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車可以做網約車嗎
貸款買車做網約車,辦那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要拿大綠本原件才能辦。
網約車新規出台,要求司機必須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而要想取得這個運輸證,就要求司機將機動車登記證上車輛的使用性質更改為預約出租客運。但貸款買車的司機朋友,機動車登記證早在辦理車貸時就抵押給了銀行或金融公司。
貸款車主必須先還清貸款解除抵押後,才能拿回機動車登記證。而交警支隊必須要有機動車登記證的原件,才能辦理相關的運輸許可證。
打算貸款買車做網約車的車主最好先把這個使用性質辦成網約車使用性質,然後再到銀行做抵押,如果確實已經做銀行抵押了,登記證書又壓在銀行那裡,建議車主要跟銀行商量,能不能把登記證書借出來,辦理後再還給它。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3、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准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准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規定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網約車新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網約車新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20167月28日下午,《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揭開面紗,網約車新政將於11月1日起實施。下面一起來看看此次網約車新政新規全文吧!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准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准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㈢ 網約車服務中心可提供的服務有哪些
可提供的服務有網約車投訴、申請、手機號碼及車輛信息變更、車主加盟、網約車實名認證、賬戶查詢、關閉訂單、顧客投訴、車輛保養、維修、24小時道路救援等,滴滴面對面客服人員也將在櫃台前直接聆聽車主的訴求;
辦理業務需要攜帶以下證件: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銀行卡,車輛保險單(交強險、商業險);註:三證必須是原件,保險單可以是照片;
㈣ 滴滴金融逾期能跑網約車嗎
滴滴,金融逾期是可以辦理逾期之後跑網約車的。
㈤ 網約車新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網約車新政策具體包括《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新規於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具體新規如下:
一、車輛年限要求: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車,具有本市車輛牌照且車輛注冊登記使用年限未滿3年。
二、車輛排量及軸距要求:燃油車為二廂(含二廂)以上小客車,排量不小於1.6升(或1.4T)、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新能源車和清潔能源車為二廂(含二廂)以上小客車,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小於250公里;7座乘用車排量不小於2.0升(或1.9T)、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三、GPS跟蹤系統要求: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認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應急報警裝置及安全監控設備,且接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管平台。
四、車輛保險要求:車輛要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不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標志標識、不安裝頂燈裝置。
五、戶籍和身份要求:
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證一年以上;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毒、暴力犯罪等不良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㈥ 網約車產品有哪些介紹服務的
市面上有很多網約車產品,以迪蒙網約專車系統為例:
集用戶叫車、自動派單、司機接單、行程結算、車輛管理功能於一體的網約專車系統,
同時又有自營專車、專車金融等細分軟體服務,相對而言更加靈活且運營起來比較高效。
㈦ 網約車有哪些平台
1、滴滴出行,滴滴出行是涵蓋計程車、專車、滴滴快車、 順風車、代駕及大巴等多項業務在內的一站式出行平台,2015年9月9日由「滴滴打車」更名而來。 2月1日起,滴滴出行正式在上海取消加價功能。
2、神州專車,神州專車是國內領先的租車連鎖企業神州租車聯合第三方公司優車科技推出的互聯網出行品牌。2015年1月28日,神州專車在全國60大城市同步上線,利用移動互聯網及大數據技術為客戶提供「隨時隨地,專人專車」的全新專車體驗。
3、Uber優步,優步uber是一款打車軟體,目前由於涉及到非法營運,被多個國家及地區發出禁令,甚至在其「出生地」美國,愛達荷、阿拉斯加等幾個州也明令封殺。
4、易到,易到用車是最具創新商業價值的汽車共享互聯網預約車服務平台,是中國第一家專業提供專乘約租車服務的電子商務網站。易到用車隸屬於北京東方車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2010年5月創立,總部設立於中國北京。
5、首汽約車,首汽約車是互聯網約車平台。2015年9月16日,「首汽約車」APP正式推出,與市面現有專車不同,首汽約車車輛全部為政府許可的出租運營車輛,掛有北京計程車特有的"京B"牌照,司機持有從業許可證件,無需交份兒錢,也無需管油和維修。
(7)網約車金融服務擴展閱讀:
網約車是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在構建多樣化服務體系方面,將計程車分為巡遊出租汽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
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國家語委在京發布《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16)》,「網約車」入選十大新詞。
2018 年2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2018年6月5日,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工作流程。
㈧ 網約車新規
網約車新規:
1、在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2、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台提供網約車服務;
5、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6、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7、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台和網路服務平台;
8、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9、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10、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11、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12、不得以網路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13、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14、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15、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16、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17、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18、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19、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20、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2018年6月5日,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工作流程。
2、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車身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參考資料:網路-網約車
㈨ 網約車平台注冊及運轉需要什麼條件及費用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