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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類金融機構監管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14 02:08:20

⑴ 11個職責,四川省政府216號令規定的16個制度及其它25個相關管理制度,誰知道請告訴下

(一)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三)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
(四)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十四)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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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消防、運輸、儲存、防災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⑵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為貫徹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54號)的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⑶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我省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支持我省「三農」和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的發展,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並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參與決策和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行業管理。禁止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應設立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管理。

⑷ 四川省財政廳的執法項目

(共9項)
1、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第三條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提前收回投資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一條
3、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省內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
4、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省內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5、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五條
6、會計從業資格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7、直接管轄的代理記賬機構資格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8、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七條
9、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共39項)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2、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資產評估業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
3、資產評估機構向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務,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
4、(一)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能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報或者介紹費;(三)對委託人、被評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四)惡意降低收費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
5、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應當迴避沒有迴避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
6、資產評估機構泄露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商業秘密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
7、資產評估機構不按照執業准則、職業道德准則的要求執業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8、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普部門依法實施檢查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
9、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執業、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10、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暫停執業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11、資產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向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務,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至十一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
12、招標采購單位擅自改變采購方式、未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信息、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13、招標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投標人惡意串通、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14、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
15、中標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投標保證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通報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
16、不按規定使用、管理、核銷收費票據,使用非法票據收取預算外資金,擅自印刷、銷售收費票據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17、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擅自擴大收費項目和基金項目的收取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延長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18、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19、違反執行審計業務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等《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暫停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暫停注冊會計師執業或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
20、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准設立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撤銷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一條
21、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三條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等《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暫停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公告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
23、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七條
24、企業和個人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25、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26、單位和個人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所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27、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28、公司私設會計賬簿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29、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
31、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3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33、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34、單位違反《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接受會計賬簿建賬監管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35、違反《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或委託非法代理記賬機構、個人進行代理記賬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36、違反《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及時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37、單位未經批准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
38、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39、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法律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共26項)
1、審批本級預算收入退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2、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監督檢查及處理
法律依據: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3、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4、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四川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5、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會計決算檢查
法律依據: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財工字〔1997〕3號)
6、對有關教師的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財政監督
法律依據: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第四十條
7、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
8、稅政檢查,監督稅收減免和提退事項
法律依據: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川辦發〔2000〕101號)
9、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10、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二條
11、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12、收費票據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13、社會保險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等
14、衛生事業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
15、民政事業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16、殘疾人事業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等
17、會計從業資格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
18、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五條
19、在職權范圍內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
20、審批會計師事務所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條
21、撤回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許可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
22、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45項
23、彩票發行管理事項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1項
24、技改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2項
25、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計劃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17項
26、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9項

⑸ 四川省司法廳的政策法規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准,統籌配置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准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第六條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准和有關開支標准。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准,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第十五條政府各部門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第十九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准,符合簡朴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准。第二十二條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第二十三條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第二十六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提供後勤服務。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准。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第三十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准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一)超預算、超標准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二)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四)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准提供後勤服務的;(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第三十三條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⑹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公司終止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關閉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關閉的,依照有關企業關閉的法律實施關閉清算。

⑺ 四川保監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建設驗收的實施辦法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⑻ 四川省標准化監督管理條例的標准制定

第八條對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的地方標准(含標准樣品的製作):
(一)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包裝、儲存、運輸使用方法和安全、衛生要求以及檢驗方法;
(二)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三)工農業生產、檢驗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公共服務信息標志的設計、施工、應用和安全、評估要求;
(五)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方法和安全要求;
(六)服務行業的管理、操作規范、安全衛生要求、服務質量和驗收評估;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
(八)需要制訂地方標準的其他技術要求。
市(州)、縣(市、區)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及技術進步的需要,在沒有省級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准草案,經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審批後,在該行政區域內發布施行。
制定地方標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鼓勵積極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
第九條地方標准包括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限於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動物安全,環境安全,防止欺詐行為等范圍。
第十條四川省的地方標准由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計劃、統一審批、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的原則進行管理並按規定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葯品、獸葯標準的制定、審批、編號、發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川省的地方標准制定的提出、審查、發布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標准在相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實施後即行廢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作為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依據。
制定企業標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二條企業制定的企業產品標准,應當在該企業產品標准發布後30日內按規定向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產品標准備案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核,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企業標准,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停止實施,限期改正並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地方標准實施後,其標准制定者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地方標准復審周期不超過5年;地方標准復審後,應當按規定重新公布並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標准實施後,其標准制定者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需要每3年復審一次;當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發布或調整後,企業產品標准應當及時進行復審,企業產品標准復審或者修訂後應當重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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