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緊急!各部門行政法規利益沖突的產生和解決辦法
這位朋友提到的行政法規是行政法律規范內容之一,可以參考下文然後進一步整理即可產生自己的答案。
行政法律規范沖突及其解決
一、行政法律規范的含義及其表現形式
在國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法律職權和程序針對一般情況、一般的人所發布的能夠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屬於法的范圍。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關國家機關針對特定情況、特定人發布的一次性適用的法律文件,它只是法的適用的結果,沒有普遍的約束力,所以不屬於廣義的法的范圍。行政法律規范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是在前一種觀點上來說的,即行政法律規范作為具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等。下面對這些行政法律規范作一詳細的闡述。
(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對行政法規范的確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即一方面是對行政活動所進行的規定,直接成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的具體依據;另一方面是對有關行政活動進行一般原則性的規定,成為其他所有具體的行政法律規范的依據和根源。
(二)法律。法律是由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黨委會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為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為一般法律。我國自1978年以來制定的法律有400餘件。其中絕大多數涉及行政權的設定及行政組織、行政權的運作以及對行政的監督和救濟,涉及公民的行政權益。這些都是行政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作為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是指法律文件中有關行政活動的法律規范,而並不是說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屬於行政法。所以,這就會出現,可能某一項法律文件中的規范內容既包含有行政規范,還包含有其它部門法的規范,如《婚姻法》。
(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和國家權力機關的特別授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主要包括條例、規定和辦法三種。行政法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在《國務院公報》上刊載。從法律地位、規范的具體內容和數量上看,行政法規在行政法表現形式中佔有重要地位。當然,每項行政法文件的規范和內容並不一定全是行政規范,還可能包含其他法律規范,但主要是行政法規范。
(四)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 [①]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許可權並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上一級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中的多數法律規范都屬於行政法律規范。
(五)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按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才有權制定規章。但由於現實的需要,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以及其他工作部門也在發布規范性文件。這些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或國務院授權後享有規章制定權。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和法律、法規相比,規章的數量龐大,制定主體眾多,因而規章作為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必須首先強調其自身的合法性,違法的規章一律無效。
(六)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有權機關對法律的有關概念、界限以及如何運用所作的解釋。按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凡是對行政法規的法律解釋都屬於行政法的組成部分。
(七)國際條約與協定。國際條約與協定是指我國所簽訂、加入或承認的國際條約或雙邊性、多邊性協定,除聲明保留的條款外,也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規范在適用上的沖突
通過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含義及其表現形式的闡述,可以看出由於這些法律形式分別是由不同性質和地位的機關依據不同的職權范圍而制定的,因此,也就決定了這些法律規范在具體的適用當中必須會存在沖突。這里所說的法律適用沖突是指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沖突。
(一)法律適用沖突的概念及其特點。
1、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沖突,是指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對同一法律事實或關系,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文件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法院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就會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這種法律適用的沖突,是由於立法本身的原因,或者由於某些客觀因素而導致的。但是,歸根結底,「不論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系應當如何,也不論司法機關是否應當尊重立法機關,事實上,『恰是司法機關所表達的才是何為法律的最後語言』」。當然,法律規范沖突和法律規范選擇使用是一個普遍的法律現象,不僅存在於國際法領域,也存在於國內法領域,只是情況有所不同。誠然,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其法律規范之間應該具有統一性、相互聯系性和協調性,但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以及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法律規范的選擇使用仍是難以避免的。因此,有的西方人提醒人們注意:即使在法治十分發達的國家,法律也會存在內在矛盾,在那裡仍然有許多事情可做。否則,法律只是籠罩著「公平面紗」的不公平。這也就給行政訴訟適用行政法律規范帶來了特殊性、復雜性和艱巨性。
2、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沖突的特點表現在:首先,它是發生在我國領土范圍內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任何一個國家的行政管理權只能在其本國領土范圍內行使。依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法律效力只能及於我國領土范圍之內,而不及於我國領土范圍之外。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次,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沖突。在行政法律規范的適用中,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又不盡相同,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也存在著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在這種法律沖突中,發現和適用法律沖突問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沖突,則是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沖突,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解決法律適用的要求較之行政程序階段中就更加嚴格和迫切。再次,法律適用沖突發生的前提是各種法律文件,包括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授權立法文件等,對相同的事項有著不相一致的矛盾、抵觸的規定。正是由於這些規定,才給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帶來了的沖突的可能。最後,適用沖突具有復雜性。這主要是對法律適用沖突的表現來說的,從理論上說,法律適用沖突是不允許存在的,但是實際上,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沖突又是不可避免的。
(二)法律適用沖突的類型
由於法律適用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應該存在的,也有不應該存在的。下面對這些法律適用的沖突的類型作逐一的說明。
1、特別沖突。即指我國行政法規范體系中的特別法律規定與普通法律規定、單行法與法典之間的沖突。如: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作了特別的規定,它不同於中國內地公民的出入境管理的普通法規定,如果法院審理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案件,就應在相沖突的法律規定間作出選擇。
2、層級沖突。合法有效的低層次法律規范應具備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它所設立的內容不得與高層次的規范相沖突;二是它與高層次規范的目的相一致。對於行政法體系來說,較低規范所設定的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不得大於更高層次所確定的內容,較低規范所設定的行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范圍與更高層次所確定的范圍應當一致。如果不同等級規范所確定的職權或義務在范圍或性質上不相吻合,就會產生較低層次規范與較高層次相抵觸的情況。目前這種抵觸可以表現為行政法規同法律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部委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以及地方政府規章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等情況。
3、平級沖突。即指同一等級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如不同法律文件規定的主管部門職權可能形成不同部門按不同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事實進行多頭處理。再比如由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能管理部門不明確,造成不同部門執行同一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事實進行重復處理等,所以法院在行政案件法律審查時必須進行法律規范的選擇適用。
4、新舊法沖突。根據一般規則,調整同一領域問題的新法頒布以後,舊法就自然失去效力。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發生新舊法律規范之間的不銜接和矛盾,例如有些領域的行政管理法規在新法頒布後舊法實際上並沒有廢止,由此造成各地方執法部門在選擇舊法規還是新法規時存在混亂。這其實也就涉及到法律的時間效力。同時,也要求法院在進行法律審查時必須選擇和准確適用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行政審判權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
5、人際沖突。即由於公民的民族種族或身份的不同,法律對其也設定了不同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法律適用沖突。例如,某民族自治地方的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該自治地方的漢族和少數民族家庭控制可生育的子女數量不同;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不同於外國人、港澳同胞和國人投資的規定。
三、行政法律規范適用沖突的解決
既然行政法律規范在適用中會發生這么多的沖突,那麼,應該怎樣解決這些沖突呢?這就是本部分將要討論的問題。
行政法律規范適應沖突的解決,首先應該遵循一定的規則,即選擇適用規則,這也是指導法院在針對同一法律事項的相互沖突的規范之間選擇應當適用法律規范的具體原則,以便法院確立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以此來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選擇適用規則是程序性規則,通過適用這些程序性規則,在沖突的實體規范中找出相應案件應予適用的法律規范,再由法院在行政審判中適用該法律規范。
那麼,法院在具體行政審判中面對行政法律沖突應該適用什麼樣的規則去解決這些沖突呢?下面具體闡述。
(一)特別沖突適用規則。確立法律規范沖突適用規則的理論依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這個基本原則的內涵是:法律優先、依據法律。法律優先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在效力上高於任何其他法規。具體來說就是,法律已有規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規范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有抵觸皆以法律為准,但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以使之具體化;法律尚無規定而其他法律規定了的,一旦法律對此做出規定,其他法律規范須服從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憲法和法律在規定法律與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關系時,採用了不同的標准:對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採用的是「不抵觸」的原則,即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對此已有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沒有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地方特點做出規定。同時,對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范採用的是「根據」原則,即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不得不能與對此已有規定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而且只有在法律已有規定或者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據此做出具體性的規定。這兩個原則的內容顯然不同,但所體現的法律的優先地位及法律優先原則卻是相同的。依據法律,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內容。
在法律規范適用中會遇到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矛盾,當普通法與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普通法還是特別法的規則?一般認為當普通法與特別法相沖突時優先適用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解決特別法與普通法相突時適用的原則,這一原則對於調整同一行政區域不同行政法律規范間的沖突也具有指導作用。但是,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法院不應承認與較高層次法律規范相沖突的較低層次的法律文件為特別法,因為這屬於沒有法律效力越權規范。
(二)層級沖突適用規則。這是指因各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而規定適用何種效力層次法律規范的沖突適用規則。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法律規范民生沖突實際上是一種違法性沖突,當然應該選擇適用效力等級高的行政法律規范。根據憲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種行政法律規范的效力、高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層級運用規則,應體現這一原則精神,並將之具體化。在不同級別和層次的法律規范之間,如果較低層次的法律規范同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相抵觸,應該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優先適用較高層次的規范。部門法與基本法沖突的,應適用基本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應適用法律;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與相應的行政法規相沖突的,應適用行政法規;地方性政府規章與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應適用地方性法規。凡是違背憲法和法律原則精神的規范,都不能予以適用;凡是較低層次的法律規范與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相抵觸,較低層次的法律規范就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為法院審判行政案件的依據或參照。
(三)同等級沖突適用原則。這是指解決制定機關不同但效力層級相同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的規則。目前,我國尚未制定此類沖突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審判無所適從。平級沖突的適用規則一般是:調整特定地區、部門事項的法律規范優於調整一般地區、部門的法律規范。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做出解釋或裁決」。這種解決辦法適用於平級規章之間的沖突。
(四)新舊法沖突相適用規則。一般來說,新法生效以後,相應的舊法即失去效力。這就是法的溯及力問題。因為行政法律法規一般沒有溯及力,即除了法律、法規本身明確規定了對尚未處理和該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可以依據該法規定處理外,就該當認為沒有溯及力。行政訴訟法的溯及力一般涉及訴訟程序問題,但在法律審查中也可能涉及。
(五)人際沖突適用規則。這是指調整因不同民族、種族或人的特殊身份的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人際沖突適用規則一般明確規定,不同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適用該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做出特別規定的法律文件或規范。這里不在贅述。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對行政法律規范及其表現形式的闡述,揭示了由於這些法律形式分別是由不同性質和地位的機關依據不同的職權范圍而制定的。因此,也就決定了這些法律在具體的適用當中必然會發生沖突。最後,說明了在遇到這種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時應該採取的解決辦法。同時,我們也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和完善,各種法律規范一定會更加趨於規范化和系統化,從而徹底消滅法律適用的沖突。
參考文獻:
1、《法理學》,陝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行政法律規范的存在形式即行政法的淵源。參見台灣翁岳生編:《行政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3、方世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參見方世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參見王周戶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西安出版社2003年版。
6、參見劉星著:《法律是什麼》,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7、參見劉星著:《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參見舒國瀅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9、 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作者介紹:陝西省禮泉縣人民檢察院
❷ 金融機構在實際運行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產生這些矛盾的主要原因有哪
金融機構在實際運行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產生這些矛盾的主要原因版如下:
(1)不同部門對一些問題的不權同看法
(2)各部門的權力之爭
(3)不同部門的利益不同
(4)部門行為不當
(5)營銷部門內存在一定沖突
供參考。
❸ 利益沖突的定義
所謂利益沖突(Conflict of Interest),指政府官員公職上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這里的利益,不僅是經濟利益,還包括專業利益、個人聲譽等等。
目前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存在利益沖突問題,已成為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機制,因為這是國家廉政體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響到廉政建設的總體成效。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很大,也產生了諸多社會矛盾,其中利益沖突是直接的表現形式。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存在三大利益沖突,即勞資利益沖突、社會分配利益沖突、政府和公眾利益沖突。
在三大利益沖突中,勞資利益沖突在我國社會涉及范圍最大。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個問題不明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問題越來越凸顯。
在社會分配利益沖突方面,隨著社會貧富差距懸殊,『仇富』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造成的社會階層對立現象不容忽視。尤其要引起重視的是政府和公眾利益沖突,因為這個利益沖突的背後,實質卻是官員和公眾的利益沖突,直接損害的是黨的執政基礎。比如暴力征地、拆遷,等等。 目前我國官員的利益沖突問題,可以梳理為交易型利益沖突、影響型利益沖突、「旋轉」型利益沖突等三種類型。
交易型利益沖突,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從利益關聯者那裡收取私人利益。這種情況較常見,比如有些官員對房地產行業有管理審批權,以超低價從房產商那裡買房;對礦產資源開發有管理審批權的官員入股煤礦、投『乾股』,等等。
在各種利益沖突中,影響型利益沖突通常表現為,官員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比如處理親屬問題、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系,等等。
同其他利益沖突相比較,「旋轉」型利益沖突更有隱蔽性——有些官員具有公私雙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開公司、兼職、退休後到企業任職等形式。
目前公眾對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行政審批事項不信任,根源就在於決策官員在政策決定中存在利益沖突。利益沖突問題對政府廉潔危害極大,其要害在於這種行為削弱了公眾對官員的基本信任。在現實中,即使官員沒有獲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沖突明顯存在,公眾就有理由對官員在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的客觀性產生質疑。 防止利益沖突被多數國家視為有效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策略。近年來,我國也先後頒布數十項針對利益沖突的法規政策。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97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7年頒布《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1998年下發的《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刑罰問題。
不過,盡管以往出台此類法規政策多達數十項,但僅僅屬於黨內法規和行政法規。在這些法規政策中,雖沒有「防止利益沖突」之類的明確表述,但不少內容卻旨在防止利益沖突,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現代市場體系要求推進相關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沖突」這樣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匯報會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在會上又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權力尋租機會。」
相關的成功經驗
加拿大、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將管理利益沖突活動制定為法律。主要對官員財產申報、資產處理、迴避、禮品和饋贈、離職後的就業、經濟投資活動等容易引發利益沖突的事項,進行了嚴格、詳細的規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頒布《利益沖突章程》,並針對現任和退休的公職人員制定了《公職人員利益沖突與離職後行為准則》;美國的《利益沖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罰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國針對高級官員制定了一項「利益聲明」制度,要求官員在參與決策之前首先說明擬決策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
2009年10月14日,中美兩國共同在北京舉辦主題為「廉政准則——防止利益沖突」研討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在會見參會代表時指出,「建立防止利益沖突機制,是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個重要課題,中國將結合這次研討會的成果,吸收各國的有益經驗,抓緊研究制定相關制度」。
我國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對防止利益沖突「試水」。2009年7月,浙江省溫州市印發《溫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利益沖突迴避暫行辦法》。由此,「利益沖突」這一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進入地方領導的視線。
201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據報道,杭州幾年前就對此進行研究,如市紀委將上城區文廣新局劉某某利用權力直接將手中掌握的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掛牌出賣的行為定義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沖突;規定官員要對家屬配偶子女就業、經商等情況進行信息公開,等等。
但我國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規定並不完善——這些制度規定不僅散見在各種准則、條例、報告之中,很不系統,而且制度規定約束的對象各不相同,原則、尺度也很難統一,其中許多「不準」,具有時效性和局限性。更關鍵的是,大多數制度規定沒有相應的懲罰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由於種種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沖突方面的制度規定執行效果並不好。比如沒有把「注重預防」落到實處;處理利益沖突問題不及時、不得力;多數官員在認識上存在模糊,制度規定的宣傳普及工作滯後,等等。 要通過防止利益沖突減少腐敗現象發生,需要在官民「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圍繞權力和利益之間的關系,在權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斷官員以權謀私的通道,加大對利益沖突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
要對官員倫理教育注意創新,改變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幫助官員認識利益沖突問題的本質。應把廉政教育和倫理培訓,個人信仰教育與平時的修為作為官員的重要培訓內容,以幫助他們從心靈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這樣才能防止思想變質,從根本上解決官員尋租制度的各種行為,才能有效地解決利益沖突等相關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人大、政協、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的公職人員,是涉及利益沖突的主體。他們在執行公務時,對自己或與自己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產生利害關系的都應迴避。由於我國有著重視社會關系的傳統,監督和管理的范圍需再擴大,包括對足以影響公正合理執行公務的同學關系、師生關系、老鄉關系、戰友關系,甚至曾經的同事關系、戀人關系也應納入迴避范圍。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防止和治理貪污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官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起到早期警報的作用。但遺憾的是,財產申報制度在我國尚未形成法律法規,只是通過黨紀文件來規定。為此,有關部門還應加快此項制度的立法進程,申報內容應包括個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如工資、薪金、各類補貼和福利費、股票、養老金、不動產、債券、個人通過其他勞動獲得的利益、投資及獎勵所獲得的利益等等。申報內容應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完善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必須有具體的落實措施,這就需要強化監督機制、評價機制、獎懲機制、認識機制等實施機制。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要對利益沖突行為形成有力的監督,對官員廉政狀況及處理利益沖突的情況,要給予全方位的較為科學的評價。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應充分認識到防止利益沖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相關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探索等。
從反腐的角度來講,我國需要有一部《防止利益沖突法》,對現行政策法規中的共同性內容加以歸納,並統一引入「利益沖突」概念,這必將進一步提高廉政建設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❹ 企業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有哪些
企業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體現在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沖突和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沖突。
一、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沖突:
1、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的利益沖突。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體現在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的利益沖突上,即發生在股權相對集中、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持股數額對比明顯的公司中。
2、股東與經營者的利益沖突。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企業中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沖突幾乎是不可避免會發生的。
股東期望經營者能夠從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出發從事經營與管理活動,但經營者往往會從自身利益出發而犧牲股東利益,使股東的期望和既定的財務目標異化,股東將不得不負擔一部分由於經營者的利己主義行為而發生的成本即代理成本。
3、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股東與債權人作為公司的兩種資金提供者,既有相同的利益也會存在利益的沖突。
二、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沖突
基於資本僱傭勞動的認識,強調股東是公司的主人,職工是為資本賺錢的工具,是被公司所僱傭的對象。
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股東與職工利益沖突的嚴重程度可想而知。股東與雇員的利益沖突主要在於僱主與雇員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雇員處於弱勢地位。
(4)金融機構的利益沖突現象擴展閱讀:
經營者和所有者的主要利益沖突在於:經營者希望在提高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的同時,能更多地增加享受成本;而所有者或股東則希望經營者以較小的享受成本帶來更高的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
為了協調這一矛盾,通常可以採用解聘、接收、激勵等措施。
1、解聘:所有者通過掌握對經營者的僱傭和解聘,對經營者予以監督。如果經營者未能使滿足所有者的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可以解聘經營者。
2、接收:如果經營者經營決策失誤、經營不力,未能使企業價值提高,該公司就可能被其他公司強行接收或吞並,相應經營者也會被解聘。為此,經營者為了避免這種接收,必須採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市價。
3、激勵:將報酬與經營者績效掛鉤,以使其自覺採取能滿足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措施。
❺ 當客戶利益和公司利益產生沖突的時候該怎麼做,要寫個作文,字數800左右
利益沖突是指專業服務領域特別是律師職業中的一種現象,即委託人的利益與提供專業服務的業者本人或者與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對抗,進而有可能導致委託人的利益受損,或者有可能帶來專業服務品質的實質性下降。專業服務過程當中存在利益沖突必將傷及專業服務的職業精神和特定職業的社會公信力。因此,無論立法或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專業服務業者或機構有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現利益沖突。通常的做法是,在接受一項委託前有義務進行利益沖突查證,確保專業服務業者或機構未向委託人的對立方(或者在利益上有對抗的任何一方)提供過或者正在提供服務;在接受委託後發現存在利益沖突的,專業服務業者或機構必須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主動辭去委託。在某些情形下,經過委託人的同意(通常要求書面形式),專業服務業者或機構可以豁免此項義務,比如:利益沖突並不顯著的情形;專業服務業者或機構為與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前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已經超過了一定的年限等。
❻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工作中遇到利益沖突時如何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來員在無法確自知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時,應該按照內部規定向( )報告,尋求內部專業支持。
A.銀監會
B.所在機構負責人
C.銀行業協會
D.上級主管
正確答案:D
❼ 如何解決商業談判中的利益沖突
由於談判中雙方都想獲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盡管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談判陷入僵局而至最終破裂,但有時利益的沖突是難以避免的。每逢此時,只有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才能使談判順利完成,取得成功。
1.處理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則——將人的問題與實質利益相區分
談判的利益沖突往往不在於客觀事實,而在於人們的想法不同。在商務談判中,當雙方各執己見時,往往雙方都是按照自己的思維定勢考慮問題,這是談判往往出現僵局。
在談判中,如果雙方出現意見不一致,可以嘗試以下幾種處理問題的方法:⑴不妨站在對方的立場上考慮問題。⑵不要以自己為中心推論對方的意圖。⑶相互討論彼此的見解和看法。⑷找尋對方吃驚的一些化解沖突的行動機會。⑸一定要讓對方感覺到參與了談判達成協議的整個過程,協議是雙方想法的反映。⑹在協議達成是,一定要給對方留面子,尊重對方人格。
換個角度考慮問題恐怕是利益沖突發生後談判中最重要的技巧之一。不同的人看問題的角度不一樣。人們往往用既定的觀點來看待事實,對與自己相悖的觀點往往加以排斥。彼此交流不同的見解和看法,站在對方的立場上考慮問題並不的讓一方遵循對方的思路解決問題,而是這種思維方式可以幫助你找到問題的症結所在,最終解決問題。
2.處理談判雙方利益沖突的關鍵在於創造雙贏的解決方案
很多人在小時侯都做過這樣一道智力測驗題:有一塊餅干,讓你和妹妹分,怎麼樣才能分得公平呢?答案就是自己先把它分成兩部分,分的標準是自己覺得得到其中哪部分都不吃虧,然後讓妹妹來選。這是一個典型的雙贏態勢。就象這道智力題的解答一樣,解決利益沖突的關鍵在於找到一個雙贏的方案。
談判的結果並不是「你贏我輸」或「你輸我贏」,談判雙方首先要樹立雙贏的概念。一場談判的結局應該使談判的雙方都要有「贏」的感覺。採取什麼樣的談判手段、談判方法和談判原則來達到談判的結局對談判各方都有利,這是商務談判的實質追求。因此,面對談判雙方的利益沖突,談判者應重視並設法找出雙方實質利益之所在,在此基礎上應用一些雙方都認可的方法來尋求最大利益的實現。
雙贏在絕大多數的談判中都應該是存在的。創造性的解決方案可以滿足雙方利益的需要。這就要求談判雙方應該能夠識別共同的利益所在。每個談判者都應該牢記:每個談判都有潛在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就意味著商業機會;強調共同利益可以使談判更順利。另外談判者還應注意談判雙方兼容利益的存在。
為了有效地尋找雙贏的方案,可以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⑴將方案的創造與對方案的判斷行為分開。談判者應該先創造方案,然後再決策,不要過早地對解決方案下結論。比較有效的方法是採用所謂的「頭腦風暴」是的小組討論,即談判小組成員彼此之間激發理想,創造出各種想法和注意,而不是考慮這些主意是好還是壞,是否能夠實現。然後再逐步對創造的想法和主意進行評估,最終決定談判的具體方案。在談判雙方是長期合作夥伴的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共同進行這種小組討論。
⑵充分發揮想像力,擴大方案的選擇范圍。
❽ 不同部門的利益沖突如何解決
很難定位問題,並不代表找不到問題。
1.目前尚不是問責的時候,需要齊心解決問題
2.解決問題之後,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並總結教訓
3.根據問題准確定位責任人,不建議各打50大板
另,樓主上面說的重要階段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已經通過公司的測試部門,那第一責任人就是測試部。我在飛馬網上看到類似案例,你可以搜索飛馬網查找你想要的答案!
❾ 什麼叫利益沖突
「利益沖突是指專業服務領域特別是律師職來業中的一種現象,即委託人的利益與提供專業服務的業者本人或者與源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對抗,百進而有可能導致委託人的利益受損,或者有可能帶來專業服務品質度的實質性下降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