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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收取11家銀行和金融機構承兌匯票

發布時間:2021-03-15 09:26:55

Ⅰ 哪些家銀行承兌匯票不能收,


銀行貼現率
低,小銀行貼現率高,這個常年如此,
市場
上按照不同級別的銀行有各自的貼現價格,大致是一類:國有行(四大)和大股份制銀行(交行、招商、中信、
興業
、深發、
浦發
等十家左右)價比較低,二類:小股份制銀行(恆豐、渤海)和大的城商行價格略高,三類:小城商行和農信社價格最高。一般一二類貼現問題不大,第三類有時找不到貼現出口,
收票
的話要麼付出去,要麼留著等到期托收吧。

Ⅱ 我們企業只收四大銀行的承兌匯票,為什麼

銀行承兌匯票是以銀行信用作為付款的保證。只要是有權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金融版機構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實力都非同小可。根本不存在票據到期因資金不足而不能付款的問題。你單位的這要求,會給一些客戶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不方便的,可能會喪失一些客戶的。

Ⅲ 哪些銀行承兌匯票不可收取

隨著現代企業經營活動聯系的日益緊密,銀行承兌匯票在企業間的使用愈加頻繁。很多企業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或多或少會遇到一些不太規范的票據甚至是偽造的假票,給企業帶來損失。
銀行承兌匯票不可以隨便收取 要注意鑒別
在此,我們對不可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一些特徵做一個歸納,以期對相關人員有所幫助,進一步規范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工作,從而提高公司資金的使用效率。一般,有如下某種特徵的銀行承兌匯票即為不可收取:
1、背書人的簽章不清晰;
2、蓋在匯票與粘貼單連接處的騎縫章不清晰;
3、蓋在匯票與粘貼單連接處的騎縫章位置錯誤,正確的做法是蓋章時連接處的縫應該穿過騎縫章的中心;
4、騎縫章與前面背書人簽章有重疊;
5、背書人的簽章蓋在背書欄外;
6、被背書人名稱書寫有誤、或有塗改、或是未寫在被背書人欄上;
7、背書不連續:如背書人的簽章與前道被背書人的名字或簽章不一致;
8、匯票票面有嚴重污漬,導致票面一些字跡,簽章無法清晰辨別;
9、匯票票面有破損或撕裂;
10、匯票票面字跡不夠清楚,或有塗改;
11、匯票票面項目填寫不齊全;
12、匯票票面金額大小不一致;
13、出票日期和票據到期日沒大寫,或不規范;
14、承兌期限超過6個月;
15、出票人的簽章與出票人名稱不一致;
16、匯票收款人與第一背書人簽章不一致;
17、粘貼單不是銀行統一格式;
18、連續背書轉讓時,日期填寫不符合前後邏輯關系,如後道背書日期比前道早。

Ⅳ 哪些銀行承兌匯票絕對不能收

銀行承兌匯票是到期後無條件付款的,除了被惡意掛失的,從業這么多年,我還沒遇到過不付款的。只是個別銀行在最後驗票的時候會嚴一點,稍微有點瑕疵會讓你出證明,不能一概而論說哪個銀行的票不能收。

如果你是流通的話,當然有的客戶會想要越是大行越好。誰不想要最好的呢,是吧。

Ⅳ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票據中介的批復

還沒有見到問題所提及的文件。但在學術領域有相關的探討文章。提供一份認可度較高的供參考。

銀行承兌匯票中介業務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2012年07月27日 檢察日報 史衛忠李瑩

近年來,銀行承兌匯票以其無金額起點限制、風險低、期限短、周轉快等特點,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在我國票據市場廣泛流通使用。但由於票據市場工具品種單一,以及商業銀行管理存在漏洞,在經濟發達的江蘇、浙江等地區,出現了眾多專門以買賣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銀行承兌匯票代理貼現為業的票據中介業務。對於票據中介行為的評價,司法機關存在罪與非罪兩種截然對立觀點。筆者認為,此類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一、票據中介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中的「違反國家規定」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以「違反國家規定」為必要條件。因此,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必須首先對行為的違法性作出准確判斷。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一種權利憑證。票據中介實施的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票據代理貼現行為,本質上是收取對價轉讓票據權利,而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國家規定禁止此類行為。根據票據法的基本原理,票據的生命在於流通性,票據背書轉讓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據法鼓勵票據轉讓流通,而不是把票據作為一種一次性的支付工具來規定,對票據轉讓行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評價。事實上,銀行承兌匯票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規范的是對銀行環節業務出票行為、銀行承兌行為、銀行貼現行為的規范,而對票據流轉的中間環節並無限制。

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對票據流轉過程中雖有「真實交易或真實債權債務」的要求,但其出發點在於要求匯票的背書轉讓取得要支付對價,不支付對價而取得票據的其權利受到限制(依票據法規定的繼承、贈與、稅收等事由取得票據的擁有不優於前手的權利,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這一規定中規定的「真實債權債務」的要求,事實上也承認了票據取得可以以金錢債務為對價。因此票據法的基本規定肯定了票據交易的合法性,票據交易歸根到底是一種民事行為,行為本身無實質內容可言,故也談不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益。

二、票據中介行為本質上不屬於相關規定中的「票據貼現」

現實中,票據中介經常打著「票據貼現」的旗號,在一定程度上類似銀行的票據貼現行為。1998年《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1月修訂)第4條第1款第(三)項將擅自從事票據貼現明確界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該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但我們認為,票據中介行為本質上並不屬於該規定中的「票據貼現」。主要理由是:

1.票據中介的行為並未對票據的基礎權利進行改變,也未改變票據的流通性,而銀行貼現使得票據退出了流通領域,使得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本質上的融資關系變成了貼現銀行對持票人的本質上的貸款關系。

2.根據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效力問題的答復》(銀條法[1998]34號),銀行的票據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行為,僅僅是票據權利的一種轉讓行為,和其他背書轉讓行為並無本質區別;事實上,銀行的票據貼現,本質上和個人之間支付對價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並無二致,當時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在《支付結算辦法》實施前認定辦理貼現業務所取得的票據的權利問題,這也意味著銀行在票據貼現業務上雖然有國家賦予的專營地位,但是銀行和普通的票據流轉人地位是一致的。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主要解決的是當時各種非法金融機構(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從事金融業務機構)泛濫的問題,和當前的非法金融活動的現狀有明顯區別,對於其中「資金拆借」行為沒有人會認為構成犯罪,發放貸款的行為是否等同於放高利貸並且高利貸是否構罪都存在極大爭議,除非法外匯買賣外,刑法均保持謙抑態度。因此,「票據貼現」雖然並列其中,但即使定罪,也只能在「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中尋找支持。

三、票據中介行為不應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支付結算辦法》第6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依據該規定,似乎只要把使用票據解釋為支付結算行為就可以把票據中介行為認定為非法行為,但筆者認為,票據中介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主要理由是:

1.《支付結算辦法》要求的支付結算是資金清算,票據中介行為參與的只是票據行為的中間環節,還沒有到最後的結算環節,不能認定為支付結算業務。尤其是銀行對個人賬戶作為結算賬戶後,「結算業務」該如何認定尚需研究,把票據中介

Ⅵ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四、回銀行業答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

Ⅶ 有一份拒收部分銀行承兌匯票的銀行名單,客戶拒收,銀行也拒絕貼現。請問這合法嗎

銀行辦理貼現是雙方自願的商業行為,銀行有選擇做或不做這筆業務的權力,也有選擇做或不做這筆業務的能力。
而你們作為乙方,面對甲方給你的銀票,恐怕沒有什麼選擇權,除非你們生意不想做了。
不大了解,為什麼蘇州銀行也在榜單上?

Ⅷ 哪些家銀行承兌匯票不能收,

沒有銀行規定,而是沒有表明「匯票」的字樣等信息的不能收。

依據《中華人民專共和國票據法》第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8)禁止收取11家銀行和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擴展閱讀:

承兌匯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3、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Ⅸ 企業無理由拒收銀行承兌匯票 違反什麼規定嗎

違反《票據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一旦銀行承兌,付款即成為必然,銀行即對承兌保證金享有賬戶質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九條

關於「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的規定,銀行可申請解除凍結措施。法院拒不解除的,構成違法凍結,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9)禁止收取11家銀行和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擴展閱讀:

通過審查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簿和銀行承兌匯票使用登記簿,檢查承兌匯票的領用、已用、作廢、未用各環節的控制管理是否嚴格規范,登記是否完整,注意是否存在開出承兌匯票未登記,作廢的承兌匯票未收回統一保管等問題。

如果存在上述問題,則應進一步追查,有無利用開出承兌匯票不登記或利用虛假作廢承兌匯票搞體外循環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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