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五種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為什麼
司法解釋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㈡ 借貸涉犯罪合同不當然無效 什麼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㈢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㈣ 日本、韓國怎麼樣防止市領導、縣領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一、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背景、意義。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該條文規定了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
合同效力問題反映的是法律和人們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基本態度和觀念,通過有效和無效設定,一定程度上即劃定了人們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邊界。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我們從歷史的多個立法上看,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他組織禁止從事借貸或融資活動。
1998年,國務院實施《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禁止和取締任何自然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如非法吸收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以及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及央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等均被屬禁止之列。該辦法與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相呼應,是我國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我們不難看出,我國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對自然人的借貸活動基本持較為開放的態度,即使有禁止性規范也是當時對一般民事活動的規范或特殊時期的規范,規範本身並未反映活動的特殊性。
2006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我們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目的是維護國家對信貸發放及利率的管理,防範高利貸轉貸行為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能更好防範職業放貸人的界定。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我國民間的職業放貸人已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職業階層,其擁有的資金量,運作的規則和職業放貸機構並不本質區別,但一直缺乏有效的規范。
二、審判實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把握的關鍵點為如何認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筆者認為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可認定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高利轉貸,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2條「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准,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高利轉貸行為的危害性在於該行為本身,該款的的應用,與職業放貸無效規則不同,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無效,不需要轉貸行為是營業性、經常性,偶發行為也應認定無效。
在審判實務認定當中,主要出借人自認或者被告舉證證明該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又存在高利轉貸的行為,可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三、本案中的實際應用
本案中,原告作為出借人,在庭審中自認本案借款資金來源系通過透支其持有的興業銀行信用卡60000元獲得,符合「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原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被告,且被告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原告意圖獲取高額利息的行為符合上述合同無效的規定,雙方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該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均對合同無效的後果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於2018年12月31日轉賬兩筆合計借款57000元給被告,被告於2019年6月21日還款4000元。因此,被告謝某應當將剩餘借款53000元返還給原告韓某,對原告韓某主張的其他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㈤ 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借貸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借貸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應規定,合同被確定無效後,應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即合同各方應相互返還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賠償相應損失,這是一個總的處理原則。具體到民間借貸行為中,一般來說,民間借貸合同被確定無效後,也應遵守這一總的指導原則,本金的返還沒有爭議。
㈥ 具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㈦ 借款合同在金融詐騙罪中是不是成為無效合同
借款合同在金融詐騙罪中,不一定就是無效合同。
恰恰相反,絕大多數得借款人都是以欺騙銀行的方式取得借款,自己使用,所以,都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㈧ 銀行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一)套取...。"且借款人事
出借人套來取金融機構自(銀行)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高利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5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20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