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目前有人聯系說有國外私募基金成本低,可以投資政府公益性項目,會不會騙人
會騙人。專門搞這種騙局的賊多。要小心。這世上就沒有白撿便宜的事情。
㈡ 公益項目投資有哪些條件
想要選對投資項目,首先要先審視市場前景,在看行業競爭。神兔俠挺不錯的,兒童安全領域大有前景,另外市場競爭小,是個不錯的選擇。
㈢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㈣ 請問公益項目的融資方式有幾種我的項目是公益方向的,好找融資嗎
因為你這個是特殊情況,融資可以找相關的公益機構要撥款,如果具有盈利性質,可以通過資產抵押,收費權質押,股權質押等一種或者多種融資模式。
㈤ 公益基金可以進行哪些投資
您好 公益基金是復以公益的目的設制立,那麼我們首先考慮的是投資的穩健性,同時必須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投資項目的搭配:國債,基金(混合型,股票型等),基礎設施類的投資,股票等等。至於比例的分配,已經有網友(王培文)給出了非常專業的回復,在這我就不再重復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㈥ 償債基金的公益項目
基於上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項目融資的特質,筆者認為推動微利公益性項目的項目融資是現實可行的選擇,具體分析如下。 國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很大一部分是採用項目融資的形式。項目融資作為一個專業金融術語有如下特點:
(1)項目融資指的是融資者對特定項目的貸款,提供貸款的投資者可以是股權投資者,也可以是獨立於股權投資者的貸款人;
(2)項目融資依賴於項目本身產生的未來收益作為其還款保障,這是區別於金融機構一般性貸款融資的最根本之處。此外,典型意義上的項目融資並不依賴於所在國家的政府或其他部門機構的擔保,其債權人對未履行擔保義務的所在國政府及其金融機構無追索權。因此,項目融資也被稱為「無追索權融資」;
(3)項目融資通過一系列的合同、協議將風險分散到與項目有關的各方。投資者對項目貸款人的責任只以其出資額(股本)為限。換言之,項目融資的貸款者對項目所有者(項目的股權投資者)投入項目之外的資產及其他收益無追索權,因此,項目融資又稱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因此,真正意義上的項目融資,其性質與目前我國專業投資公司所籌措主體城市建設信貸資金有著本質的區別。
後者基本上是政策性資金,這部分資金的使用雖然採用商業化運作,但其投資與償還仍納入專業投資公司「統借統還」的模式中,由公司的資產加以擔保,其債務風險無法分散。而項目融資的投資及還貸機制則較好地平衡了項目與項目各投資主體之間在項目收益、資金風險及金融信用之間的利益關系。與此同時,項目融資本身也有如下要求:項目融資所針對的項目主要是可以產生投資收益的項目(但其中不排除其適用於微利公益性項目的可能性);由於項目公司承擔了項目建設及項目未來運作及管理的主要成本與風險,項目融資的成本、費用一般情況下高於其它方式的融資,至少在項目投資的初始階段如此。 基於以上思路,設計如下方案:
(1)專業投資公司資產重組與分立。藉助資本市場,推動專業投資公司的資產重組,將公司的存量資產剝離為收益性和非收益性(又稱為微利性)兩大類,並分立。收益性資產並入專業投資公司所擁有的上市公司為核心的資產板塊,對於原來沒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專業投資公司可以以這部分優質資產為核心組建股份制公司或參股、控股上市公司,然後通過控股公司進行資金籌措與經營運作,獨立承擔風險;而微利性資產則以政策扶持為主進行投融資,並力爭最大限度的商業化運作;
(2)採取「政府為主,社會為輔,多元募集」的方法解決資金問題,構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新的投融資格局。廣開微利項目的籌資渠道,包括:政府投入、國際資助、受益單位支持、受保企業風險保證、專業公司投資、經營收益補充。
(3)設立償債基金支持微利公益投資項目。償債基金的最初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資金的及時償還,從而提升債務人的金融信用,降低財務風險;同時,償債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政府部門的財政性補貼、稅收返還及土地批租收入等資金,是爭取政府部門對城建政策優惠與金融扶持的重要渠道之一;
(4)償債基金注入微利公益性投資項目,實現項目投資收益重組。由於項目融資的信貸方式與融資的資產組織形式(項目公司)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從金融角度而言,如果項目公司本身的資產(包括未來的項目資產和項目建設所投入的股權資產)能夠解決投資回報問題,項目融資的信貸資金來源問題便有了保障。 償債基金注入微利公益性項目不只是簡單地解決資金和信用的問題,而是構造政府基礎設施建設新機制的問題。它不僅僅是政府行為,而是政府扶持下建設項目的市場化行為。建立的償債基金必須規范運作。專業投資公司必須有充分且清醒的理解,不能盲目擴大償債基金的金融和信用擔保功能。擬定了償債基金注入微利項目的基本框架:根據實際情況,
(1)償債基金為獨立法人,按市場原則規范運作,在確保基金流動性的前提下,投資貨幣、資本市場以獲取有限風險下的投資收益;
(2)償債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為非債務性資金收入,包括財政撥款、稅收返還、土地批租收入、投資收益等。
(3)償債基金以提供信用擔保、貼息的方式選擇有良好社會效益及增值潛力的微利項目為其提供金融支持。
(4)償債基金採取新型的銀企合作方式,即與商業銀行達成協議,根據微利項目的具體情況,將一筆特定數額的資金以保證金的形式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協議銀行按協議規定的擔保放大倍數向微利項目提供貸款。該保證金將作為償債基金對微利項目的金融支持,為其提供貼息及信用擔保,並同時限定專業投資公司的最高風險額度。
(5)由政府協調,聯合金融機構與建設單位組建區域性、專業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信用再擔保機構(或信用保險機構),為微利公益性投資項目提供再擔保服務,實施擔保風險控制。 根據我國的城建水平和發展規劃,微利公益性的基建項目在今後若干年還會大量出現,其資金問題的解決已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的一些城建項目(還有其它基建項目)已在部分投資項目中實施了項目融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這些基本都是收益性項目,同時都是在有擔保的情況下完成的。從這一意義上說,微利公益性項目利用項目融資進行建設尚無先例。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點是業內人士囿於項目融資的靜態內涵,缺乏從動態角度及從與資本市場相關聯的金融理論方面剖析項目融資各方的風險——收益機制。通過設立償債基金的方式,進行項目融資從而引進社會資金及外資投入城市基建項目是一條可行、至少是值得探索的思路之一。
㈦ 有一個公益項目怎麼找政府投資。找那個部門。
政府一般不會直接投這種項目,建議聯系慈善基金
㈧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㈨ 什麼是公益性項目
給你回答簡單點。所謂公益,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有利於公共大眾的的意思
㈩ 什麼是公益項目
公益性項目是指那些非營利性和具有社會效益性的項目。公益性項目是以謀求社會效應為目的,具有一般規模大,投資多,受益面寬,服務年限長,影響深遠等特點的投資項目。
原則信息
(1)要符合並反映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要求,此評價要正確反映各類公益項目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既要兼顧項目對國民經濟整體的影響,要要體現項目直接服務對象的居民利益;
(2)科學性和適用性相結合,評價方法的制定力求要有科學依據,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用,適用中國國情,要具有較強的方案比選功能;
(3)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
(4)通用指標與專用指標相結合:就業效益指標、收入分配效益指標、節約自然資源指標、環境影響指標;
(5)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公益性項目的社會效益十分廣泛,涉及面廣闊,因此制定的通用的評價方法要注意廣泛的適用性,並對各行業具有一定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