄的外包風險管理是近幾襲年銀行監管的重點,銀監會為此先後發過幾個文: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非駐場集中式外包監管評估工作的通知》;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指引》;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9994
『叄』 上海稔謙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稔謙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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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簡介:
上海稔謙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09-17,注冊資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顧逸峰,公司地址是上海市金山工業區金舸路458號1幢309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310116350881231Y,行業是其他未列明信息技術服務業,登記機關是金山區市場監管局,經營業務范圍是從事網路科技領域內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計算機網路工程,網頁設計製作,網站建設,計算機軟體開發,計算機維修,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服務,計算機信息技術咨詢服務,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銷售,從事貨物進出口及技術進出口業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接受銀行委託:提供信用卡、消費信貸及其他貸款逾期賬款的繳款提醒通知專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上海稔謙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310116003357167
• 分支機構:
• 對外投資:
• 股東:
亞太銀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00.00%,認繳出資額是5000.000000萬
• 高管人員:
顧逸峰在公司任職執行董事
秦煒在公司任職監事
『肆』 銀行業科技外包合作組織成員有哪些
銀行業科技外包合作組織是為了加強外包服務管控與風險防範,由銀監會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外包服務企業發起並成立的。
『伍』 IT外包有何風險及如何防範
在控制it外包風險與安全方面,做到心中有底、手中有招、控制有術,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的三道防線。(一)事前預防
在日常工作中,各種外包風險的前期預兆是會表現出來的,關鍵是沒有及時發現,馬上糾正或是對發現的問題思想麻痹,錯誤擴大化變成案件,形成損失並為糾正錯誤付出高昂代價。因此,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才是風險控制的重點。
1、制定IT業務外包戰略。銀監會頒布的《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外包風險管理指引》中對外包業務都提出了要求,重點考慮IT業務外包要能促進公司的科技業務發展、信息系統安全運營和科技業務管理水平,緊密配合公司業務發展規劃,全面權衡外包的利益與風險,決定將哪些IT業務外包,制定IT業務外包戰略規劃。
2、建立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體系。體系制定要做到統一框架,統一標准、統一措施、統一監督管理,內容由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策略、管理制度與規范、技術標准、指引、流程、操作手冊等組成。通過制定風險與安全管理體系,指導公司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使其符合國際、國內的有關安全標准和我國的法律法規;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信息科技風險與安全管理機制,確保落實,保護公司所有信息科技資源和資產的安全;明確信息系統的防護、檢測和應急恢復等各項信息科技風險與安全管理指標、原則和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對與公司合作組織、商業夥伴、承包商和服務提供者提出相關的安全約束。項目管理者聯盟
3、做好IT業務風險與安全的認知與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發送郵件、贈送報刊等方式,為公司科技人員和業務人員提供IT業務風險與安全方面知識的培訓,通過持續不斷的培訓學習,掌握本公司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提高全員風險與安全防範意識,積極參與信息科技風險與安全防範工作中,形成全員參與信息科技安全管理的風險管理文化。
4、建立IT業務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設計科學、全面的風險指標評估體系。西格瑪中有句名言:有什麼樣的指標、就有什麼樣的結果。建立科學的IT業務外包供應商評估指標體系,有利於統一供應商與銀行的IT業務發展目標。該指標體系需要從質量、成本、交付、服務、技術、資產、流程這些方面入手,確定外包供應商成立及上市時間、行業經驗、規模、安全、人力、財務、問題響應時間、是否有產品保險、企業文化以及各種認證等重點內容,詳細設計3K(KCS、KCSA和KRI)指標,每一項指標都要給出相應的分值區間,通過建立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把設計的評估指標納入系統中,詳細記錄外包供應商及其供應鏈上的各方面信息,通過系統統計分析,從而科學有效的評估外包供應商的服務能力。
(二)事中控制
銀行與外包合作商簽署合同,項目正式進入合作操作階段,在日常IT項目運營過程中,銀行作為甲方應做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1、認真執行制度、不斷完善制度
從出現的有關銀行計算機系統風險安全與犯罪案件分析中,大多數都是因為沒有章不循,沒有按制度辦事,按業務處理流程辦事造成的,這就要求銀行加強對制度執行嚴肅性的管理,違章必究,否則制定的各項制度規范形同虛設,起不到應用的作用。同時,還要注意IT業務外包供應商風險與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建設與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管理,能緊隨銀行信息科技業務的發展、環境的變化、中心工作的更替、創新的要求,及時得到調整、修訂和補充。
2、選擇適合自己的外包供應商,簽署合作合同
簽署合同是IT業務外包不可避免的風險。因此,根據前期對市場的調研分析,搜集的供應商信息,尋找合格的IT服務供應商,詢價和報價,通過招投標方式,建立適合公司科技與業務經營發展需要的供應商,並協同法律部門做好外包合同文本的制定和簽署,合理規避和防範合同風險的發生。
3、加強與外包供應商的合作與交流
一旦項目簽署合同開始啟動,銀行作為甲方要提供項目研發辦公條件,盡快讓外包商到行里來工作,向同事一樣給予相關方面的必要幫助。同時,銀行科技人員以及業務人員要參與到項目建設中,既可以讓自己的技術和業務人員與外包公司技術人員熟悉、了解掌握產品技術性能和業務功能,便於項目研發過程中問題的溝通交流,還可以全程對項目進度、質量進行跟蹤,以便於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軟體項目的研發投產,讓項目利益所有者都滿意。
4、建立外包供應商服務評價體系
因很多外包公司特別是跨國公司,外包、分包普遍存在,也就降低了供應鏈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有意無意的形成漏洞,加大了供應鏈風險。所以,要採取日常業績跟蹤和階段性評比方法,更加深入的了解外包供應商及其供應鏈的一些情況,避免信息不對稱,便於更好地建立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有關業績的跟蹤記錄,對供應商的業績表現進行綜合考核,全面、正確的評價外包商工作情況。
5、做好項目建設的計劃與控制
為避免人員頻繁變動、項目延期、交付的技術文檔不齊全及系統上線後支持服務跟不上等現象。要求銀行科技人員與外包項目經理及項目組成員建立項目進度與質量控制溝通機制(如周例會、項目周報、問題跟蹤管理報告等),定期監測與度量項目進展情況,識別有否偏離計劃之處,及時發現問題、反饋問題、了解原因、解決問題,確保實現項目目標。
6、建立應急管理機制,保持業務持續性
你不能防範每種風險,但是你卻可以迅速發現問題,並提前思考解決方法,動員所有的選擇,這才是風險與安全管理的精髓。銀行要制定可行的外包供應商應急管理計劃,項目外包會使得銀行對外包供應商產生依賴,如果外包供應商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而導致銀行業務中斷所引起的後果必須高度重視。這就需要銀行要嚴格審查外包供應商提供的執行方案,並針對外包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發生緊急事件制定應急應對方案。
(三)事後監督
外包項目完成後,銀行相關職能部門應做好對外包項目從立項、招投標、建設、投產使用等全過程進行檢查審計,主要做好如下幾方面工作。
1、與完善規章制度相結合,實現各項工作制度化
在事後監督檢查過程中,加強檢查IT業務外包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符合工作實際,不斷完善規章制度,使外包各項工作有章可依,工作制度化。
2、與獎懲相結合,維護法規與制度的嚴肅性
適當的處罰,能促進責任人改正錯誤,增強法律法規觀念,更好的促進工作,依據制定的IT業務外包風險與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檢查項目外包實施過程中各項工作是否按制度辦事,針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對於不按制度辦事的違章行為要給予處罰,做的好的要表彰,做到獎罰分明,維護制度的嚴肅性。
3、與內審計相結合,制定外審策略
在做好內審的同時,也可以邀請外審機構對外包商以及外包供應鏈上公司的風險與安全管理能力等進行全面的評估。
4、與規范化管理相結合,實現業務操作程序化
事後監督工作要深入到科技業務一線,認真執行規范化操作規程,從細節入手,查找不足、堵塞漏洞,促進外包供應商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
5、與IT服務內容相結合,做好多外包商的監督管理
監督、定期重新評估外包風險,並把所搜集信息和評估結果納入外包供應商信息系統管理,通過合同和SLA協議管理供應商,要注重周期性地審查外包合同,並根據環境和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及時修改合同、重新設定外包服務標准。
總的來說,it外包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制度規范內展開,要建立健全IT業務外包過程中信息披露和檢查監督及考核機制,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有效防範IT業務外包風險,確保信息安全。
參考資料: http://www.ppwaibao.com/news/details.php?id=132
『陸』 金融機構風險為本管理原則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效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工作機制防範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貫徹執行家關信息系統管理律、規技術標准落實銀監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析及向本機構專門委員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相關管理信息;
(四)及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告本機構發重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審查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度報告;
(六)做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及其派機構做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業員進行信息系統關業務、技術安全培訓;
(九)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其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或其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戰略規劃、重項目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風險管理委員或其負責風險監督專業委員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定代表或主要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提供科技服務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合格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員應符合要求:
()具備良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專業知識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合格者崗;經考核適宜工作員應及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專業隊伍建設建立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關律規及規范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指信息系統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面影響全局或共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敏程度各集要素進行析評估並實施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員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授權
第十八條 境外設立我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境內設立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關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評估測試及進行修補更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機房應符合家關計算機場、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性數據至少應達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C類機房標准數據機房應實行嚴格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自主知識產權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自主知識產權信息系統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電設備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設備應經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家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錯特性並配置適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網路應參照相關標准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產品熟性;網路設備線路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網管監測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產網路與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標准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領取、使用、修改、保管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效管理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資料庫採用適數據加密技術保護敏數據傳輸存取保證數據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程度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式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修訂省域數據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保存省域數據至少實現異數據實備份全性數據實現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存放按規定限保存調用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程形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及產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能影響客戶服務應適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指信息系統研發程組織、規劃、需求、析、設計、編程、測試投產等環節產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立項目工作組重項目應立項目領導組並指定負責項目領導組負責項目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組由業務員、技術員管理員組具體負責整項目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組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組負責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充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析基礎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測試環境保證測試完整性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直接使用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修補系統功能缺陷提高系統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員、技術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條 發程所涉及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員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具由相關負責簽字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合格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指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程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環節產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離運行員應實行專職由其員兼任運行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操作維護員應按授權維護規程要求產狀態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維護應非工作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應符合要求:
()制定詳細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間操作范圍、內容、辦、命令及負責員等信息;
(二)提供見簡便操作菜單或命令信息系統啟或停止、運行志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程所現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維護應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統設備系統環境維護外軟體或數據維護必須通特定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修改數據應通櫃員終端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審計志等便維護審計;
(三)提供維護統計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變更應符合要求:
()制訂嚴密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各崗位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退案授權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確性、安全性合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真實位置內容形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效、全面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應保留初始版本所歷史版本保留所歷史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投產定期內應組織系統評價並根據評價及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機房環境設施實行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現故障應急處理流程預案實交易服務數據應實行24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信息系統造重經濟、聲譽損失重影響事件應即報並處理必要啟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外包風險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形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應根據風險控制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原則范圍認真析評估外包存潛風險建立健全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評估機制充審查、評估承包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委託經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相關專業經驗獨立機構完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承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識產權面義務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認識外包服務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直接間接影響並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風險提高本機構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符合風險管理標准策略並應建立針外包風險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建立效聯絡、溝通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意外情況能夠實現承包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間斷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敏信息系統及其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客戶隱私數據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應遵守家關律規符合銀監關規定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批准並實施外包前報銀監及其派機構律規規定需要報告機構備案
『柒』 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信息科技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符合銀行總體業務規劃的信息科技戰略、信息科技運行計劃和信息科技風險評估計劃,確保配置足夠人力、財力資源,維持穩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環境。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於下述領域:
(一) 信息分級與保護。
(二) 信息系統開發、測試和維護。
(三) 信息科技運行和維護。
(四) 訪問控制。
(五) 物理安全。
(六) 人員安全。
(七) 業務連續性計劃與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持續的風險識別和評估流程,確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隱患的區域,評價風險對其業務的潛在影響,對風險進行排序,並確定風險防範措施及所需資源的優先順序別(包括外包供應商、產品供應商和服務商)。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全面的風險防範措施。防範措施應包括:
(一) 制定明確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制度、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等,定期進行更新和公示。
(二) 確定潛在風險區域,並對這些區域進行詳細和獨立的監控,實現風險最小化。建立適當的控制框架,以便於檢查和平衡風險;定義每個業務級別的控制內容,包括:
1. 最高許可權用戶的審查。
2. 控制對數據和系統的物理和邏輯訪問。
3. 訪問授權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權」為原則。
4. 審批和授權。
5. 驗證和調節。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持續的信息科技風險計量和監測機制,其中應包括:
(一) 建立信息科技項目實施前及實施後的評價機制。
(二) 建立定期檢查系統性能的程序和標准。
(三) 建立信息科技服務投訴和事故處理的報告機制。
(四) 建立內部審計、外部審計和監管發現問題的整改處理機制。
(五) 安排供應商和業務部門對服務水平協議的完成情況進行定期審查。
(六) 定期評估新技術發展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已使用軟體面臨的新威脅。
(七) 定期進行運行環境下操作風險和管理控制的檢查。
(八) 定期進行信息科技外包項目的風險狀況評價。
第十九條 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機構及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應當遵守境內外監管機構關於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要求,並防範因監管差異所造成的風險。
『捌』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玖』 為什麼說銀行科技崗是程序員好的就業選擇
據我了解,銀行科技崗有大概兩類,一種是銀行的信息科技崗,這種崗位基本不敲代碼,算是甲方,工資跟普通銀行員工一樣,比較低,比如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信息科技崗;另一種是敲代碼的,即研發崗位,例如工商銀行軟體中心,中國銀行軟體中心等,建行是自己的子公司建信金科。招行也是自己的子公司,招銀網路科技。這種銀行研發崗位要求要高一些,待遇也更高。當然,子公司就不談了。中農工建交郵,招行,寧波銀行,浦發,上海銀行,浙江農商行等大行都有此類研發崗位。接下來談談自己。
2020年,作為某985計算機強勢高校的計算機碩士,有一篇計算機體系結構領域CCF A 類頂會,也有著中國互聯網兩大巨頭之一等互聯網企業的總包40w+的Offer,但是在最後,選擇了加入某國有四大行之一的研發中心。
其實無論是互聯網IT,還是銀行IT,還是其他的,只要適合你自己,都是好的選擇。對於我來說,我在碩士期間患上了嚴重的焦慮症,我很清楚自己不適合互聯網那種加班模式。於是我在尋覓其他的路,讀博,壓力太大,我會更焦慮,最近不會考慮;軍工所,錢少活多;公務員,老師?自己不喜歡。我還是希望能夠從事IT行業,我的目光在2019年開始投向銀行科技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