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監法最新規定真對銀行代售保險規定
保監會:
保險法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這個最重要
這幾條是關鍵的
其他的在銀監會和保監會網站上一條一條查吧。
有一個很重要,2010年發的,廢止了之前的N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等38件規范性文件(附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一、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79)銀保字第16號)
二、對保險公司在人民銀行的其他保險存款的規定((83)銀發字第213號)
三、關於貫徹執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停止開辦「有獎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87)153號)
五、關於對保險公司開辦有獎保險業務的批復(銀復〔1989〕107號)
六、關於對機動車輛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的批復(銀復〔1990〕187號)
七、關於漁船保險條款、費率的批復(銀復(1992)46號)
八、關於印發《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2〕221號)
九、關於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2〕272號)
十、關於停止保險公司為地方政府代辦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3〕24號)
十一、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分)的通知(銀發〔1993〕95號)
十二、關於機動車輛保險附加條款法律效力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112號)
十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請訴前保全問題的批復(銀復〔1993〕356號)
十四、關於修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銀發〔1995〕165號)
十五、關於「保險業務咨詢」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95〕367號)
十六、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費率及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187號)
十七、關於統一使用「中國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銀發〔1996〕217號)
十八、關於下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及費率的通知(銀發〔1996〕253號)
十九、關於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
二十、關於法定再保險業務問題的批復(銀復〔1996〕205號)
二十一、關於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問題的函(銀函〔1996〕45號)
二十二、關於同意開辦家庭責任保險條款的通知(銀發〔1997〕155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7〕513號)
二十四、關於法定分保預付手續費標准等問題的批復(銀復〔1997〕282號)
二十五、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
二十六、關於對僱主責任保險業務應予規范問題的函(銀函〔1997〕217號)
二十七、對保險機構及代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銀保險〔1997〕5號)
二十八、關於機動車輛運輸保險產壽險業務劃分的批復(銀保險〔1997〕27號)
二十九、關於對保險代理人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銀保險〔1997〕74號)
三十、關於船舶保險條款86/1/1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463號)
三十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98〕2號)
三十二、關於印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8〕61號)
三十三、關於外資保險分公司營運資金的規定(銀發〔1998〕33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保險業監管指標》的通知(銀發〔1998〕432號)
三十五、關於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511號)
三十六、關於糾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幹涉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8〕532號)
三十七、關於對法定分保條件中第九條進行補充規定的批復(銀復〔1998〕98號)
三十八、關於保險監管問題的復函(銀函〔1998〕364號)來源大連律師http://china.findlaw.cn/dalian
2. 銀行為什麼代理銷售保險業務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獲得一定的手續費,增加收入
3. 銀行代銷的保險理財能不能買
銀行「售賣」的理財產品一般分為「銀行自營理財」和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
一、銀行自營理財:
我們所說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由銀行資管部門(未來為銀行理財子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產品。
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的風險等級。一般情況下銀行理財不能提前贖回。
二、銀行代銷的產品
這里所說銀行代銷產品一般是銀行「代理銷售」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獲得中間手續費的一種營銷方式,例如銀行代銷公募基金、保險、信託產品等。銀行只是「代銷中介」,不承擔產品管理與兌付。
理論上銀行代銷的產品也會有「准入」,代銷的產品肯定都是由合規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飛單或欺詐除外),但是產品不一定符合你的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以及收益目標,特別是保險產品很多為長期10年甚至20年的產品,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
可以關注一下中小型銀行的「智能銀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險保障(根據《存款保險條律》規定:個人在單個銀行的普通存款享受50萬以內100%賠付),「利率」在4%-5.5%左右,具有流動性高(可提前支取)、利率高於一般存款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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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銀行允許代銷保險產品嗎
銀行替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險公司要向銀行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率已從2003年的7%。,漲到了現在的3%以上。目前,銀行中間業務10%以上的收入,都來自賣保險。銀行不擇手段地賣保險,引發了客戶大量投訴。中國消費者協會數據顯示,銀保產品的銷售誤導已佔到保險違規投訴的八成以上,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
5. 銀行還可以代銷保險嗎怎麼光大銀行就有自己的保險公司
那是銀保產品險種,光大銀行只是代銷,保險還是屬於保險公司的保險權利義務范疇。
銀保產品需要長時間堅持投資,銀保產品多為1年期、3年期,而現在已有5年期、10年 期的產品,這就要求把保險產品當做儲蓄來購買的消費者,在購買前一定得想清楚,這筆錢是否可以堅持這么多年不用。因為一旦中途需要用錢,就只能選擇中途退保。這樣的結果是甚至本錢都會損失,就不要說利息了。即便是熬到到期,收益也很可能比銀行定期存款還低,合同上的收益叫做預期收益率或歷史收益率,很可能是到不到這個水平的,屬於坑爹產品。購買銀保產品後,有10天的「猶豫期」,即保險合同簽訂10日內,如果後悔,可以要求退保,本金可以全部取回。
個人建議猶豫期退保為上。
6. 銀行代銷的保險理財安全嗎
7. 金融機構代銷金融產品,如:基金,人壽保險之類,手續費率一般是多少
退了吧,如果能達到每年固定利息4.819%+分紅4.5%=9.31%,銀行早就擠破頭,估計還有黃牛倒票!!
抵制通脹基本沒什麼可能。
8. 銀行可以代理銷售保險嗎
是的,銀行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從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以短期分紅險為主,保5年或10年。這種險是滿期才能拿回本金,總的收益比本金會略高。但是中間急用錢是不能取得,保單貸款也只能是拿出一部分。所以你要考慮清楚,5--10年內你用不用這筆錢。用就不合適買。
保險的作用是以小博大、提供保障而不是收益。保險的收益很低。
1.分紅是根據未來每年的投資情況來定的,未來的投資情況無法預知,所以所有分紅險的分紅都是不確定的,保險公司也不保證有分紅。
2.按保監會的規定,計劃書演示按照中檔給客戶解釋,不能按高檔。實際上由於國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的限制,和如今的經濟形勢,保險公司的投資投資收益很低,今年上半年只有不到2%。
3.保險的作用在於一小博大,提供保障,而不是利息。保險收益本身就是很低的,不像股票。
所以購買保險要從保障的目的出發,注重收益的話是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現在分紅險的退保率高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