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你好,據你所述,依據《民訴意見》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雖然《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這並未否認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僅僅表明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法人)承擔。
2. 哪些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2012年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等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並未變更原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內容,只是條文順序變更為第48條。針對修訂後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根據該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亦屬於民事訴訟法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應認為不影響以上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3.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39條和第41條的規定,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業活動,具有相對的民事主體資格。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則規定了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4. 銀行支行可以成為訴訟主體嗎
可以,訴訟主體包括在訴訟中行使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和為維護自身權益參加訴訟,與訴訟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行使審判權,其訴訟行為決定著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是居於主導地位的訴訟主體。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訴訟行為直接影響著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行政訴訟理論襲用了這一概念,其涵義和范圍與民事訴訟相同。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刑事訴訟中的主體,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實施目的的訴訟行為而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人。刑事訴訟主體一般分為國家專門機關,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
5. 分公司能否作為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
《公司法》第l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由此可見,《公司法》的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釋也持此種態度。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6.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分公司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司法解釋嗎有的話能否提供司法解釋的全名》
首先,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然後回答你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希望對你有用。
7. 支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嗎
有資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決定分公司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由於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此,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一種意見是因為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而必須追加法人,那麼分公司並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參與訴訟僅僅是為了查清事實,那麼分公司就不是訴訟當事人,僅僅起到了證人的作用。這與民訴法及其意見所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意見相悖。
(7)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擴展閱讀:
分公司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降低訴訟成本。
民訴法及民訴意見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降低訴訟成本。訴訟成本包括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訴訟成本。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法人分支機構的數量日益龐大,地域分布范圍更加廣泛。
如果法人的分支機構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那麼當事人不得不到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必然造成原告的訴訟成本的昂貴。那麼民訴法將分支機構列為民事訴訟主體就沒有多大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